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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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02•【字号】陕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日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责任分工。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基层政府)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统筹推动本辖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省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时间节点。

2020年编制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等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完善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2021年,编制完成全部行政权力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平台、专业队伍基本健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2023年,全面完成《指导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流程全公开。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

1.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省自然资源厅等17个省级部门,要以国务院部门发布的标准指引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今年10月底前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等26个领域的工作指南,并指导基层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74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74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74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0号)要求,现就加强政策解读工作通知如下:一、解读范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市政府各部门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应及时进行解读。

解读要全面、准确地阐述文件背景依据、目标任务、重点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和新旧政策差异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要进行重点解读。

要注重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避免“误解误读”。

二、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和新闻发布会等。

各县(区、市)、开发区、市直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介的传播作用,更多地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全领域、全媒介、全时段、全过程抓好重大政策信息的解读发布。

要切实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人民群众“听得懂、好明白、能理解”。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牡政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0日牡丹江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政务公开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提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准确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更高质量公开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着眼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为实现全市晋位争先重振雄风、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用权公开1.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公开。

〔牵头单位: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本级政府和部门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并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8日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22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32)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标准引领。

充分转化推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以全国统一、系统完备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为引领,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

(二)坚持需求导向。

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增强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真正让群众能看到、易获取、用得上。

(三)坚持依法依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

(四)坚持改革创新。

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和政务新媒体建设,全链条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管理利用等方面探索创新,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梧政办发〔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6日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切实做好我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原则,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编制完成本级政府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规范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各项公开制度,加强公开机构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初步形成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

到2021年底,基层政府根据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其他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在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政府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完成村(居)民委员会公开事项清单梳理,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更加完整、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公开平台更加丰富,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取得新进展。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doc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doc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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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地理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7年,省地理信息局政务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不断拓展公开广度和深度,以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全方位推进助力全省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创新发展。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宣政办秘〔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宣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5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在推广应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着力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解决基层政务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确保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二、实施步骤2020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梳理公开事项,严格界定公开范围,编制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公开各类主动公开事项,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宁政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42号)和《关于统筹做好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公开办函〔2020〕60号)文件精神,按照我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法治思维,紧紧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充分运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透明度,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1年,各区、街镇基本建成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健全完善。

2023年底前,基层政府全流程权力公开、全过程服务公开、全要素事项公开、全渠道信息获取、全方位监督评价“五全”目标基本实现,基层政务开放参与水平进一步提高,透明政府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永政办函〔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4日永州市推进政务公开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众参与、完善平台建设,全面推动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要求,推进政务阳光透明(一)规范公文办理程序,落实“五公开”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在本单位公文办理程序(含电子办公系统)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环节,在起草阶段初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

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区分)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

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部分(区分)公开的,要明确不予公开的内容和理由。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

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规范会议办理程序,落实“五公开”要求。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8•【字号】双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9〕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8日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9〕1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8号)工作部署,以及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切实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以政务公开新成效助推营商环境的优化改善,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持续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高效透明营商环境(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围绕“放管服”改革任务,针对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证照分离”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压减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清理规范基层各类涉企乱收费项目、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检查处置结果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公开。

加大各类证明事项公开力度,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二)推进涉企政策信息公开。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现有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惠企惠民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涉企政策目录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建立涉企信息专栏,集中公开发布涉企政策,切实提升政策的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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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是未来五年决胜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十三五”规划,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措施,其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重要内容之一。

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目标,并在政务公开原则、范围、主要环节、重点领域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纲要》仍把政务公开的目标确定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可见,从政府信息公开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仅是文字表述差异,也是政务公开制度与实践发展的结果,更是决胜阶段必须紧紧扭住的短板和着力点。所以,在《纲要》规定的总体目标中,就有公开公正的目标。在衡量法治政府标准方面,也明确了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标准。再加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具体要求,构成了政务公开的目标、内容与要求,揭示出政务公开不是一个技术性小问题,而是一个方向性的大是大非问题。

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所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是指除非

有法定事由不公开政务信息外,其余政务信息一律公开。换言之,公开政务信息无须法定理由,而不公开政务信息则需要法定理由。这个原则确立的基本理念是政务信息本就该全部公开,只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依法可以不公开或暂不公开。 就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来看,法定不公开事项有三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就此而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以上三类信息之外,其余的政府信息应当一律公开。例如,在政务公开实践中,有些被拆迁户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他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信息,但出于担心牵一发而动全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考虑,一些行政机关会以“此事与你无关”为由拒绝公开这类信息。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拆迁补偿信息既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也不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事项范围,应当一律公开。

