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某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1.1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打点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我校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带领、校团委指导和打点下的,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课外组织。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开展,鞭策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社团的组织原那么第三条学生社团须按照专业性质相近的原那么,确定一个挂靠单元。
挂靠单元负责对社团日常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打点。
社团挂靠单元一般为学院团委,个别性质特殊、难以确定适宜的学院团委为挂靠单元的社团,可以申请直接挂靠校团委进行打点。
第四条每个学生社团须配备1-2名指导教师,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教师担任。
社团可按照自身开展需要在校表里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有关人士担任社团参谋。
第五条社团的指导教师应按期对该社团的主要工作和活动开展进行指导,并对社团干部和会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学生社团除接受学校党团组织带领和指导外,日常打点工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负责。
第三章社团的成立、登记及注册第七条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在成认校学社联章程的前提下,均可申请成立社团。
组建新社团要符合以下要求:1、社团应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倡议,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人;2、社团的倡议人必需具有组织该社团所需具备的底子本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3、社团必需有独立的章程、明确的内部组织机构、挂靠单元和指导老师。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团,倡议人应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罗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团倡议人名单及底子情况;3、社团挂靠单元及倡议人地址学院定见;4、社团章程草案;5、倡议人认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社团章程应包罗以下内容:1、社团的名称;2、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民主的组织打点程序、执行机构及发生程序;5、章程的点窜程序;6、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XXXX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学生社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为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服务,依据国家及学校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社团协会,是指由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学生社团协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
协会会员应是我校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协会必须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第五条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协会的管理部门和辅导部门第六条校团委是所有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团委下设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具体履行学校对协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1.对外代表全校社团,对内代表全校社团及广大会员利益;2.负责社团的整体对外宣传;3.对申请成立的新协会进行预审;4.在每学年初完成所有协会的年度注册和个别协会注销工作;5.对协会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6.对协会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7.社联管理部门管理协会活动资金;8.每学期对协会的运行状况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需要有成立与解散学生社团的职能;9.监督各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情况,社联有权利组织社团换届工作,有权利召开各社团全员大会,有权利任命及罢免社团负责人;10.对协会的表彰处分及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协会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1.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负责对协会进行辅导。
挂靠单位应是XXXX大学校、院(系、所)党政部门、教学或科研单位;指导教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正式教职工。
大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社团成立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 10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明确的章程。
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会员权利和义务、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等。
4、有明确的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程序如下:1、发起人向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社团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意见等材料。
2、社团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社团,组织进行答辩。
3、经答辩通过后,社团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成立,并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章社团注册第七条学生社团每学年须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注册登记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一个月。
第九条注册登记时,社团应提交以下材料:1、上一学年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
2、本学年的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3、社团成员名单及变更情况。
4、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指导教师的意见。
第十条社团管理部门对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登记。
第四章社团活动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其章程进行。
大学生社团规章制度【优秀8篇】

大学生社团规章制度【优秀8篇】学生社团规章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是体育系的众多领导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章程开展学习、工作的,是全系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社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三条:本社遵守《体育系社联章程》,是体育系社团的一个组织群体。
第四条:本社以“培养同学们的实践能力,鼓励同学们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为宗旨。
第五条:本社一切工作受系团委、社联监督管理。
重大事务由社团常委会议、社团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后拟稿,上交系团委审批后施行。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社团是同学们自己的群体组织。
凡是在我系在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对学习有兴趣的同学均可以成为我社的会员,都应该遵守本社章程。
第七条:每学期对各成员进行综合考核,表彰最优秀的成员。
第八条:成员基本权利;一、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所有成员一律平等。
四、有参加协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九条:成员基本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的决议二、成员有维护协会荣誉和财产的义务;三、维护本社荣誉以及各成员的正当权益的义务。
四、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注:如社团或协会活动未请假,三次不参加本次协会就算自动退回)第三章社团社长第十条:社团设主席一名。
第十一条:社团主席负责社团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社团会议,掌握社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定期向系委团委汇报社团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代表系社团向院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请示工作。
第十三条:社团主席指导、帮助、督促社团的所属各个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第十四条:配合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对其社团的工作审查。
第十五条:以身作则,带头搞好自身的情况,严格的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
带领社团成员遵守体育系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各项工作。
当主席暂缺或不在时,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第四章组织结构第十七条:社团设有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四个部门。
大学生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生社团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促进大学生社团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学校章程》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注册成立的大学生社团,包括学生学术、文化、体育、志愿服务等多种类型的社团。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学校指导下,由学生独立组织管理、自主运作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大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秩序的活动,不得任意聚众搞颠覆性、分裂性活动。
