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及其与自治的关系_解读亚历山大_米克尔约翰的_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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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自由与言论自由的法哲学思考

良心自由与言论自由的法哲学思考

良心自由与言论自由的法哲学思考
自由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可以被视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支柱之一。

良心自由和言论自由是自由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为人们提供了探索事实、思想、信仰和价值的自由和权利。

这两个概念都应被视为基本权利,因为它们是其他权利的前提和保证。

良心自由是一个人根据其自己的信仰、准则、道德或伦理标准做出决定的自由。

这种自由给了人们权力去判断对错,并追求自己认为是正确的行为。

良心自由的重要性在于它把道德责任和自由联系起来,让人们认识到自由无法离开责任。

言论自由是一个人发表看法和表达意见的自由。

这种自由通常与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和文化自由等联系在一起。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促进真相、知识和公共参与,使人们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看法,与他人进行交流和辩论,并最终产生进步和建设性变革。

在法哲学层面上,良心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是基本权利,因为它们都涉及到个人自主权。

法律应该保护这些权利,而不仅仅是在名义上,而是应该付诸实践。

对于政府和法律机构来说,它们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不能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其职责所在。

根据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等人的观点,言论自由和良心自由应该被视为一种利益计算,通过公众和个人的自我利益来维护这种自由。

总之,良心自由和言论自由确实是一个人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极其重要的自由权利。

人们不应该受到干涉或限制,因此政府和法律机构应该积极地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的实现。

只有在言论自由和良心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一个民主社会才能真正繁荣和进步。

言论自由及其必要限度--密尔《论自由”的思想解析及其现实意义

言论自由及其必要限度--密尔《论自由”的思想解析及其现实意义

20 0 2年 7月
言论 自由及其必要 限度
密 尔 论 自由 的 思 想 解 析 及 其 现 实意 义
陈 洪林
( 华南师范大学 政 法学院哲学所 , 广东 广州 摘 51 6 ) 0 31 要 :自由是人类 的天性 ,人们 具有 思想与讨论的 自由,能够 自由地形成与发表 意见,但是 自由权 又不是绝对 的 ,它
闻所思 以某种方式 或形式表现于外 的 自由。这是言论 自由的核心 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 ,它还包括搜集 、获取、了解各种 事实和意 见的 自由以及传 播某种事实和意 见的 自由。现代 社会 言论 自由涵盖一般 国家 的宪法中言论 自由、出版 自由、集会游
行示威 自由、科学研 究和 文艺创作 的 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权 利和提 出建议 的权利 等条款 。‘
要 以不妨碍他人 的 自由为界限。 为此 ,密尔在 论 自由》 一书中对 自由问题 作 了精辟的分析 。本丈仅就如何理 解 论 自由》

书的精髓 及所涉 自由 问题 而显露 出来的现 实意义作 一番分析 。
关 键 词 : 密 尔; 言论 自 由; 限 度
中图分类号 :D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 7 0 ( 0 2 3 0 0 — 3 61 0 8 1 2 2 0 )0 — 0 3 0
人 立足于社会最 基本的要求是什 么? 是 自由。“ 自由 ,毋宁死” 无 ,千百年来 ,为 了争取 自由权 力 ,人类 已作 过了无数 的 牺牲 。也 正是有 了自由的意 识与要求 ,才使 得人揖别 了动物界 ,成 了具有 独立思想与关怀 自身 的存在 ,然而这种 自由又是一 种什么样 自由呢 ,鉴于 此 ,密尔从社会 的角度探讨 了人类 的 自由问题 。在 论 自由> )一书 的首页 ,密尔就明确 讨论 的主题 , 是公 民 自由权或社会 自由权 ,即社会 所能 合法施用于个人 的权力 的性质 与限度 。言论 自由 ,或称 “ 表达 自由” ,意指 所见所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言论自由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言论自由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言论自由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赋予人们在思想、言论、出版和集会等方面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言论自由是法律保护的基石,也是一个成熟社会的重要标志。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言论自由的含义、法律保护、限制和例外情况,并分析言论自由的作用和意义。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它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1. 思想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思考、相信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信仰和思想观点,无论其是否与主流意见相同。

