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规定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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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式 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 的人。
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
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 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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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 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 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1996年2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集装 箱汽车运输规则》。该规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 施。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是为了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 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制订的,该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 输规则》制定。该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 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 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 者外,均适用该规则。
第十章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 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 管理规定》
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分别针对各种集装箱运输颁布了若干 项法规,对于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让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有法可依,下面将一些主要的集 装箱运输法规介绍一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0.1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有关手续按照联程转关模式办理。
二、进口固体废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一)按照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二)货物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三)转关运输指运地已安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四)进口废金属的联运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五)联运至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
三、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
(三)转关启运地或指运地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
(四)货物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
进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运输至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在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四、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第六章 国际多式联运

( 3 )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 ( 4 )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 合理化。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会议为了适应并促 进国际贸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于1980 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 上,经参加会议的84个会议成员国讨论并一致 通过产生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货人的责任,索赔和诉 讼,多式联运单据及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有关国 家的管理权限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业务流程
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时,大致需要经过
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空箱发货、提取及 运送→出口报关→货物装箱及接受货物→订舱及安排货 物运送→办理货物保险→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组织完成 货物的全程运输→办理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货物交
付→货物事故处理等环节。
(4)多式联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来结 汇、流通、抵押等。谁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 护提单上记载的货物。
国际多式联运的单证业务
多式联运提单的种类
(1)指示提单(Order B/L)。须背书才能转让, 多式联用中使用最多的可转让提单。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不记名提单,又 称空白提单,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极少采用。 (3)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一般不能发生转 让流通。少用,仅在贵重物品、个人赠送品、展览 品等使用。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托运人签订一份多式联运 合同;
(2)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承担运输责任;
(3)多式联运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4)多式联运必须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而且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 (5)多式联运的费率必须为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中欧班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概述 中欧班列是指连接中国与欧洲的国际铁路货运班列,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中欧班列已成为连接中国与欧洲的重要物流通道。为了规范中欧班列的运营,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中欧班列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中欧班列的法律体系 中欧班列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国际条约 中欧班列的运营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国际条约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以下是一些与中欧班列相关的国际条约:
(1)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TIF) COTIF是关于国际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于1961年签署,1970年生效。公约规定了国际铁路运输的基本原则、合同责任、责任保险等事项。
(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 CMR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于1956年签署,1961年生效。公约规定了多式联运合同、责任保险、赔偿责任等事项。
2. 国内法律法规 我国国内法律法规是中欧班列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铁路运输的基本原则、运输合同、运输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海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对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贸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对对外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部分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与中欧班列相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如《天津市中欧班列管理办法》等。
三、中欧班列的主要法律规定 1. 运输合同 (1)合同形式 中欧班列的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当事人、货物名称、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期限、责任承担等内容。
CH9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

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1.定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不是参加多式联的承人的代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1)船舶运输经营者为多式联运经营人VO-MTO (Vessel Operating MTO)2)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NVO-MTO(1)除海上承运人以外的运输经营人(2)不拥有或不经营任何运输工具的货运代理人、报关经纪人以及仓储装卸公司。
(3)专门提供多式联运服务的专业多式联运公司。
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承运人责任类型全程运输责任制分段运输责任制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1.分段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自己履行的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2. . 全程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由签发单据的经营人就全程运输对货主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
1)统一责任制(同一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由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同样的责任内容对货主承担全程责任的责任制度2)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各个运输区段中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各个运输区段适用的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来确定。
①在赔偿责任限制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②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3) 修正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责任, 不管是否能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这一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国际商法》第五章__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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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 (1)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 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 (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 (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从一个缔 约国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 适用。 (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 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 (5)诉讼时效得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加以延长。
(1)承运人的义务-适航
《海牙规则》第3条第一款: –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 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海商法》第47条: –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 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 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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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遭收货人索赔后)
案例:原告上海某运输公司在厦门装载被告厦门某公 司托运的5 000吨(共10万袋)白糖时,因发现有10 %的脏包,就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 作同样批注。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请 求原告接受其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因考虑到被告一时 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 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当抵达科 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 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赔付162 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 具的保函为依据,起诉被告。 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陆桥运输与“OCP”运输
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 大陆桥运输是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
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的连贯运输方式,一般 都是以集装箱为媒介,采用海-陆-海的运输路线。目前采用 较多的是西伯利亚大陆桥及亚欧大陆桥。
作押汇) 运输契约的证明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海运提单的内容
w 提单正面的内容 – 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填写 –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船名和船籍、装运港、目的港、 货物名称、运输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和其他费用 、提单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w 提单背面的条款 – 对承运人与货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的规定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 约
5、场到场:CY to CY 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卸区堆场到目的地或卸货 港的集装箱卸区堆场
6、场到站:CY to CFS 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卸区堆场到目的地或卸 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 to Door 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到收货人的货 仓或工厂仓库
8、站到场:CFS to CY 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到目的地或卸箱 港的集装箱卸去堆场
w 分类: 航次租船(程租)、航期租船(期租)、光船租船
w 特点: 航次租船:船方负责船舶的营运,不仅负责船舶的航行、驾驶和管
理,还对货物运输负责;一般按装运货物的数量计费;规定装 卸期限和装卸率,以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等 航期租船:船方仅对船舶的维护、维修、正常运转和船员的薪酬、 给养负责,船舶的调度、货运、船舶的营运等由租船方承担。 租金一般按租期每月每吨计算,无需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光船租船:航期租船的一种。不同之处,船方不负责提供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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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规定多式联运货物运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将不同运输方式(如公路、
铁路、水运、航空等)相互衔接,通过一个统一的运输单证和一整套
操作程序,在不同的运输环节中无缝衔接、高效运输货物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和促进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运
输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对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运输合同和运输单证的要求
1. 运输合同的内容
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中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它详细说
明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等条款。
运输合同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运输路线、费用、承运
人的责任和赔偿等条款。
2. 运输单证的准备与使用
在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中,需要准备相应的运输单证以确保货物的
顺利运输和交付。
常见的运输单证包括联运货物单证、提单和装卸单等。
这些单证需要准确地填写货物的相关信息,以便在运输过程中进
行清晰的记录和监控。
二、装载和装卸操作的要求
1. 货物的装载
在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中,对于不同的运输方式,货物的装载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公路运输中,装载货物必须符合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保证货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而在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应按照统一的装载规范进行装车,并配备适当的固定和防护设施。
2. 货物的装卸
货物的装卸操作也是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中需要重视的环节。
无论是装卸机械还是人工装卸,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减少潜在的损坏风险。
三、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
1. 货物运输保险的必要性
货物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运输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等,因此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必要的。
托运人可以选择适当的运输保险类型和保险金额,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2. 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货主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比如承担货物损失、运输延误等损失。
而在货物损失发生后,货主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赔偿处理。
四、运输安全和危险品管理
1. 运输安全监管机构和规定
运输安全性是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运输安全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危险品运输管理
危险品运输是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风险性。
对于危险品的运输,需遵守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危险品的安全运输,同时应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
五、运输效率和信息化管理
1. 运输过程监控和信息共享
在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中,实时监控货物的位置和状态是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实现货物的实时跟踪和监控,并将信息与相关的运输主体进行共享,以提供更好的运输服务和决策支持。
2. 运输效率评价和优化
为了提高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效率,可对运输过程进行评估和优化。
通过分析运输成本、运输时间和货物安全等因素,找出瓶颈和改进的空间,进一步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
综上所述,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运输合同和单证要求、装载和装卸操作、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安全和危险品管理,以及运输效率和信息化管理等。
各国应针对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
运输规定和政策,以促进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发展,并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顺利交付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