第五条学校将为大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经费支持,同时要求大学生社团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维护校园和社团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大学生社团的注册、更名、撤销等事项,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生社团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大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包括社团章程、理事会、部门设置等,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社团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大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社团名称管理制度,不得有违法、不良、宣传性或与学校形象不符的社团名称,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更名。
第九条大学生社团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开展社团成员的选拔工作,确保社团成员的质量和数量,促进社团的稳定发展。
第十条大学生社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能力,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大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社团会员费、赞助款、募捐等,社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合理使用和管理社团经费。
第十二条社团经费的使用应该符合社团章程和活动计划的规定,不得私划、挪用社团经费,不得用于个人私利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大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社团经费的收支统计、审计和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和学校进行公示,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公开和合理性。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一、定义和目的学生社团是指学校组织的以学生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学生社团的组建和管理1. 学生社团的组建应遵循自愿、平等、自主的原则,学生可以按照自身兴趣和需求组建社团。
2. 学生社团的申请和注册应符合学校的规定,并经过学生社团管理机构的审批。
3. 注册通过的学生社团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三、学生社团的权益和义务1. 学生社团享有与学校其他组织平等的权益,包括使用学校的场地和设施、优先参与校内外活动等。
2. 学生社团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 学生社团应定期向学校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评估。
四、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1. 学生社团应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备案。
2. 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3. 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围绕学校教育目标,注重学习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支持1.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为学生社团提供相关指导和支持,包括组织培训、提供活动经费等。
2.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定期与学生社团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根据学生社团的工作表现,给予奖惩,并及时通知学生社团本人。
六、学生社团的解散和调整1. 学生社团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学校有权解散该社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学生社团如遇到重大问题,需解散或调整组织形式的,应经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处理。
七、学生社团的评选和表彰1.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定期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并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2. 优秀学生社团应享受学校的优惠政策,包括经费支持、场地使用优先等。
八、附则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一、组织的建立大学学生社团是学生自主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交流合作的有效途径。
为了保证学生社团的活动有序、健康地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管理规定。
二、社团申请与认定1.申请程序:学生社团的组织申请应由学生主动提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交给学校相关部门。
2.认定标准:学生社团的认定需要符合学校的相关要求,并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3.认定权限:学校应设立相应的委员会或部门负责社团认定工作,以确保公正评议。
三、社团名称和标识1.名称要求:社团的名称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相关规定,并要与已有社团名称区别开来。
2.标识设计:社团应设计并注册自己独特的标识,以便社团活动的宣传和推广。
四、干部选拔和管理1.选拔原则:社团干部应通过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产生,选拔标准应包括综合素质、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2.培训和管理:社团干部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管理和领导能力。
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干部管理机制,关注干部的日常工作和个人成长。
五、活动策划和管理1.策划与审批:社团活动的策划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事先提交计划书,获得学校相关部门的批准。
2.活动组织:社团应根据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合理分工,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3.安全和责任:社团活动应确保参与成员的安全,同时注意保护环境和遵守社会公德。
六、经费使用和管理1.经费来源: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可以是学校的拨款、社团自筹和赞助等,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2.经费使用:社团的经费应用于社团活动,要勒精打细,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社团应及时提交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团队建设和文化传承1.团队建设:社团成员应建立和谐的团队关系,发扬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共同推动社团的发展。
2.文化传承:社团应传承和发扬自身的特色文化,树立良好的社团形象,并举办一系列具有时代特色和学校风格的活动。
八、成果评估和绩效考核1.评估项目:社团的活动成果应包括社团会员的知识技能、团队合作能力、社团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大学社团章程规章制度

大学社团章程规章制度第一条本社团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社团是一个由自愿加入的、共同进行特定活动或者从事特定事业的大学在校学生自主组织。
第三条本社团名称为“XX大学XX社团”,以下简称“社团”。
第四条本社团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推动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促进学生交流互助,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第五条本社团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
第六条本社团遵循民主、平等、自愿、互助的原则。
第七条本社团不得有政治倾向,不得进行政治活动。
第八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为校内,校外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社团设主席团、顾问、秘书处、部门。
第十条主席团为最高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全体社团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一条顾问由学校相关领导人员担任,为社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秘书处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领导。
第十三条社团根据活动内容设立不同部门,由部长领导。
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本社团接受全体在校学生自愿加入。
第十五条社团会员有义务参加社团的活动并遵守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社团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参与社团的决策。
第十七条社团会员应坚决维护社团的荣誉和形象。
第十八条社团会员应遵守社团的纪律,不得损害社团的利益。
第十九条社团会员有权利查看社团的财务状况和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社团会员有权利参加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四章会费管理第二十一条社团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会费具体数额由主席团根据活动需求决定,并报学校审核。
第二十三条会费用于社团活动的经费支出,必须向会员公开收支情况。
第五章活动安排第二十四条社团应每学期制定活动计划,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社团活动应当积极宣传,动员会员参与。
第二十六条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需要向学校申请场地和物资支持的,应提前知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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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有序、科学、蓬勃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载体,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学生有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及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
