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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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监督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监督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监督 一、概述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屠宰检疫(宰前检疫、屠宰).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疫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管理措施。 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作用 动物检疫通过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和处理,达到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扩散,提高肉食品安全水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1、促使动物饲养者接受或者自觉开展预防接种等防疫工作,提高免役率,从而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促进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申报检疫,合法经营。促进产地检疫,防止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2、防止患病动物和染疫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通过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病,禁止患病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3、是消灭动物疫病的有效手段,许多疫病都是通过检疫发现的.通过检疫,查阅动物疫情的记录,整理、分析,能及时、准确、反映动物疫情的流行分布状态,为制定动物疫情防治规划和防疫计划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4、维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对外贸易,通过对进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时发现患病动物或染疫动物产品,把损失降到最底。 5、保护人体健康,通过检疫,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防止人畜共患病流行和蔓延,保护人体健康。 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特点 动物检疫有六大特点:1强制性:动物检疫不是一项可做可不做,或愿做不愿做的工作,而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实施的.2须有法定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法律授权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定机构。3、动物检疫员应按照法定的检疫项目和检疫对象进行检查,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对各环节的检疫工作项目,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如《动物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种用、乳用、役用动物检疫规范》(GB16567)、〈奶牛厂卫生规范〉(GB16568)、以及索证、验证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检疫项目实施检疫。目前动物种类繁多,因此,根据各种动物疫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及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用途,由国家及地方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必须对某些重要的动物疫病进行检疫,这也就是常说的法定的检疫对象.如种用动物(马、驴:鼻疽、马传贫等、牛:口踢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等)、屠宰动物、乳用动物、役用动物、演义动物、观赏动物和实验动物。 4、须按照法定的检疫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动物检疫具有科学性和依法管理的特点,其决定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检疫方法和判定标准。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动物检疫必须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进行操作和判定,如《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动物检疫操作规程》。5、须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检疫结果。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和《病害动物极其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348)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后,应根据检疫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其处理方式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设定。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应做如下处理:封锁、隔离、扑杀、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并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胴体还应加盖有检疫处理方法的专门印章,如“高温”、“销毁”等,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6,须出具法定的检疫证章及标志。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动物检疫证明是法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畜(货)主只有持检疫证明依法经营动物、动物产品,才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盖验讫标志是动物检疫工作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由农业部统一格式,定点印制,逐级发放,专人管理。检疫员必须按规定填写、使用、加盖或加封检疫证章及标志。检疫证明的种类有三种:一是书面证明,包括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消毒证明;二是检疫印章,目前主要使用滚筒式印章,主要用于动物胴体;三是检疫标志(检疫朔标、检疫不甘胶),用于小动物和分割肉类以及粘贴动物产品的外包装。 四、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产地检疫的概念和意义 产地检疫是指县境内流动的畜禽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所实施的检疫.通过产地检疫能够及时发现患病动物、染疫动物及其产品,防止其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产地检疫,可以促进基层免役工作,实现防、检结合和以检促防。因此,产地检疫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生产、方便流通具有重要的意义。 2、产地检疫的制度 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既要求动物饲养场、饲养户和经营者在出售或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前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派出机构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检后,派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制度是依据《动物防疫法》制定的,它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为此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这一制度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 3、如何报检和报检时间 (1)报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合理的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定报检处(点),同时,把报检处(点)的地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编制通讯录,发给动物饲养户和经营者.(2)时间: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4、产地检疫的实施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畜禽畜禽产品产地检疫管理规范》(DB23/465)等对产地检疫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5产地检疫项目: (1)产地检疫项目包括:免役接种、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和动物来源。查验免疫档案及免疫耳标、临床检查、实验检验。 (2)动物产地检疫出证:完成了上述规定的产地检疫项目后,检疫员应在出售或调运前3日内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工作,对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抓好产地检疫工作是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因为产地检疫人员对本地疫情最为了解.若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无疑能极大地提高产地检疫的质量;若不坚持原则,以亲情、人情决定检疫结果,或以权谋私,加受或重复受费等,会引起检疫工作在老百性心目中的执法地位,造成检疫工作的混乱,也易造成疫病流行。因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对产地检疫工作监督管理。 五、出县境动物检疫 出县境动物检疫是指对运出县境的动物所实施的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出县境动物检疫的受检动物种类与产地检疫一样,既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人工饲养、合法扑获的野生动物。从用途上看,这些受检动物包括各种用途,如屠宰用、种用、乳用、蛋用、役用、实验用,以及比赛、演出、观赏、赠送等。只要这些动物运出境,都必须实施出现境动物检疫。它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离开县境前的审办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阶段,或称出现境动物检疫阶段;二是运输途中的监督检查阶段;三是种、乳用动物运至目的后的隔离观察 。出县境动物检疫以产地检疫为基础,只有产地检疫合格的才能实施出县境动物检疫。 六、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货主报检后对启运的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查物,既检查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是否与有关证件相符,以及该批动物产品是否正常,是否染疫、变质、是否加盖、粘贴验讫标志和检疫标识等。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同一货主、同一品种、同一去向和同一运载工具的动物产品可出具一张出县境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其有效期一般为1-2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运输途中若发现动物产品腐败变质,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在指定站点卸下,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监督下,由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跨省引进精液、胚胎、种蛋的,到达输入地后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七、怎样审办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对需运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所在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办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报检时间在启运前3日内;携带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货主报检后,应及时确定检疫时间和地点,作好相应的检疫准备并通知报检人。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及时出具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并收回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一货主、同一品种、同一去向和同一运输工具装运的动物可以出具一张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在出具检疫证明前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到达目的地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运载工具中的粪便、垫料、污物等监督做无害化处理。并验证、查物。验证既检查是否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证件是否规范,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物既检查动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有关证件相符及临床检查动物是否健康。经检查发现有疑似染疫动物、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应根据情况进行抽检、重检、补检和消毒。 八、宰前检疫、待宰检疫、屠宰检疫 (一)宰前检疫: 1、验证。查验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免疫耳标(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耳标管理办

