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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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

商标时一个企业品牌了标志,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权被侵犯,可以书写答辩状,要求假冒商标失效!以下是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请参考!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1】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

2.层次非常高;

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原则问题。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若干解释》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针对前述情况,对实践中长期使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 (一)关于相关公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因此,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就十分重要。《若干解释》第八条对商标法中规定的“相关公众”作了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商标法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的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若干解释》

这样规定,不但符合我国商品、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二)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密切相关。而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属于法官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该款规定界定了这正经要素:文字的字形、

2017年专利代理考试试卷之相关法

1.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A.张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产生的法律关系B.王某请求交警队退还其多缴的违章罚款产生的法律关系 C.李某向当地科技局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生的法律关系 D.甲公司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答案】 2.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民事主体享有姓名权? A.法人 B.公民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答案】 3.陈某夫妇因意外事故双亡,二人的儿子陈畅刚刚年满3周岁。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陈畅的监护人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 可以由陈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B.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陈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C. 陈畅的祖父被指定担任监护人后,可以自行变更监护人 D.若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陈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陈畅的监护人 【答案】 4.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应当予以支持 B.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诉讼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D.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答案】 5.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情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商标权人林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协议 B.张某与某福利院签订的收养该福利院孤儿的协议 C.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郑某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D.刘某与徐某签订的解除婚姻关系协议 【答案】 6.北京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组装生产并向乙公司出售500辆汽车。甲公司遂与丙公司签订零部件买卖合同,向丙公司购买组装生产汽车所需要的车轮。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车轮的运输合同,运输途中,由于丁公司驾驶员的疏忽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交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驾驶员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7.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B.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的,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C.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我们来看这份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答辩状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塘汇区工业园区平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答辩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注册程序。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

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答辩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侵犯他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 本案中,原告对所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是组合图片,在图片中,明显存在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飞狗等)的行为。原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修改、编辑,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民法"侵权不产生新的权利"的理论,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2006年5月从答辩人处购买了19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行了公证保全。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一样,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了列举性规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同时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法律也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深圳市xxxxx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x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程xxxx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字号对其商标侵权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深圳市唯品会商贸有限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商标法》规定,商标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而我司唯品会注册的只是企业字号,并未造成对原告企业的侵权,原告诉讼请求里的第一条是:判令确认原告注册商标“xxx”为驰名商标,且对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及资料里都能证明这一点,这才是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目前认定驰名商标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认定(众所周知,行政认定周期长),二是司法认定,对方明显是想通过司法途径来取得驰名商标。目前来说对方还不是驰名商标,构不成侵权一说,且对方的商标注册分类为第35分类,服务项目为(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物商品或服务),而我司成立到现在只是经营了女装,并且只是小范围的经营,且并没有宣传唯品会商标及任何字样,而是先后注册了我司自己的女装品牌“xx”、“xxx”、“xxx”,做为对外合作的品牌,且是商标法里的24分类,跟原告完全是两个不同水平线上的经营,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判令我司停止使用含有“xxx”字样的企业名称。 在收到法院的文件后的第三天即8月23日,我司就进行了字号变更,“唯品会”变更为“xxx”且已变更完毕,营业执照已更换完毕。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100,000,明显不合理,有失公平原则。 第1、当时用唯品会作为字号,是自己一时之想,2011年10月份开始跟拉手网合作用的是朋友的公司跟对方签的合同,签合同时结款是可以结到本人私人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 式有哪些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热门城市:阿拉善盟律师振兴区律师东陵区律师栾城县律师振安区律师沈北新区律师新乐市律师凤城市律师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国家法律对此进行保护,但是侵权行为仍然时有发生,那么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 1、行政途径

商标侵权起诉状.doc

商标侵权起诉状 商标侵权起诉书一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住所地:省县时代商贸城72栋11-12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09年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09年销售回笼30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在2009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

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92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9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此致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0XX年月日 商标侵权起诉书二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xx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xx"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 商标时一个企业品牌了标志,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权被侵犯,可以书写答辩状,要求假冒商标失效!以下是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请参考! 关于商标侵权答辩状范文【1】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 2.层次非常高; 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

