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_关键词:非法转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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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无效法律规定(3篇)

转包无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转包,作为一种常见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建筑、工程、服务等行业中尤为普遍。

然而,由于转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对转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转包的定义、转包无效的情形、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转包无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转包的定义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或者部分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他人完成的行为。

在转包关系中,原承包人称为“转包人”,接受转包的人称为“分包人”。

三、转包无效的情形1. 违反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禁止转包,那么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将导致转包行为无效。

3. 转包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转包人应当将转包事项告知分包人,并取得分包人的同意。

如果转包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分包人有权拒绝执行转包任务,转包行为无效。

4. 转包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转包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转包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转包行为无效。

5. 转包人未履行监管义务转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管。

如果转包人未履行监管义务,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转包行为无效。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百七十三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相关真实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相关真实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相关真实案例案例一:合同条款不明导致的扯皮事件。

我有个朋友小李,他是个小包工头。

接了一个小的装修工程,和甲方签了个建设工程合同,那合同写得叫一个简单啊,就一张纸,好多关键的东西都没写清楚。

比如说工程的验收标准,就写了个“按照行业惯例验收”。

这可就麻烦了,工程结束后,甲方说墙面的平整度不符合他们心中的“行业惯例”,小李觉得自己做的已经很不错了,而且他理解的惯例和甲方的完全不一样。

还有付款方式,合同里就写了“分阶段付款”,但是具体每个阶段付多少,什么时候付,都没写明白。

小李这边材料商催着要钱,工人也等着发工资,可甲方就是拖着,说工程还没完全达到他们想要的效果,不肯付钱。

小李就特别郁闷,他觉得自己被坑了,早知道就该找个懂行的人好好写一下合同条款。

这就告诉我们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里,合同条款一定要详细明确,像验收标准就得一条条列清楚,精确到数字,什么墙面平整度误差不能超过多少毫米之类的;付款方式也得写清楚,比如基础工程完工付30%,主体完工付多少,竣工后付多少,都得有个明确的说法。

案例二:未经授权的转包引发的混乱。

有个大工程,是个写字楼的建设项目。

建筑公司A和甲方签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工程。

可是这个建筑公司A啊,为了图省事,偷偷把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建筑公司B。

建筑公司B呢,又找了一些小的施工队来干活。

结果工程进行到一半,出问题了。

小施工队在施工的时候没有按照原来的设计方案来做,导致建筑结构出现了安全隐患。

甲方来检查的时候发现了,大发雷霆。

建筑公司A开始还想抵赖,说不是他们直接施工的,是转包出去的。

甲方可不管这些,合同是和你A签的,你就得负责。

最后建筑公司A不仅要承担返工的费用,还得赔偿甲方因为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

这就说明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里,转包这一块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来。

如果要转包,就得走正规的程序,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而且还要对转包的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不能一转包就啥都不管了,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建筑工程中的转包和分包是不一样的性质的,对于建筑施工发包违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清楚违法装包会怎么处理,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违法犯罪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呢?我相信浓浓的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明定进行分包妨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勒祖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与此相反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超额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资质于出借建筑法定类同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收缴。

对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承包人无证转包和违法承包商分包行为的外延范围。

结合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的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具备;(2)建设工程总承包乙方合同中未获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实体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但要再分包的。

总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总包工程建设给他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应限制承包人但此范围内认定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豫12民终16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宇航张军保肖爱祥【审理法官】申宇航张军保肖爱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强;张东风;李正法【当事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强张东风李正法【当事人-个人】曹春强张东风李正法【当事人-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月军【代理律所】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风【被告】曹春强;李正法【本院观点】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挂靠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的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上诉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系李正法借用上诉人的名义与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发包合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李正法之间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对李正法借用上诉人资质的行为上诉人是明知的,其对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上诉人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的承担。

李正法以上诉人万城华府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被上诉人曹春强签订协议,被上诉人基于该协议在上诉人承包的施工项目中发生了劳务债务,该劳务债务包含了被上诉人的生存利益,应当予以优先保护,且上诉人并无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李正法借用其资质对外以其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是明知的,因此对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亦应当予以保护。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非法转包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非法转包的概念及危害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非法转包,是指设计单位在获得设计合同后,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担的设计任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一、非法转包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非法转包具有以下特征:1. 违反法律法规:设计单位在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获得的设计合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转让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将其承担的设计任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而不是由原设计单位自行完成。

3. 未经发包方同意:非法转包行为未得到发包方的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二、非法转包的危害1. 影响工程质量:非法转包导致设计任务被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能存在设计理念、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影响工程质量。

2. 安全隐患:非法转包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因为承接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或个人可能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保障措施。

