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适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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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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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并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刑罚的条款,但是,正是这样独特的量刑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产生了诸多疑惑。

一,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显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对于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只能采取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而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二,对危险驾驶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可否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由拘留后转为逮捕,也不能直接予以逮捕。因此,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拘留后,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再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拘留期限内完成审

判。诚然,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案一般是现场查获,单人单案,案情简单,司法机关在最长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从侦查到审判的程序也是可能的。况且犯罪嫌疑人常常不是本地人,一旦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往往不能及时通知到案,无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这样的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有四种处理结果,其中第(二)项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可见,公安机关对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后,才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而不能将被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甚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该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但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就可以变更为逮捕;特别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逮捕一种强制措施。可见,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

重的,就可以予以逮捕,而不必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0年8月28日发布《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其中第九条、十七条和二十四条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由此可见,此时人民检察院并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进行审查,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五十七条审查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况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只要“情节严重”,无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批准逮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庭审理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

何谓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哪些情况下可以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1]10号)

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当然,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充分考虑其犯罪的情节、可能判处的刑期,及时作出判决,坚决防止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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