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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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行政许可细则

发改委行政许可细则

发改委⾏政许可细则2019-10-14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政许可⾏为,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委)实际,制定本⼯作规则。

第⼆条省发展改⾰委进⾏的⾏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招标与听证、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政许可⼯作,适⽤本⼯作规则。

第三条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委办公室是⾏政许可统⼀受理部门,办理⾏政许可的业务处室是⾏政许可的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委监察、法规⼯作机构是实施⾏政许可的监督部门。

第⼆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式提出。

省发展改⾰委根据省政府要求,积极推⾏电⼦政务,建⽴公开、便利、规范、⾼效的电⼦政务运作系统,全⾯试⾏便民的⾏政许可⽹上申请制度。

申请⼈⽹上申请有技术困难的,省发展改⾰委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申请⾏政许可,应当按公布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申请⾏政许可的同时,申请⼈应当提供⼀套完整的书⾯材料。

第七条申请⼈有权拒绝提供与⾏政许可⽆关的材料。

申请⼈应当对其递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条省发展改⾰委指定的受理部门统⼀接收各项⾏政许可申请,对申请格式、材料等进⾏初步形式审查。

对初步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受理部门可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决定;对需要由审查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初步决定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门,由审查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会同审查部门在五⽇内⼀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省发展改⾰委统⼀制作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由受理部门统⼀送达申请⼈。

第⼗条被许可⼈要求变更⾏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续。

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

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
法律 保护 发 展 的趋 势 , 快 完 善 我 国 商业 秘 密 保 护 尽
发现有关部 门以罚代刑 、 处理不当的, 应及时提出司 法建议 , 确保 相 关 法 律 的 贯彻 实施 。检 察 机关 要 建 立对 侵犯 商业 秘 密立 案 监督 的长 效 机 制 , 涉 嫌 犯 使 罪 案件 及时 移送 , 依法 受 到刑事 追 究 。
政 许 可 的设 定 是 立 法 机 构 基 于 调 整 经 济 及 介 入 社 会 生 活 的

