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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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劳动合同法》新亮点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新亮点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新亮点《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职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

亮点一:《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解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亮点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解读]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亮点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亮点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解读]《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亮点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解读]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亮点六:重大事项不再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概括感触(doc 10页)

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概括感触(doc 10页)

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概括感触我认为这是一部单保法,怎样单保?贯穿在整部法律中,我们只学习其中典型的十点,通过这十点来加深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程度:“一个源头、两个亮点、三个引导、三个打击”→“还自由”。

“一个源头”:《劳动合同法》第4条本条主要规定是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的程序。

与08年以前的规定相比。

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过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挥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理合法、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何谓民主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可见主要是“听取意见”。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磋商”,明显加大了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订过程中的权力,由“单决→共决”,从源头上加强劳动者的自身维权。

与此同时,无形中也就促进了工会、职代会的建设。

“两个亮点”:即两个特别规定亮点一、劳务派遣特别规定中的第二节。

主要是来规范这一“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畸形儿,以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用了第2节共11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刚才我们提到劳务派遣是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论焦点之一,作为争论的结果,规定了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加重了派遣单位的责任意识,如果没有活干的情况下,派遣单位依然要按照合同支付给劳动者薪水(≥最低薪水);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里就牵涉到缴纳三金的问题,应该依照用工当地的标准,等待细则);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4、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5、如果发生纠纷,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成为连带责任单位,这一规定对于劳动者维权意义深远;亮点二、非全日制用工特别规定的第三节。

《劳动合同范本法》亮点浅析

《劳动合同范本法》亮点浅析

《劳动合同范本法》亮点浅析摘要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九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有着诸多的亮点,文章试对其亮点进行分析。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和义务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

《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层面上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在《勞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基本原则和框架的基础上,既对原有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又确立了新型用工形式的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当今,一些新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为应对新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在这里,《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与《劳动法》相比,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分析

《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分析

《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分析备受关注的《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修订条款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即将走向社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大学生,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一)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劳动合同法》更加注重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归纳起来,新法致有十大亮点。

1、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时,如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规定除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2、违法不签合同单位要付双薪《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有过之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期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的,除在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两次合同后续订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做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包括在法定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聚焦《劳动合同法》12大亮点

聚焦《劳动合同法》12大亮点

聚焦《劳动合同法》12大亮点聚焦《劳动合同法》12大亮点作者:黄乐平来源:《职业》2007年第07期预计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事业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出台以后《中国家《劳动合焦点1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扩大。

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曹某于2003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代课老师(没有正式编制的老师),并签订了聘用合同。

2005年7月,音乐学院将曹某辞退,曹某被辞退前的月收入为1800元。

曹某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曹某任何经济补偿。

为此,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理由不予受理。

曹某又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结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不予受理。

新法亮点之所以会出现曹某这样告状无门、无处说理的尴尬事实,就在于《劳动法》规定的不明确。

《劳动法》第二条只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劳动法执行。

但是对于哪些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没有明确。

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是《劳动法》才出现的,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各地处理起来也是五花八门。

新出台的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予以明确,“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也受同法》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出台能否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首当其冲的是国家机关及其直属的机构,能否成为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楷模,应与那些非公务员编制、非参照公务员编制的聘用职工、临时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冲击最大的要属医院、学校等传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过去沿袭已久的所谓聘用合同制,现在要换成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离职后的处理事宜不再是靠家规了,而要依《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四大亮点浮出水面

劳动合同法四大亮点浮出水面

劳动合同法四大亮点浮出水面劳动合同法四大亮点浮出水面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而本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

如果一年以后,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 李援表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长期以来,终身制的“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在分组审议时,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合同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会造成劳动关系僵化。

“这个思想观念应该有所转变”,信春鹰说。

她坦言,这个观念实际上影响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次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信春鹰这样解释。

增加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山西黑砖窑案件,最近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分组讨论时也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意见,认为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求本法增加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本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劳动合同法》新政亮点3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新政亮点3篇

2023年《劳动合同法》新政亮点3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对《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政策的重要性有充分认识,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其新政亮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总则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权益,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双方均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双方对于签署本协议的必要性及其重要程度充分知晓和理解。

本协议所包含的条款是甲、乙双方关于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共同遵守。

二、劳动合同签订及形式要求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要条款。

劳动合同需符合以下要点:必须合法、公平公正、详尽具体且条款表述清晰明了。

合同的变更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

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

(一)亮点一:更加严格的用工监管和合规要求应对措施:甲方应确保用工过程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招聘流程、工资福利、社保缴纳等。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用工监管工作,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如因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亮点二: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应对措施: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支付、休假安排等。

劳动合同法》最新亮点及解析

劳动合同法》最新亮点及解析

劳动合同法》最新亮点及解析亮点一:适用范围扩大,使更多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有了法律保障《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点评】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有了法律保障,这是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

亮点二:规章制度、重大事项须劳资双方共决,不能由单位一方说了算。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亮点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或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将得到有效遏制。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点评】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现象一直得不到改变,相信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或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旦实施,事实劳动关系将得到有效遏制,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亮点四、鼓励和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点评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旨在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这是劳动合同法的又一亮点。

亮点五:完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一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也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

这一增一减的变化,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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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昨日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玫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王玫系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多次参加全国、大连市《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研讨会。

“此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动合同法》。

”结合长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王玫提醒大我连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法》研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须重视企业用工风险,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劳动成本。

意义重大
除宪法之外受关注度最高
王玫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布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19万条修改建议。

这个被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称道的劳动合同法,因为其内容牵涉到每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

从该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各界积极参与修改意见,一些跨国企业,外国商会、国外工会对此部法律纷纷发表意见,除宪法外,在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的通过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难。

”王玫说,此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全面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有八大亮点
王玫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王玫同时结合近年经手的具体案例解决了这一影响的具体体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例: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

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1995 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告其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老李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

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权。

“" 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

”"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

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违法成本: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八、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王玫归纳《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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