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汽车维修法律法规

汽车维修法律法规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汽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第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分类标准实施。
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其具体许可事项是:(一)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三)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汽车维修和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解读

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解读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解读2005年,原交通部颁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10年来,该规定对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该规定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和变革,10年之后,交通运输部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做出修改,并于2015年7月23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15年8月8日起发布并施行。
修改后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有10处变动,本文就相关修改内容进行分析。
(1)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
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这意味着强制指定4S店维修等要求将被视为违规,今后车主修车可以自主选择修车的地点,此举打破汽车4S店垄断,或许会给汽车经销行业带来一系列的变革。
其实,汽车维修也是一种消费,是托修方接受汽车维修企业提供的服务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这点其实早在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条例》第十四条就已经规定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此次修订也意味着在全国各地授权的4S店和主机厂不能再限制消费者到综合性汽车维修企业去修车了。
未来政府主管部门如果完善了具体的执行方法,严格要求汽车4S店执行,那么汽车4S店就必须作出变革,例如把主要利润板块从汽车售后再移到汽车销售端,或者改变现有的汽车售后格局,降低配件及工时价格,提升服务质量,让车主愿意自主选择4S店的维修保养服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诺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为了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发育环境,切实保护维修用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对维修质量作出明确承诺,并向服务对象公开。
因此,本条规定,企业应公示质量保证期。
本条还规定了承诺质量保证期的原则,即在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企业可以作出更加有利于用户的承诺,且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里程和时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以通过承诺为用户提供更高的质量保证期,作为吸引消费者的引导信号{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充分体现企业实力。
当然,更重要的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践诺,以维护企业诚信,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2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可自由选择修车点新规决定,对____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其中,强制指定4S店维修、维修只能换原厂配件等要求被视为违规。
据了解,修改意见中,比较受关注的有三项。
第一,车主可以自由选择修车地点。
规定显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维修点保养或修车。
第二,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新规还称,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今年____月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如果汽车生产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被通报,并提请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关车型CCC认证证书。
维修成本有望降低“看来以后我可以自由选择维修店给我的极光做保养了,这样我每年的维修保养费会省不少。
”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买车时,4S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其后续保养维修必须在相关品牌4S店做,不然出了质量问题厂家不负责。
“我去4S店正常做一次小保养需要____元左右,做____万公里的大保养则需要____元左右。
”刘先生表示,这还不包括维修,如果车子遇到一些小问题,维修一次随便都要几千元甚至上万元。
羊城晚报记者昨日采访一汽车维修厂的技术经理了解到,刘先生的车型在该店做一次小保养仅需____元左右,做一次大保养则需____元左右。
也就是说,在汽车修理厂的维修费用会比4S店便宜五成左右。
“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款车在维修店维修保养都会比在4S店做低。
”一大型连锁维修店的技术经理称。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精选16篇)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公司设备管理的要求,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和使用安全,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维修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
二、管理责任:办公室是此规定的主要责任部门,车队队长为管理办法的执行与监督人,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三、主要内容:3.1办公室管理:维修项目进行审核;签订维修协议;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3.2车辆保养、维修:3.2.1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必须依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凡违章驾驶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车辆负责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3.2.2车辆检验。
办公室需提醒或安排车辆使用人或司机人员于规定日期,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办公室未尽到管理责任,需负担相应管理责任;车辆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车辆使用人或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车辆负责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3.2.3日常维护。
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应每日检查、维护(如补充机油、加冷却液、轮胎的维护)、保持车辆清洁,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办公室随时监督检查。
如发现未维护、未检查、清洁差导致车辆损坏由车辆使用人或使用部门负责(例如缺水、缺机油引起发动机损坏等),认真填写《车辆日常保养维护记录》。
办公室将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罚。
3.2.4定期检查、正常保养。
办公室计划安排车辆使用人或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或将车辆送合约检修单位进行定期保养。
公司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三个月)进行一次保养。
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燃油滤芯、机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检查、保养电路系统。
——每行驶/运行10000公里/1000小时,清理吹扫或更换空气滤芯。
如需缩短保养间隔里程或时间,应视车辆本身状况和工作量、使用状况及工作环境等来确定,由使用人申报,办公室负责审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行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促进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机动车维修管理活动,包括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公正诚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持续改进管理水平,确保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和安全监控等方面,确保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维修过程、维修内容和维修结果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采用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维修项目、维修价格和维修期限等信息。
第二章机动车维修资质管理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申请获得机动车维修资质。
资质申请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和经过审核。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获得机动车维修资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对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技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维修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机动车维修技术和维修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维修过程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预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活动,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机动车维修服务与责任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提供质量可靠的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解释)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释义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体现立法的主要意图。
本条确定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二是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四是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汽车维修市场的崛起,1986年12月交通部联合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颁发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86)交公路字956号)。
按照此文件规定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继组建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对汽车维修业实行了有效的行业管理,规范了市场准入原则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不断推行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了汽车维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与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
机动车维修行业的问题频频被曝光。
特别是2002年,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栏目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导。
反映了我国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着维修人员素质不高、维修作业不规范、维修技术资料匮乏、个别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以及无证经营等等现象。
这些,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维修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修理的状况不少见,但是关于机动车修理管理的规定有什么饿呢?下面是第一为你整理的20xx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盼望对你有用!20xx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爱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平安,爱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体现立法的主要意图。
本条确定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二是爱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机动车运行平安,爱护环境,节约能源;四是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健康进展。
一、关于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汽车修理市场的崛起,1986年12月交通部联合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颁发了《汽车修理行业管理暂行方法》((86)交大路字956号)。
根据此文件规定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继组建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汽车修理管理机构),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对汽车修理业实行了有效的行业管理,规范了市场准入原则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不断推行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了汽车修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了汽车修理业持续、快速、健康进展。
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与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依旧存在。
机动车修理行业的问题频频被曝光。
格外是20xx年,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栏目对机动车修理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导。
反映了我国机动车修理市场存在着修理人员素养不高、修理作业不规范、修理技术资料匮乏、个别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以及无证经营等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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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km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km 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km 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km 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km 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咸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km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km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规定》确立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其根本出发点,一是保护车主利益,二是引导维修企业不断提高维修质量,确保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安全、环保、能耗性能达标。
该制度的建立,是“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理念的
又一体现,是本规章立法上的一大亮点。
本条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完整地确定了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不同车辆种类与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及专项修理不同深度的作业项目的维修质量保证期。
对最高级别的维修——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质量保证期确定为行驶里程20000km 或100日,摩托车的质量保证期为行驶里程7000km或者80日,其他机动车的质量保证期为行驶里程6000km或者60日。
在行驶里程和行驶日期指标的匹配上,基本按照汽车每日行驶180-200km、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每日行驶90-lOOkm推算。
这一质量保证期指标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兼顾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不同利益,基本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尤其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主流媒体都对该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政府关注百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好政策,给予了很高期望。
我们一定要把这项制度落实好、实施好、维护好。
2.明确规定了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两个指标,按照惯例,以先达到者为准,《规定》照此执行。
3.确定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计算方法。
《规定》规定,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开始,至质量保证期满结束。
这里的“维修竣工出厂之日”应当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