动物检疫、检测的目的和要求

动物检疫、检测的目的和要求

85 2021.6 中国畜禽种业
与经验交流
检疫管理办法》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 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并附有检疫合格标志, 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照 《病害动物及 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疫情 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疫情报告 管理办法》 等及时上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并按有关规定处 理。动物检疫工作要做到4个到位:产地检疫到位、屠宰检疫 到位、仪器设备到位、队伍素质到位。岀售运输或供屠宰、饲 养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在离开饲养地、 生产地前都要按规定的 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凡拒绝、逃避、抗 拒动物检疫的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动物检疫 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督监测等内容。 1产地检疫
牛常见的寄生虫有蛔虫、肝片吸虫、绦虫、牛虱、牛脾、 牛疥螨、牛附红细胞体等;要根据临床症状判断寄生虫种类, 做到有的放矢。 3.3正确选用驱虫药物
选用高效、 低毒、 经济、 使用方便的驱虫药才能达到理想 的驱虫效果;常用的畜禽驱虫药物有伊维菌素、毗喹酮、硝氯 酚、氯苯胍、阿苯达唑、阿维菌素等。
3.4定期驱虫
供屠宰的动物凭产地检疫证明等有关手续,经驻厂(场) 官方兽医监督检查证物相符、手续齐全方可进入屠宰场。对病 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宰前检疫的方 法和步骤及处理方法同产地检疫遥 2.2 宰后检疫检验
宰后以感官检疫、检验为主,必要时辅以实验室检验。感 官检疫检验指官方兽医通过一般观察,即可大体判断胴体、肉 尸和内脏是否正常以及屠宰动物所患的疫病范围,具体方法为 视检、剖检、触检、嗅检。化验室检验凡是感官检疫检验对某 些疫病发生怀疑时和按规定进行兽药残留检测时或对判断有腐 败变质的肉品是否还有利用价值时,可用化验作辅助性检验, 然后做岀综合性判断, 其方法为病原检验、 理化检验、 血清学 检验。宰后检疫检验的程序一般是头部检疫检验、内脏检疫检 验、肉尸检疫检验三大基本环节,家禽家兔检疫程序一般是只 进行内脏和肉尸两个环节的检疫检验,猪的宰后检疫检验程序 即头部 (蹄) 检疫检验、 皮肤 (皮张) 检疫检验、 内脏检疫检 验、旋毛虫检验、肉尸检疫检验,屠宰场的兽医卫生检验员和 驻场官方兽医应严格执行屠宰检疫检验规程,认真贯彻畜禽屠 宰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等畜禽屠宰检疫 检验规程,做好动物屠宰检疫检验工作。 2.3宰后检疫(检验)结果及处理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多措并举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多措并举

