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比较法学中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2
试论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试论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黄宗德
【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本质内容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自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公民权利宪法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方面也存在着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适当论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总页数】2页(P17-18)
【作者】黄宗德
【作者单位】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D621.5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 [J], 刘国
2.我国人民主权原则和保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 [J], 张宇
3.简论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J], 蒋建业
4.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r——以《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视角 [J], 常宁堃
5.我国人民主权原则和保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 [J],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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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比较中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简要比较中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提要】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世界各国的宪法普遍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由此也产生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和宪法权利的区分问题。
同时,各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尽相同,基本权利的救济手段也各有特色,反映了不同的宪政理念。
本文试着对中美两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进行对比,进而探究两国不同制度背后的理念。
【关键词】宪法;宪政;公民;基本权利;司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在各国宪法学中有不同用语,英美称为’人权(human rights)’;德国称为‘基本权利’;日本称为‘基本人权’;我国则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宪法权利’。
” i宪法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即是对这种权利的承认与肯定!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可以发现以下差异。
一、内容上的差异1.关于社会福利权中国宪法是一部比较新的宪法,里面包括一些20世纪的新的权利观念,如文化、社会福利的权利。
这在美国宪法中是没有的。
2.关于刑事被告权利刑事被告权利在美国宪法权利里占重要地位,除了宪法中公民人身、住所、文件的保障外,美国宪法还有修正案第5条保护罪犯不因同一罪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以及不强迫被告自证其罪。
第6条修正案又加给被告一些其他的权利,例如迅速、公开的审判等。
中国宪法对被告的权利虽然也有规定,但没有美国宪法那样直接、详尽,中国对刑事被告的权利保护主要规定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里。
中国宪法也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不一定要找律师。
3.政治权利方面的差异中国刑事犯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而美国宪法规定的政治性权利不会因单纯的刑事犯罪而被剥夺。
4.权利和义务中美公民权利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中国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美国宪法只提及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义务。
二、美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1.美国“权利法案”明确宣布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

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内容提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如何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宪法学研究的问题。
我国对公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力度和水平较低,使宪法不能树立权威,也和法治不相符。
本文探讨了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论证了在法治条件下,对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治公民权利平等一、平等权的概念及内涵的界定平等的概念在西方至少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
近代以法的形式确定平等权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作出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或处罚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之后许多国家将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成为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平等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
在平等权的理论中,围绕平等权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权利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是法制的原则或宪法原则;第三种认为,平等权一方面有其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
权利性与原则性是平等权的重要特征。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原则。
把平等权只理解为一项宪法原则,不赋予其权利与性质,有可能导致平等权价值名存实亡。
但又如果只强调平等权的权利性,忽视其原则性也可能导致平等权的不完整,影响对其他权利的指导意义。
因而我们界定平等权的概念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
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由此可看出,平等权在公民与国家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得给差别对待,特别是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应是平等的。