商标侵权法律意见书

商标侵权法律意见书 广东A公司: 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对贵州B公司涉嫌侵犯贵司所有的商标权,贵司拟进行相关维权的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基本事实 据贵司提供的资料反映,2004年7月14日,贵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XXXX“商标注册证。贵司作为在南粤地区销售进口XXXX多年的大型经销商,对“XXXX”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贵州B公司系2012年5月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XXXX 销售。贵司销售的进口XXXX品牌,其也有销售。贵州B公司设某有网站且在网站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XXXX”。 二、法律分析 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商业标识,是区分不同商业主体的标志。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最主要的标志。 (一)关于B公司涉嫌对贵司企业名称及字号的侵犯 企业名称及字号受到法律保护,但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即有较强的识别性,可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加以区分),也即“知名度”。判断“知名度”有一定的客观标准:企业的规模、盈利状况、进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等。同时,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所禁止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字号,而对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字号能否相同的问题,没有明文禁止。 由于贵司与贵州B公司双方的企业名称都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有合法来源,且分属不同的省级行政辖区。因此,若请求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B公司侵犯了贵司企业名称权及字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须证明贵司无论是在地域范围还是在行业内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贵州B公司主观上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恶意、客观上使公众误解。 (二)关于贵州B公司涉嫌对贵司所有的商标的侵犯 (1)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贵州B公司具备了侵犯贵司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1、将“XXXX”登记为企业的字号,且时间上系贵司的商标注册在先,贵州B公司的字号登记在后;2、将“XXXX”突出地用于与贵司相近的业务领域上,包括服务包装、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如B公司将“XXXX”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摆放在其网站醒目位置;3、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为贵州B公司与贵司为关联企业的结果,且相关公众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直接购买的消费者。 (2)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认定贵州B公司不正当竞争具备了以下条件:1、双方存在竞争关系;2、贵州B公司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3、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关于混淆的认定,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商品销售的渠道和方式、双方所经营商品的类似程度、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及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b16244770.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内容提要: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关键词: 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淡化商标使用显著性 引言 尽管已有的学术文献在界定一般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侵害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与日本法上的不法行为概念大致相当。(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24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1.))的要件时存有不同认识,但都把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素之一。这里受到侵害的权利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另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7.)按此,商标权本身受到侵害(之虞)应当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由于显著性/识别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可进一步理解为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之虞”(简称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然而,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参见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地区性商标立法(参见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b项。)、外国的商标立法,(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2);英国商标法第19条;等等。)还是当代的学术成果,(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7-305;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8(5);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96。外文资料参见:W.Cornish&D.Llewely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Trademark and Allied Rights(Sixth Edition),Sweet&MaxwellLimited,London,2007,pp747-752;Rose D.petty,Initial InterestConfusion versus Consumer Sovereignty,TMp,Vol.98(2008),pp.762-766.)多把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一般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下称混淆标准”)。在此基础上,

OBE-工厂诉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OBE-工厂诉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5048号 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OBE-Werk Ohnmacht & Baumgartner GmbH & C0 .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伊斯普林根(Ispringen)。 法定代表人莱纳·瓦格纳(Reiner Wagner),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蔡民军,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陈屿镇兴港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高克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省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友,男,194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南大街21号。 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简称OBE公司)诉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简称康华眼镜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康华眼镜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02年12月6日裁定驳回康华眼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9日终审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04年7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OBE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蔡民军,被告康华眼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克胡、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林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OBE公司诉称:原告是961911239号中国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的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 原告发现被告康华眼镜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的弹簧铰链产品。经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于2001年9月13日,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5号的北京展览馆,对被告康华眼镜公司用于许诺销售的弹簧铰链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原告分析判断认为,被告康华眼镜公司许诺销售的弹簧铰链产品的制造方法已经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另外,原告还发现被告康华眼镜公司于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通过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弹簧铰链产品,已经和正在对原告的专利权造成严重侵害,使原告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华眼镜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2、以公开方式向原告道歉;3、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工具;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415万元;5、承担本案原告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6、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康华眼镜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状只有诉讼代理人签字,没有原告的签字,原告代理人没有合法授权。2、2001年9月13日,原告的专利还没有授权,故不存在许诺销售的情形。3、原告的专利名称是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并非弹簧铰链。该专利方法为弹簧铰链的装配方法,仅涉及铰链中的铰接件和外壳的加工方法。4、原告的专利方法系弹簧铰链自动连续加工装配的方法,使用该方法专利需要先进的加工设备和自动控制系统。被告的产品主要靠冲、车、滚、铣等10余道加工工序及人工装配,使用的是十分简单的机械设备,