物疫情 的严 竣形 势 ,堵 源截 流 ,全 面
推 进 动 物 产 地 检 疫 工 作 , 笔 者 认 为应 多措 并 举 。
动 物 密 集 的 坝 区 农 村 可 实 行 进 村 入 户 检 疫 ,规 模 养 殖 场 ( ) 养 殖 小 区动 户 、 物 饲 养 集 中 ,动 物 出 栏 数 量 大 , 适 宜 开 展 进 场 入 厩 的 规 范 化 检 疫 。 规 模 养
管 部 门 应 明 确 其 执 法 主 体 地 位 ,切 实 改 变 防 、 监 、检 一 体 , 防 、 检 合 一 和 撒 并 检 疫 监 督 机 构 的 做 法 ,建 立 腱 全
( ) 报 检 点 检 疫 针 对 广 大 农 二 民 居 住 分 散 、 千 家 万 户 散 养 动 物 的 实 际 ,产 地 检 疫 应 结 合 各 乡 、 村 农 户分 布和 交 通 运输 分 布 情 况 ,科 学 设 置 、
( 医 ) 门 在 接 到 报 检 申 请 后 应 迅 兽 部 速 指 定 相 关 检 疫 ( 医 ) 员 到 场 进 兽 人
行 检疫 。
得 上 岗证的 协检 员 ,实行 一 年一 考核
制 度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 不 适 合 继 续 担 任 协 检 员工 作 的 应 进 行 调 整 ,选 拔 充 实素 质 较 高 的 防 疫 员 进 入 协 检 员队 伍 , 以 保 持 和 增 强 基 层 检 疫 队 伍 旺 盛 的 战 斗 力 和 工 作热 情 。
督部 门指 定 的 乡镇 兽 医站 进 行 管 理 , 负责 对报检 点 工作 的检 查、监督 、指
导 和管理 。
重要 内容 ,搞好 动物产 地检 疫 ,对 于
促 进 动 物 防 疫 工 作 ,提 高 腱 康 养 殖 水 平 ,保 障 动 物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有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 在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的 重 视 下 ,动 物 产 地 检 疫 工 作 不 断 加 强 , 以 检 促 防 、以 法 治 疫 方 略得 到 贯 彻 落 实 , 保 障 了 畜 牧 业 生 产 的 腱 康 发 展 和 畜 产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 然 而 ,面 对 国 内 外 动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10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现将《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及《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3.《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4.《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5.《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为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第三条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鹿、狮、虎、豹、狐狸等。

小动物是指犬、兔、貂;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蟹、虾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蛤蚧等其他动物。

第四条输入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按《进境动物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根据中国与输出国政府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或检疫要求,在输入动物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派遣动物检疫人员赴输出国执行检疫任务,所需费用由输入动物的货主或代理国承担。

第六条输入大中饲养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60天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抵口岸前15天报检。

第七条输入的大中饲养动物须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一)动物调运检疫程序l、申报。

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动物调入审批报告单。

2、核批。

由镇(乡)、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批准后方可调入。

3、隔离观察。

动物调入后,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及时逐级报告调入情况,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隔离观察21天,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经营。

(二)动物产地检疫程序1、动物在离开产地前3天报检;2、由动物检疫员现场检疫;3、出具产地检疫证明;4、换发出县境检疫证明。

(三)动物屠宰检疫程序1、屠宰检疫前的准备;2、宰前检疫;3、宰后检验;4、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与免疫耳标;5、胴体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程序l、申报。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与工人,能够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

