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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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龙玉其

《现代日本经济》2011年第6期

内容摘要: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了国民年金制度、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和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日本针对不同的职业群体建立了不同的年金制度,公务员的养老待遇要相对高于私人部门。二战以后,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建立了基于国民年金基础上的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并采取了诸多改革措施。影响日本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因素主要包括:人口老龄化严重、经济的曲折发展、行政体制的改革。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日本;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影响因素

日本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全民皆年金、全民皆保险的目标。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与地方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两个系统,并且,全体国民拥有国民年金的制度基础,既体现出了公务员作为普通国民的身份,又突出了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随着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都进行了改革。

一、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公务员有国家和地方之分,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也分为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地方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这里主要介绍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国民年金制度、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

(一)国民年金制度

国民年金制度是一项面向全体国民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与其他国民一样参加日本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和待遇方面与其他群体同等对待,体现了国民完全平等的原则。凡是20-59岁之间的日本国民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年金制度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个体经营者及其妻子、20岁以上的学生,以及5人以下小型企业的职员(一号保险人);第二类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加入者(二号保险人);第三类为第二类保险对象的配偶(三号保险人)。

国民年金的待遇领取与缴费年数有关,领取国民年金需要缴费25年以上。国民年金的缴费采用固定数额缴费的制度。第一类被保险者由本人直接向地方政府缴费,第二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直接由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保险机构直接向国民年金的机构转账,个人不需要直接向国民年金的保险机构缴费。国民年金的资金来源三分之二由第一号保险人与第二号保险人缴费,三分之一由国家财政负担(原来的计划),目前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已经提高到二分之一。

不同类型的待遇领取资格和待遇计发有所不同。国民年金的老年待遇领取资格主要包括:在年龄上,原则上需要满65岁,60岁以上可以领取,但需要相应降低养老金数额;加入国民年金计划的年限需要在25年以上,其中保险缴费的免除期间也计算在内。关于老年待遇的标准,以20岁至60岁之间缴费或视同缴费满40年计算,缴费时间在25年以上,少于40年的计算公式为:标准年金额×(保险费交纳月数+半免保险费的月数×2/3+免除缴费月数×2/3)/(参保年数×12)。加入国民年金制度40年的人员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67000日元的最高金额养老金。遗属待遇的领取资格包括:需要是国民年金计划的成员,而加入国民年金的期间,需要达到2/3以上的缴费年限。遗属待遇的支付对象是死亡人员的妻子及子女,领取遗属待遇的子女需要在18岁以下或为身体残疾者。1995年遗属年金的数额为每月6.5458万日元,每年78.55万日元。如果还有符合条件的子女,另外加算遗属年金,每人每年22万日元。[1]35-36

(二)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是依据《国家公务员互助公会法》建立的,该法于1958年7月开始实行。主要对象包括国家公务员、旅客铁道公司,日本烟草,日本电话等公司的员工。互助公会负责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的资金筹集和待遇发放等业务工作。

国家公务员年金的缴费由公务员和政府缴费组成,总缴费率为15.2%,其中个人和政府各负担一半,即7.6%。此外,国家财政还负担全部的国家公务员互助年金的管理费用。

国家公务员互助年金制度的待遇支付包括三类,老年待遇、残疾待遇和遗属待遇。老年待遇即公务员退休共济退休金,包括一般待遇和特别待遇,一般待遇是指符合国民年金老年待遇给付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在65岁时可以获得公务员共济年金的老年待遇,未达到65岁公务员需要进行相应减扣。特别待遇是指符合国民年金老年待遇领取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在60岁时,可以获得特别待遇,特别待遇的数额为退休共济养老金+加薪部分养老金。残疾待遇包括残疾养老金和一次性残疾待遇。国家公务员的残疾互助养老待遇根据残疾程度支付:一级残疾养老金为退休共济养老金×1.25+加薪部分养老金;二级残疾养老金为退休共济养老金+加新部分养老金;三级残疾养老金为退休共济养老金。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会员的残疾待遇最低额为552900日元。一次性残疾待遇为退休共济养老金的两倍,最低为999000日元。遗属待遇即支付给国家公务员遗属的养老金,遗属待遇的支付顺序依次为配偶和孩子、父母、孙子和孙女、祖父母,遗属养老金为公务员退休共济养老金的四分之三。

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在大藏省的监督下,由中央机关、各省、厅组成机关共济公会,自办公务员年金的短期支付及各种福利业务。各国家机关机关共济公会联合成立“国家公务员共济公会联合会”,办理国家公务员年金的长期支付及各种福利业务。中央机关互助公会与联合会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二者没有相互隶属关系。

地方公务员互助年金的法律依据是1962年起开始实施的《地方公务员互助公会法》,主要针对地方公务员。缴费比例为17.7%,其中公务员个人缴费8.8%,地方政府负担8.9%。

(三)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

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是为长期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补偿而建立的,为退休公务员提供一次性的待遇支付,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2]17-19主要依据1953年制定,1992年修改的《国家公务员退休津贴法》,由中央人事院负责实施。公务员退休津贴主要包括一般退休津贴和特殊退休津贴两类。一般退休津贴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公务员退休津贴,包括三类:针对工龄未满25年的普通退休者津贴;针对工龄在25年以上正常退休人员的长期连续津贴;针对减员或因公伤残、死亡人员及家属的调整性退休津贴。特殊退休津贴是指部分国家公务员不适用《劳动基准法》、《般员法》及《雇佣保险法》,需要以退休津贴的形式支付的解雇津贴、停雇津贴、失业待遇等津贴,特殊退休津贴分为两种情况:非预期退休者的退休津贴和失业者退休津贴。主要针对那些在达不到《劳动基准法》、《船员法》和《雇佣保险法》标准的一般津贴,以退休津贴的形式支付。

(四)比较与评价

要了解公务员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异同,需要了解整个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制度,强制要求全体国民加入,而且全体国民完全平等对待,目前约有7000万人参加这一制度;第二层次为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制度,主要针对企业雇员与公职人员,第三层次为自愿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厚生年金基金、新企业年金基金;此外,还包括了商业养老保险制度。

在国民年金这一基础养老金制度的基础上,不同职业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同的。第一,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地方公务员共济年金主要依据《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法》,私立学校教员共济年金主要依据《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法》,农林渔业团体共济年金主要依据《农林渔业团体共济组合法》。第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管理,厚生年金主要由厚生劳动省统一管理,各类公职人员的共济年金由不同的共济公会具体负责。第三,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险待遇有所差别(见表1),其中公务员比企业雇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要高一些,不过,企业雇员还可以参加厚生年金基金,提高其待遇水平。

表1不同雇员年金制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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