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庭审与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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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庭审与答辩

一、针对上诉人达兴公司上诉状的答复如下:

1、上诉人达兴材料公司声称自始不知道采购的产品存在侵权风

知道也不是合理而正当的理由;购买侵权所需产品部件与是否侵权没有必然联系,往往部件在组合后才能形成侵犯专利权;其次,不具有

2、作为本案的事实,上诉人达兴公司自述系主营排水板的企业,可以推定对产品非常原理/应用场景非常熟悉,在我顺通公司购买排水槽,在其他渠道获取排水板,来实满足华新建工集团的工程需求;

站的,所以网站内容不可以独立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公司销售的产品并非侵犯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产品。

3、《若干解释》中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

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二、针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如下:

1、本公司的供给给达兴材料公司的产品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来说并没有覆盖全部技术特征,不存在侵权问题;网站宣传只是对排水施工的一种描述,与供给部分部件造成侵权没有必然联系;应

有与达兴公司有进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合意只是单一的销售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一没有事实依据,二没有法律依据。

2.达兴公司,销售给华新建工集团的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的全部

没有法定免赔事由的情况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本公司在合同中载

的影响。基于达兴公司销售、组装、施工行为事实上构成独立侵犯涉案专利专利权应当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

三、本公司销售给达兴公司产品不构成帮助侵权的理由:

护范围时,当需要明确的内容需要进一步解释而申请文件又没有进一步说明的情况下,应该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高度和角度而不是原告方、技术专家、法官等维度去考虑,在强调权利要求公示性这一基本导向的同时,结合本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附图3、权利要求1、

参看涉案专利的主视图、侧视图、端面剖视图及实际应用环境来看,所述描述的凸起的部分管件和水平部分管件来看,应当根据管道实际服役环境,服役时才能形成权利要求书所述的管件结构起到“管”的作用,以水平铺设为基准面/线即水平面或楼顶铺设面,管件轴线与水平基准线平行的为水平部分管件,与水平基准线垂直或倾斜的为凸起的部分管件来认定,所以附图3在认定时应为下图:所以一审法院在认定特征时先入为主,没有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去看待技术

特征。图中红色特征3为水平部件的无法与连接板连接;这就进一步说明涉案专利方案中包括附图标记3与连接板连接描述,而本公司产品没有这样的连接使用方法和应用场景;所以技术方案不清楚,本公司缺少该特征的技术方案的连接关系即原审凸起的管件认定不对。

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

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第五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

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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