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浙交[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33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精神,结合我省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置评标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应具体、清晰、易判断、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招标文件应先经相关交通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再发布招标公告。
二、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限制投标除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外,招标人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及其他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或让没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
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条件要求应与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三、客观、合理、公正地设置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应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以下简称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调整系数应按不同的工程内容、不同的专业在0.90、0.91、0.92、0.93、0.94、0.95(路面、机电及交安设施专业招标时应在此基础上上浮二个点)六值中选择三个连续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一值。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浙交[2008]232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2008年上半年,厅质监局对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段、黄衢南高速公路等12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进行了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基本规范,总体质量受控,部分项目在创精品工程方面措施有力,效果比较明显,但还不同程度的存在项目与项目之间、标段与标段之间质量水平不均衡、管理不力、对质量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等现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强化参建单位责任,强化整改,强化督查,确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过硬”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现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设单位(业主)应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履行相关职责(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我厅将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推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九月份开展宣贯工作,十月份在新开工项目中推行,明年在所有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中全面推行。
工程参建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的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确认、审核、公示和报备。
建设单位(业主)应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做好相关的审核工作。
(二)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督查建设单位(业主)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检查,并向主管质监部门提交质量、安全状况分析报告。
要加强质保体系建设,对于质量、安全问题较多、管理不力的个别施工合同段,应确定专人负责或派驻工作组,帮助督促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尽早走上正轨;切实加强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分包、劳务队伍的核查、审批工作。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汇总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主要职责为:(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苏交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规范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经第2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5.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6.信用承诺书(格式)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2日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运⼯程施⼯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运⼯程施⼯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路⽔运⼯程施⼯分包活动,加强公路⽔运建设市场管理,制定了浙江省公路⽔运⼯程施⼯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运⼯程施⼯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为规范公路⽔运⼯程施⼯分包活动,加强公路⽔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程建设质量和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民共和国港⼝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程施⼯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程质量和安全⽣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运⼯程施⼯分包活动,适⽤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路⽔运⼯程施⼯分包活动实⾏统⼀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励公路⽔运⼯程依法进⾏专业化施⼯分包。
禁⽌承包⼈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施⼯分包。
第⼆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运⼯程施⼯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运⼯程施⼯分包活动进⾏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公路⽔运⼯程施⼯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作。
第六条发包⼈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分包活动的管理,建⽴健全项⽬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台帐,及时制⽌承包⼈的违法分包⾏为。
第七条监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承包⼈的违法分包⾏为,并通知发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助打捞局,部海事局: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深入推进水运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部近期对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扩展了信用信息范围,完善了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增加了监理资质网上审批功能。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本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本系统作为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子系统,自2019年3月25日起正式上线运行(登录网址/syjs/)。
原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关闭,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停止更新,仅提供查询。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属单位要按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等文件规定,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等信息管理工作。
对于从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导入本系统的2013年以后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查漏补缺、审核确认;2013年以前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采集填报和审核确认。
(三)部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属单位和行业协会各分配1个一级账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设置二级账户并赋予二级账户的工作权限;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可在本系统自行申请账户,在本系统试运行期间注册过的账户和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中的监理工程师账户可继续使用,密码保持不变。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甬水建〔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水建〔2014〕71号各县(市)区水利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局,东钱湖旅湖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现将《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2014年10月22日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浙水建〔201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在宁波市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在建项目的信息以及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上进行发布。
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在宁波市内的工程业绩认定依据,不包含市外的工程业绩认定。
第五条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

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配置优化。
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03
在信用评价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
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05 存在问题与挑战剖析
数据真实性保障难题
数据来源多样性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数据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数 据来源复杂,难以统一管理和监控。
数据篡改风险
某高速公路项目通过精细化管理和科学组织 ,实现了试验检测工作的高效有序,为项目 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验分享
成功案例中的精细化管理和科学组织值得借 鉴;失败案例中的教训提醒我们要加强试验 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持续改进方向探讨
完善试验检测标准体系
不断修订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关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 和先进性。
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通过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和共享,推动行业自律 机制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和自我约束。
对行业发展趋势影响分析
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01
通过信用评价办法的实施,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业加
强信用建设,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02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将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 法(交通运输部)
contents
目录
• 背景与意义 • 信用评价办法解读 • 实际操作与案例分析 •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推广 • 存在问题与挑战剖析 •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建议
01 背景与意义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现状
