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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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城市设计

第6.01条:城市设计原则

第6.01.01条:本设计是就城市现状用地在未来的发展中,出现的用地和空间调整的前提下,塑造城市地物标志空间,合理有机地分布高层住宅,构成城市地区的外部空间、结构和形态,在视觉上给予人以明确的区位指示。

第6.01.02条:按照空间构图原理,将具有一定高度和体量的建筑有机的分布,产生有序的空间并寻求视觉上的合谐,形成景观轴线并使其与城市的功能相联系,为城市展现优美的景观。

第6.01.03条:运用重复对称和规整的原则,强调沂河路的街景、罗六路与湖东路之间的城市南北中轴,增强视觉效果,突出空间的特征和印象。

第6.01.04条:结合广场、立交桥、街道、河流等因素构成整体空间中细致的景观和特色空间,分别产生不同的地域空间和文化特性。

第6.02条:在沂河路和城市南北中轴线相交处建造一处大型广场,结合大型公建中心和绿化,形成新北区的空间中心。

第6.03条:在中轴北端结合集中的居民区,设立一处商业中心,组织一处集景观、购物休闲、地下停车为一体的

商业广场,真正将商业、购物环境的品质提高,增强该区段的吸引力和提高土地价值,使之成为城市功能的重点地段。

第6.04条:利用区域西部的沟渠,设置大量绿化,形成自然的开敞空间走廊,组织沂河路西段有序的沿路景观,并结合与罗十路交汇处的立交桥,作为新北区的重点景观区之一。

第6.05条:建筑及其环境空间设计之建筑红线及高度第6.05.01条:建筑红线

沂河路和罗十路属于规划区的中心区域位置,两侧用地无论是从功能交通和景观上都显得十分重点。为了将道路两则用地的开发强度与道路的红线宽度和谐统一,设计规定快速路两侧建筑(特高层建筑取相应高值)后退红线60--100米。其他城市主干道退20--60米,次干道退10米,支路退5米。

第6.05.02条:建筑高度

(1)标志性高层建筑位于城市南北中轴线上,其使用功能主要是商务、综合办公,在空间上形成地域性的标志性形象。

(2)空间结构性建筑控制高度为50米左右,位于标志性建筑的周围。其使用功能主要是办公或者是高层住宅,形成一定的呼应,产生街坊的区位感,并辅助形成新北区的区域中心形象。

(3)中、低层建筑主要包括居住及多层工业厂房、公建,是规划区内的基本空间实体,是城市空间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塑造和改善城市空间,减少空间的压迫感,其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内,最高不超过40米。

第6.06条:建筑及其环境空间设计之建筑形体及色彩第6.06.01条:建筑形体建筑形体应使规划区各街坊的建筑外部形体能在有序的原则上相互衔接、协调,并以具有一定特征的形体来塑造整体的、富有性格的公共活动空间,同时也兼顾土地容积率和城市空间文化特征。

第6.06.02条:建筑色彩及城市整体色彩本设计旨在建立一种引导性的原则,确定一条各开发单元需共同遵循的基本模式和方法,尊重城市主要公共建筑和环境空间的外装原则来确定,强调建筑及其环境个性中的共性,创造近人尺度的、统一协调的公共空间环境。

第6.06.03条:建筑的色彩和外部装修是城市街坊整体形象统一协调和其空间个性塑造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色彩,它是实质造型中最动人的感官要素。色彩的运用不仅可以增强其本身的表现力,而且对整体环境的气氛也加强烘托。在步行商业街、广场及其相关功能区内的铺地、近人尺度的裙楼部分以运用热色为主,表现空间环境热烈、愉快等气氛,辅以冷色表现优雅、柔和等情调。在生活居住区强调运用淡雅的冷色与暖色来表现平和、沉静等感受。利用绿树草坪等

天然的冷热色表现城市环境的生命、润泽、柔和、平静的感受。

第6.07条:公共空间设计根据公共空间系统中不同的使用性质可分为街道空间和城市广场空间。为了将城市活动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并创造规划区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公共空间,特制定如下公共空间设计原则:

1、利用城市绿化广场用地,创造大型的开放空间,提高城市的环境品质。

2、组织空间,形成视觉景观轴线。

3、创造具有传统地方特色的街道空间,并提供文化活动空间。

4、在东部形成完善、安全、舒适的步行系统,联系各街坊和功能区,并组织展示环境品质的空间序列。

5、运用绿化种植或建筑的使用功能,塑造街道的个性。

第6.08条:绿化空间

第6.08.01条:植物绿化是城市环境中最活泼的调节因素之一,因此它在城市设计中居于重要地位。

第6.08.02条:运用骨干树种,统一城市绿化构架,突出其特点。

第6.08.03条:借助城市机动车道和独立的步行网络,以及广场等条件有目的地种植绿化带,构成本区的绿化系统。

第6.08.04条:结合城市标识系统的标识性,采用不同的树种组织多层次的绿化空间景观,形成集观赏和休闲为一体的节点绿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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