2. 言论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包括在媒体上发表文章、演讲等。

3. 出版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出版、传播和获取信息,包括书籍、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形式。

二、法律保护的范围在大部分民主国家,法律对言论自由有着广泛的保护。

例如,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为言论自由提供明确保障。

在欧洲,言论自由是《欧洲人权公约》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公开表达观点的自由: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有权利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评论,包括政治观点、社会观点、文化观点等。

2. 新闻媒体的自由:新闻媒体有权利进行新闻报道、评论和批评,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揭露社会问题和不当行为。

3. 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文化艺术工作者有权利进行思想创作,通过文学、艺术作品表达自己的观点、感情和情怀。

三、限制和例外情况虽然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但它并不是绝对的。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和例外。

1. 国家安全:当言论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时,国家有权对其进行限制。

这包括对恐怖主义、渗透活动、颠覆活动等的打击。

2. 社会公共利益:当言论可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可以对其进行限制。

《言论的自由》自由与社会的关系

《言论的自由》自由与社会的关系

《言论的自由》自由与社会的关系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言论的自由是一项被广泛讨论和珍视的权利。

它与社会的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促进,又可能相互制约。

言论自由,简单来说,就是人们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观点和情感,而不必担心受到不公正的限制或惩罚。

这种自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为个人的自我实现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首先,言论自由是个人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基石。

每个人都有独特的思想和见解,通过言论自由,我们能够将内心的想法表达出来,与他人交流和分享。

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还能让我们从他人的反馈中不断学习和成长。

比如,一个学生可以自由地发表对学术问题的看法,从而激发自己更深入地思考和研究;一个艺术家能够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创作理念,推动艺术的创新和发展。

言论自由让我们能够展现个性,发挥创造力,成为真正独特的个体。

其次,言论自由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是发现真理的重要途径。

在一个允许自由言论的社会中,各种观点和意见得以充分交流和碰撞。

不同的想法相互切磋、相互检验,最终更接近真理。

历史上许多伟大的科学发现和社会变革,都是在开放的言论环境中孕育而生的。

而且,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民主和公平。

当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的政策和行为,政府就能够及时了解民意,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这种监督和反馈机制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推动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言论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无限制的。

在任何社会中,言论自由都需要在一定的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行使。

如果言论自由被滥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例如,恶意的谣言和诽谤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名誉和权益。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散布关于他人的虚假信息,会给被攻击者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可能破坏他们的生活和事业。

此外,煽动暴力和仇恨的言论也是危险的。

这种言论可能会引发社会的动荡和冲突,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比如某些极端主义者通过宣扬仇恨和暴力,蛊惑人心,导致社会分裂和冲突的加剧。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价值观念,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代表着人们对表达意见和观点的自由权利,同时也需要一定的限度和约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言论自由的意义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的意义在于促进交流与思想的自由流动。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种自由的存在有助于个人和社会的进步。

言论自由能够让人们对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促进真相的发现和知识的传播。

它也有利于揭露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然而,言论自由也需要一定的限度和约束,以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

在某些情况下,言论可能会伤害到他人的名誉、尊严和情感。

例如,在恶意中伤他人、散布谣言或进行侮辱性言辞的情况下,言论自由就应该受到限制。

此外,言论自由也不能用于煽动暴力、歧视和仇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社会的动荡和冲突。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对这些言论行为进行限制。

除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之外,言论自由的限度还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

在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道德的问题上,言论自由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往往会对国家机密、军事机密和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信息进行保密。

言论自由不能成为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具。

言论自由的限度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有各种不同的信仰、观点和价值观。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包容,言论自由需要尊重并容忍不同的声音和意见。

然而,言论自由也不应该成为歧视和仇恨的温床。

尽管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在表达时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避免产生冲突和伤害。

