2020年(管理制度)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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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09第2次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服从学校党政组织的领导。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具体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类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活动,弘扬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为社团成员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培养。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成员为拥有重庆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学生社团发起和成立的程序是:发起人将成立社团的申请报告及章程等书面材料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经校团委批准登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成立。

第七条学生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五)、现有社团中,无类似社团。

第八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发起人名单、社团负责人简历、社团主要成员通讯录)一式两份,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社团联合会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校团委。

(三)、校团委全面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四)、社团应尽快以通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学生社团在征得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自行设计各种形状的艺术图标或其它标识,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社团的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设置

(一)、应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理事若干,会长、副会长分别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述人员组成该社团理事会,负责管理本社团日常事务。社团理事会人数视本社团会员人数而定,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但至少应有3名。社团组成人员情况(社团成员登记表)须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学生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教师等。

第十二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未履行注册手续的社团,不得进行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均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学生社团活动

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四章社团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通知、海报、展板等必须署名,按照学校规定位置张贴、摆放。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八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七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原则上限于校内。开展下列活动,须经提前递交活动策划、活动申请等相关材料至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团委批准。

其中需宣传活动的附加“宣传申请表”;需会费开支的附加“协会资金申请表”;需使用教室的附加“教室申请表”;需使用校园活动场地的附加“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举办讲座需学分单的附加“学分单申请表”;以下活动需附加“外联申请表”:

1、与校外团体、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

2、校内活动但涉及三个及以上社团或其他组织单位的;

3、有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赞助的;

4、需另筹集活动经费的活动;

5、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6、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7、其它比较重要的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新闻部上报活动总结及新闻稿进行书面的总结汇报(有条件的社团可附图片、音像等资料)。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邀请外来人员来校举办演讲、演出、报告等活动,须提前一周将活动内容、主讲人及主要负责人报社团联合会,经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各学生社团须制定面向会员的常规活动或例行活动,例如训练、教学或交流等。常规活动须于每学期初递交活动策划等相关材料至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符合学校刊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章社团的财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财务必须奉行透明公开的原则。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在报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后,可以接受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赞助费。

第二十三条社团会员的会费在每学年的10月份纳新时统一收取,其他时间不得再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学生社团的会费统一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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