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司考】考点之行政许可(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撤销: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3.行政许可的撤回:指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4.行政许可的吊销: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5.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主体在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对于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为行政程序法三部曲。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5.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不应当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比较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通常情况下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1.区别(1)性质不同。
许可是一般禁止前提下的特殊准许,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
确认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违法。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具有后及性。
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与认可,具有前瞻性。
2.常见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
(2)企业、机动车的年检不是行政许可,是主管机关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对于什么是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第二种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第三种是赋权与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禁止,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法总结理论和实践,对行政许可的定义作了立法界定。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由于行政许可现象非常复杂,对什么是行政许可,各种学说观点并不统一。
即便是按照上面的界定,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比如,结婚登记是否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就有不同的看法。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行政许可法讲义《行政许可法》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法共8章、83条。
这部法律,内容比较多,也比较概念和抽象。
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我觉得有这样几个主要内容应该作为重点来掌握。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称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其完整定义在《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中是这样说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特定活动的行为。
”它有四个特征。
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起始。
无申请即无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这种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即强制性。
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如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都不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就是说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
至于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比如说工商局给个体户发营业执照就是行政许可。
而某某局正搞房屋维修,所需费用要由办公室打报告先由财务搞预算、最后由局领导班子审批,这就不是行政许可。
如区里要举办“什么什么节啊”,所需的一些款项要由相关部门打报告由财政局拨付,也不是行政许可。
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一些特定事项的审查和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下面将就几种常见的行政许可类型进行介绍。
一、建设类行政许可建设类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审批和房地产开发许可等。
建设项目审批是指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和许可。
房地产开发许可是指对开发商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活动进行审查和许可。
这些许可主要是为了保证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二、生产经营类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类行政许可主要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烟草专卖许可、医疗机构经营许可等。
食品经营许可是指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审查和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是指对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等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许可。
医疗机构经营许可是指对从事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和许可。
这些许可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要求。
三、服务类行政许可服务类行政许可主要包括教育、医疗、金融等服务领域的许可。
教育许可是指对开办学校、办理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行为进行审查和许可。
医疗服务许可是指对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审查和许可。
金融服务许可是指对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和许可。
这些许可主要是为了保证服务的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要求。
四、特许经营类行政许可特许经营类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授予特定主体经营特定业务的许可。
例如,一些特定行业的专利、商标、版权等都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特许经营许可。
这些许可主要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要求。
以上是行政许可的一些常见种类和适用范围的简要介绍,具体的行政许可种类和适用范围会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管理、规范和保障特定领域的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说到行政法,很多人以为离我们生活很远,其实行政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时刻能体现。
特别是《行政许可法》,更是跟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那么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哪些?下面小编将整理相关知识和法律规定,供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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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行政许可法》,更是跟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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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对于什么是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第二种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第三种是赋权与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禁止,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法总结理论和实践,对行政许可的定义作了立法界定。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予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项活动所必需的一种权利。
行政许可的种类繁多,适用范围广泛,下面将对常见的行政许可种类及其适用范围进行介绍。
一、企业设立行政许可1.工商登记。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手续。
2.出口经营权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或外商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的出口经营权的许可。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适用范围: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包括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项目。
4.食品经营许可。
适用范围: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适用范围: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6.教育培训机构许可。
适用范围: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许可。
二、专业资质许可1.医生执业许可。
适用范围:医学专业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许可,可以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适用范围:会计专业人员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可,可以提供财务、税务等专业服务。
5.建筑师执业许可。
适用范围:建筑专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的许可,可以从事建筑设计和监理等工作。
三、资源利用行政许可1.矿业权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请取得矿业权的许可,包括矿山开发、矿业勘查等。
2.森林采伐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请取得森林采伐等许可,包括木材、竹材等资源的采伐。
3.水资源利用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请取得水资源利用许可,包括取水、排水、水土保持等。
四、特殊行业行政许可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申请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包括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等。
2.电力业务许可。
适用范围:企业申请从事电力生产、供应、输配电等业务的许可。
3.银行业务许可。
适用范围:金融机构申请从事银行业务的许可,包括存款、贷款、理财等业务。
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宇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对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解释》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从产生到消亡会出现一系列形态的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解释》的主要旨趣之一,相应地,《解释》的适用范围亦应包括当事人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及相应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过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行为,多为通知或者告知,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准予或不准予听证的通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辩权、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告知、公示、说明、解释等等。
这些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实践中占据主流的观点是,这些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当事人起诉这些行为的时机不成熟。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传统理论(即成熟性理论)上有着深厚的根基,可以作为一般标准。
但是很多行政法官都已注意到,有时过程行为也可以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坚持让其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再起诉,则可能使司法救济丧失有利时机,甚至失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本法所称⾏政许可,是指⾏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许可定义的规定。
⼀、关于⾏政许可的⼏种理论观点 ⾏政许可的基本性质是对特定活动进⾏事前控制的⼀种管理⼿段。