校学生会成立社团工作委员会,在《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章程》(附件1)许可范围内,代表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社团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社团章程的规定,自主开展社团活动;
(二)独立进行社团内部事务的管理;
(三)对社团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社团干部是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主要负责人享受校学生会部长或院学生会副主席待遇。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义务:
(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服从校党委的领导,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由社团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
(三)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变更及终止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实行登记注册制。
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九条申请注册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8名以上在校学生联合发起。
发起人须具有开展拟筹建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获得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团委(总支)的认可;
(二)具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且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具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及相应的组织结构;
(四)原则上须聘请1名负责任的校内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由发起人向社团工作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成立社团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草案)。
章程至少应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性质及类别(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志愿服务型、文体艺术型),组织机构设置、产生程序及职权范围,会员权利与义务,财务管理、活动组织、负责人产生及罢免等基本制度。
(三)指导教师简介,社团发起人简历及学院意见,社团筹备组成员简历及学院意见;
申请材料经批准后,须向社团工作委员会提交纸质、电子稿各1份存档。
第十一条社团申请注册登记程序按《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流程》(附件2)执行。
第十二条社团申请经社团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由校团委、校学生会以公告的形式宣布成立。
社团成立后,应尽快到社团工作委员会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附件3),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更改社团名称,或社团章程、管理制度发生重要修订的,应填写《学生社团变更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社团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生效。
第十四条社团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及本办法之规定的,或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联名向社团工作委员会提出解散申请的,予以注销,并由校团委、校学生会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社团因违反校纪校规及本办法之规定,受到社团工作委员会黄牌警告的,报校团委批准后,暂时终止其活动资格。
经整顿改善后,经社团工作委员会批准可重新恢复活动。
第三章社团成员
第十六条社团成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与社团活动、阅读社团文件、知晓社团具体情况的权利;
(三)对社团干部及各组成机构监督、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
(四)享有获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的权利;
(五)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七条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接受社团工作委员会及社团干部的领导,服从社团整体安排;
(二)积极参加社团工作委员会及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互帮互助,积极建言献策,推动社团发展。
第十八条社团全体成员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人,如需增员的,须据实填写《学生社团增员申请表》(附件5)申报批准。
社团成员经本人自愿申请,由社团通过招新(每学年初集中招新的按照《学生社团集中招新审批表》(附件6)执行)、考核后确认成员资格,并由社团到社团工作委员会统一办理《社团证》。
第十九条社团应加强社团成员管理,及时、如实登记社团成员《社团证》。
第四章社团干部
第二十条社团干部是指社团主要负责人(社长或会长)、负责人(副社长或副会长)及下管一级各部(组)部长(组长)。
社团干部的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8人。
担任社团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未受到任何处分;无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团学组织撤职、罢免,或应对曾负责的社团被注销或黄牌警告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形;
(二)为人正派,作风端正,乐于奉献,富有创新精神,责任心强,热爱社团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团干部的基本权利、处理:
(一)在社团章程许可范围内,行使管理社团的权利;
(二)对社团工作委员会进行监督、建议、批评、检举的权利;
(三)享有获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的权利;
(四)参与校内各学生组织干部选聘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社团干部的基本义务:
(一)接受社团工作委员会等上级组织的领导,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社团管理,推进社团发展;
(三)任期内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三条社团干部的产生及罢免按照《学生社团干部产生及罢免办法》(附件7)执行。
第二十四条社团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社团工作委员会给予撤职处理:(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校内处分的;
(二)严重败坏社团干部形象的;
(三)不服从上级组织领导,屡教不改的;
(四)利用社团名义为个人谋私或私自动用社团款项的。
第五章社团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团须在社团宗旨范围内开展活动。
连续三个月内至少开展一次社团活动,否则视为社团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社团开展以下类型活动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一)活动参与对象超出本社团成员的;
(二)出校开展活动的;
(三)邀请或联合校外单位开展活动的。
报批程序如下:
(一)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周向社团工作委员会外事部提交活动申请材料。
属大型活动、需考虑安全保障的还需提供《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附件8)及《安全预案》(至少包括活动主管单位、负责人、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社团工作委员会报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社团成员会费,商家赞助,个人或单位捐赠,以及学校支持、奖励经费,经费使用情况应做到收支公开。
根据活动实际需要,社团可以通过项目申报的形式,向校团委申请活动经费支持。
活动获得赞助的,赞助方可以冠名、形象推介的方式获取赞助回报,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进行产品销售。
需对赞助方进行海报、宣传单、条幅等广告宣传的,应控制广告版面幅度,并加盖“张贴许可”章,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悬挂、张贴、发布。
第六章社团年检、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
每学年末社团应主动提交年检材料,接受考核及评先评优。
年检材料包括:
(一)本学年内活动开展情况;
(二)财务管理及社团经费收支情况。
社团年检通过后应如实填写《学生社团年检登记表》(附件9);经过考核未
通过年检的,社团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社团工作委员会对社团开展活动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社团及个人评先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校团委对指导教师指导社团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指导教师考核结果与社团考核结果相挂钩。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示范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提名”,“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先进工作者”等奖项,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根据社团考核及评先评优结果,给予指导教师不超过50个教学工作量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社团及个人评先评优实行申报制度。
评选工作按照《学生社团评先评优办法》(附件10)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一)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严重不符,经提出后屡不更正的;
(二)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未经批准,社团规模超出规定人数的;
(四)不配合上级组织工作,屡教不改的;
(五)其他应处理的情形。
严重违反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对社团给予注销处理。
被给予黄牌警告的社团取消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团委、校学生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规定相冲突之规定、条文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