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办法通用版
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江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4)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 管理条例⼀般指针对某⼀项⽬、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的⼀种⽅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机关或⾏政机关(⼀般为国务院)制定⽽发布的⽤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化以及⾏业领域的法规⽂件。
接下来由店铺为⼤家整理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2002年1⽉26⽇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16⽇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条 危险化学品⽣产、储存、使⽤、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录,由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产、储存、使⽤、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员进⾏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产、经营、使⽤国家禁⽌⽣产、经营、使⽤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
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条例》的核心内容
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设定的11项基本制度
3.4.1 新、改、扩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 全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 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1 统筹协调安全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2.2 尊重实践,求真务实。 2.3 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2.4 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三、《条例》的核心内容
3.1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由原来的7章74条,修订为8章102条,既有 新增制度和措施,也有对原有规定的调整和完善。
3.1.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 条例。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1、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2、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1、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 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2、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2•【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存储、使用、生产、销售或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确保在尽可能减少危化品对人身、财产及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遵循和执行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对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要与其他相关制度有机结合,相互配套,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确保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护等措施,确保发生危化品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处置。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危化品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员工在危化品操作中能够做到安全操作。
第二章危化品管理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化品台账,对存储、使用和生产的危化品进行录入管理,包括危化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存储位置、负责人等信息。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危化品进行检查,确保危化品的存储环境和容器完整性,避免因容器破损、泄漏等情况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本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危化品的采购适当把关,确保所采购的危化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有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危化品的领用、使用登记制度,对领用的危化品进行登记管理,包括领用人、用量、用途等信息。
第十二条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对危化品的存储场所进行专门规划、设置相应标志、保证存储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危化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程序,确保从业人员在操作危化品时能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和审批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2. 申请者应提交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
3.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证书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4. 审批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5. 许可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和公众有权提出质疑和反馈意见,并及时予以回应。
三、安全监督检查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所有环节都应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包括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运营等各个阶段。
2. 安全监督检查应由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组织进行,确保检查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随时进行,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访问的便利。
4. 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时,被检查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向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5. 监管机构应跟踪督促整改工作,并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到位。
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
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报送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备案,并定期更新。
3. 出现突发事件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发布信息。
4. 监管机构应及时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危化品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得到了迅速扩张,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安全隐患。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二、治理目标1. 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2.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行业健康发展;4. 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治理范围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2. 危险化学品相关配套设施及建设项目;3.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及设备。
四、治理措施1. 组织开展全面排查。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
2.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4. 加强安全监管。
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监管和检查。
5.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6. 强化安全宣传。
广泛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五、治理步骤1. 准备阶段(1个月):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范围、措施和步骤。
2. 实施阶段(3个月):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对企业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3. 总结阶段(1个月):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治理成效,形成总结报告。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 明确责任分工。
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引言危化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稳定。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事故对人民、财产、环境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国家安全。
一、目的和依据目的为保障危化品企业的运营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规范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危化品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依据本工作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危化品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存放业务场所调整等建设项目。
三、主要工作内容1. 规划设计及查验危化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化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社会影响。
危化品建设项目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2. 施工监督危化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控制危险源,杜绝火源,杜绝污染源,遵守施工工艺流程。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和安全培训,具备足够的安全技能和专业知识,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3. 建设验收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完成。
验收主要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材料进货检验记录、安全生产资料、技术标准及验收报告等内容。
4. 运行管理和安全评估危化品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需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各种安全规定和工艺流程。
定期进行危化品安全评估,发现隐患及时解决,确保危化品运行安全。
5. 废弃物处理危化品建设项目有产生废弃物的需求时,必须建立并执行详细的废弃物管理措施,包括分类收集、转移、处理及处置等,确保废弃物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危害。
四、主管部门职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督促,落实责任,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危化品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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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68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 权威 / 规范 /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办法通用版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668 2 / 23 编写人:xxxxx 审核人:xxxxx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办法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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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668 3 / 23 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668 4 / 23 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668 5 / 23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668 6 / 23 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668 7 / 23 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668 8 / 23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