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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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工作制度差异(3篇)

中澳工作制度差异(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澳两国在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两国的工作制度差异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澳工作制度差异进行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国工作制度的异同。

二、工作时间1. 中国工作时间在中国,全日制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国家法定节假日共有11天,包括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此外,员工还有带薪年假,根据工龄不同,年假天数在5-15天之间。

2. 澳大利亚工作时间在澳大利亚,全日制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38小时。

澳大利亚实行带薪年假制度,员工根据工龄不同,年假天数在4-5周之间。

此外,澳大利亚还实行公共假期制度,每年有11个公共假期,包括圣诞节、新年、国庆日等。

三、加班制度1. 中国加班制度在中国,加班需与员工协商,并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加班费标准为正常工资的150%、200%、300%和400%。

此外,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 澳大利亚加班制度在澳大利亚,加班需与员工协商,并支付加班费。

根据澳大利亚公平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加班费标准为正常工资的1.5倍、1.75倍、2倍和2.5倍。

此外,澳大利亚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8小时。

四、休假制度1. 中国休假制度在中国,员工享有带薪年假、探亲假、产假、陪产假等休假制度。

其中,产假为98天,陪产假为30天。

2. 澳大利亚休假制度在澳大利亚,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产假、陪产假等休假制度。

产假为14周,陪产假为2周。

此外,澳大利亚还实行家庭和育儿假制度,员工在育儿期间可以享受长达18个月的带薪假期。

五、福利待遇1. 中国福利待遇在中国,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此外,企业还需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在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中国政府对员工有一定的补贴政策。

2. 澳大利亚福利待遇在澳大利亚,政府为员工提供的社会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育儿补贴等。

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3篇)

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制度的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借鉴国外法律制度中的优秀成果,以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以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借鉴的过程、影响及启示,旨在为中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进步的保障。

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和国际交流的加深,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法律传统的国家,也在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以推动本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借鉴的过程、影响及启示。

二、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典型案例1. 美国证据法(1)借鉴过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引进美国的证据法,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

通过翻译、引进和研讨等方式,中国学者对美国的证据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逐步将其引入中国的司法实践。

(2)影响美国证据法的引入,使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更加规范,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也促使中国司法机关提高证据审查标准,增强司法公正性。

(3)启示借鉴国外法律制度,应注重本土化改造,使之与本国法律体系相适应。

在借鉴过程中,要注重吸收有益经验,避免盲目照搬。

2. 德国公司法(1)借鉴过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借鉴德国的公司法,尤其是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

通过引进、翻译和研讨等方式,中国学者对德国公司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逐步将其应用于中国企业的治理实践。

(2)影响德国公司法的引入,使中国企业的治理结构更加完善,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它也促使中国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

(3)启示在借鉴国外法律制度时,要注重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3. 澳大利亚环境保护法(1)借鉴过程自21世纪初以来,中国开始借鉴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法,尤其是在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方面。

劳动合同法解读8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8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994 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最新情况及各国的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最新情况及各国的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最新情况及各国的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迄今为⽌最成功的国际贸易领域实体法统⼀⽴法。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以阿拉伯⽂、中⽂、英⽂、法⽂、俄⽂和西班⽛⽂书写,各⽂本具有同等效⼒。

1988年1⽉1⽇该公约正式⽣效。

公约的成员国⾄今(2020年12⽉24⽇),该公约共有96个成员国,分别是:中国、美国、⽇本、意⼤利、德国、希腊、法国、澳⼤利亚、俄罗斯、巴西、加拿⼤、埃及、以⾊列、匈⽛利、荷兰、新西兰、波兰、新加坡、西班⽛、⼟⽿其、越南、丹麦、挪威、葡萄⽛、⽩俄罗斯、捷克共和国、芬兰、奥地利、哥伦⽐亚、⽐利时、智利、伊拉克、墨西哥、⼤韩民国、朝鲜民主主义⼈民共和国、阿根廷、瑞典、罗马尼亚、蒙古、乌克兰、瑞⼠、⽼挝、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贝宁、波斯尼亚和⿊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布隆迪、喀麦隆、刚果、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多⽶尼加共和国、厄⽠多尔、萨尔⽡多、爱沙尼亚、斐济、加蓬、佐治亚州、加纳、危地马拉、⼏内亚、圭亚那、洪都拉斯、冰岛、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亚、列⽀敦⼠登、⽴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塔尼亚、⿊⼭、北马其顿、巴拉圭、秘鲁、摩尔多⽡共和国、圣马⼒诺、塞尔维亚、斯洛⽂尼亚、圣⽂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巴勒斯坦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乌⼲达、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尔共和国、赞⽐亚。