最后,言论自由的限度也需要考虑到法律和伦理的规范。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

言论自由不应违背法律的规定,例如诽谤、诬告、侮辱等。

同时,言论自由也要符合伦理道德的规范,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恶意中伤他人等不道德行为。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念。

它有助于促进交流和思想的自由流动,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表达自由的界限

表达自由的界限

浅谈表达自由的界限【摘要】表达自由权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这一权利的行使可能会造成不合理的滥用,也有法律的不明确造成公权力侵犯公民人权的情况。

为了有效的保障表达自由,有效地保障基本权利,必须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也要有明确的界限。

为此,明确表达自由的限制的内涵和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表达自由;网络谣言;内涵;原则一、网络时代下的表达自由网络表达自由以公民自由权利的享有为核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成了一种新的表达秩序和表达模式。

网络具有明显的群体极化功能,可以瞬间聚合个体力量,当人们对谣言和政治煸动不明真相时,就会群情激奋,触发连锁行动的“多米诺效应”,突发非常的危机事态,导致社会秩序失范,严重者将会危及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在日前全国各地针对钓鱼岛事件有很多集会游行,其中就有很多造势者散播谣言打砸抢,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极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我们也应看到,在网络上有众多网络谣言,但是对于这些谣言,有的虽然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并且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却不了了之,但是也有一些谣言却是引祸上身。

网上发贴,却被公安机关送进了看守所,这样的事情在今天时有耳闻。

有关部门能够依据发贴人所反映问题的“不实”就“动之以刑”吗?面对这样的结果,许多人困惑,都是网络谣言都是不利影响,为什么有人被刑拘有人却相安无事?同时许多人担心,如果这样的话,恐怕就没有人敢再上网发贴了,因为任何一个贴子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失实”或“部分失实”。

但如果没有一个法律准则,又如何来制止网络造谣、诽谤的泛滥呢?网络世界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一方面是它给我们带来了自由言论,一方面却是谣言满天飞。

造谣与言论自由只有一步之遥。

如何在言论自由与网络造谣之间划出一个明确的边界至关重要。

二、表达自由的界限(一)表达自由的界限的内涵自由是网络社会的本质与天性。

对言论自由的理解

对言论自由的理解

对言论自由的理解
对言论自由的理解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自由,它是一个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见解的权利。

这项自由也是指每个人对他的思想和信仰自由表达的权利,不受官方控制和限制。

言论自由是一个国家实现政治民主和法治公正的重要条件,也是人们发展思想和促进社会文化进步的基本因素。

言论自由是建立在基本人权的基础上的,它不仅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促进了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发展。

它是公民自由发展和共同进步的重要基础。

它也是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基础。

但是,言论自由也有其弊端,比如容易引发非法行动,分裂社会,破坏宗教和文化的尊严。

因此,政府和社会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和实施,应加强政府和社会对言论自由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言论自由不被滥用,确保社会秩序。

总之,言论自由是个重要的社会自由,它对社会文明进步的确是极其重要的,它也能加强民众的参与权利,但是在社会秩序维护的前提下,有必要对言论自由有所限制,这也是实施言论自由的必要手段。

言论自由既是公民权利,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依法维护它。

《言论的自由》自由与社会的关系

《言论的自由》自由与社会的关系

《言论的自由》自由与社会的关系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复杂而多元的社会中,言论的自由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充满争议的话题。

言论自由,这一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基石的权利,究竟如何与社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它对于我们的生活、社会的运行以及未来的发展又有着怎样深远的意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言论自由的定义。

简单来说,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权利。

这包括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各种形式传播自己的观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无限制的。

就如同在公路上行车,虽然我们享有驾驶的自由,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它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行使。

言论自由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它是知识传播和思想交流的重要渠道。

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中,人们可以自由地分享自己的经验、知识和见解。

这有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文化的繁荣以及社会的整体发展。

例如,科学家们可以自由地交流研究成果,从而推动科学领域的不断突破;文学家、艺术家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创意和感悟,为社会带来丰富的精神食粮。