同时平等权内容多样化、综合性的,反映了国家对公民保护权利的内容和程度,是实现宪政的基础也是法治量化的标志。
平等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在不同领域不同身份也会有例外,享有特权。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平等本来是一个十分朴素的观念。
在近代以来,平等一直是激励人们进行革命斗争和争取自由权利的口号,法国思想家菲?邦纳罗蒂甚至喊出了“为平等而密谋”的口号。
近代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平等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成为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起码的形式上的平等,那么就绝对不是公正的法律。
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还需要重新提出来讨论呢?因为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平等权在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活动有增多的趋势,也出现了与平等权有关的诉讼。
因此,宪法平等权究竟具有什么内涵,宪法如何保护平等权,就值得我们深思。
一、平等价值的思想渊源平等的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的哲学就存在着平等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阐明了平等的思想。
他提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
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平等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
并非绝对平等,其实质在于人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宪法平等权的内涵(一)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时代。
在正式的成文宪法出现之前,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性文件就分别宣告了平等权的地位。
北美《独立宣言》就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平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成为人们建立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以《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视角

收稿日期:2017-08-25作者简介:常宁堃(1988-),男,山西蒲县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摘要: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制定法意义上,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有了越来越完善的宪法依据。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践来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条款仍停留在纸面上,实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就必须建立公民寻求宪法救济的途径。
由韩大元等国内学者起草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规定了抽象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与建议权、具体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公民个人请求宪法解释权,文章对这三种保护路径进行分析,并对其规定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宪法解释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F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8)03-0049-04(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常宁堃∗∗∗第38卷第3期绥化学院学报2018年3月Vol.38No.3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Mar.2018“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如果存在一种权利,那么,法律就要为这种权利的被侵害找到一种救济方法。
”[1]同样,如果我国宪法不能及时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那么,再美好的宪法也仅是纸面上的美好童话。
“宪法必须实施,否则不如无宪”[2]愈来愈成为宪法学界的共识。
借助王泽鉴民法上请求权理论体系,“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3]。
在基本权利保护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即应表达为:公民得依宪法上的规定向加害人主张,请求宪法监督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保护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由此,便可明确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重点:一是,有明确的宪法监督机构,由其受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求;二是,公民可以通过法定渠道,提请宪法监督机构保护其基本权利。
人权法学探讨人权法的保护与基本权利

人权法学探讨人权法的保护与基本权利人权是指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法作为一门学科,探讨的是保护和维护人权的法律体系和原则。
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法的保护与基本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
一、人权法的保护人权法的保护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
国际人权法是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规范的。
这些国际公约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保障人权的法律基础。
国内法是各个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国内居民的人权。
在中国,人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出版、信仰、教育、工作、居住等权利。
此外,还有《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对侵犯人权行为提供了惩处和救济的规定。
二、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共同的成员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平等权、私人财产权等。
人权法的保护就是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依法享有和行使这些基本权利。
人身安全权是指每个人的生命和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也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没有生命和身体的安全,其他任何权利都无从谈起。
人权法要求国家保护人身安全,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和身体不受侵害。