其中危地马拉(Guatemala)是加⼊CISG时间最短的缔约国,其于2019年12⽉11⽇交存加⼊书,CISG于12个⽉后第⼀个⽉的第⼀⽇对其⽣效;即CISG将于2021年1⽉1⽇期起对其⽣效。

公约的保留条款为了尽可能多的扩⼤公约的接受程度,公约就相关事项规定了保留。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稃大学硕十学位论文’’锄沁’’斜啪∞’打册印弦’印’咖附矗柳如’丘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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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啪糟圩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的所有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

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字盏叁∑期年月日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上秽火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绪论论文的背景与意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补救方法等问题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实际程序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其突出的优点和典范性为各国买卖合同立法提供了吸收、借鉴的范本中罔《合同法》的制定就是其中一例。

《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

我国没有专门的买卖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和分则中买卖合同一章中这部分是与公约相对应的内容。

由于《合同法》借鉴《公约》之处甚多二者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但仔细推敲起来又存在很多细节上的差异性这就很易造成迷惑与误读。

鉴于此许多学者将二者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这两部法律文件的某些相似性分析了一些差异性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对于某些热点问题如预期违约制度比较风险转移制度比较等更是研究者甚众相关学术成果也较多。

但也存在一些研究上的薄弱环节如关于交单业务的比较提前交货规则的比较第三方行为负责的比较等领域很少有人涉及。

即使是对研究得比较多的某些问题有的也存在归纳不到位结论不明晰的问题。

因此笔者广泛搜集了资料对两部法律文件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了逐条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并分析了出现差异的原因及二者的优劣相信将有助于加深对《公约》与《合同法》的理解尤其是对《合同法》某些不足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希望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国际商事 合同法

国际商事 合同法
• 量规按用途分为如下几种: • (1)工作量规 • 工作量规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检验工件用的量规,它的通规和止规分
Hale Waihona Puke 别用代号T和Z表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6. 1 概述
• (2)验收量规 • 验收量规是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使用的量规。工厂检验工件时
,工人应使用新的或磨损较少的通规;检验部门应使用与加工工人用 的量规型式相同但已磨损较多的通规。用户所使用的验收量规,通规 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大实体尺寸,止规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 小实体尺寸。 • (3)校对量规 • 校对量规是校对轴用工作量规的量规,以检验其是否符合制造公差和 在使用中是否达到磨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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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但在实际应用中,极限量规常偏离上述原则。例如:为了用已标准化 的量规,允许通规的长度小于结合面的全长;对于尺寸大于100 mm的 孔,用全形塞规通规很笨重,不便使用,允许用不全形塞规;环规通 规不能检验正在顶尖上加工的工件及曲轴,允许用卡规代替;检验小 孔的塞规止规,常用便于制造的全形塞规;刚性差的工件,由于考虑 受力变形,也常用全形塞规或环规。
• 轴用量规称为卡规或环规,它的通规是按轴的最大实体尺寸设计的; 止规是按轴的最小实体尺寸设计的,如图6. 1(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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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光滑极限量规的标准是GB/T 1957-2006,仍适用于检测国标《极限 与配合》(GB/T 1800 )规定的基本尺寸至500 mm,公差等级IT6至 IT16的采用包容要求的孔与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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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的如下规定: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那些特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具有两个特点:(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

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问题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合同的形式以及试用期等做了一个粗略的规定,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没作具体规定。

合同签订技巧

合同签订技巧

上盖章回传甲方。由于乙方未按期交货,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
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案例点评] ·成立,因为传真件可视为数据文件的原件,合同成立。
·不成立,因为只有原件有效,传真件无法确认。 11
[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
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 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委托代理人:袁××

