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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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大中小学组织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大中小学组织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大中小学组织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大中小学组织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校:廉政文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加强青少年廉洁教育,是当前深入贯彻中央8、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推动整个社会的反腐倡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近,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教思政〔2007〕4号),就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做好这项工作,2006年3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加强青少年廉洁教育的实施意见》(赣教党字〔2006〕24号),对这项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并在大中小学进行了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把教育部和省里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使廉政文化进校园,加强青少年廉洁教育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大中小学组织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的总体原则在全省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为目标,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遵循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开展活动,引导青少年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崇尚廉洁、以贪为耻,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基础信息库建设,省教育厅于2011年6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1]20号)文件,建立了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库,当年9月对数据库进行了补充和更新。

根据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2012年6月,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补充采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教师信息的通知》(赣教师字[2012]25号),重点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进行了补充采集,并将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库分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两个信息库,分别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库建设,保障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库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满足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电子化管理和教师资格再注册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9月对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库开展更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更新对象和任务(一)对新增教师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审核。

(二)对信息发生变化的教师进行信息变更和审核。

主要包括:教师基本信息的变更以及调动、离职、退休等信息变动。

(三)为便于教师培训管理,原教师信息库中的村小教师信息整合到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四)督促信息不完整的教师完善教师信息。

(五)清理教师信息库中冗余、重复信息。

二、信息更新数据采集时点和系统平台(一)信息数据采集时点:2012年9月20日。

(二)系统平台:江西教师教育网()。

1、公办学校(单位)教师入口: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公办入口】2、民办学校(单位)教师入口: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民办入口】三、时间进度安排1、2012年9月1日-9月20日,学校完成教师信息更新、完善,新增教师信息采集,冗余数据清理,村小教师信息整合工作。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教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教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教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赣教勤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教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赣教勤字〔2020〕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保险工作,巩固教育保险整改成效,保障教育保险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做好我省2020~2021学年教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教育保险投保工作(一)积极推动责任保险工作。

我省责任保险包括校(园)方责任保险(简称“校责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简称“实责险”),属财政出资投保的政策性保险。

为有效化解和转移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风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大中专院校要按照“三明确”要求积极投保责任保险。

一是明确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

全省具备2020-2023学年校责险、实责险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已经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确定(中标保险机构名单可登录江西教育网和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官网查询),各地各校可综合考量中标机构在当地机构设置、偿付能力、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诚信程度等方面情况,从中择优选择校责险、实责险承保机构,不得向非中标保险机构投保校责险、实责险,更不得违反法规将责任保险变更为意外险在寿险公司投保。

鉴于校责险、实责险生均缴费低、保障金额高、风险集中的特点,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和分散承保机构的成本压力和经营风险,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所大中专院校应在中标的保险机构中择优选择一家承保机构。

二是明确缴费标准。

校责险、实责险保险费缴纳标准维持不变,即校责险缴纳标准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每学年每生人民币8元,其他学校5元;实责险缴纳标准为教学实习学年每生人民币25元,非教学实习学年每生人民币10元;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和幼儿园投保校责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每学年每生人民币3元或5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6•【字号】赣府厅发[1998]21号•【施行日期】199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1998年6月26日赣府厅发〔1998〕21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指导和推动全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现将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省教委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实施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向教育战线提出的一项紧迫任务,是提高国民素质,迎接21世纪挑战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教育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基础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应试教育”对中小学教育产生的影响和危害。

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应试教育”的倾向,这种单纯以应试升学为目的的教育,存在诸多弊端,偏离了国家的教育方针,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原则。

因此,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使中小学摆脱“应试教育”的束缚。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到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上来”和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和基本工作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赣教基字〔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教基字〔2014〕6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要求,现就推进全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评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教育质量评价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是教育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

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是推动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加强和改进教育宏观管理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全省各地在改进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

但总体上看,由于教育内外部多方面的原因,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突出表现为:在评价内容上重考试分数忽视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发展,在评价方式上重最终结果忽视学校进步和努力程度,在评价结果使用上重甄别证明忽视诊断和改进。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制约了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大力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

二、准确把握推进评价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充分发挥评价的正确导向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

2022年江西特岗教师招聘4889人(报名时间为3月12日-3月16日笔试时间为4月9日)

