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巷防突管理---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细则,监督管理总局令 19号 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突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二个四位一体)2、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层范围,制,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突出时间,瓦斯基本参数3、突出矿井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台帐,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4、在突出煤层预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煤层。
5、开采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采取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制度。
6、突出矿井的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7、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防突措施孔眼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的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9、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毫秒延期限雷管的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11、严禁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并执行风电、瓦斯二闭锁。
12、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拓新采区,在没有形成独立回风之前,制定串联通风措施。
13、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通风方式。
1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巷道内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须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
15、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和日报审查制度。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煤与瓦斯突出及事故预防知识

第六节煤与瓦斯突出及事故预防知识一、煤与瓦斯突出的征兆及常见发生地点1.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煤与瓦斯突出是指煤矿地下采掘过程中,由于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在很短时间(数分钟)内,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甲烷、二氧化碳)由煤体或岩体向采掘工作空间突然喷出的异常动力现象。
它表现出来的危害主要包括:(1)煤与瓦斯突出使采掘工作面及巷道在突然间充满大量的高浓度瓦斯,造成人员窒息,遇火会发生瓦斯爆炸。
(2)突出造成一定的动力效应,可以摧毁支架,破坏设施、设备。
(3)瞬间突出的瓦斯、碎煤(岩)流能破坏通风系统,造成风流紊乱或短时逆转。
(4)突出的煤炭使巷道堵塞,生产系统受到破坏,巷道通风阻力增大,甚至造成矿井停产。
2.煤与瓦斯突出的征兆1)有声征兆(1)煤层中有煤炮声,煤层变形发出劈裂声、鞭炮声、机枪声、闷雷声或远处的雷鸣声,声音由远到近,由大到小,间隔时间的长短也不一致。
(2)支架折断声。
发生突出前,因顶板压力突然增大,支架出现嘎嘎响,发出劈裂折断声。
(3)煤层或岩层的破裂声。
有时煤层内出现破裂,引起煤壁震动、开裂响声等。
2)无声征兆(1)煤层构造方面表现为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暗淡无光、变干燥、无光泽、易粉碎。
(2)煤层受挤压褶曲、倾角变大、变陡,煤层突然增厚或变薄,煤层破坏严重并常常伴随断层出现等。
(3)矿压显现方面表现为压力增大,使支架变形、断裂,煤壁外鼓、片帮、掉碴,顶底板出现凸起,炮眼变形,打钻时垮孔、顶钻、夹钻杆、钻机过负荷等。
(4)其他方面的征兆有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空气气味异常、闷人,气温异常,打钻喷瓦斯、喷煤粉等。
上述突出征兆并非每次突出时都会出现,很可能只出现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3.突出常见发生地点(1)突出多数发生在采煤、掘进工作面,其中大多数发生在掘进工作面。
(2)突出多发生在上山掘进头、煤层平巷及石门揭开煤层时,特别是石门揭开煤层时,突出强度最大,次数最多。
(3)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变化的地区。
煤矿井巷揭煤防突管理制度
煤矿井巷揭煤防突管理制度第一条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相关要求,揭煤前地测科必须布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
第二条揭穿煤层时,通防科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公司审批,其内容及揭煤要求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揭煤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可视本矿情况制定但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施工区队根据揭煤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井巷揭煤工作面,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经预测无突出危险(或效果检验合格)、区域验证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揭穿煤层。
第四条井巷揭煤作业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掘进工作面均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
第五条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等。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第六条根据超前探测结果,当井巷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七条掘进期间地质测量人员负责做好探煤孔设计与施工的技术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巷道距煤层的岩柱尺寸,并做好巷道地质素描。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钻孔参数进行施工。
第十条揭煤防突措施孔施工期间认真填写“钻孔施工记录”,包括钻孔孔数、角度、方位、孔深等参数都要记录清晰,并在备注中准确描述打孔过程中的异常状况(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
第十一条在施工措施孔期间如发现喷孔、顶钻,瓦斯异常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新版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防突措施及管理防突管理制度揭煤技术流程规定
附件6揭煤技术流程规定为了规范公司揭煤流程,防止突出事故发生,特作如下规定:一、揭煤地点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石门(含立井和斜井等)揭煤地点的煤层先进行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然后进行突出危险区划分。
区域预测结果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区域防突措施1.经区域预测划分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要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所有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设计符合《防突规定》要求。
从抽采瓦斯开始,实行独立计量,定期收集抽采流量、负压和浓度等,分析瓦斯抽采效果。
效果不好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经过矿井(或采区)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性的煤层,可直接在距突出煤层7m法向距离以外进行区域预抽瓦斯防突措施。
3.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根据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办法执行。
审签完毕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含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竣工图)送通风(瓦)科和相关部门、领导。
四、10m法向距离施工地质探孔在距揭穿煤层10m法向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法向距离)之前,施工地质探孔,探明瓦斯、煤层赋存情况。
1.矿井地测科要先进行地质探孔设计,设计图送相关部门、地测副总工程师和矿总工程师签审。
2.设计图签审完毕后,地测科安排施工,并安排地质技术人员现场收集资料。
3.地质资料整理成成果资料后,送相关部门、地测副总工程师和矿总工程师签审,签审完毕的地质成果资料送通风科、抽采科和其它相关部门及领导。
五、石门揭煤防突措施编审通风(瓦)科接到生产科提供的石门井巷施工设计图、地测科提供的地质成果资料和抽采科提供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后方可编制石门揭煤综合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综合防突措施经矿井和公司审批完毕后生效(被保护层石门揭煤综合防突措施公司不审批)。
防突知识培训内容
防突知识培训题材1.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的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2)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2.在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
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2)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3)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3.瓦斯检查工发现突出预兆时应采取下列办法:(1)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2)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4.以下采煤方法不能在突出煤层中使用:(1)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2)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5.在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时应做到下列两点:(1)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2)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6.突出危险矿井在划分突出危险区域和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