对⾏政许可现象进⾏解释和说明的理论很多,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活⼲预程度的变化,还在不断创新发展,⽬前有关⾏政许可的理论观点,⼤致有三种: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普遍禁⽌的解禁,普遍禁⽌的例外。
该观点认为,应当许可的事项,在没有此种限制以前是任何⼈都可以作为的⾏为,因为法律规定的结果,其⾃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对⾃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并⾮权利的设定。
在早期⾃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很少,只有⼀些很特别的事项需经政府批准,如卖酒、销售枪⽀等。
这些事项对全社会来说,都是禁⽌的,只有经政府许可的,才获得了例外。
因此这时的法学理论通常把⾏政许可视为普遍禁⽌的解禁。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种权利的赋予,是⼀种授益性⾏政⾏为。
即认为⾏政许可是赋权⾏为、相对⼈本没有此项权利,只是因为⾏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使其获得了⼀般⼈不能享有的特权。
因为到了现代,国家⼤量⼲预经济⽣活和社会⽣活,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量增加,这时已难以⽤解禁说来解释如此⼴泛的⾏政许可现象,这就产⽣了赋权说。
第三种观点吸收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解禁与赋权的统⼀。
认为⾏政许可在性质上具有“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是⼀个问题的两个⽅⾯。
对于从许可中受益的相对⼈来讲,⾏政许可是⼀种赋权⾏为,但对于未经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相对⼈来讲则是⼀种限制和排斥权利的⾏为。
如准予驾驶机动车,准予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因⽽是授益性⾏政⾏为。
但是对更多未被赋予权利者来说,则是⼀种禁⽌,是对⾏使某种权利的限制,所有未取得驾驶执照的⼈都不得开汽车;未被批准开办会计师事务所者,⼀律不得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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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适用既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法理论界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狭义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法定享有许可权的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依此理解,只有许可机关颁发了许可证才称为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第2条意义上的行政许可的概念。
第二种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除包括狭义理解的前边部分外,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活动都属于行政许可[2],因为相对人提交了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有可能许可而颁发了许可证,也有可能经过审查拒绝颁发而不予许可,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的工作之一,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诉我们: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概念中的题中之意。
第三种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不仅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环节,还包括颁发之后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活动进行后续跟进与管理,即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的监督检查的内容[3]也属于行政许可法应予调整的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理解是在第一种狭义说意义上理解的后续延伸,因为若为第二种广义说意义上的不予许可后也就不存在后续跟进和监督了!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一般以第二种理解,即广义说作为主流观点!行政许可涉及的主要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可合称为行政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领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作以下要素分析和理解: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而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范畴。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才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该行为。
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准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
相对人的申请是颁发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行政许可是双方性质的法律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获益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机关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作出许可。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行政许可不存在口头形式。
行政许可作为要式行政行为主要有颁发许可证件、加贴标签、加盖印章三种形式。
第四,行政许可是一种需经过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前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后,首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受理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的申请。
审查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以保证行政许可的合法性。
第五,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或赋权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两者属于损益行政,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是一种剥夺和限制;前者属于授益行政,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2条中的“特定活动”应理解为对申请人有益的、非经许可不得为之的活动,对申请人来说,没有利益应该是不会主动申请的。
实践中,审批、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成为行政许可的“别称”。
事实上,在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10章100条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中也使用了上述名称,对后四种还各以一节规定了其特别程序。
后经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行政许可名称宜统一,若后四种名称的许可各以一节规定其程序立法资源也浪费过多,故而在行政许可法通过的文本中未再使用上述四个名称,但是,实践中这四个名称的许可又是客观存在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后四个别称也可称作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
以下分别予以阐述:1.审批,行政实践中多以此表述行政许可,其外延范围宽于许可。
前者是行政实践中对行政许可通俗的表述,后者是行政审批在法理上的称谓。
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比行政许可范围要宽,从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一般而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工作请示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但上级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5条的规定履行外部公共管理职能对就下级上报的审批就属于行政许可,如国家旅游局对省旅游局上报的申请开办“国际旅行社”的审批,则需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如土地、无线电频点的使用权等。
特许往往具有排他性。
对于特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如执业医师、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
其一,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报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并取得资格证书即属于认可类许可。
其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如司法部,或者行业组织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组织实施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并应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2003年后司法部的司法考试指定用书即因此缘由改为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4.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对压力容器、电梯、载人揽车、锅炉等的许可。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
如果依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对许可类登记原则上只作形式审查而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如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确认类登记只是确认了某类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使之增加了公信力,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的范畴,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项规定的“安全”类的许可是综合的、首选的,对此,有的学者称为一般许可。
在立法上概括出一个统一、确定的标准来界定现实中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属于许可,哪些不是许可是十分困难的,这是行政许可立法上不可避免的缺憾,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没有一个主权国家制定出行政许可法的原因之一。
根据有关解释、司法见解和行政法原理,以下主体及其行为仍不是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围: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这里的“有关行政机关”是指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外事主管部门,或省部级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行使上述三项职权时作出的审批。
如省政府外事办对法院组团出国考察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再如卫生部对其直属的中日友好医院上报的人事任免事项的批准,也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3.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如某省法制办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后,根据成绩发放执法资格证书的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初始合法登记企业的年检行为不是行政许可,它是主管机关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主管机关不能利用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使之变成“二次许可”。
5.主管机关对税费减免的审批不是许可,这种行为似乎也是依申请而给与申请人利益的,但不是行政许可。
另外,有些主体的行为可以区分为独立的几个阶段,其初始登记往往是许可,之后的登记就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如:其一,九大自然资源的初始登记是行政许可,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适用许可法规定的程序。
但在依法取得九大自然资源的权属后发生纠纷的,由主管机关的再次确权行为不属于许可,这涉及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就此,最高法院行政庭于2005年2月24日作出[2005]行他字就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第4号答复,答复中认定有关土地等九大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围之内。
其二,企业的设立和社会团体的成立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之后的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
其三,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属于许可,但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不是行政许可。
其四,船舶的国籍(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属于许可。
注释:1见《行政许可法》第2条2见《行政许可法问答》,张锋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见《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罗文燕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见最高法院行政庭[2005]行他字第4号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