2022年江西特岗教师招聘4889人(报名时间为3月12日-3月16日笔试时间为4月9日)

【导语】2022年江西特岗教师招聘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3⽉12⽇9:00-3⽉16⽇17:00。

⽆忧考现将招聘公告原⽂发布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社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中⼩学教师招聘⼯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21〕27号)精神,现就我省2022年招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岗位及⼈数 具体招聘岗位及招聘⼈数请查看《江西省2022年特岗教师招聘岗位表》(见附件1)。

⼆、招聘对象和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端正,⽆不良⾏为记录。

(⼆)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包括以下两类⼈员: 1.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员。

2.能在2022年8⽉底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员。

(三)年龄不超过30岁(即1991年3⽉1⽇及以后出⽣)。

(四)报考初中岗位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学岗位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师范类专业专科学历。

(五)各招聘岗位如有专业要求,参照《江西省中⼩学教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参照⽬录》(见附件2);考⽣所学专业如未列⼊《江西省中⼩学教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参照⽬录》,应在报名前咨询招聘学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门能否报考。

(六)在我省各级各类中⼩学任教、具有教师资格的正式在编教师报考,必须在同⼀县域(含市直,下同)内中⼩学校任教累计不少于5年(即:2017年9⽉及以前正式成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其中三⽀⼀扶⽀教⼈员和特岗教师服务期加上转为正式编制教师⼯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在笔试报名截⽌⽇前取得最后任教中⼩学校及教育⾏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民办学校聘⽤的专职教师,需在笔试报名截⽌⽇前取得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省内外其他正式在编⼈员报考,须在笔试报名截⽌⽇前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证明;以上同意报考证明作为资格复审的依据之⼀。

在我省同⼀县域内公办中⼩学任教累计服务不满5年或处于试⽤期的在编教师和服务不满3年(2020、2021年招聘录⽤)的特岗教师报考,须在笔试报名截⽌⽇前,取得学校及其主管教育⾏政部门同意的解除聘⽤关系证明,并在⾯试资格审查前完成解聘和下编⼿续。

江西吉安: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

江西吉安: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

【导语】⽆忧考从吉安市教育体育局了解到,关于进⼀步做好全市进城务⼯⼈员随迁⼦⼥就学⼯作的通知已发布,为⽅便考⽣了解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井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县(市、区)教体局: 为进⼀步推动进城务⼯⼈员随迁⼦⼥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步做好进城务⼯⼈员随迁⼦⼥⼊学⼯作的通知》(赣教基办函〔2021〕8号)要求,现就做好随迁⼦⼥教育有关⼯作通知如下。

⼀、切实提⾼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进城务⼯⼈员随迁⼦⼥就学⼯作,今年《政府⼯作报告》以及国家“⼗四五”规划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已纳⼊今年国务院重点⼯作安排。

随迁⼦⼥教育服务⼯作,事关教育发展⼤局,对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随迁⼦⼥教育服务⼯作的重要性,增强⼯作的⾃觉性、主动性和政治责任感,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作责任,认真解决好随迁⼦⼥接受教育的各种问题。

⼆、完善招⽣⼊学政策。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制定2021年随迁⼦⼥⼊学实施细则,确保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在今年招⽣⼊学⼯作中全⾯落实到位。

要优化简化⼊学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要切实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学政策,原则上各地关于居住证持有时长、居住年限、社保缴纳年限等⼊学条件规定,不得⾼于国家《居住证暂⾏条例》基本要求,⿎励有条件的地⽅仅凭居住证⼊学。

要清理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从2021年招⽣⼊学起,严禁要求随迁⼦⼥家长提供计划⽣育证明、超过正常⼊学年龄证明、户籍地⽆⼈监护证明。

各县(市、区)教体局请于6⽉30⽇前将2021年随迁⼦⼥⼊学实施细则报送市教体局基教科审核。

三、有序扩⼤学位供给。

学位资源相对紧张的城区及⼈⼝集中流⼊地区,应按照常住⼈⼝增长趋势,进⼀步加强城镇学校建设,扩⼤学位供给,满⾜当地户籍适龄⼉童和随迁⼦⼥⼊学需求,确保“应⼊尽⼊”、就近⼊学。