期:2011年5月10日

方:安徽独山水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

期: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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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案例启事] 怎样防范合同盖章风险? 合同成立、生效、有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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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再现]
在盖章的合同书上注明“此合同作废”该合同是否生效? 2011年7月24日,甲与乙签订加工承揽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乙为 甲设计、加工、安装霓虹灯总价7万元,合同履行期限为2011年8月17日 至2011年8月25日,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总 价款30%的违约金。乙在合同书上加盖了公章,并交由甲的业务员带回。 2011年8月1日乙业务员从甲处取回加盖甲的公章的合同,但甲在合同上 注明“此合同作废。”双方对于甲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进行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按合同支付违约金2.1万元。
提出的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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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怎样约定交货期限?
[案例再现]
合同未定履行期,二年后还能要求履行吗? 2009年3月长兴大发贸易公司与浙江枫桥水泥公司签订水泥买卖 合同,合同约定大发贸易公司向水泥公司订购水泥4千吨,每吨250元, 交货方式:通知提货。结算方式:款到发货。合同订立后长兴大发一 直未提货。11月水泥行情爆涨到每吨450元,长兴大发要求按每吨250元 单价提货4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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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合同法篇一: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澳大利亚合同法是秉承英国合同法而建立的,因此它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

正统的澳大利亚法并不赋予诚实信用一般性的作用,而是就其所发展的具体规则进行适用,所以,在澳大利亚诚实信用应该称为规则而不是原则。

就合同法而言,澳大利亚法并不从一般性条款来着手解决因合同而带来的不公平结果,而是针对不同的问题求助于更具体的方法。

首先,很多具体的合同法早已开始运用诚信的观念。

在具体的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合伙合同等合同中,即明确根据诚信设定了合同义务,另一些合同则引用默示条款设定了诚信义务,如劳动合同。

其次,越来越多的制定法体现了诚信的要求,影响到了澳大利亚传统的合同法。

最后,澳大利亚法院发展了各种法律原则来对缔结合同的行为进行控制并对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绝对性加以限制。

尽管在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实践中,明示或默示地使用“诚实信用规则”已经超过10年了,但是关于诚实信用规则的具体内涵仍然有着不小的争议。

在澳大利亚,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个关于诚实信用规则的统一定义。

很多人认为它的具体含义要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的解释。

广义的诚实信用的概念一般认为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双方协作(合作)、公平、公正。

这种定义被认为是不清楚、不准确的。

因此有人认为定义什么是不诚实信用会显得更实际些。

这就是经典的Summers的关于诚实信用的“排除定义”(Excluder),即通过例举出什么行为是不诚实守信的,进而确定何种行为属于诚实信用。

这种理念实际上也被澳大利亚司法实践所接受,比如汉堡王公司诉饿杰克公司(BurgerKingCorpVHungryJack'sPtyLtd2001)一案(在本案中,汉堡王与饿杰克签订了澳大利亚特许经营权的合同,饿杰克被要求在获得汉堡王的允许下,需要每年开办四家汉堡王快餐店。

但是汉堡王后来决定自己开店,因此拒绝了饿杰克开新店的要求。

在没有汉堡王的允许下,饿杰克便没有继续开新店。

随后汉堡王以饿杰克没有继续开新店为由而终止了合同并且将饿杰克告上了法庭。

但是法庭最后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合作义务,此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诚实守信行为而判汉堡王败诉)。

但是澳大利亚著名大法官AnthonyMason的观点则更具有普遍的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从而得到法学界普遍认可并遵照执行。

他认为“诚实信用规则”应当包含以下三点:第一,为达到合同的最终目的,当事人有义务相互合作(即对承诺本身忠诚);第二,行为需要诚实守信;第三,需要合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

这个观点重点强调了在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需要考虑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当事人自己的权益而去满足他人的利益。

这种诚实信用的要求是让当事人承认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当事人双方都需要考虑彼此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权益一定是要在认可的合同条款规定之下所能够达成的。

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研究,澳大利亚法律界对诚实信用规则的含义达成如下基本共识。

合作/协作诚实信用规则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共同协作。

合作义务就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需要按照协商好的合同条款,履行其彼此协商合作的义务,从而最终达成合同目标。

