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总公司修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修订原因(一)随着经济和工程建设的发展,旧版费率表有些落后。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加大了大规模基建投资力度。
2009年全国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同比增长22.3%;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2,663亿元,同比增长21.0%。
随着全国十余个区域经济规划相继出台,高铁建设的巨大投资以及大规模保障性住房的开工建设,预计,国家“十二五”期间建筑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伴随着建筑投资和建筑市场的发展,项目造价超过1亿元的大型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旧版费率表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为满足市场需求,实现对大型工程项目的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总公司修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各地区、各类施工人员风险差异较大,原有的风险调整系数难以体现出风险的差异性。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医疗卫生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意外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存在着显著差异,从而造成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结果出现地区性差异。
此外,各地区、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严厉程度以及司法环境等的差异也使建筑市场意外事故的发生率和赔付率都存在较大差别。
鉴于这样的情况,有必要根据风险的差异情况修订原来的调整系数,并增加与风险直接相关的调整系数。
二、保险条款修订情况说明(一)主险条款主险条款修正了原条款中第八条存在的编号错误,将第二十四条理赔要件中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名称调整为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放开了原保险责任部分固定的免赔额和免赔比例,改为保险单中进行约定的方式,保持条款的通用性;第二条第(三)款对保险责任终止的条件进行了修改,支持在每人保险金额下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工程施工人员团体险(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我国保险公司推出了一种针对工程施工人员的团体险——工程施工人员团体险。
一、工程施工人员团体险的定义工程施工人员团体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障工程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根据工程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的一种综合性团体保险。
该险种主要针对建筑工程、道路桥梁、隧道、水利等工程施工领域。
二、工程施工人员团体险的保障范围1.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住院,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疾病身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意外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4.意外伤害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津贴。
5.意外伤害慰问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慰问金。
三、工程施工人员团体险的投保对象工程施工人员团体险的投保对象主要包括:1.工程施工企业:为保障旗下员工的合法权益,工程施工企业可以为其员工投保该险种。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及其雇佣的施工人员投保该险种。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为旗下员工投保该险种。
四、工程施工人员团体险的优势1.保障全面:工程施工人员团体险涵盖了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意外医疗等多种保障,能够全面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2.投保便捷:工程施工人员团体险的投保手续简单,保险公司可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投保效率。
3.赔付及时:保险公司对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将及时进行赔付,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4.风险管理:工程施工人员团体险有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审批稿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审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是根据《保险法》、《保险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以下简称“意外险”)的条款。
第二条意外险的设计目标是为建筑施工行业的人员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包括因工作中的意外伤害,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人依据本条款承担以保费为代价一定保险金额的意外伤害风险,并根据承保的附加险责任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意外险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1. 由于工作引起的身故、残疾或伤害;2.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3. 因工作引发的误工津贴;4. 其他因工作引起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5. 附加险责任根据具体保险合同而定。
第五条对于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的赔付金额和累计赔付限额,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六条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延续或终止。
第三章保险费率第七条意外险的保险费率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工种、职位、工作风险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第八条保险费的计算应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进行计算。
第九条保险费率的审核应由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保证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恶意竞争和不公平定价的现象。
第十条保险费率的调整应得到相关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批,并应提前告知被保险人,确保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章理赔及索赔程序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交相关索赔材料。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和材料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和赔付工作。
第十三条如果保险人对理赔申请有异议,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并给予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理赔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款的生效日期为201X年X月X日。
第十六条本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第十七条本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保险监管机构批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篇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同意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人员及附属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赔偿;2. 对于因建筑工程团体人员意外身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给予相应的理赔;3.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使用建筑工程团体人员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财产损失,由于责任在建筑工程团体的相关人员,保险人也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三条保险免责1.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伤害他人;b. 被保险人未按照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导致事故发生;c. 被保险人提交虚假资料以获得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为主,具体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从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2. 如果需要延长保险期限,被保险人需提前与保险人协商并签署延期合同。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如因本保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 若协商无果,应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前需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责任、保险免责、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障并获得相应赔偿。
工程施工集体保险

工程施工集体保险是指在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过程中,为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减轻施工企业风险负担,而由施工企业购买的一种保险。
工程施工集体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用保险等。
一、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种保险。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可能会面临高空作业、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安全风险。
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
该保险的投保范围为16周岁至65周岁的施工人员,投保人可以为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纠纷风险而设立的一种保险。
施工企业在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后,如果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被保险人(业主或项目单位)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主要关注施工企业的履约能力,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信用记录、经营稳定性等方面。
投保时,施工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资料、项目资料等基本资料。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用保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用保险是为保障施工合同的履行,降低信用风险而设立的一种保险。
施工企业在购买信用保险后,如果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保险主要关注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历史信用记录、恶意违约信息、失信记录等。
投保时,施工企业需提供相关财务资料、项目资料等。
总之,工程施工集体保险是为了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减轻施工企业的风险负担。
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
1.3 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干货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
干货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
什么是建工团意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团意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能最大程度满足工程施工企业的人员风险保障需求,是项目实施中几乎必须买的保险。
一般来说,具有合法建筑工程施工资格,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和建筑物拆除以及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及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的员工作为被保险人。
政策支持
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从国家法律法规角度来看,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而建工团意险是鼓励企业购买的一种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建工团意险的计费方式
一、记名方式下,按人数来计算;
二、不记名的情况下,一般都要求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价或房屋建筑可按面积计费投保。
投保材料
一、投保单(投保单位盖章)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四、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工程量清单
说明:以上为基本投保材料,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或有调整,如按照人员数量投保的还需要提供人员名单等。
投保方案
一、投保对象:
施工人员在20人以上的施工单位及其他合法团体,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
二、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残疾及意外医疗保险三、保险期限:
中标合同预定工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适用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PT课件
3.保证期
P144
8.2.3