言论自由也是民主制度的重要支撑。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公民有权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发表评论和批评。

这种监督和反馈机制能够促使政府更加公正、透明和负责地行使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通过言论自由,民众可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期望,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中,从而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言论自由有助于激发社会的创新和创造力。

当人们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独特的想法和观点时,各种新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得以涌现。

这为社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许多伟大的发明和创新往往源于那些敢于突破常规、自由表达的思想。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言论自由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错误或有害的言论可能会误导公众,引发社会恐慌和混乱。

例如,虚假的谣言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可能会对个人、企业甚至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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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与思想】言论自由及其与自治的关系———解读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

曲广娣3

由米克尔约翰(AlexanderMeiklejohn)所著,侯键翻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这本书,其中文译名虽为《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但是通观全书,主要谈的并非法律施加于表达自由的具体限度,而是着重要说明表达自由对于自治制度的重要性,正如该书的英文书名所表达的“表达自由及其与自治制度的关系”(FreeSpeechandItsRelationtoSelf

-Government

)。

一、问题聚焦:言论自由可被限制的范围和方式 全书主要是针对霍姆斯(OliverW.Holmes)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的批驳而展开。这一针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而做出解释的原则,是1919年霍姆斯在谢内库诉合众国(Schenckv.U.S.)一案的判决中提出的。其基本主张是:虽然“国会不应通过界定一般的限制性条件的方式来限制言论自由”,但是“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造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产生国会有权防止的实质性危害”,所以,当出现“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的情形时,也即“当国会发现这样做是适当可取的时候”,便可以限制言论自由。〔1〕对此见解,米克尔约翰认为,霍姆斯没有分清言论的不同类型,因而也没有分清宪法针对不同的言论所做的分别的规定。米克尔约翰指出,美国有两种言论自由,一种可以接受政府的限制,另一种则不可以。(第2页)他认为,宪法对这两种体系的言论自由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涉及私人利益的言论自由,宪法通过第五修正案予以有限保护,即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言外之意,法律可以经过正当程序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这类的私人自由。而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

・901・3〔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法学博士。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以下在正文对本书的引述直接在引文后的括号内标示该书页码。自由宪法则通过第一修正案予以绝对保护,即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削减言论自由……”。米克尔约翰认为,霍姆斯由于没有分清言论的不同类型和宪法对此的区别对待,因而在笼统地认识“言论”的情况下,把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分为“可容忍”的和“不可容忍的”,并通过“明显且即刻的危险”这一解释把本应予以绝对保护的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也加以了限制。也即米克尔约翰认为,霍姆斯由于“忽视或否认了第一和第五修正案之间的区别”,因而导致了对言论自由的错误限制。(第28页)由此可见,双方都不否认言论自由是需要加以限制的,只是对限制的范围和方式有不同的意见。米克尔约翰之所以主张公共讨论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可限制的,是因为在他看来,奉行政治自由的自治这一政治原则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精髓和宗旨,而公共讨论的绝对言论自由则是自治这一政治原则的基础。他的论证思路是,自治这一政治原则能够推行下去主要依赖的是一种需要动用智力的头脑中的意会,这也是自治与专制相区分的关键所在,对此,米克尔约翰运用社会契约论来加以解释,提出:“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免于控制的自由。它意味着自我控制。”(第6页)而这种自我控制的基础则在于人们在社会契约的缔结过程中,对共同决定公共政策并服从该决策的承诺。(第7页)他并指出,这种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自治和专制的不同在于,奴隶的“屈从”和公民的“同意”是不同的,

因为“自由的人们讨论他们的政府并非基于政府的‘恩准’,而是基于他们的‘权利’”,所以,“如果一个人没有和其他人一样同等地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就没有理由要求他服从”。(第8页)根据这种政治自由的方案,便把政府建立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之上,然后由这个

