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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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

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

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行政裁决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争议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判决和裁定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行政裁决机构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重要机构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并分享我对这一流程的观点和理解。

一、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在当前全球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产权形式,对于企业和个人的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力以及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专利侵权问题也因此而产生,给创新活动造成了困扰。

2、意义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的建立和完善,能够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提高社会创新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二、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1、申请立案阶段(1)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裁决申请(2)行政裁决机构受理申请并立案2、证据调查阶段(1)行政裁决机构通知被申请人提供证据(2)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3)行政裁决机构对证据进行调查和取证3、听证阶段(1)行政裁决机构组织听证会(2)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论(3)行政裁决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裁决4、行政裁决阶段(1)行政裁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裁定案件(2)发布行政裁决意见和决定书5、司法救济阶段(1)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进行审理和判决(3)维权方案得到最终解决三、观点和理解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在尊重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行政裁决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较为高效地解决专利侵权争议,保护受侵权方的创新成果。

行政裁决流程相对简便,成本较低,适合处理一些初级的侵权纠纷,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全面。

然而,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流程也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裁决机构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行政裁决机构的裁决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法律的适用也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进一步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快速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更好更快地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裁决程序开展行政裁决。

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基本事实清楚: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即可查明案件事实:(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查明事实,能够明确区分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三)证据充分: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真实、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四)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五)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第四条对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三)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四)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合议笔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合议笔录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合议笔录案号:××知法裁字…20××‟×号案由:A公司与B公司间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名称:×××××专利号:ZL×××××××××××.×专利权人:A公司请求人:A公司被请求人:B公司合议组长:执法甲合议组成员:执法甲执法乙执法丙书记员:执法丁(也可由本案执法人员担任)合议时间:20××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合议笔录:执法甲:(固定格式文本)我们前期对本案的调查与口头审理工作已经结束,现在我们进行合议。

现在由案件承办人执法乙介绍案情。

执法乙:(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内容略)。

执法甲:(固定格式与实际情况记录相结合文本)首先,我们对案件中所述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合议,确定案中所述的证据是否被采信。

我认为,证据一所提供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年费缴费收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实核对后,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在有效期内,专利权人与请求人是一致的,被请求人也对证据一给予了认可,我们应当予以采信,请求人有权对被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处理请求,可以根据专利证书中提到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内容进行侵权判定。

(说明:此处主要内容是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合议;针对证据一进行合议,并发表自己的观点)执法乙:(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对证据一我同意执法甲的观点。

执法丙:(实际情况记录文本)对证据一我同意执法甲的观点。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由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传统的司法程序往往难以有效解决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工作,本文章将围绕此主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试点实施的背景和意义1.1背景专利是创新成果的产物,对于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而专利侵权纠纷一直以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专利侵权案件屡见不鲜,给企业创新发展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1.2意义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工作,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减轻司法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行政裁决具有速裁性和专业性的优势,有利于弥补司法程序的不足,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试点实施的基本原则2.1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2快速高效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具有较高的速裁性,尽可能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决,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2.3专业性原则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较强的审理能力和技术背景,确保裁决的专业性和可执行性。

三、试点实施的具体措施3.1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确保裁决的公正和高效。

3.2制定行政裁决规则和程序行政裁决机构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行政裁决规则和程序,明确裁决的流程和标准,规范裁决的实施。

3.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对行政裁决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选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提高行政裁决机构的审理能力和水平。

3.4推动信息化建设行政裁决机构将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审理效率和裁决质量,同时更好地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方案【摘要】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和技术创新的蓬勃发展,专利侵权纠纷日益突出。

为加强专利保护,提高侵权纠纷解决效率,我国决定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实施,本方案旨在规范行政裁决的程序和标准,为专利权人和侵权方提供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关键词】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纠纷解决、试点实施、保护知识产权一、背景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产物,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近年来随着技术创新的加速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越来越频繁,给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传统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依赖于民事诉讼,但民事诉讼程序复杂,耗时、耗力。

为了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问题,提高侵权纠纷解决的效率,行政裁决试点成为必然选择。

二、试点目标1. 加强专利保护:通过行政裁决试点实施,增加专利权人的保护力度,提高创新热情和技术创新水平;2. 缩短纠纷解决时间:行政裁决具有简便、高效、快速的特点,可以大大减少纠纷解决时间,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3. 统一纠纷解决标准:通过行政裁决试点,建立起纠纷解决的统一标准和程序,为整个专利侵权解决体系提供指导和借鉴。

三、试点范围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方案,试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高技术领域专利侵权纠纷;2. 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争议;3. 针对先行技术引用的侵权问题;4. 专利合同纠纷;5. 专利侵权纠纷的恶意侵权行为。

四、试点程序1. 申请行政裁决:专利权人或者侵权方可向行政裁决机关提出申请,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和支付一定费用;2. 受理和调查:行政裁决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实地调查,了解侵权情况;3. 裁决和执行:行政裁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并履行裁决结果的监督和执行。

