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鲁价格一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63号)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电费结算方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实行分级负担。
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由电网企业根据上网电量按月结算;省级负担部分由电网企业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折算电量支付;国家负担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市物价局要切实做好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费、入厂处理量等原始凭证的统计、核查、汇总工作,并于每季度后20日内将折算电量相关材料(有关部门支付的垃圾处理费银行转帐单、入厂垃圾处理量证明材料)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关数据情况表》(详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一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略)2.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关数据情况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2: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关数据情况表注:1、发电量、上网结算电量数据小数点后面保留4位小数;2、上网结算电量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当地电力部门双方核实确认后填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22【摘要】<正>鲁价格一发[2014]93号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总页数】2页(P36-37)【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J],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第二类疫苗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6]3号 [J], ;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供电营业规则》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2月8日供电营业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的服务责任。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与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投诉或监督渠道等信息。
本规则应当通过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七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一)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三线为380伏,三相四线为380/220伏;(二)高压供电:为10(6、20)、35、110(66)、220(330)千伏。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当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当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
第八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当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运维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居民阶梯电价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居民阶梯电价
实施操作手册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营销部
二○一二年六月
前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文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0号)精神,为稳步有序推进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工作,确保实现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方案主要编写人刘继东、张军、荣以平(本部营销部),刘艳梅、何璐(淄博公司),韩娟(莱芜公司),姜云(德州公司),武克建(聊城公司),丁立梅(日照公司),张新忠(泰安公司),杨英(滨州公司),刘侠(枣庄公司),范风华(济宁公司),袁文修(烟台莱州公司)。
目录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
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9
三、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居民阶梯电价营业操作意见 (13)
四、山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主要算费规则及范例 (40)
五、居民阶梯电价实施培训方案 (86)
六、居民阶梯电价实施宣传方案 (88)
七、居民阶梯电价应急处理预案 (93)
八、居民阶梯电价舆情应急处理工作手册 (96)
九、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对外答复提要 (104)
十、居民阶梯电价便民服务手册 (114)。
山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鲁价格一发〔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127号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规定,在我省全面实施电力体制输配电价改革前,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试点政策(一)自愿原则。
试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
不选择执行的居民用户仍按原方式计价;选择执行的居民用户,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适用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三)时段划分。
峰段8:00时至22:00时;谷段22:00时至次日8:00时。
(四)电价标准。
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17元。
即:第一档峰段电价每千瓦时(下同)0.5769元、谷段电价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二、相关事项(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优先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装峰谷分时电价表,开展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同时,选择户表改造率较高、峰谷量差距较大的市、县为试点单位,制定安装更换电能表数量规模计划,并免费为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安装更换电能表,积极为居民用电实施峰谷电价创造条件。
(二)各级物价、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电网企业要及时跟踪试点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为我省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积累经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青发改价格〔2018〕48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移表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原省计委《关于电力服务价格的批复》(青计价格〔2003〕751号)所列部分电力服务价格同时废止执行。
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据实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我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电网企业要按照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8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减免系统备用费、取消临时接电费等各项政策,并于7月底前,将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等各项政策落实的详细情况报我委。
三、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在转供电环节发生的电损、公用电等合理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通过物业服务费进行回收,物业公司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此费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
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各地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如全县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
具备执行条件的,D类企业可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三、其他事项(一)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起收取加价电费。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评价改革需要,提出进一步提高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执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市先后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推进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
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下,清理规范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部门、转供电经营者对转供电政策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影响了清理规范工作进度。
为进一步扩大清理规范效果,确保国家降价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费用负担,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析转供电清理规范方式。
根据国家政策,鼓励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尽快实现直供。
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加强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排查,提出转供电改为直接供电需具备的条件。
对能实现直供的,尽快开展一户一表改造。
不能实现直供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规范。
具体的规范方式,由转供电经营者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其他方式。
对于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在移交电网和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之前,也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二、进一步明确电价执行的方式。
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收取上获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27
•【字号】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
知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探索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转供电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
(一)峰谷分时电表用户。
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
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二)其他用户。
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
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
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其他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二)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
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位=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专班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广
泛宣传解读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继续部署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