人格尊严权是指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荣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一权利与人的自由和平等紧密相关,是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无论是在社会交往中还是在法律规定中,人格尊严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自由权是指每个人在适当的法律框架下,不受不合理限制的权利。
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多个方面。
自由权是人权法的基石,也是人类自由和进步的重要保障。
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不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因素,每个人都应平等对待。
在人权法的保护下,国家应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基本人权与宪法保障
基本人权与宪法保障人权是指作为人类的共同属性和尊严的权利,是人类在社会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宪法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就基本人权与宪法保障展开论述。
一、基本人权的概念和意义基本人权是指人类天生具备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言论权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都理应享有的,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身份、信仰或经济地位如何。
基本人权的存在和保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二、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准则,是国家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宪法承认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宪法中,通常会有一系列宪法条款明确规定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人民的尊严、自由和平等,制约政府的权力,并提供司法救济和补救措施。
三、宪法保障的具体基本人权1. 生命权宪法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命权,明确规定无人可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遵守宪法的国家承诺维护公民的生命权,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2. 自由权宪法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
人身自由即禁止非法拘禁和剥夺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等。
3. 平等权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种族、性别、宗教和社会地位,都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
4. 财产权宪法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
这涵盖了私人财产权,包括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以及不受非法侵犯和强制征用的保护。
四、宪法对侵犯基本人权的制约宪法不仅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还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侵犯人权。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架构和限制条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同时,宪法也赋予了人民对于违法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权利,保障公平正义。
五、基本人权的发展与完善人权观念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相伴随。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人权的保障范围逐渐扩展,具体内容也日益完善。
法律考试宪法学中的基本权利论述题范例
法律考试宪法学中的基本权利论述题范例在法律考试中,宪法学是一个重要的考试科目,而其中的基本权利论述题更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基本权利是宪法保障公民自由和权益的基石,因此对于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来说,了解基本权利的相关内容以及解题技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题目举例,来分析和说明基本权利论述题的考点,并给出解题技巧和指导。
一、题目示例题目: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哪些?请列举并简要说明其中一个基本权利的内容。
解析:这是一道常见的基本权利论述题,考察考生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了解程度以及对其中一个基本权利的深入理解。
二、解题思路1.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方面。
2. 其次,我们需要选择其中一个基本权利进行说明。
在选择时,可以根据自己对各个权利的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来进行选择。
3. 最后,我们需要对所选择的基本权利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该权利的具体内容、保障方式以及对公民的意义等方面。
三、举例说明题目: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哪些?请列举并简要说明其中一个基本权利的内容。
解析:我们选择其中一个基本权利进行说明,即人身权利中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在言论表达方面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之一。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意见和观点,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等方面。
这一权利的保障方式主要通过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保障。
言论自由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使公民能够自由地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对社会问题进行批评和建议,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举例来说,当一个公民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批评政府政策的文章,而政府对其进行打压和封锁,这就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而如果公民能够依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那么他就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研究宪法作为一国最高法律文件,对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它不仅涉及到公民的个人权利,还涉及到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就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进行探究。
首先,我们可以从宪法对基本权利的明确规定入手。
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界定,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以及文化权利。
