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法第五章第三节: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未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将从犯罪未遂的定义、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2. 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但尚未达到既遂状态。
(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核心特征是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未能实现其犯罪目的。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没有放弃犯罪的意图。
三、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表明,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
2. 刑罚种类犯罪未遂的刑罚种类与既遂犯相同,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 刑罚幅度对于犯罪未遂,在确定刑罚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犯罪性质轻微、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2)犯罪未遂的程度:犯罪未遂程度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程度较重的,可以加重处罚。
(3)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犯罪分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犯罪未遂的诉讼程序1. 起诉对于犯罪未遂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 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犯罪未遂案件进行审判,并根据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依法判决。
3. 执行对于犯罪未遂案件,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执行刑罚。
五、结论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犯罪未遂最新司法解释及犯罪未遂量刑司法解释

犯罪未遂最新司法解释及犯罪未遂量刑司法解释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attempt of crime)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二、犯罪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
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强奸罪。
犯罪未遂会有什么处罚

一、犯罪未遂会有什么处罚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主观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显示犯罪人的犯罪故意。
如果某种行为将这种犯罪故意表现于外,则未遂犯罪的犯意与既遂犯罪没有差异。
3、客观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或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
即使认定存在犯罪故意,如果没有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未遂犯罪予以处罚。
4、折衷未遂论主张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首先是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其次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三、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犯罪未遂与犯罪已遂相比,在法律上的定性和认定上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将就犯罪未遂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要了解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三是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某人因财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念,决定实施报复性犯罪。
他事先准备好了一把刀具,准备在对方不备时实施袭击。
然而,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对方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
经法院审理,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我们需要分析犯罪未遂的危害程度。
虽然犯罪未遂未能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其危害程度并不因此而降低。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和犯罪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犯罪未遂也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不能因为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而轻视其危害性。
最后,我们要强调对犯罪未遂的法律打击。
对于犯罪未遂,法律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处,不能因为未能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而减轻其处罚。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总之,犯罪未遂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其应当给予严厉的法律打击和惩处。
只有通过加强对犯罪未遂的打击,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犯罪未遂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形态。
在刑法中,犯罪未遂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将从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与犯罪既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放弃或中止。
3. 未发生犯罪结果:即犯罪未遂未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结果。
(二)特征1. 行为性: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具有明显的客观性。
2. 未完成性: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尚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与犯罪既遂相比,具有未完成性。
3. 严重性:犯罪未遂虽然未造成犯罪结果,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4. 犯罪未遂的特殊性:犯罪未遂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对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刑罚的适用等。
三、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一)犯罪故意犯罪未遂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行为犯罪未遂要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三)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要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放弃或中止。
(四)未发生犯罪结果犯罪未遂要求未发生犯罪结果,即犯罪未遂未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结果。
四、犯罪未遂的法律适用(一)处罚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三、犯罪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013司法考试题答案
2013司法考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C. 宗教信仰自由D. 以上全部答案:D2.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D. 地方性法规答案:A3. 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下哪项描述是错误的?A. 合同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答案:无错误描述4.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判原则包括:A.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 无罪推定原则C. 公开审判原则D. 所有原则答案:D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A. 防卫行为与被防卫的侵害行为明显不成比例B. 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C. 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D. 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防卫行为答案:D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原则包括:A. 合法性审查原则B. 合理性审查原则C. 公正、公开审理原则D. 优先调解原则答案:A, C三、判断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正确)2.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错误)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
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未遂
考试内容: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
犯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
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
判断“着手”的形式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其实质标准是行为产生
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例如,盗窃罪的着手标准是行为人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经典考题40】(2010年卷二第5题)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
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
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着手”的判断以及犯罪行为终了是否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
一方面,乙的行为未能着手的原因是其意志以内的原因:“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
恶念,将菜倒掉。” 所以乙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另一方面,乙尚未“着手”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故意杀人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刑法分
则规定的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在本案中,尽管乙已经准备好有毒饭菜,但甲
尚未回家吃饭,这时候对甲的生命还没有侵犯的紧迫危险,所以乙的行为只属于预备行为。
乙的行为也就不可能是犯罪未遂或者属于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所以C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注意:千万不要认为开始投毒就是着手、投毒完成就是实行行为完成。在投毒杀人的场
合,只有当被害人将要服用毒药的时候,才有侵犯他人生命的紧迫危险,此时才能认定实行
行为的着手;之前准备毒药、投放毒药的行为只是为这一实行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属于预
备行为。如果认为开始投毒就是着手,则行为人投放毒药后将有毒饮料等置于隐蔽场所,就
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种认定“着手”的思路是先确定预备行为的范
围,然后认为预备行为结束之后的行为就属于实行行为。这种思路颠倒了实行行为与预备行
为认定的逻辑顺序。实行行为对法益具有侵犯的紧迫危险,是刑法规定的、主要制裁的行为,
严重的预备行为受处罚的根据在于预备行为的发展(实行行为)必然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
犯罪结果。所以需要先界定某一犯罪实行行为的内容,然后判断哪些行为是为其实行行为制
造条件、准备工具的,从而确定犯罪预备行为的范围。换言之,按照行为发展的进程,被害
人将要服用毒药时具有侵犯生命的紧迫危险,属于实行行为;为这一实行行为做直接准备的
行为就是预备行为。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