检测机构数量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数量众多,但各机构之间的检测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 量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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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依法维护交通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省交通运输厅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1.制定有关管理制度;2.建立完善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实现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信息平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管理联动;3.采集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有关行业管理信息;4.审核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省外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审核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省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省外业绩信息;审核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5.审核部信息平台中有关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审核并在部信息平台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6.向部信息平台报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等信用信息。
(二)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职责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做好部信息平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1.采集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发布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行业管理信息;2.审核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审核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辖区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业绩信息;3.发布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注册地在辖区内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省内业绩信息;4.初步审核部信息平台中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5.审核并在部信息平台中发布监理从业单位辖区内的业绩信息;6.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协助审核辖区内相关信用信息。
(三)从业单位责任分工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负责在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上录入所建项目基本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2.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负责采集并在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上报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内容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分为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等。
1.建设项目信息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列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均应记入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标段详细信息以及项目的施工图许可、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备案等信息。
2.从业单位信息从业单位信息包括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基本信息。
根据从业单位类别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类:(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2)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业绩、科技进步情况、企业简历、诚信记录等;(3)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企业负责人、经济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市政、养护等业绩不包括在内;(4)监理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监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资格情况、人员状况、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企业资产、检测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3.从业人员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安全人员、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质检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工程造价人员以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等的基本信息和个人信用档案。
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人员类别、证书编号等信息应记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含继续教育)以及奖惩情况等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二)守信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信信息包括:被市级以上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奖励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三)不良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包括:1.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被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2.被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信息;3.因上报的信用信息有弄虚作假情形,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4.被国家各部委或省级各管理部门联合惩戒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
三、信用信息采集各单位应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在部信息平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上报的同一信息内容需保持一致。
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如下:(一)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基本信息由建设单位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信息报送端填报,以及由交通运输省级审批系统实时推送。
(二)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集并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发布管辖范围内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通报、处罚等信息,补充完善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采集并在部信息平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实时报送本单位基本信息。
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对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信用信息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信息报送说明企业人员、资质、业绩等信用信息是否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公开由报送单位自行决定。
首次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应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上传信息公开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的格式填写;变更本单位信用信息的,应及时通过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向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信息变更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变更承诺书应按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的格式填写。
失信信息异议和修复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信息审核说明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及时完成变更信息的完整性、符合性检查,各个审核环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中:涉及省内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或省外从业单位省内业绩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材料由相应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完整性审核,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完整性审核工作并发布;涉及省外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变更的(不包括省内业绩信息),变更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变更信息已在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页面打印件,省交通运输厅不再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信息暂停公开说明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在变更信息审核期间,发现从业单位申请变更的信息在信息公开前(或上一次变更前)已发生变化但未及时更新,属于信息公开后(或上一次变更后)再申请变更的,将按照从业单位的变更承诺,暂停公开该从业单位信息。
从业单位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复核要求。
(四)信息公示说明信息通过审核后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事项的,公示期结束即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企业信息。
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一经公开,即处于锁定状态。
在变更信息公示期结束前,或者变更信息公示期已结束但有异议或举报事项尚在调查期间的,从业单位原有信息公开内容仍然有效。
(五)信息变更、撤销说明信息提供单位认为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公开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
信息提供单位认为部信息平台中公开的信息有误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六)信息查询、应用说明信息提供单位可进入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
公众可通过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所有公开信息。
在全省交通建设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荐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查询使用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公开信息。
(七)信息公开期限说明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公开之日起计算。
公开期限届满后,信用信息转为历史记录自动转入后台长期保存,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核权限查询相应部分内容,信息提供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
具体期限分别为:1.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长期(从业单位要求终止公开的除外);2.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交工后10年;3.中标单位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0年;4.评标结果公示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个月;5.招投标公告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6.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年;7.表彰荣誉类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2年;8.不良信息的保存与披露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信息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五、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建立适合当前形势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不同形式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构建交通建设行业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引导企业梳理诚信廉洁、守法经营理念。
(一)不定期抽查省交通运输厅采取不定期抽查模式,抽查已公示、公开从业单位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
经查实,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按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二)真实性动态审核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可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进行复核。
省内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从业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已完业绩、在建项目除外)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