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台州市城市总体布局

台州市城市总体布局城市规划091109053006项悠悠一.城市性质台州市是"浙江沿海区域性中心城市,现代化港口城市。
"同时也是山水型生态城市。
二.城市形态集中式组团式城市。
台州由于受自然条件因素(如山地、河流阻隔等)的影响下,建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众多团块状城市地域形态,即环绿心组团式城市。
三.城市结构台州市城市空间结构为:以"一心六脉"为城市空间区划的自然界限,以"一心四组团"为台州市中心城区空间结构的主要内容,建立多组团、网络式的城市空间结构体系。
图1(1)"一心":即"绿心"(如图1),是城市开敞空间体系的核心,是城市"六脉"的汇聚地,是城市山水结构特征的标志性主体,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作用举足轻重。
"绿心"作为一个以生态旅游为主的发展片区,包括九峰山风景区、旅游服务区、农业地区和部分居民点。
"六脉":指中心城区各组团之间,城市外围山体、水体与绿心相连的绿色开敞空间,构成城区之间的主要生态廊道,称之为绿脉。
它们分别是:1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洪家之间生态廊道--心海绿脉;2黄岩城区和江口之间生态廊道--双浦绿脉;3江口和椒江城区之间生态廊道--三山绿脉;4黄岩和桐屿之间生态廊道--五峰山绿脉(鉴洋湖绿楔);5黄长复线南部生态廊道--十里铺绿脉6路桥老城区与桐屿之间生态廊道--中央山绿脉(2)"四组团"(如图1):除绿心以外,台州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还分为椒江组团、黄岩组团、路桥组团、滨海工业组团。
四大组团以"绿心"为空间上的中心,以对外交通线、河道水系为界限,以水系及其沿海绿带贯穿各个组团,使城市空间结构体现了较强的生态环境观念,并反映了台州中心城区的自然地理、地貌特征。
四大组团之间分别以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系统及规划轨道交通联系,以加强城市空间结构的整体性。
浙江省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编码规则

64防洪水利
70公共服务
71机关事业团体
72科教文卫体
73公共设施(邮政、电讯、消防)
80公园绿地景区
81公园绿地
82普通绿地
83风景名胜
84历史文化保护
90特殊设施
91军事
92使领馆
93监狱
94宗教
95殡葬
00其他
说明:选址和用地按项目主要性质确定分类码,细化至二级分类代码;工程许可证发放时,工程如分期实施,则可按实施部分的功能确定分类码。
苍南县
330327
诸暨市
330681
市、县(市)
行政区划代码
市、县(市)
行政区划代码
上虞市
330682
嵊泗县
330922
嵊州市
330683
台州市
331000
金华市
330700
玉环县
331021
武义县
330723
三门县
331022
浦江县
330726
天台县
331023
磐安县
330727
仙居县
331024
发放序号码
发放年份码
证类码
土地性质分类码
项目分类码
区划代码
各类编码说明如下:
一、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数编码为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编码分到市、县(市)。原则上设区市不再分市辖区进行编码,由市规划局统一编码。各市县编码详见附件1。
二、项目分类码。第7、8位数编码为项目分类码,根据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建标字第322号)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详见附件2。
台州城市规划 (-2020年)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方案1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1 市域人口和城镇化水平根据未来发展趋势预计和已编制的上级规划,确定台州市域范围2010年常住总人口为618万人,预计城镇化水平为52%;2020年台州市域常住总人口为672万人,预计城镇化水平为67%。
1.2 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1.2.1 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台州市域城镇体系空间发展结构为“一个发展核、三条发展带”。
(1)“一个发展核”——指台州城市群,是台州城市与产业发展的核心地带,包括椒江、黄岩、路桥及温岭市区等重点发展城区;(2)“三条发展带”——城镇群空间的联系轴“北部城镇发展带”:以天台、三门为依托,形成沿上三高速、326省道、224省道的东西向北部城镇发展带;“西部城镇发展带”:通过322省道,沿永安溪(椒江上游)河谷形成以仙居、临海为依托的西部城镇发展带,其中,临海是该发展带上的核心城市;“东部沿海城镇发展带”:以规划台州沿海大通道和各港口为依托,以东部沿海产业带的建设为导向,形成南到玉环大麦屿港口、北到三门健跳港(含椒江大陈岛)的大中小城镇相结合的城镇密集发展带,这是台州市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和重点建设内容。
1.2.2 城镇体系职能及规模结构规划城镇体系职能划分:规划台州市域城镇体系职能分为五级,依次为市域中心、市域副中心、县(市)域中心、重点镇与一般建制镇。
规划市域中心为台州市区;市域副中心为临海市区;县(市)域中心为温岭、玉环、天台、仙居及三门市区;另外还规划确定10个中心镇。
城镇体系规模等级划分:按各城镇的发展条件与职能,规划5级城镇(市)规模等级。
其中,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一个(台州市区);20-50万中等城市三个(临海市区、温岭市区、玉环县城);10-20万小城市五个(天台县城、仙居县城、三门县城、临海杜桥镇、温岭泽国镇);5-10万人口小城镇10个(金清镇、白水洋镇、大溪镇等);其它为人口在5万以下的小城镇。