3. 合同纠纷:非法转包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4. 损害发包方利益:非法转包可能导致发包方无法按照约定获得优质的设计服务,影响工程的投资效益。

5. 破坏建筑市场秩序:非法转包行为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行业发展。

三、防范非法转包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设计单位、发包方和施工单位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强化法治意识。

2. 明确合同约定: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禁止非法转包的条款,加强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3. 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确保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防止因资质不足导致的非法转包行为。

4.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行为。

5. 提高设计单位和个人的职业道德:培养设计单位和个人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非法转包行为。

工程承包合同显失公平案例

工程承包合同显失公平案例
某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完成一项大型建筑工程。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发现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经过调查,该公司发现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资质不足的事实,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首先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与建筑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其改正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建筑公司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那么该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工程承包合同显失公平的主要表现是建筑公司的资质不足。

这导致了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因此,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定要对对方的资质进行充分的审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能力和信誉来完成工程任务。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虽然这个案例中的建筑公司存在过错,但是作为业主方的该公司也有责任。

因为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充分的审查,导致了合同的显失公平。

因此,无论是业主方还是承包方,都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避免因为疏忽而导致合同的显失公平。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三级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级案由释义、法律适用及案例分析一、案由释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级案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分包人、以及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

具体包括以下三级案由: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指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

2. 违法分包合同纠纷: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方面的争议。

二、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进行调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进行调整,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进行调整,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指导,明确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简要案情:A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但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案例二:简要案情:C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D公司实际施工。

工程完成后,C公司未能支付工程款。

D公司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

法律分析: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违法分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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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 关键词:非法转包,解除合同,最高院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6)民一终42号 【审理日期】2008.04.17 【案件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建设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原审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 2000年8月28日,成功公司与青建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条款》,约定成功公司为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的建设方,青建集团为施工方,建设成功广场综合楼。合同约定工程暂估价款为5800万元,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01年4月24日,青岛建行向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出具了《承包保函》,该函中青岛建行明确表示愿为青建集团履约提供担保,并对保证范围、保证数额、保证期限、索赔方式、保证责任作了承诺。青建集团与成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00年9月18日与南通四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将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转包给南通四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暂估为4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南通四建于2000年9月20日开工,至2002年7月25日停工。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总建筑面积89,085.57平方米,由裙楼、住宅、公寓三部分组成。所有施工项目已经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五方验收,工程质量均达优良。施工期间,成功公司于2002年7月书面通知青建集团解除合同,后双方就工程交接事宜予以交涉,成功公司接收了建设工程,并于2002年9月14日开业。

二、当事人一审请求与答辩 成功公司提起诉讼称:成功公司与青建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青建集团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非法转包给南通四建,故青建集团违反合同约定,给成功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请求:1.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青建集团返还未用于工程的1600万元工程款;3.青建集团赔偿损失75,358,939.25元;4.青岛建行承担1000万元担保责任;5.南通四建赔偿返工费68万元;6.青建集团返还施工资料、报建审批手续;7.扣除5%的保修费585万元。 青建集团辩称:青建集团承包成功广场项目后,即组建了专门的项目管理班子,其承担起了作为总包的技术和经济责任,全程参加了工程的各项各阶段工作,因此不存在非法转包行为。成功公司的已付款对于已完工程量只有不足,根本不存在返还问题,且1600万元系要求青建集团返还资质取费差价款,不是成功公司诉求的未用于工程的剩余款。工程未能继续进行的真正原因在于成功公司拖欠青建集团巨额工程进度款,回迁户住宅楼无法按时完工和成功广场不能按时开业2