政府“适当地仅由其本身进行控制”。但是为防止政府控制的异化现象,“控制我们的政府必须被控制”。而在对于人的智慧和品性有着充分信任的前提下,自我的批评和限制则是最有效的防止政府控制变成奴役的方式。其具体的实现形式则是“政府本身必须限制政府,必须决定它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它必须保证,它的那些使人自由的措施不会使人被奴役”。(第10页)由此,米克尔约翰提出,“美国人民是自治的”这一核心价值和前提约定,并非排斥一切的约束和控制,而是通过由“这个国家的公民制定和遵守他们自己的法律”的方式,使他们“同时是他们自己的仆人和自己的主人”。(第11页)在对美国的自治前提加以了可行性论证之后,米克尔约翰又回到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以此来揭示言论自由和自治的关系。他通过对柏拉图的《苏格拉底的申辩》中的“服从”与“不服从”的悖论的解析,指明这种自治的实现方式是经由言论的这一核心观点。米克尔约翰指出,苏格拉底认为公民有权利不服从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但是却应该服从法律因此对公民生命、财产的处分,苏格拉底的这种看似自相矛盾的做法其实是在告诉我们:

“如果政府试图限制某人的意见自由,那个人和他的同胞公民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不予服从。但是,在另一方面,如果根据常规的法律程序,需要他奉献生命和财产,他必须服从,他必须自愿地奉献。”(第16页)也就是说,言论自由是不可限制的,而生命和财产的自由是可以限制的。所以,当关涉生命、财产利益的言论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在存在对相关的生命、财产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以调整利益冲突的必要性的情况下,客观地也产生了对这类关涉生命、财产利益的言论加以限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除此之外的言论自由(或者说“公言论”)不可以限制的理由则在于,它是自治制度得以实现的基础。因为所谓的自治,就是“一群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为了一个共同的事业所进行的・011・

《比较法研究》 2009年第5期负责和有序的议事活动”。(第17页)但是需要以言论为基础的这种议事活动的自治,并非意味着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言论自由。所以,第一修正案并不保护没有节制的废话,

而只是禁止对思想有所促进的讨论自由的限制。这种促进思想的旨归表现在它是合于公共福利的明智言论和表达。之所以促进思想的讨论自由不可削减,米克尔约翰指出其原因在于:“在政治自治的方式中,最高利益并不在于言者之言,而在于听者之心。会议的最终目的是要投票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必须使投票者尽可能地明智。公共福利要求,

就某些问题做出决定的人必须理解这些问题。他们必须知道他们是就什么问题投票的。这样进一步要求,只要时间允许,所有与问题有关的事实和利益都应当在会议上充分、公平地展示出来。事实和利益的展示必须使人们可以比较不同方案之间的明智和可行。当一个自治共同体用投票方式来获得行动的明智时,它只能在公民的思想中获得。如果公民是不明智的,共同体就不可能采取明智的行动。这就是为什么促进思想的讨论自由是不可削减的原因。”(第18-19页)由此,米克尔约翰点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反对的正是社会思考过程的不完整性,言论自由原则来源于自治方针的要求。它不是一个抽象的自然法则或理性法则。它是从公共问题应决定于普遍投票的那个基本的美国契约推论出来的。”(第19-20页)由此,米克尔约翰要阐明的是,在自治这一前提预设之下,言论自由成为了实现这种自治的重要手段。第一修正案对这种作为自治这一政治原则的基础的公共讨论的言论自由,应该予以绝对的保障,否则就等于损害了这一自治的前提,也是损害了美国人的生活。虽然米克尔约翰不否认对言论自由有必要加以限制,但是他坚决反对将这种限制施加于公共讨论领域。而霍姆斯对第一修正案做出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的解释,在他看来,就是对应受绝对保护的公共讨论的言论自由加以了限制,一方面是混淆了宪法对两类言论自由的分别保护,错误的把本应由第五修正案予以有限保护的言论自由也列入第一修正案加以限制,这使得可以用随时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为标准的判断来排除人们可以自由充分讨论法律之是非的可能,从而“把反思法律的可能给阻断了,其效果相当于废止了第一修正案。”(第25页)甚至第五修正案不仅取缔了第一修正案,也兼及了第十四修正案,因为,依此原则,第十四修正案中各州对言论的豁免也被悬空。(第42页)另一方面,则是损害了美国自治这一政治自由原则的基础。“第一修正案就这样被第五修正案所覆盖。因此,公共讨论的自由就不再是免于限制的自由,而是免于不当限制的自由。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就这样被司法裁决彻底改变了。”(第43页)

