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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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具体步骤包括申请、审查和批准。

行政许可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一、普通许可。即许可机关不需要特殊条件的一般许可。

二、特许。是指许可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向申请人发放的具有特殊内容的许可。比如自然资源的开发、公共资源的配置等。

三、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特定技能的认定。

四、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核对,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即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

五、登记。行政机关通过形式审查确定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符合规定的条件。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是一种事前控制的手段。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手段主要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法律上解除的禁止,对于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法律上的禁止是存在的,但对于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法律上的禁止则意味着解除。

第二,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主动的和被动的。主动的主要是指行政处罚,而被动的就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不仅依申请启动,而且整个行为都围绕着申请进行。

第三,是一种赋权行为。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分类,行政行为分为赋权行为和剥权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应经行政许可的事项,非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该项活动。所以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

行政许可设定后,还要接受定期的监督。如果发现违法的行政许可,监督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直接撤销行政许可;二、责令行政许可机关赔偿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三、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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