( ) 一 公益标准原则 许 可的范 围标 志着 政府 对社会 生活 和私人领 域的介入
程度 , 而公益是许 可事项存 在的合法 理 由。行政 许可的设定 应以实现公益的 最大化 为 目的。在被 许 可人 和许 可 利害关 系人之 间的权利无法共容 的情况下 , 择其 一而保 护的理 由就 是 为了公共利益 。行 政许 可事实 上是 对利 害关 系人 的既得
4 改 进 审理程 序 , 、 确保 审理 方式 的统 一 对 于商 业 秘 密诉 讼 案 件 的 审理 程 序 , 国民 事 我
诉讼法 并没 有相 关 的可 操 作 性 规定 , 是 我 国立 法 这 急需解 决 的问题 。鉴 于 商业 秘 密 的 特殊 性 , 只要 案 件 被公 开审 理 , 可 能 造 成 商 业 秘 密 在 更 大 范 围 内 就
第 1 第 1期 6卷
2 0年 1月 01
工 会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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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 6 No. 11 1
Jn 2 1 a .0 0
行 政 许 可 设 定 中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权 益 保 护
陈 俊 洁
( 东工会 管理 干部 学院 , 东 济 南 2 0 0 ) 山 山 5 1 0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2行政主体的特征: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的分类: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2、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2地方行政机关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3被授权组织A、特征: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B、常见的被授权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提示:在某些情况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类型1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政相关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2.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A.实体权利:a.行政收益权b.行政保护权c.行政自由权B.程序权利;如获得通知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抗辩权等2义务:A.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C.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第二部分公务员法一、公职的取得: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开除公职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四聘任: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二、回避:一任职回避: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2.三类职务: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交流: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四、辞职、辞退、退休一辞职1.主动辞职2.不得辞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辞退1.辞退情形: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2.不予辞退三退休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第三部分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二行政规章三部门规章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2制定的权限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四地方政府规章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2.制定的权限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C.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二、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分为已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3按照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河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4.司法考试中几种主要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A.行政许可的概念B.行政许可的特征a.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b.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e.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法规、省级规章E.行政许可的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D.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延续E.行政许可的监督a.合法:撤回、变更b.违法:撤销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c.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注销2行政处罚A.行政处罚的概念B.行政处罚的特征a.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b.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G.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行政拘留的执行:●不执行A.不执行的对象a. 14周岁至16周岁;b.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c.年龄≥70周岁;d.怀孕或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B.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暂缓执行A.暂缓执行的条件B.担保人的条件与义务C.保证金3行政强制A.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性、强制性、物理性C.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技巧: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措施在前,执行在后;D.行政强制的设定: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E.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a.一般性程序a内部程序:一般情况实施前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上午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b外部程序:2个以上实施人员→出示证件→通知到场不到,应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制作现场笔录b.特殊程序a限制人身自由:通知家属;情况紧急返回后立即补办手续;不得超期;及时解除b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法定;实施对象特定;文书制作;期限和费用;保管处理c冻结:文书制作;期限F.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a.行政机关自行执行a催告b具体情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中终转化、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文明执法、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c代履行:范围;主体;程序;费用;立即实施代履行;强制拆除b.法院非诉执行程序4政府信息公开A.申请a.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确有困难b.申请书内容: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c.证明文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相关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B.答复:a.答复类型a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b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并说明理由c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不存在的,告知;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没告知名称、联系方式d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更正、补充b.答复期限a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b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c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C.公开:含不得公开信息区分处理;涉密信息处理;信息错误更正;公开形式5行政合同A.行政合同的概念B.行政合同的特征a.主体特征: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b.内容特征: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性与经济补偿的平衡c.行政合同的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体现的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d.目的特征:为了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6行政给付A.概念B.种类a.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受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以及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b.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特定物质支持,包括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7行政指导A.行政指导的概念B.行政指导的特征:非强制性;行为引导性;事实行为性8行政确认A.行政确认的概念B.行政确认的内容:事实确认、法律关系确认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内容要件: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体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3程序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2.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1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2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3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时间1生效时间:即时生效、公告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2失效时间:可因行为被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无效、撤销与废止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A.证据确凿充分B.正确适用法律、法规C.符合法定程序D.没有超越职权E.没有滥用职权F.无明显不当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A.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B.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a.在实体法上:自始无效b.在程序法上: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或宣布无效c.处理后果:原则上恢复原状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A.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一般违法: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b.明显不当:内容明显地不合理B.撤销的后果a.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b.在实体法上:撤销之前有效,当事人当受其约束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A.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a.依据变更b.情势变更c.目的实现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a.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仍有效—获得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履行的义务不补偿b.如因情势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引起,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第四部分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范围一概括性范围1.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2.行为标准1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3.权益标准: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列举式范围1.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2.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一申请人1.确定标准: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2.资格转移1公民死亡→近亲属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二第三人1.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点1、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做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必须是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1.行政机关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的行政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7.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情形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四、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2.例外情况:实行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和国安,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地方政府2.例外情况: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三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为复议机关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政府依法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2.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3.被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4.多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5.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6.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中任一单位,由该数单位共同作出复议决定第五部分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受理的案件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三乱”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二不受理的案件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1.中院管辖1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2级别高A.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B.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3重大复杂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B.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C.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D.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2.高院管辖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3.最高院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1专属管辖2共同管辖3.跨行政区域管辖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原告1.原告资格1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与被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3公平竞争权人的资格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9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10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二行政诉讼被告1.被告的确认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A.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B.复议改变仅指改变结果,复议机关为被告C.复议机关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2委托行政被告的确认,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九条

第六⼗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作出⾏政许可决定的⾏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政许可: (⼀)⾏政机关⼯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段取得⾏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撤销⾏政许可,被许可⼈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撤销⾏政许可的,被许可⼈基于⾏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机关撤销⾏政许可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内容是⾏政法学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个⽅⾯进⾏: ⼀、⾏政法学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

⾏政机关的诚信原则,是指⾏政机关对公众的⾏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政许可上,就是⾏政机关⼀旦作出⾏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顺利地从事⾏政许可事项的⽣产经营等活动。

由诚信原则引申⽽来的⼀条重要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个⽅⾯:⼀是⾏政相对⼈基于对⾏政机关⾏政⾏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与⾏政机关合作,这种对⾏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是⾏政相对⼈因⾏政机关的⾏政⾏为⽽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政机关⼀旦撤销其⾏为⽽对⾏政相对⼈造成损失,⾏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第三⼈由于不知道⾏政⾏为有瑕疵⽽与⾏政相对⼈发⽣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政机关对相对⼈的授益⾏为⽽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

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

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撤销: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3.行政许可的撤回:指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4.行政许可的吊销: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5.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主体在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对于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为行政程序法三部曲。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5.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不应当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通常情况下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1.区别(1)性质不同。

许可是一般禁止前提下的特殊准许,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

确认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违法。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具有后及性。

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与认可,具有前瞻性。

2.常见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

(2)企业、机动车的年检不是行政许可,是主管机关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研究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研究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研究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