侵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侵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经营地址: 被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先后共两次从______购进“208克______透明皂”,每箱______块,共______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 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 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

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侵犯商标权答辩状

侵犯商标权答辩状 关于答辩状如何写呢?以下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侵犯商标权答辩状! 侵犯商标权答辩状一 答辩人湖南康尔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7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何敬上,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诉我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 答辩人所销售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系托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得。 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也都包括保健食品的销售。 答辩人正是基于对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上述许可证照的信赖,才托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答辩人没有法定的义务再对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是否侵犯第三人的商标权进行审查。 答辩人的确是不明白、也没有法定义务明白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因此,答辩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商品。 二、答辩人能证明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已讲明该商品的提供者,故其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均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拥有国家主管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也都包括保健食品的销售。 答辩人托付湖南康尔佳医药有限公司从长沙市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本案涉讼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系典型的合法取得,且答辩人在得知其销售的远亚牌西洋参滋补液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后,立即在本答辩状中讲明了该商品的提供者。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对原告承

侵犯商标权怎么认定违法经营额

一、侵犯商标权怎么认定违法经营额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经营额,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二、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标侵权的认定程序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

商标侵权投诉书

商标侵权投诉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名称: XX 有限公司 地址: XX 省XX 市XX 区XX 路XX 号 投诉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名称: XX 有限公司 地址: XX 省XX 市XX 区XX 路XX 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侵权事由,特向贵局投诉。 一、投诉请求: 1、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使用“XX”商标,变更公司名称,停止侵害投诉人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 二、投诉事实和理由:公司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1、被投诉人XX 有限公司对于“XX”商标(文字和图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XX 年X 月X 日,投诉方XX 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XX”文字商标(第XXXX 号),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第XX 类(XX);注册了“XX”logo 图标(第XXXX 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第XX 类(XX 类); 2、被投诉方突出使用“XX”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投诉方将“XX”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将名称字号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地使用,侵犯了投诉人的“XX”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3、投诉人的商标应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以及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投诉人在没有“XX”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情况下,以“XX”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据此,投诉人特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投诉人严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举报,特请求贵局尽快查处,取缔被投诉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附:相关证据和材料 投诉人: XX 年X 月X 日

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不是简单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在冒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但是有大多数的人对于自己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却不太理解,是因为对其侵权行为不够清楚。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究竟包括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呢?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是否就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的行为,有大多数的原因是对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明白。别把小的侵权行为当做是正当的行为,因为你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会注定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带来损害,就比如很多的仿冒品等,具体表现形式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临清市瑞龙钻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因原告诉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所诉事实有误,证据不足。 一、答辩人所生产、开发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根据专利权人乙福林授权生产开发的专利产品:双向钻进插入式钻杆(专利号:201020122744.8)。我方是国内唯一合法的生产合作单位,乙福林同意我方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对生产工艺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乙福林保证本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合法有效,且不与市场现有的专利产品出现侵权冲突,出现冲突时由乙福林负责。 二、答辩人所生产、开发的是双向钻进插入式钻杆,钻杆与接头热压一体,钻杆间装配时通过连接螺栓连接,钻杆与接头为三棱圆弧型凸棱中空形。该钻杆能快速排渣、快速对接和拆卸。显然,这与原告专利号为01267191.6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专利号为200420010177.1的改进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具有根本的区别,我方产品不具有原告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双方是不同的专利产品。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会授予不同专利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三、从技术特征比对方面,诉辩双方的产品也具有本质的区别,我方产品的技术特征根本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方被控侵权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020122744.8)权利要求为: 1.一种双向钻进插入式钻杆,包括钻杆体一(1)、钻杆体二(5),钻杆体一(1)为中空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钻杆体一(1)的横截面为三棱圆弧凸棱中空形,钻杆体二(5)为中空体,所述的钻杆体二(5)的横截面为中空椭圆形。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钻进插入式钻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钻杆体一(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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