通过规定这些权利,宪法确立了公民享有这些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使得公民在实际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还包括了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宪法对于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权力机关的权力运行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制约,确保了这些机关不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公民可以通过举报、申诉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追究。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证了司法实施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还包括了公民的教育和宣传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和获取信息的权利,这为公民了解和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在这个机制中,教育和宣传机关通过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权益保护知识,帮助公民认识自己的基本权利,提高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对不正当宣传进行反驳和申诉的权利,确保了公民受到合法宣传的影响,避免了受不实信息误导。
最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在实施中还包括了相关的司法救济机制。
司法救济机制是公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维权的重要途径。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申诉的权利,通过这些救济途径,公民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法院对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的职责,保障了公民维权的效力和可行性。
在实际运行中,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对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范比较
条 款是 最重要 的实质 限制之 一 。[ ] 的存 在 意味 着 ,公 权力 的行 使必 须 以基本 权 利 为指 针 ,以 1它 侵 害基 本权利 的方 式来 行使 公权 力为 宪法所 禁止 。 当然 ,任 何宪 法所 规定 的基 本权利 都是 有 限的 ,这说 明宪 法对 公权 力 的实 质 限制并 不 是全 方
一
对 我 国宪 法第 3 5条 和 第 4 条 的规 范 比较 1
杜 强 强
内容 提 要 :基 本 权 利 的 规 范 领 域 和 保 护 程 度 之 间 存 在 反 比 关 系 : 规 范 领 域 愈 宽 ,保 护 程 度 愈 低 ; 规 范 领 域 愈 窄 ,保 护 程 度 愈 高 。 我 国 宪 法 第 3 5条 规 定 的 言 论 自 由 , 其 规 范 领 域 宽 于宪法 第 4 1条 规 定 的 监 督 权 , 因 此 宪 法 对 监 督 权 的 保 护 程 度 高 于 对 言 论 自 由 的 保
限制 ,但 必须 提 出相 应 的正 当理 由 。 需要 注意 的是 ,宪法 对基 本权利 的规范 大都是 列举 式 的 。例 如我 国宪 法 第二 章 的名 称虽 然使
* 首 都 师范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本文 为 21 0 0年 度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青 年 研 究 项 目 “ 本 权 利 的 规 范 领 域 与 保 护 程 度 研 究 ” 基
护 。基本 权利 对公 权 力裁量 余地 的限 制 ,随着 所 涉及基 本权 利 的 不 同而 有所 差异 :公 权
力 对 言 论 自由 的 限 制 , 需 要 提 出 充 分 的 理 由 ; 对 受 保 护 程 度 更 高 的 监 督 权 的 限 制 , 需 要 提 出更 强 有 力 的 理 由 。 宪 法 对 监 督 权 的 高程 度 保 护 ,体 现 了制 宪 者 对 民 主 监 督 的 期 盼 和 对 民 主 建 设 的信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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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比较法学中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一、基本权利的概述 基本权利,就是即使国家在威胁其生命的紧急状态时也不能中止的、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国际上三大著名的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欧洲人权公约》(ECHR)和《美洲人权公约》(ACHR)都包含“克减条款”即对基本权利的阐述, 该条款的目的是调整紧急状态中的国家行为,督促国家在消除危机、恢复国家秩序时,不要滥用紧急权力。三个公约的克减条款中都列有基本权利清单, 将保护基本权利规定为缔约国的义务。另外,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中也包含在紧急状态中保护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些非政府组织还专门就基本权利的问题制定了专门的文件,为各国紧急状态立法提供指导性的准则。由此不难看出,保护基本权利对于紧急状态中的人权保护所具有的普遍意义和重要性。 二、宪法对紧急状态的调整与基本权利的保护 目前,国家仍旧在人权保护中担任着主要的角色,各国建立科学、完善的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对于紧急状态中的人权保护至关重要。当宪法的制定者和立法者们调整人权和紧急状态时,他们必须一开始就树立这样一种思想:国家的第一义务是通过保护宪法权利的行使——而不是抑制宪法权利的行使,来维护宪法制度和宪法价值,如和平、公共秩序等。当宣布紧急状态时,人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在正常状态下的平衡被改变,并且由于这种改变,人权受到压迫的威胁增大,甚至作为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受到克减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正因为如此,宪法尽可能明确地调整紧急状态是非常必要的。而对于国家来说,宪法对紧急状态加以调整不仅对于紧急状态中的人权保护,而且对于民主本身也是必要的。正如有学者所言,“相信在没有为紧急状态制定条款加以调整的情况下民主也可能维持是过于乐观的”。因此,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设立了紧急状态条款,对紧急状态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含了保护基本权利的内容。而在国家宪法中设立紧急状态的条款对于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样做可以确保国家在正常状态时期就规划出在紧急状态中所应采取的措施。在国家受到国内和国外的威胁时,这可以减少国家因处于恐慌而采取极端措施的危险,从而可以减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其次,通过明确基本权利的保护,可以提醒国家即使情势所需也只能有权克减公民的一部分权利,他们不能仅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力而忽视公民的所有权利;最后,这样做可以加强国家对公民权利给予保护的责任心,使它们预见到,如果不按照宪法的规定依法在紧急状态中采取措施,它们将面临来自国内和国际的指控。总之,在宪法中明确对紧急状态加以科学的调整,可以减少国家因纯粹为了自身利益对紧急状态做出反应而对基本权利所造成的风险。 三、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一)对紧急状态的宣布加以严格限制 1.