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

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

侵权是指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了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我们需要看以下四个要件:

一、客观方面: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即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人格权、名誉权、经济权利等。

二、主观方面:侵权行为的犯罪人有过错意识,即侵权人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和过失。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必须导致了被侵权人的损失。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其损失的原因。

四、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侵犯的是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民事法律规定和刑事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如:抄袭、盗用、侵犯商标、侵犯著作权等,都需要以上四个要件都具备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构成了侵权,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法获得相关的保护和赔偿。因此,任何人都必须牢记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规定实施了该行为。如法律规定禁止毁损他人的财产,行为人实施了毁损他人财产的行为,即构成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此种义务的人却未实施。如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地下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如果施工者没采取该项措施,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如房屋被侵占,动产被毁损;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比如租金收入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的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如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治疗、住院费用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现实世界中的任何现象的出现总是由另一现象引起,引起后一现象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只能为自己实施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必备环节。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要是依据原因对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程度来判定,由此决定各个原因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则是根据原因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加以判断。直接原因直接产生损害结果,与结果具有必然联系,间接原因一般只是损害发生的偶然性条件,不必然产生损害后果。因此,直接原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间接原因行为就需根据其在侵害结果产生中的作用划定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而非全部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不同,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标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仍为之,明知诽谤他人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仍为之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快餐店应当预见到其热饮可能烫伤顾客,但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烫伤事件发生。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过错的划分,也会对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如共同过错情况下,共同侵权人在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其内部则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划定各自的分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引言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体系角度进行论述,包括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的种类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一、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责任法体系的核心。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1. 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2. 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等。 3. 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或过失导致的。有意为之是指主观上明知侵权而故意实施的行为;过失是指主观上没有明知侵权,但应当具备某种特定的注意义务,未履行注意义务导致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主体 侵权责任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实体。自然人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实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侵权责任的主体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种类 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需要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触犯刑法规定,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1.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体系中的主要内容。侵权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侵权人需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的精神受到损害,侵权人需要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2.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体系中的附属内容。侵权行为严重到达刑法规定的程度,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民事侵权赔偿原则 一是全部赔偿规则。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它是按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合同依据禁止的行为。侵权行为也是指某种不当行为,如构成诽谤、侵犯财产权、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等行为。不久前,侵权行为也被称为侵权索赔。 一般来说,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项: 第一,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即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权利。通常来说,包括财产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相关权利。 第二,这种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词,即不可能只有一些念头或意图,而必须给被侵权者实际上造成损失。 第三,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身份,如性别、年龄、职业等,以便根据具体的人造成的损失来赔偿。 第四,行为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有某种动机使他或她提出要求,要求更满足他或她的要求,以实现他或她的利益,或以侵犯他人的权利,或以达到一定的目的。不同的动机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也可能带来不同的责任。 第五,行动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以追溯到特定行为者的,而且该行为者在执行行为时必须能够预知到其行为将如何造成损失。 第六,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即行为者必须拥有做出

足以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该行为者必须知道其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第七,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在一般的索赔中,必须有可以支持索赔的行为表现,以证明损害是由行为者刻意或居然造成的,如构成侵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文件传送、电话恐吓或其他言语、行为上的侵权表现。 本文以上述七项要件,综上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此外,侵权行为也是指某种不当行为,如构成诽谤、侵犯财产权、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等行为。 因此,要想拥有一个健全的侵权处理机制,首先,就是要清楚的了解和认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着力于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以免不当行为带来的损失。

2021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司法考试基本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注重。法律教诲网为考生整顿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但愿可以帮到人们。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普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 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特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各不相似,举证责任分派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备违法阻却性(合法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合法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涉及行为无价值和成果无价值。②加害行为。指受意志支配身体动静,涉及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①乙故意给甲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具备加害行为。②如果乙行为属于合法竞争,则具备违法阻却性,不具备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乙川菜馆经营惨淡。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周边,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式加损害于她人,具备违法性。②甲遭受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备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备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背作为义务给她人导致损害,构成不作

为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备作为义务,具备采用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她人遭受损害义务。②行为人具备实行作为义务能力。③行为人不作为与损害具备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应当竭力救济患有疾病、分娩、遇险旅客”。《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合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地面施工者负有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义务。②合同商定。例如,甲请乙当保姆,负责照顾儿子丙。如果乙发现丙吞食玩具或者以手触摸电器却不予制止,成果导致丙人身损害,乙不予制止行为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不作为侵权行为。 ③当事人间特殊身份与关系。例如:父母对遭遇险情未成年子女负有救济义务;夫妻一方陷入险情,另一方具备救济义务;相约到沙漠探险朋友彼此负有救济义务。 ④行为人先前行为。如果行为人先前行为启动某种不合理危险,则行为人负有避免她人遭受损害作为义务。如:成年人甲带10岁乙前去水库游泳,甲即负有保护乙作为义务。再例如:甲男与乙女有“N夜情”,甲男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却不告诉乙女,致使乙女将性病传染给丈夫丙男。甲男不作为即构成对丙男健康权侵害(与否侵害丙配偶权另当别论) 【例3】夫妻甲、乙进山探险,来到美丽、宁静(别无她人)“莫愁湖”畔,不料二人发生激烈争执,妻子乙于悲愤中跃身跳入湖中自杀。丈夫甲虽是游泳高手,并不救济(心里念叨是:中年男人三大幸福:升官、发财、死老婆),扬长而去。乙因而溺水身亡。①甲具备救济义务,又有救济能力,其不救济行为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甲以不作为方式对乙实行了过错侵权。②按照司法考试原则,在刑法上,甲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 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法考民法构成要件(主客观)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2)存在违约行为;(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2.一般侵权须同时满足四要件:(1)加害行为(侵害行为);(2)损害后果;(3)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3.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条确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效合同的四个要件,即“强、公、主、意”。其中,“强”代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代表不违背公序良俗;“主”代表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代表意思表示真实。 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5.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行为人无权处分;②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③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④已经完成公示。 6.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②一方获益;③一方受损;④获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民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

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4)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8.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2)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4)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 9.因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情形有三:(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即分担份额;(2)担保人之间系连带共同担保;(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按指印。 10.林木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发生林木倾倒的事实;(2)因林木倾倒造成了他人损害;(3)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1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在缔约的过程中;(2)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是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如果是要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其是不合法的。那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 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学法规为依据。例1,江苏省应县某小学一体育教师,在32米距离内用板凳设四道障碍,要求四年级学生往返跑一次,学生高坚跌倒骨折,经查教学内容违反

《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规定,程度和难度都超过学生承受能力,学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见1988年4月4日《上海法制报》)如果教师完全按规定教学,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不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例1。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以当事人具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否则,不属于违法行为。例2,体育课上,学生突然晕倒,教师有义务及时救助,如果教师不采取措施贻误诊治,校方理应对其不作为造成的后果负责。例3,某小学生双休日欲翻墙进校园踢足球,从2.5米高的墙上摔下,教师不予理睬,此时的不作为行为虽应受良心的谴责,但对学生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学生如延误治疗而致残,学校不负民事责任。见办法13条之规定。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有的行为虽然是发生损害事实的一个条件,但却不是真正的原因。例4,河北辛集市某小学乱收附加费逼死女学童一案,由于学校是执行镇政府命令,最后由镇政府补偿5.1万元,学校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见1998年6月17日《河北广播电视报》)见办法14条之规定。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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