保险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是合同核心内容 之一,它直接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基 础 分类:
列明风险责任 一切险方式的风险责任
(1)对于工程本身,保险人可承保,或 有条件承保的风险可分为以下4类:
• 自然灾害风险 • 意外事故风险 • 技术风险 • 道德风险பைடு நூலகம்
4.试车期与保证期的保险责任
• P147
补充: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 在我国,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 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建筑企业由于其 行业自身的特点,一直以来安全事故 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国内安全事故高 发行业之一,为有效的保护建设工程 施工人员的人身权益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险种特点: 为建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保费计 算方式灵活。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 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 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 故或残疾,公司依约定给付保险金
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
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残疾
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
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
2. 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 除了不可保风险外,其他除外责任风 险分为以下几类:
• 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承担的风险 • 政府或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 • 商业贸易风险 • 其他专门保险应当承担的保险 • 渐变原因风险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3.第三者责任
• 工程保险下的第三者责任实际上就是 一种以工程施工为经营活动、以工地 为场所的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 人印在约定的场所从事约定的营业活 动而导致的依法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 责任,一般采用一切险方式承保
建筑工程团体保险方案
建筑工程团体保险方案建筑工程团体保险方案一、方案背景建筑工程是一项高风险行业,工人在施工中可能会遭受伤害、财产损失或做出错误决策。
为了降低风险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建筑企业需要购买建筑工程团体保险。
本方案将介绍建筑工程团体保险的组成和保险范围,以及购买该保险的好处。
二、保险组成1. 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伤残赔偿金等进行赔付。
2. 建筑财产损失保险:对工程设备、施工材料、临时设施等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3. 工程责任保险:对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缺陷、设计错误等导致的第三方损失进行赔偿。
4. 雇主责任保险:对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作环境不安全或工作条件不合理导致的伤亡进行赔偿。
5. 资金保函保险:为建筑企业提供资金保证,确保项目按时支付供应商和承包商。
三、保险范围1. 保险对象:建筑企业及其雇员、承包商和供应商。
2. 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项目周期的全部或部分。
3.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规模、项目价值和风险评估确定,确保项目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全额赔偿。
4. 免赔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协商确定。
四、购买建筑工程团体保险的好处1. 保障建筑企业的盈利能力:在工人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时,建筑企业可以获得及时赔偿,减少损失。
2. 提高工人安全意识:保险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工人安全,加强培训和安全管理,降低工伤率。
3. 提高项目投标竞争力:购买工程责任保险可以为建筑企业提供专业保障,提高竞标成功率。
4. 保护第三方利益:工程责任保险可以保护第三方利益,避免因施工缺陷或错误导致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5. 促进合作关系:购买建筑工程团体保险表明企业对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和准备,可以增强与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五、结语建筑工程团体保险是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时必备的保险之一,它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保护工人和第三方利益,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建议建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并与专业保险机构合作,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建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及人数本合同保险对象为甲方建筑工程中的全体工作人员。
具体人数由甲方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具体日期以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计划为准。
三、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建筑工程中的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伤亡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死亡赔偿金;2. 伤残赔偿金;3. 医疗费用;4. 住院津贴;5. 误工费用;6. 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赔偿项目。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及保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程度、人员数量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投保有关的所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3.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乙方应提供热情、及时的服务,对甲方的咨询和索赔请求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
七、事故通知与索赔程序1. 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处理。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请求,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本合同。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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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人
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和其他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方,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年龄在十六至六十周岁之间(含),与本合
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正
常从事工作和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
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
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或者在相应生活区域内遭受意
外,并因此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遭
受意外,保险人亦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
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
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
止。
四、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对其保险责任生效前已有的伤害;
(二) 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
明的残疾;
(三)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
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
被杀害;
(五) 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
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
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
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 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八) 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
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第七条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
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违法用工,违法施工,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
(二) 工程停工期间,在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
间,在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外期
间;
(三)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期间;
(四)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五)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五、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根据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期限
确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时间或者本合
同载明的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时(以后发生者为准)起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或者工程项目竣工时(以先发
生者为准)止。
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因故需停工的,投保人应
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人自收到
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承担保险责任。该工程项目重新开工
的,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自收到该书面申
请并审核同意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累计
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长度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长度为上限。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未竣工需延长工期,延期不超过一年
的,投保人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申请顺延本合同保险期
间,经保险人书面审核同意后,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延期
超过一年的,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并支付
相应保险费。
六、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
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省公司规定最高为20万,
20万以上需审批。
(二)保险费:可按工程造价或者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方式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1.按工程造价
保险费=保险费率(0.1‰) ×工程造价×每人保额÷10000
建筑类型
房屋建筑 装修、道路桥梁等工程 水利水电、隧道、拆迁等工程 海上、沙漠、海拔
4000米以上的施工
调整因子(标准
费率的倍数)
1 1.2 1.3 1.4
2.按建筑面积:
保险费=保险费率(0.1) ×建筑面积×每人保额÷10000
建筑类型 10米以下建筑 10-25米高建筑 25米以上建筑
调整因子(标准
费率的倍数)
1 1.1 1.2
七、附加险:大地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载明的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在相应生活区域内
每次遭受意外,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意
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保险事故门、
急诊检查费用以人民币300元为上限),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
理医疗费用-人民币100元)×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
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
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被保险人因公往返主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工地途中
遭受意外,保险人亦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金额:附加医疗保险金额不超过主险保额的20%
3、保险费的计算:
(1)按工程造价:
保险费=保险费率(0.3‰) ×工程造价×每人保额÷10000
(2)按建筑面积:
保险费=保险费率(0.3) ×建筑面积×每人保额÷10000
八、投保时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资质证书复印件
6、特别约定(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