五、试点经验总结1. 建立健全行政裁决机构:要加强行政裁决机关的力量和队伍建设,提高裁决机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2. 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裁决实施的效率和公正性;3. 加强执法合作:行政裁决机关应与其他执法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合力;4.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行政裁决试点的宣传,让广大民众了解和信赖行政裁决制度。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流程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流程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流程一、引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的程序。

行政裁决的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本文将详细描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流程的步骤和流程,以确保流程清晰且实用。

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流程1. 提交申请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可以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通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行政裁决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专利权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侵权产品的图片、说明书、销售合同等; - 侵权产品的样品(可选); - 其他相关材料。

2. 受理与审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与审查。

受理与审查的内容包括: - 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 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例如是否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范畴; - 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3. 取证调查如果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会通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或提供证据。

申请人需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例如: - 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 - 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资料; - 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等。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取证调查: - 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进行现场调查; - 邀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等。

4. 听证会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论。

听证会的程序包括: - 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听证会; - 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 - 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解读和鉴定; - 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内容。

5. 裁决结果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取证调查结果和听证会的情况,做出行政裁决决定。

区专利技术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

区专利技术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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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侵权方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提供侵权方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以验证其拥有相关的专利权。

2. 原告方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提供原告方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以验证其拥有相关的专利权。

3. 侵权行为证据: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材料,比如侵权产品图片、产品规格书、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

4. 侵权行为影响证据: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对原告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材料,比如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报告、利润损失证明等。

5. 技术分析报告:需要提供专业的技术分析报告,对侵权行为与原告方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结论是否构成侵权。

6.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提供专家意见来支持原告方的主张。

7.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8.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纠纷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
料,比如相关合同、技术文件、价格清单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的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裁判机构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备。

在准备材料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和提高申诉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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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引(初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即为专利侵权行为。

第一章案件受理2.1.1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请求而启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审查应当在自接受当事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2.1.2当事人2.1.2.1请求人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1)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2.1.2.2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1.2.3共同请求人或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1)涉案专利权有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2)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3立案审查2.1.3.1受理审查内容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仲裁约定。

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通知书,并通知不予立案。

2.1.3.1.1请求人的资格请求人的资格审查,适用2.1.2.1的有关规定。

2.1.3.1.2本国请求人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书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请求书的附件中应当包括以下材料,并将其作为请求书的附件:(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1.3.1.3外国或者港澳台请求人请求人是外国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请求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1.3.1.4本国申请人与外国或者港澳台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人本国申请人与外国或者港澳台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本国请求人适用2.1.3.1.2的规定,外国或者港澳台请求人适用。

2.1.3.1.5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正本,并提交复印件。

2.1.3.2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的资格审查,适用2.1.2.2被请求人的有关规定。

明确的被请求人一般指有确定的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

2.1.3.3请求书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对比;侵权事实,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附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的签章。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2.1.3.4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明确特别授权的具体事务。

未明确委托权限的,应当对其能够代理的和不能代理的行为予以明确。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授权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中文译本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未提供中文译本的,退回其授权委托书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中文译本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

2.1.3.5专利证明文件2.1.3.5.1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2.1.3.5.2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原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有效存在的证明。

2.1.3.5.3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1.3.6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是指请求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受理该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供该产品是新产品的证据。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中,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第一,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应当是新产品,所述“新产品”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我国未曾出现过的产品;第二,被请求人制造的产品与采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及相关购物凭证的公证文书,因特殊情况无法获得发票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购物收据。

宣传画册、网站资料等形成证据链的,可以作为证明侵权产品的证据。

2.1.3.7.1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2.1.3.7.1.1公证文书执法人员对请求人提交的公证文书,只做形式上的审查。

如果公证文书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例如缺少公证人员签章,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其补正。

2.1.3.7.1.2域外证据(1)请求人提交外文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中文译本;未提交中文译本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请求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本;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2)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1.3.7.1.3港澳台证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1.3.7.2相关证据材料的审查2.1.3.7.2.1证据材料提交时间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提交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请求,并说明原因。

对于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案件合议组提出意见,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1.3.7.2.2外文证据的初步审查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外文证据时,应当审查其是否提供中文译本;未提供中文译本的,退回其外文证据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中文译本和外文证据原件一并提交。

中文译本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2.1.3.7.3证据材料的签收(1)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审查其是否是原件;不是原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误”公章,并由核对人签章。

(2)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3)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2.1.4立案步骤2.1.4.1接收材料,出具清单执法人员接收请求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2.1.3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符合受理要求的,由执法人员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加盖“核对无误”公章并签名。

将提交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者复印件、收件时间以及提交证据材料情况填写《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由请求人或其代理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1.4.2审查与报批请求人提交证据材料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根据2.1.3的要求进行立案审核,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

2.1.4.2.1批准立案执法人员认为符合立案要求的,提出立案的意见或者建议报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

办案处(科)室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可以立案的,应当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作为案件合议组成员,包括合议组组长一名和合议组成员若干,报局领导审批。

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予以立案的,案件合议组组长应当负责对案件编写案号,制作《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等文书。

2.1.4.2.2不予立案执法人员认为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出不予立案的意见或者建议报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和报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请求人。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通知,可以在60日内向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就请求处理的事项另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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