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统筹安排台州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指导城市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法定效力本规划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成为台州市开展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定性文件,由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四条规划修改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应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主持修改,报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调整的,须经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须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中规划期指批准实施年份至2020年;在各项文件的表述中,近期指2004?2010年,远期指2011?2020年,远景指2020年以后。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本规划所称城市规划区与台州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一致,共1536平方公里,分为中心城区和郊区。
中心城区是具体布局城市各项功能用地,平衡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
中心城区含规划建成区和近郊区,面积约900平方公里,具体包括:椒江区陆域范围;黄岩区的江口街道、北城街道、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城街道、新前街道、澄江街道、高桥街道、院桥镇和沙埠镇;路桥区陆域范围。
第七条规划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原则。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优先原则。
(四)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
(五)坚持市区一体化和整体性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规模效益,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文章编号:台建规〔2008〕298号发布机构: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现内容描述:印发给你们。
正文:台建规〔2008〕298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现印发给你们。
二○○八年九月一日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
(一)委托调查阶段。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
(二)论证公告阶段。
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讨论或书面发函的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
(三)规划审批阶段。
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成果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区内的全覆盖,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性”和“唯一性”,实现“一张图”的高效管理模式,须合理地划分城市规划管理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进行规划管理的基础。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台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区行政界线所辖范围,在该范围内组织和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地域划分和命名。
本规定原则上划定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单元。
对于远郊城镇因工作基础的原因,本次暂不划分,今后工作深化后,根据命名规则,逐个确定规划管理单元。
第四条(划分体系)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分区-片区-规划管理单元- 图则单元-地块”五级地域划分体系。
第五条(划分权限)“分区- 片区-规划管理单元”三级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确定编码;“图则单元-地块” 两级由规划编制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微调。
边界调微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并报市局总师办同意。
第二章地域划分要求第六条(分区)分区划分主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地理特征和区行政边界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台州市区划分为3 个分区,分别为椒江分区、黄岩分区、路桥分区。
第七条(片区)片区划分主要根据分区规划,并结合街道(镇)的行政界线确定。
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为30 个片区,分别是:(一)椒江分区,包括章安片区、前所片区、葭沚片区、白云片区、海门片区、洪家片区、下陈片区和三甲—椒江农场片区。
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

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物停车泊位第八章城市(建筑)绿地和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间距图示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三条凡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见附录三)。
编制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必须划分至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9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应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表2-1)的规定执行。