共同协作义务作为诚实信用规则的内涵,在法律上被正式承认是在1881年的MackayvDick一案中。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挖掘机的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都要互相配合检验挖掘机的效用,在挖掘机运送到买方之后,买方要在特定的时间之内测试挖掘机,如果买方在挖掘机的测试中发现挖掘机没有达到双方所约定的要求,买方可以在两个月之内退货。

但是在买方收到挖掘机之后并没有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测试,就要求退货。

因此,卖方起诉买方违约,要求买方接受机器并支付相应费用。

法院最后判决买方败诉。

法官认为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彼此合作的义务。

在此案中,买方有义务配合卖方测试挖掘机,但是实际买方却没有履行配合的义务,因此买方违反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要互相合作的义务。

此后,法律界普遍认为“合作义务”应该纳入到合同法中,并且是诚实信用的一个内容,而应该被广泛的加以适用到合同的履行之中。

在汉堡王公司诉饿杰克公司(Bur-gerKingvHungryJack'sPtyLtd)一案中,NSW的上诉法院再一次支持了合作义务属于城实信用规则这一理念。

诚实诚实信用规则的第二个含义是诚实。

在澳大利亚,这种诚实信用的含义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法律和合同的明示条款与司法判例之中,但是在法条方面却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诚实信用的具体规定。

通常法界认为诚实的定义可以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这种诚实的义务是一种客观的感知。

比如在《买卖物品法》(SaleofGood)有这样的规定:“无论一个行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只要这个行为被认为是事实上的诚实的行为,那么此行为就被看做是符合诚实信用规则的。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是要缺乏敌意的(Lackofill-will)。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不能是有意的欺骗,当事人需要确信自己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

最后,还有一些定义是专门针对特别法的。

例如《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1914》(CrimesAct1914(Cth))规定煽动性的行为只有当其是诚实信用的才被允许。

法典的第二章还例举了不属于诚实信用的几个行为:危害安全的行为或者对抗联邦国家的行为;帮助敌对势力的行为;引起暴力、制造公众混乱或者扰乱公共社会的行为等。

其实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只涉及前两个含义,即主观诚实和客观诚实。

主观诚实就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当事人主观意志上要诚实守信,不能有任何刻意的隐瞒。

客观诚实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必须表现为诚实守信,这一点一般是由法官通过案件的具体证据做出判断的。

一般学者都认为,虽然主观诚实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但绝不是一个充分条件。

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客观诚实才是判别当事人是否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依据。

如果一个当事人主观上是诚实的,但如果他的行为被认定是欺诈的,那么也要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规则。

合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要合理的考虑到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目的或者前提来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诚实信用的,不只要考虑此种行为是不是诚实的,更重要的还要考量此种行为是不是考虑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到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财产受到损失,身体受到伤害等等,那也被认为是违反诚实信用规则的。

换句话说,在一个合同中,由于当事人需要履行义务,同时还需要行使权利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考虑彼此的利益,这样才能最终达成合同目的。

如果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当事人的权益,那么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为谁都不想自身的利益受损。

笔者认为此种含义的确定,可以让合同履行的更加顺畅,更加公平、公正,从而更加体现诚实信用规则。

篇二:关于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建议信Word count: 1539Our Ref:20 August XXClient Name:Client Address:By Email:Letter of AdviceDear Client,Thank you for seeking advices for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business venture. Based on your statement of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nd national laws we would like to comment as follows.1. Instruction: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we undertake is to answer your question at the aspect of law. We assume that all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re truly mentioned by you and remain unchanged until this letter is being provided. We will not promise any rate of return and it is your responsibility to investigate the financial and commercial aspect of this business venture. We strongly suggest that you review relevant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judge the expected profit, risk or loss of the business carefully through a properly qualified and experienced accountant before you proceed with this business. We assume that you have completed evaluation of the financial aspect of the business. Besides, you should read and understand this letter wholly.2. Disclaimer: We will not be responsible when one of the following occurs: (1). Financial losses due tothat you ignore the evaluation of financial and commercial aspects; (2). You provide untrue information; (3). Relevant circumstance changed before this letter is provided and can not be predicted reasonably; (4). Force majeure;(5). Law or policy is changed; (6). You misunderstand our advice or you do not read the letter wholly; (7). Other ueasonably known or predicted circumstances occur.3. Possible forms a business venture may adopt: You may organize your business 本人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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