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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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抚养权证据规定有哪些?

争夺抚养权证据规定有哪些?

争夺抚养权证据规定有哪些?在离婚之后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认为孩子不适合跟随其一起生活的时候,就会出现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但是并不是争夺抚养权就能成功的,关于争夺抚养权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离婚案件中,有60%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

其中又包括两种:1、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2、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二、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要收集有利证据证明孩子跟着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那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等差异可能会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

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如果一方的教育水平比较高,可以对孩子学习方面进行指导。

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END(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新婚姻法包括哪些子女抚养权方面的规定?

新婚姻法包括哪些子女抚养权方面的规定?

新婚姻法包括哪些子女抚养权方面的规定?现实生活之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解决办法,首先夫妻可以自行协商,然后借助协议离婚来解决问题。

倘若没有办法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到法院起诉。

那么,新婚姻法包括哪些子女抚养权方面的规定?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1、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

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

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夫妻离婚的,应对子女的抚养归属进行明确规定,那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是什么意思?因此接下来由我将带来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七)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八)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因女方出轨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意见。

离婚协议怎样约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

离婚协议怎样约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

第4讲离婚协议怎样约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上一讲讲到,离婚协议书的首部怎样写,包括男女双方个人信息、婚恋基本情况、生育子女情况及离婚原因。

这一讲,与大家分享离婚协议怎样约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

第二条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这一条第一点要约定清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下面以子女由男方抚养为例进行讲解。

可以约定为:1.儿子(或女儿)XXX由男方抚养,跟随男方生活。

提示一下,非婚生子女是指结婚登记前生育的子女。

这里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已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无权干涉其跟谁生活,所以不需要也没必要约定抚养权的归属。

当然,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除外。

如果有多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则分别写清楚每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即由谁抚养,跟谁生活。

另外,男女双方也可以约定对子女进行轮流抚养。

可以约定为:1.儿子(或女儿)XXX奇数年由男方抚养,跟随男方生活;偶数年由女方抚养,跟随女方生活。

轮流抚养会频繁改变子女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

因此,轮流抚养这种方式要慎重选择。

第二点要约定清楚抚养费的负担。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一方出力,另一方出钱。

离婚协议中,可以遵循该思路对抚养费进行约定。

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司法解释还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这一规定是法院裁判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法律依据。

因此,关于抚养费的支付,可以这样约定:2.女方于每月X日前向男方支付当月抚养费XXXX元。

男方收取抚养费的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开户行为:XX银行XX支行,账户名为:XXX。

抚养费给付至子女XXX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约定为:抚养费给付至子女XXX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权执行的法规

抚养权执行的法规

抚养权执行的法规当一段婚姻结束的时候,摆在有孩子的双方面前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关于自己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

一般在离婚之后,法院会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判处。

那么,有哪些法规是和抚养权的执行有关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抚养权执行的法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抚养权执行的法规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要怎么变更小孩抚养权才好(一)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离婚夫妻争议的焦点,现实中要么是夫妻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要么是双方都不想要。

而在这些情况下,往往是由法院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此时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款内容。

下面,小编带来抚养权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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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一)协商解决
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法院在按照有利
于子女成长的条件来判决抚养权到底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
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
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 子女不满2周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
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
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
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
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
活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
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
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
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
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
意见。

(五)双方轮流抚养
《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
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六)抚养权的变更条件
《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
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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