的原因在于成功公司。尽管本案工程未全部最终竣工并进行综合验收,但成功公司已先行将裙房商场、部分住宅楼投入了使用,依据有关规定,绝大部分工程部位已过保修期,青建集团对尚在保修期内部分对应的工程造价,依法进行保修金的扣除,成功公司不作客观分类诉求全部保修金是错误的。成功公司先行使用工程,已失去了对质量问题的主张权,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系青建集团施工原因造成的,且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是否转包无必然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成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青岛建行辩称:1.成功公司起诉青岛建行没有依据,保函受益人为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成功公司不是受益人,无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成功公司的请求不在青岛建行的担保范围。青岛建行只对“工程达不到省级优良质量标准和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的工期交工”两种违约情况各承担500万元的保证责任,成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青建集团存在工程质量和工期违约的证据,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没有合法依据。 南通四建辩称:1.成功公司对青建集团、南通四建、青岛建行的诉不属同一类的诉,不应合并审理,请求裁定驳回成功公司对南通四建的诉讼请求;2.南通四建与青建集团间是劳务合作关系,与成功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南通四建仅对青建集团承担施工质量责任,无义务直接向成功公司承担责任;3.成功公司主张返工费用所依据的鉴定报告系成功公司单方委托作出,此鉴定报告未送达过南通四建,也未征求过南通四建的意见,南通四建不认可。南通四建按照青建集团的要求组织施工,所完成的劳务项目的质量均得到了青建集团的认可,不存在质量问题。 青建集团反诉称:2000年8月28日,青建集团与成功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中,青建集团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成功公司违约欠付月进度工程款截至2002年7月合计40,936,076.97元,审计工程造价后的欠付工程款39,270,774.99元,违约利息6,210,836.27元(2001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16日)。施工期间,成功公司还将大量工程自行分包给他人,由于成功公司过错致青建集团多次停工、窝工造成损失8,001,150.42元。故请求:1.成功公司向青建集团支付相应配合费829,248.12元;2.成功公司向青建集团支付工程款39,270,774.99元,损失8,001,150.42元,利息6,210,836.27元(2001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16日);3.确认青建集团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成功公司对青建集团的反诉答辩称:青建集团的行为构成非法转包。因青建集团非法转包工程,成功公司依法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本案成功公司发现青建集团非法转包合同后,于2002年7月18日通知青建集团解除2000年8月28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青建集团拒不退出施工现场,造成成功公司巨大损失,青建集团应给予赔偿。青建集团非法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理当进行赔偿。青岛建行为青建集团提供了履约担保,应承担其保函中承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所谓成功公司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之说不能成立。成功公司的付款高达1.13亿元,远远地超过了合同约定90%的比例。造成停工的原因,在青建集团付款不到位等。所谓由于成功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理由不能成立。青建集团诉请配合费的理由不能成立。青建集团非法转包施工工程,已经丧失了主张施工权益的民事权利的资格,因此青建集团的所有主张的权益均是非法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3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与判决 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委托新疆国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书表明:工程开工日期为2000年9月20日,停工日期为2002年7月25日。国信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一审法院要求对青建集团公司施工部分已完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成功广场综合楼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按照全民一级类取费标准计取相关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总价(不含税金)下浮5%,该工程总价为117,327,734.93元。该鉴定报告中还对工程总造价中不应计入的内容进行了特别说明。一审法院经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时,成功公司提出:(1)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应予明确,如非法转包应按实际结算;(2)消防水池系不合格项目,不应列入造价审计范围;(3)按市场价进入造价的材料应提供合格产品的发票;(4)未按施工图及有关规定审计的项目15项等意见。但未提供消防水池系不合格项目、鉴定机构未按施工图及有关规定审计的证据。青建集团提出安装工程甲方供材是否计入鉴定报告不明确。经国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于2004年12月20日书面答复:采暖、给排水及空调、电气安装部分的工程材料未进入鉴定报告。国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结论为:该工程直接工程费用为108,520,818.6元,直接工程费用税金为3,697,637.41元,合计为112,218,456元。青建集团认为,尚有1,687,401元应计入总造价而未计入,工程总造价应为119,015,135.93元,减去成功公司已付进度款及甲方供材共计79,744,360.94元,成功公司尚欠付工程款39,270,774.9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成功公司与青建集团的工程系承发包关系。成功公司与青建集团于2000年8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条款》明确约定了成功公司作为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的建设方、青建集团作为施工方,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成功公司与青建集团的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法律关系。2.成功公司与青建集团、青岛建行的担保关系。青岛建行2001年4月24日向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承包保函》明确表示愿为青建集团履约提供担保,并对保证范围、保证数额、保证期限、索赔方式、保证责任作了承诺。《承包保函》确定了青岛建行为保证人、青建集团为被保证人、成功公司为担保权人的法律关系。3.青建集团与南通四建的非法转包关系。青建集团与成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即于2000年9月18日与南通四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将该工程低价转包给南通四建施工,南通四建于2000年9月20日开工,至2002年7月25日停工。 (二)已完工程量为:地下两层、裙楼、住宅、公寓,其中裙楼八层、住宅二十二层、公寓二十五层(局部二十七层)。所有施工项目已经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五方验收,工程质量均达优良。施工期间,成功公司于2002年7月书面通知青建集团解除合同,后双方就工程交接事宜予以交涉,成功公司接收后于2002年9月14日开业。 (三)施工期间,因成功公司未依约定的时间提供基础施工条件,施工期间又发生设计变更、延期提供图纸、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量、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等,造成工期延误,发生停窝工事实。其中,综合楼延误工期共计54天+12天=66天; 住宅楼延误工期共计87天+23天=110天;裙楼和公寓楼延误工期73天。有甲方签证的停窝工损失计4,223,517.25元。 (四)成功公司2002年6月29日新世成字(2001)016号文确定: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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