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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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区内的全覆盖,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性”和“唯一性”,实现“一张图”的高效管理模式,须合理地划分城市规划管理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进行规划管理的基础。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台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区行政界线所辖范围,在该范围内组织和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地域划分和命名。
本规定原则上划定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单元。
对于远郊城镇因工作基础的原因,本次暂不划分,今后工作深化后,根据命名规则,逐个确定规划管理单元。
第四条(划分体系)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分区-片区-规划管理单元- 图则单元-地块”五级地域划分体系。
第五条(划分权限)“分区- 片区-规划管理单元”三级由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确定编码;“图则单元-地块” 两级由规划编制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微调。
边界调微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并报市局总师办同意。
第二章地域划分要求
第六条(分区)分区划分主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地理特征和区行政边界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台州市区划分为3 个分区,分别为椒江分区、黄岩分区、路桥分区。
第七条(片区)片区划分主要根据分区规划,并结合街道(镇)的行政界线确定。
台州市中心城区共划分为30 个片区,分别是:(一)椒江分区,包括章安片区、前所片区、葭沚片区、白云片区、海门片区、洪家片区、下陈片区和三甲—椒江农场片区。
(二)黄岩分区,包括江口片区、东城片区、南城片区、西城片区、北城片区、新前片区、澄江片区、高桥片区、院桥片区和沙埠片区。
(三)路桥分区,包括桐屿片区、路北片区、路桥片区、路南片区、螺洋片区、峰江片区、中部工业片区、新桥片区、横街片区、蓬街片区、金清片区和新机场片区。
第八条(规划管理单元)规划管理单元是开展控制性详细
规划编制的基本单位。
少数面积较大的规划管理单元,可以划分
“次单元”。
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可将若干个规划管理单元一
起委托编制,但项目名称应同时列若干规划管理单元,且图则单元的确
定及地块编号仍从属其原有规划管理单元。
本规定共划分了286 个规
划管理单元,具体详见附表和附图。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原则如下:
(一)依据城市自然(山体、水体等)界线和城市道路;
(二)结合其他已审批规划的范围界线(应尽量利用);
(三)结合现状规划管理辖区界线;
(四)结合城市行政管理界线;
(五)适当考虑不确定项目的边界(如村民点);
(六)城市建成区的控规单元面积宜控制在0.5〜3平方公里,
外围新建地区及工业区可适当扩大(2〜8平方公里)。
第九条(图则单元)图则单元是为了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兼顾规划实施管理可操作性,方便规划管理查阅而划分的结构单元。
图则单元划分的考虑因素:
(一)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如快速路、主次干道、重要河
流、铁路等);
(二)居住区(新区)、行政街道(旧区)界限范围;
(三)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和功能内在的关联性;
(四)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
(五)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
中心区以10〜30 公顷为宜,新区以20〜60公顷为宜)。
第十条(地块)地块是规划用地强度赋值的基本单位。
地块划分
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二)与土地权属相关;
(三)便于土地出让。
第三章命名法则
第十一条(命名权限)分区、片区和规划管理单元的命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赋予,图则单元及地块的编号由规划编制单位赋予。
第十二条(命名体系)由5 级10 位代码构成,即:
(一)分区码:1 位代码,由大写拼音字母缩写作为代码,其中椒江分区为J黄岩分区为H、路桥分区为L ;
(二)片区码:2 位代码,由大写拼音字母缩写作为代码;
(三)规划管理单元码:3 位代码,XXY 作为代码(X 为1 -9 的阿拉伯数字),其中前两位“ XX ”作为规划管理单元码,后一位“ Y ”作为划分次单元时的代码(如无次单元则为0);
(四)图则单元码:2 位代码,01-99 作为代码;
(五)地块码:2 位代码,01-99 作为代码。
如椒江分区白云片区商务区单元01 图则单元某地块命名为:
JBY060-0101
第十三条(命名规则)各规划管理单元除以编码表达外,还应以单位内最主要地理名称命名本管理单元,一般以编码后加括号形
式标明。
如椒江分区白云片区商务区单元命名为JBY060 (商务区单元)。
规划管理单元编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按西北往东南,由西
向东,由北向南编排。
图则单元和地块编码由规划编制单位按西北往东南,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编排。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效力)本规定由条文、附表和附图共同组成,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8年7 月1 日起实施。
73 和平、新王区块JSJ030 3.05 74 三甲一农场区块JSJ040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