宣布紧急状态的条件 对国家构成威胁的各种情况以及为克服危机所采取的特殊的法律措施可以见诸于各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戒严、围困状态、 警惕状态、公共危险状态以及防御状态等的规定中。一些国家的宪法为了明确各种危机的条件以及应该采取的措施,对紧急状态的不同情况做了区分。如1982年《土耳其宪法》在以下概念之间做了区分:紧急状态、戒严、军事动员状态和战争状态。 对紧急状态的各种情况做出明确区分无疑具有防止政府滥用紧急状态的宣布权、使基本权利陷入受侵犯的境地的危险。因此,一些国家的宪法对紧急状态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如与《欧洲人权公约》对紧急状态的定义最为类似的是2006年《斯洛文尼亚宪法》,该宪法第92条对紧急状态的定义为:“当国家的存在受到重大的和全面的威胁时,宣布紧急状态”。一般来说,能够使紧急状态的宣布合法化的威胁可以分为: (1)政治危机,如大规模暴力行为的出现、公共秩序的严重恶化、叛乱、政变、战争等; (2)经济危机; (3)自然灾难,包括自然灾害、危险的流行病。 2.宣布紧急状态的机构及程序 因为紧急状态会使人权受到限制或中止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宪法将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利授予国会。这样的方法被保加利亚、匈牙利、立陶宛、马其顿、斯洛文尼亚、阿尔巴尼亚、希腊、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巴拿马和乌拉圭等国家宪法所采用。为防止国会滥用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大多数国家对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做了限制。首先,一些国家宪法规定需要满足国会所有代表的多数票,如在希腊需要五分之三多数。其次,在国会通过紧急状态的决议时,一些国家宪法规定需要其它机构的提议:如2001年《希腊宪法》(第48条)。一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万一不可能召集国会或国会不可能开会时,由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如在希腊这种情况需要在内阁建议后。另外,为了防止总统滥用权力,2003年《匈牙利宪法》规定,如果总统借口国会不在开会或召集国会开会宣布紧急状态不可能而想要避开国会时,这样的事实,应该得到国会的发言人、宪法法院的院长和总理的共同确认。另外,当紧急状态由总统宣布后,一些国家的宪法要求国会予以审批,如在阿尔巴尼亚,总统法令在5天之内应提交到国会批准。 3.紧急状态的持续期限 各国宪法对行使紧急权力的时间范围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一些国家的宪法,如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阿尔巴尼亚等,没有包含紧急状态的期间。其它一些国家的宪法则限制紧急权力行使的期限。例如:在土尔其,紧急状态的宣布只能持续6个月。大国民议会可以更改紧急状态的期间,最多可延长4个月;如果是战争状态,四个月的期限不适用(第122条)。在西班牙,警报状态的宣布最多可以持续15天;紧急状态的宣布可以持续不超过30天,但是该期限可以延长相同的期限,众议院应决定围困状态的持续期间(第116条)。 (二)限制国家紧急权的行使 在20世纪发生的一些事件导致各国宪法制定者们对此问题投入更为焦虑的关注, 他们“从国家确保自己的生存和保护其公民安全的长远责任”出发,纷纷在本国宪法中对紧急权加以规定。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紧急权,并于1955年制定了《紧急状态法》。除了在宪法中对紧急权加以较为详细的规定外,许多国家还另外制定单行的紧急状态法、法令和戒严法、法令等紧急处置和紧急对抗的法律和法规,使本国紧急状态法成龙配套,自成体系。紧急权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宪法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紧急权是相对于正常状态下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的宪法职权而言的。从世界各国紧急状态立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所谓紧急权就是为一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当出现了紧急危险局势时,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个人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紧急对抗措施,以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特别权力。紧急权的行使和表现形式非常丰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多种角度的分类。从世界各国紧急状态立法对紧急权的规定来看,一般都是按照紧急权行使的主体来进行划分的。一般来说,表现在一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的紧急权可分为立法机关紧急权、行政机关紧急权、国家元首紧急权、司法机关紧急权、军事机关紧急权和其它特殊形式的国家机关紧急权等。 目前,紧急权已经成为国家迅速有效地处理危机的主要手段。然而,也应该认识到,紧急权如果滥用将会对人权造成极大的侵害。因为紧急权改变了宪法所确立的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紧急权比正常状态下国家机关所享有的权力具有更大的限制公民权利的权能。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行使国家紧急权的机关可以限制在正常状态下不能加以限制的公民权利。如果不对紧急权的行使加以控制而任由其滥用和膨胀,公民的任何权利都可能会因为它的行使而遭到侵害。因此,必须对紧急权加以严格的控制,这对于保护基本权利也是非常必要的。 控制紧急权就是要在产生和使用环节上对紧急权加以严格的限制。从紧急权的产生来看,“紧急权就如同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当一个国家发生危机时,政府要采取紧急权来避险和防卫”,也就是说,紧急权只有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才能产生。从这一点上来说,对国家宣布紧急状态进行严格的限制也是对国家行使紧急权的控制。另一方面,从紧急权的使用来看,紧急权的使用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的幸福,为了长远和更高的人民的整体利益,必须牺牲目前短暂的人民利益而采取紧急权措施,以度过危机”。由此可见,紧急权的内容中包括“牺牲人民利益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克减人权的方法对公民的人权进行限制的措施。实践中,各国宪法所确立的紧急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如2003年《巴基斯坦宪法》第233条规定,议会对紧急状态期间总统发布的停止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批准和确认。可见,作为紧急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行使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的幸福,为了长远和更高的人民的整体利益„„以度过危机”。这一目的是紧急权的产生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但是也应当看到,这一目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可能成为国家滥用紧急权任意限制公民权利的理由。因此,一些国家的宪法除了对紧急权的产生限制严格的条件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行使紧急权克减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例如:一些国家的宪法将法律保留原则作为紧急权行使的原则,如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条规定:“人人都有发展其个性的权利,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触犯宪法秩序或道德准则”,“人人都享有生存权和人身不可侵犯权、个人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