该规定以过错责任主体为标准将行政许可撤销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因行政许可相对人违法原因所引发的撤销;二是因行政许可机关的违法原因所引发的撤销。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不长,目前理论界对其关注并不多。

本文从揭示当下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人手,对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设想。

一、存在问题检视(一)概念混乱1.撤销与注销相混淆。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是行政许可机关针对违法行政许可决定所实施的一种纠错行为,其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行政许可机关的主动纠错行为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溯及既往地失去法律效力。

而不同于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行政许可注销,则是处于行政许可实施整个过程的末端环节,它是行政许可机关针对处于形式或者实质失效状态下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善后处理,是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4项之规定,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是引发行政许可注销决定的法律事实,两者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

实践中,存在诸多将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混淆使用的情况。

例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在出现条文所规定情形时,立法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许可证的规定,而不是作出注销许可证的规定。

这一立法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还存在理解上的模糊。

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必然导致这两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的价值错位。

2.撤销与吊销相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5项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可知,行政许可吊销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行政许可吊销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是强制剥夺行政许可持有人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因此,行政许可吊销处罚决定对于行政许可持有人而言,是属于一种侵害性负担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有哪些?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病假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用期工资标准我国法律规范中都提到了,只有利害关系人在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起诉的颁发寻求救济,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有哪些?仅从法律条款上分析,国家赔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有什么特点呢?一、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有哪些?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视角重新认识和界定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构筑起“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定标准。

二、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1、独立的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是相对于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申请人之外独立的权利主体。

利害关系人有着独立的权益、价值取向以及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要求,同样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能是一定数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利害关系人同行政许可行为有内在必然联系,即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在客观上直接地对权利主体造成实质性的侵害。

这种侵害不仅仅表现在可预见状态,也有可能是在许可活动实施以后才会被发现的,并且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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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
一个正当的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具备足够的开放性和交涉性,让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其他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在规则设置的“场域”中进行博弈,进而保证这种由公权力实施的利益分配制度的正当
性。

针对行政许可的这一特征,我国《行政许可法》提出了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并且确立了其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的一系列权利,以保证行政许可程序的开放性和交涉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何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并未对这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的阐释,这是一个内涵不确定、外延具有开放性的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能否正确地解释、适用这一概念,将对《行政许可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之实效性构成挑战。

笔者认为,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适用,涉及到法律解释技术等一系列法学方法论层面上的问题。

法律概念的功能在于规范、调整所存在的社会行为,由于法律概念所指的社会事实的纷繁芜杂,立法者无法使所有的法律概念均定义清楚、外延确定。

正如台湾学者翁岳生所言,立法者必须采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来制定法规,是实证法主义国家永远无法避免之趋势,亦是实证法先天之不足(漏洞)。

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适法者不能简单地依逻辑推理进行操作,除适用一般解释原则外,还必须针对个案进行价值补充予以具体化。

行政许可权的运作过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主体,用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指称难以准确定位的利益主体实属立法技术上的无奈。

欲取得对这个概念的准确理解,根据法律解释技术的一般原则,首先必须对它进行“文义解释”。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理解为:行政许可的实施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的许可申请人以外的行政相对人。

从这一解释可知,《行政许可法》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及其相关权利仅限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决定程序中,那么,在行政许可的
变更或者消灭程序中是否存在着利害关系人?实证法是否存在明显的漏洞?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进一步将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类型化”,这一步骤的关键在于将行政许可可能导致的“重大利益”增减的情形“类型化”。

这需要以行政许可涉及的客观法秩序中的权利类型为依据。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客观化”为以下几种情形:
1.相邻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这是产生利害关系人的主要情形。

如:经许可设立的加工型生产、资源开发型或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噪音、污水、废气、粉尘,对邻人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直接影响。

2.竞争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某些行政许可依法律、法规或惯例规定有明确数量限制(如旧机动车回收,按照国务院规定一个县只设立一家。

),如果实施许可突破了原有的数量规定,那么势必会影响已经获得许可的经营者的利益,因而构成利害关系人。

3.知识产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对他人知识产权完整性、独占性产生侵害的,如名称核准中,与他人商标、专利上使用的名称重复,易让公众产生误认误导的,构成重大利害关系。

4.契约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契约一方当事人为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将改变其契约关系,则他方当事人为利害关系人。

如村民公约有明确的规定,在本村范围内不得兴办某类,某村民欲取得该类的营业许可,则其他村民为利害关系人。

5.人格权、身份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如工商广告登记审查中,对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影响商誉的许可事项,可能受侵害者应视为利害关系人。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的“类型化”,并未完成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

正如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所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确定具体标准,而是应在各个具体个案中,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

离开个案寻求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是不可能的。

章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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