2、审核。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收到申请报告与《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

3、发证。

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1、立案、调查与决定在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有两种程序,一是简易程序。

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农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备案;二是一般程序。

凡发现或者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农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动物防疫监督所领导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农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

入境动物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流程为了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入境的动物必须办理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

动物检验检疫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

入境动物需要办理的检验检疫手续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办理检疫审批。

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

检疫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地方检验检疫局预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终审。

两级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是办理境外预检。

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

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

三是办理检疫报检。

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地方格检验检疫机构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

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是办理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是整个动物检疫的主要环节。

在货物抵达进境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船或到货物停放地进行现场检疫,通过核对货证、查验运输记录、现场检查和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将不合格货物阻截于国门之外。

动物产地检疫存在问题及对策

动物产地检疫存在问题及对策作者:冯兵健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20年第33期冯兵健最近几年,随着畜牧养殖产业的迅猛发展,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动物疫病防控压力日趋增大,各种新型的传染性疾病不断出现,原来已经控制的传染性疾病,又呈现爆发流行的态势。

2018年下半年以非洲猪瘟为代表的重特大传染性疾病在我国很多省份爆发流行,对生猪养殖产业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严格落实动物产地检疫,能够有效防范大病动物向市场流通或者向屠宰领域流通,及时发现疫病及时处置,将动物疫病控制在萌芽阶段,避免疫情扩散蔓延造成更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近期,为全面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从源头上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2019年3月初,兴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把动物及动物产品源头关、出证关、运输关、信息对接关和执法关,严格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官方兽医按照动物检疫操作规程,对辖区屠宰场和活畜交易中心进行监管。

截止目前,完成了38.1万头猪、9180只羊、1060头牛、88.9万只鸡产地检疫,99.94万头猪的屠宰后产地检疫,为广大市民群众吃上安心肉打下了检疫基础。

同时,兴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安排专业技术能力突出的兽医专业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技术监督指导,为基层养殖场户降低养殖疫情影响,提高养殖收入提供了帮助。

1、养殖规模大小不一,难以实现集中检疫最近几年兴平市的集约化规模化养殖产业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从总体的发展情况来看,中小规模养殖占据主导地位,规模化养殖只占到40%左右。

因为集约化程度相对较低,养殖规模较小,养殖较为分散,基层检疫分所人员较少,工作经费不足,交通不便,使得基层辖区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难度较大,各项产地检疫工作制度不能够严格规范开展,不能够落实到位。

2、官方兽医的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基层地区的畜牧兽医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能力不足的现状。

由于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艰苦,福利待遇等多方面的影响,很多基层地区的官方兽医,工作积极性较差,不主动,专业知识常多年没有更新换代,平时难以有机会接受培训教育,主动学习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及检疫法律法规的意识不足,造成官方兽医在从事产地检疫工作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执法不到位,执法不合理,执法机构改革等因素,助长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X u m u s h o u y i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杨贵钦为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重要保障即是强化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即是动物产地检疫。

对于产地检疫,主要是指县境内流动的畜禽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进行的检疫工作。

借助产地检疫工作,能够及时针对其中存在的不足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对传染源有效消灭,对传播途径切断,优化基层免疫工作。

本文就此对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是现代畜牧业。

衡量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即是畜牧业占农业的比值。

发展畜牧业过程中的重点工作即是动物防疫工作,且产地检疫在动物防疫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如果忽视动物疾病,很容易阻碍畜牧业进一步发展。

借助产地检疫,有利于督查动物免疫工作,同时也能够明确本地区的畜牧业生产水平以及市场信息。

一、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不足1、防控体系不足一些养殖场在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工作不细致,相关的设备设施完善性不足。

还存在一些养殖场在布局、建设以及配备设备的过程中,未结合当前的动物防疫要求,会将养殖人员的生活区域、工作区域与动物生产区域混合,缺少空间划分工作,也未设置隔离区,如果出现动物疫病,很容易在养殖场内快速扩散疫情。