主要环节:推进“五公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五公开”,《纲要》也坚持推进这“五公开”。该“五公开”是指政务公开的主要环节和履行职能方式。政府机关的权力运行流程按环节可以分为决策环节、执行环节和结果环节。上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和结果公开指的就是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公开。管理与服务则不是权力流程的环节,而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方式,即行政机关有履行管理职能方式,也有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方式,无论是履行管理职能还是履行服务职能,都应当实行政务公开。

就决策公开而言,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决策的主体公开。即决策是由哪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必须对外公布。二是决策的权力公开。即法律和制度是怎样设定决策权的,以昭示其决策权力来源合法和正当。三是决策的依据公开。行政决策既有法律依据也有政策依据,甚至有上级指示命令等依据。这些都构成行政决策的规定依据,应予公开。四是决策理由公开。法律依据也罢,政策依据也罢,指示依据也罢,最终 都要体现在决策机关认定的事实与理由上。这是决策的核心内容,应当公开并接受监督。例如,在项目投资上马问题上,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的决策遭遇部分群众反对。群众反对的事由经常是项目上马会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而行政机关解释项目上马决策的理由也是该项目上马不会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双方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项目运营后会不会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这是个事实问题,是个科学问题,也是个后果问题,行政决策机关要想解决好这类决策的对抗与冲突,核心就是要全面公开决策的事实理由,即是否会导致生态环境破坏。

就执行公开而言,是指决策后的实施过程公开,也就是通过什么途径,采用什么措施,由什么机构人员,具体实施决策过程的政务信息公开。所以,执行公开的核心是过程的公开,其中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谁执行。即执行主体都有哪些机构,以及机构内都由谁负责执行。公开这类信息,便于公众知晓和监督执行过程,否则,执行主体不公开,就无从知晓执行过程和监督执行。二是执行途径和措施的公开。归根结底,执行是要靠具体措施付诸实现的,有什么样的执行措施和具体政策,就会有什么样的执行行为,以及涉及什么样的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所以,执行措施具有明显的法律性和涉权利性,应当予以公开。三是执行进程和期限公开。在大多数情形下,决策的执行不会一蹴而就,更多的是有一定期限的过程,在这个期限过程中,执行进展信息应当及时和随时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和监督。

就结果公开而言,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以及与职责履行有关事项的结果信息应当公开。结果公开是必须的,也是最基本的。如果不能做到结果公开,那过程公开等其他公开就更谈不上。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为和依职权的行为。依申请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申请行为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切身利 益的,应予公开,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依职权的行为即虽然不是申请人申请的,但最终都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关,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正当履行职责有关。所以,公开这类信息是必须的。

就管理信息而言,是指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单位在履行其管理职能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所谓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单位,除了具有行政编制的行政机关以外,还有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组织,如管理类事业单位。这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是行政编制,但其职能是行政的,履行职能的方式是管理。其信息属于政务信息,其信息公开事项也属《纲要》规范,即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此外,就行政机关和管理类事业单位而言,所谓管理经常是指除行政执法职能以外的管理职能,主要包含行政的规划与审批,尤其是行政审批被当成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因此,所谓管理公开,应当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审批的公开。按照法律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行政审批公开就应当包含审批机构、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进展、审批事由、审批结果等方面的全面公开。

就服务公开而言,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服务单位在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的政务公开。政府的五大基本职能中,有一项基本职能就是公共服务,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提供公共服务。无论行政机关采用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还是外包给其他单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都是行政机关履行公共职能的实现方式,所以,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要求自然延伸至行政机关外包的公共服务供应商。另外,服务公开的针对性显然还包括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我国体制中,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部分的社会公共服务,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工作、出行关系密切,政务公开不能只限于行政机关,还应当包括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教 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7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就不能停留在参照执行层面,而应当依据《纲要》的要求,专门针对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立法,着力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有重点对象和重点领域。《纲要》明确指出的重点领域是四大领域,即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初规定县级政府公开的重点有十一项,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到了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开的重点领域为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点领域仍坚持了这四大领 域,要求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这四大领域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胜阶段的短板,需要着力补齐。因此,一是要把政府全部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二是公共资源配置方面,明确公共资源配置范围边界,公开透明公共资源配置条件资格、程序环节以及获配单位信息等,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重大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信息、建设进度信息、监督审计信息等。四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信息,财务收支及财务状况信息,以及关联企事业单位信息等。就目前情形来看,这类信息的公开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仍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尤其是在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深度方面,还存在短板,应予以补齐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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