二、分歧的根源:人性之善恶的元设定 米克尔约翰同时也探求了霍姆斯观念所由而来的哲学基础,同时也谈及了自己观念的哲学基调。在此基础上,他也一并阐明了他所认为的自治社会的道德和知识根基。他指出,霍姆斯的观点是从个人主义的哲学观出发,把人类社会看作是个人的聚合体,“一个国家就是一群原子式个人的巨大聚合物,人们之间仅有外部联系”。(第51页)在此认识下,霍姆斯把人生看作是“一场搏斗”,作为这场斗争的一个方面的“法律斗争的实质是社会和个人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结果就是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之间的此消彼・111・

言论自由及其与自治的关系 曲广娣涨”。(第53页)由此,霍姆斯认为,需要从坏人的角度认识法律,通过法律预见其行为的后果,而非从好人的角度,从模模糊糊的良心法则中寻找行为的理由。这样,法律就是一种预测,对法院判决的预测。这样,霍姆斯也同奥斯丁一样,通过把道德排除在法律之外,

从而定义了法律。把自爱和实力作为人类行为的基本准则,霍姆斯从而认为:“一个人追求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邻居的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第55页)并认为“法律是居于优势地位的一部分人将义务施加给对立者的一种必要手段。”(第56页)米克尔约翰指出,霍姆斯这样的哲学观,使得他认识不到作为自治方案基础的道德协定,从而他对作为自治基础的第一修正案中的绝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也就不足为奇。(第58页)而在米克尔约翰那里,他坚信一种道德的东西存在,因为这样,他所主张的自治理论的社会契约这一理论基础才能成立。由此,与霍姆斯的“坏人”主张针锋相对,米克尔约翰所提出之制度的基础是“好人”。他说:“如果一个人不从好人———一个在政治活动中不仅争取法律上的个人权利而且也热情、积极地服务于公共福利的好人———的角度看待宪法,就不能理解宪法的基本目的。”(第55页)他的具体论证是,霍姆斯的机械论的法律观在哲学上存在一个缺陷,就是“没有充分注意到更深层次的社会目的和理想,而这恰是法律获得生命和意义的源泉”。(第53页)因为人在自利之外还有美德的东西存在,这种东西就是公共福利,第一修正案表达的就是这种美德。(第57页)人类的斗争和冲突,

“他们不是纯粹的利益冲突,而是在确定公共利益的法律调整之下的冲突。因此这些斗争不仅表现为分歧,而且表现为合意———也就是双方所达成的协定。”“这种冲突是发生在一个宪政制度下的冲突,而这个宪政制度包含了我们有关人和社会幸福的最深沉的信念并赋予这些信念巨大的权威。”(第53页)而更重要的是,米克尔约翰认为自己的观点比霍姆斯的观点更为可取的是,在坏人理论和压制统治之下,人会损失尊严,“但是,关键之处在于,我们彼此宣誓要创造一个每一个人都是主人翁的社会。每一个人不是有利刃在背后威逼,而是有目标在前方召唤。”(第58-59页)由此,米克尔约翰在以人因自主而获得尊严的观点来证成道德、社会契约、公共利益、自治、言论自由这一类相关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其主张,也就是,霍姆斯基于其排除道德的美国式个人主义,因而可以做出限制第一修正案的决定,而他自己主张的是一种含有道德(也即公共福利)的个人主义,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是保全这种公共利益的基础,因而不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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