凡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就学的地⽅,不应全⾯推⾏“⼩班化”教学。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市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审验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市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审验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市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市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审验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科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进行集中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2023年11月10日至11月16日在南昌市教育局(盛景路125号)南昌市教育服务中心大厅和多功能会议室对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2023-2024学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进行联合会审,具体安排详见附表1。

县(区)所属学校的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审计工作由各县(区)教科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负责审验后上报。

2.各学校在送审前必须做好直报系统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填报工作。

送审时请将软件系统中做好的统计报表打印一式两份,在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经单位法人代表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审。

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对所签报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资料负责,确保数据真实无误,经得起检验。

3.各校在送审时,请同时带好本单位上年已经审签的2022-2023学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纸质材料、本学年学生学籍花名册、教师编制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固定资产台账、图书台账、学校组织教师培训的相关文件等佐证材料以备查验,具体要求详见附表3。

各校教育事业统计纸质调查表由市教育局相关业务处室审验合格签字后才可上报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各校上交2023-2024学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时,请务必将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分析表、报告和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总结同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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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改革,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地方和学校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22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义务教育公平入学机制1.合理划定学区范围。

各地要建立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XXX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

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

学校招生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确需调整招生片区的,各地应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需通过电脑派位或多校划片的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一律通过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招生平台网上或指定窗口申请。

推动各地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全面清理取消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的学籍衔接,取消额外的学前教育经历证明;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3.落实公民同招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要求,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在校生规模调控任务,统筹编制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严格执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规定,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审批机关为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区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经审批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优先录取举办者子女、本校及所属高校(单位)教职工子女。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原则上不设置七年级(初一)直升招生计划,对于仍在实施直升招生计划的学校,本年度应大幅度缩减计划数,从2023年起不再设置直升招生计划。

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4.健全有序录取机制。

各地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电脑随机录取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并组织实施,须有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1.坚持属地招生。

巩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成果。

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

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城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

高校附属中学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对过去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招生的公民办学校,应大幅度压减跨县(区)招生数量,确保到2024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期全面实现属地招生。

2.统筹招生计划。

各地要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育资源和普职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拟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严格按计划数执行。

各地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并向薄弱初中倾斜,做到均衡生招生指标到校,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

原则上不跨区域分配均衡生招生指标。

对没有普通高中学校或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辖区内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县区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和相关方案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3.规范自主招生。

各设区市可选择部分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学校,分配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国家、省、设区市确定的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制定具体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按属地招生原则进行招生。

体育、艺术、小语种类型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在设区市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但不得以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特色学校招生的依据。

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按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得招收直升生,确需招收直升生须经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批准具有高校保送生资格的学校可招收直升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施行。

三、统筹保障特殊群体招生入学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各地要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原则,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入学证明材料。

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政策,对回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并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妥善做好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

2.保障残疾儿童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

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

3.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司法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优化入学程序,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要按照我省“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实行人才子女教育保障计划,增加优质教育供给,优化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保障举措,为引才留人提供服务保障。

四、全面落实招生入学管理规定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十项严禁”。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帮助转移户籍、安排家长在校内就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初高中学校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或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移。

2.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规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督促指导所有学校在春、秋季开学后定期核查学生入学、返学情况,规范办理学籍异动、流转等业务,确保人籍一致。

严禁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招收借读生(旁听生),收取借读费。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江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电子化管理平台”录取名单建立学籍,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

对没有平台录取信息的学生一律不得发起或审核通过,严禁超计划招生。

未注册初中学籍的,不得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

今年已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应在考试前完成学籍补建。

3.坚决杜绝“掐尖”招生。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律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严禁以测试、“密考”“八升九”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升学考试,严禁以“直升班”“实验班”等任何形式组织初中学生提前到高中学校就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管理,对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但未完成学籍转接的考生,按照《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赣教发〔2017〕1号)中“人籍一致”的规定,须提供学籍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学籍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办理学籍转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报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录取学生并告知其回学籍所在地填报志愿、参加录取,学籍所在地教育部门不得为这类学生填报志愿和录取设置障碍。

坚决防止学校变相“掐尖”招生,禁止“中考移民”。

4.严格控制校额班额。

义务教育学校要坚决做到“三个一律”,即:学校一律不得有超大班额、起始年级一律不得新增大班额、存在超标准班额的班级一律不得转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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