还有部分养殖场的专业养殖知识有待完善,多是基于自身经验开展不同方面工作,应用粗放式管理模式,出现动物疫病后并不能进行妥善处理。

2、消毒工作不充分对于现阶段动物产地检疫而言,消毒工作落实情况不足。

养殖散户是现阶段畜牧养殖业重要组成部分,养殖散户缺少对养殖场所消毒工作的重视。

一些养殖户虽然开展了消毒工作,但未严格遵守消毒管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消毒的作用。

3、检疫人员职业素养有待提升在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过程中,一些工作人员未充分认识自身职能的作用,在产地检疫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

对于动物检疫工作人员而言,应当保证较强的责任意识。

产地检疫工作涉及广泛的工作范围以及较大工作量,如果工作人员不重视上述工作,很容易导致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养殖场管理制度(6篇)

养殖场管理制度一、自觉遵守《____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积极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合元宝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三、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抽样和监测。

四、引进和出售畜禽时,积极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方引进和出售,并对引进畜禽进行隔离观察,经检疫确无疫病才并入大群饲养。

五、建立健全兽药及生物制品的购买和使用制度。

不购买和使用来历不明兽药产品及生物制品、假劣兽药及生物制品、禁用药、人用药和无进口兽药许可证的进口兽药,认真做好购买和使用记录。

兽药和生物制品保存堆放时,按照兽药和生物制品说明及物理特性,分类堆放。

如需要冷冻的药物和生物制品则按照要求放入冷冻柜,要求避光的则放入暗室。

六、从事畜禽养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遵守下列行为:(一)不违____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饲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不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潲水饲喂畜禽;(三)不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四)不用垃圾或塑料等作为燃料煮潲水、取暖和煮饭;(五)人畜(禽)居住分开、畜禽养殖分开;(六)不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七、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配备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____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____年以上;种畜禽场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八、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

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屠宰场管理制度(五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时,必须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入场动物必须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九、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存档备查。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____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临床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_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的,患病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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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真背胶,高1.5米,宽2.7米,最上面加一句标语: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确保畜产品质量安
全(最左边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
横山县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一、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检疫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按
照规定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依法设立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
二、动物凭产地检疫证明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凭产地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出售和运
输。
三、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设立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提前报检。
1、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报检;
2、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报检;
3、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四、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设立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做好登记,并
及时指派动物检疫人员(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
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识;实施现场检疫的动物检疫人员应当在检疫证明上签字或者盖章,并
对检疫结论负责。
五、动物检疫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实
施产地检疫,并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做到字迹清楚、不漏项目。
六、动物检疫人员在实施产地检疫时,要认真核查调运畜禽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
到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在检疫证明上表明相关畜禽的免疫情况;对屠宰、出售、运输
的猪、牛、羊还必须查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
七、对不按规定申报动物产地检疫,擅自屠宰、出售、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县级卫生
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检疫中发现疑似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时,应按规定程序、渠道、方式及时向县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做好控制、扑灭工作。
九、动物检疫人员应认真做好检疫记录及各类表格的填写登记和档案整理工作,确保完整规
范。
(后面还有4页,看后删除此句)
横山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人员职责
一、实施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按照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及出具的证明
负责。
二、宣传贯彻执行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
三、协助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照规定程序、方式、渠道报告动物疫情。
五、协助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检疫中发现患病(疫病)动物或者染疫动物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出售、运输,并责
令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按规定程序权限实施处罚。
八、做好检疫记录,健全检疫档案,管好票据证章,上报相关报表。
九、检疫中发现疑似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时,应按规定程序、渠道、方式及时向县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做好控制、扑灭工作。
横山县动物产地检疫制度
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二、检疫员必须到场(户)检疫,并做到证物相符。
三、检查免疫情况(强制免疫病种是否免疫,有无免疫登记册),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当地
是否非疫区。
四、进行动物群体检查,主要包括:静态、动态、食态、粪便等情况。
五、个体检查:群体检查时检出的异常个体或抽样(5%—20%)检查的个体,主要检查:体
温、脉搏、呼吸、渗出物等情况。
六、对检查合格标识、免疫档案齐全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七、在产地检疫中检出的染病动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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