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商号与商标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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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的关系处理办法是什么

商标与商号的关系处理办法是什么

商标与商号的关系处理办法是什么商号就是指的⼚商字号是企业特定的⼀种标志。

商标是在商品上的图形或者⽂字等的标志。

商标与商号的关系处理办法是什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商标与商号的关系处理办法是什么⽴即进⾏保护性注册。

虽然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不得与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是由于商号通常只是在特定区域内具有⼀定的排他性,⽽商标是全国性排他,因此你公司不能阻⽌他⼈注册商标。

但是如果他⼈注册商标后,构成对你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你公司可以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使⽤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但是使⽤并不⼀定是指使⽤在商品上。

商号与商标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名字⾥包含了产品的承诺”,消费者通过商标或商号认识企业。

企业通过商号与商标向消费者传达信息。

商号与商标是架⽴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

没有商号与商标,消费者便难以区别市场上繁多的商品及服务,难以建⽴消费信赖。

但是,商号与商标这两种权利之间却存在⼀定的冲突。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起出现在同⼀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个组成部分或同⼀内容,但有时⼜不是。

商号和商标在作⽤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1)商标主要是⽤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或⾝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注册和使⽤,具有专⽤权。

其专⽤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权。

其专⽤权在所登记的⼯商⾏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商号权仅⽐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法保护。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探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救济摘要:商标与商号权不仅用以区别不同的商品、服务和商事主体,而且还承载着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为争夺市场而出现的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也愈演愈烈。

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成为当下迫切的任务。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权利冲突;救济途径一、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表现形式商标权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某个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能力。

商号权是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所享有的权利。

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因为商号与商标具有相似性,导致两者在使用上常常会发生混淆,从而引起商业主体利益上的冲突。

从司法实践上看,两种权利的冲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先注册的商标与后登记的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的商号,造成消费者混淆。

第二,先登记的商号与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将与他人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第三,在国外将他人的著名商标这侧成公司名称,而后来在境内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原因(一)历史原因——文化传统首先,我国数千年的传统道德和文化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即使我国现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仍保留着较浓的传统封建主义色彩。

其次,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和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体制,带俩的影响就是大大削弱的法律的权威性,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靠政策办事,依人不依法等现象。

即便是法律调整的领域,其方式方法也主要是行政命令,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调整方式。

在这不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竞争下,部分厂商受利益驱动,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也就出现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二)现实原因——经济利益可以说,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既有“善意撞车”,也有恶意搭车”。

前者是指登记商号或商标者并不知道他人已经将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商标或商号;后者是指行为人明知某文字是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商号而将其用作自己的商号或商标。

企业商标和商号一体化

企业商标和商号一体化

企业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策略研究商号是指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它与商标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产权,同属知识产权的范畴。

厂商可用商号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注册商标。

如我国的“张小泉”、“全聚德”、“盛锡福”等文字商标都来自于商号。

同样,企业将自己的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亦可成为自己的商号,如我国的“健力宝”、“万宝”等商号均来自于企业知名度较高的商标。

国外的“可口可乐”、“丰田”、“松下”、“波音”等也是商号与商标统一的典型范例。

可见,实行商号与商标一体化,对商号权与商标权统一保护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自己的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一项重要策略。

一、实行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的必要性商号是商事主体为表明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所使用的专有名称。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可见,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

商号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其识别价值不仅在于能促使商事主体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改善经营作风,增加商号中的商誉含量,而且在于方便公众的消费选择,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商号权应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商号侵权纠纷不断发生,商事主体的商号权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商号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商号法律制度由《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名称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多数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制定的,其中很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制,企业对其核准登记的名称只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

这使得不同商事主体的商号权不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其中有的是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有的是在省级行政区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还有的是在市级或县级行政区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商标权和企业商号冲突的法律平衡

商标权和企业商号冲突的法律平衡

商标权和企业商号冲突的法律平衡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为了最大程度追求利益,甚至不惜牺牲他人合法权利,“傍名牌”等知识产权纠纷愈演愈烈,其中,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热点。

但是调整该种冲突的法律规范却呈现出层次混乱,司法操作力度不够的特点。

本文在分析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成因以及我国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试图在平衡二者冲突的法律制度构建上找到一个平衡点。

[關键词] 商标权商号权利冲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案件屡屡发生。

商标与商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受不同法律的调整。

但目前我国尚无比较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调整,关于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规定多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中,实践操作性不强,导致了行政执法及司法部门对同类案件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也不能起到有效地预防作用。

本文试图在分析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此类冲突案件的构想,以期对此类纠纷的预防及处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所谓商标权与商号的冲突,是指将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登记使用,或是把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相近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从而在二者主体之间通过分别行使商标权和商号权而产生冲突的情形。

这些权利冲突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为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商号;二为将他人商号注册为自己商标;三是当他人注册商标和自己商号并非同一文字时,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其中以第一种权利冲突居多。

商标权和商号的纠纷,会给生产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首先它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购买自己喜欢的品牌商品时难以分清哪个才是自己认可的真正的商品或服务;其次也可能会损害了经营者的信誉,当消费者难以分清相同的商标或商号是何种关系时,很容易将二者牵连思考,从而把责任都归咎于正当的经营者身上;最后其最终的可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一旦司法机关对商标或商号纠纷判决一方败诉,并停止使用商标或商号的裁决时,败诉方在企业发展上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为他人作了“嫁衣裳”。

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商标和商号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载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是企业的重要财产。

然而,在商标注册和商号登记中,存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的原因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在现行的商标注册和商号登记制度下,商标的注册是依据“先申请、先审查、先登记”的原则进行的,即先申请商标的人享有优先权。

而商号登记则是依法登记商号名称,确立企业的经营主体身份。

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同,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工商局负责商号登记,这就导致了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造成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商标注册和商号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不完全一致,造成了信息不对称。

另一方面,商标注册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而商号登记相对较快,这间接导致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滞后性。

此外,商标和商号命名的不同灵活性也可能造成冲突,一个商标可能对应多个商号。

针对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 预先进行商标商号查询: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企业应该进行全面的商标和商号查询,确保所申请商标与已存在的商号没有冲突。

这可以减少后续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2.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和个人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商标的注册和商号的登记,注重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避免侵权行为。

3. 提升商标注册效率:商标注册流程可以简化和加快,减少注册时间,缩小与商号登记时间的差距,从而避免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

4. 完善制度框架:商标注册和商号登记机构可以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降低登记冲突的风险。

5. 强化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应依法加强商标和商号的执法力度,保护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因冲突而产生的纠纷。

总之,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是当前商标与商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应如何解决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应如何解决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应如何解决商标是在商品上的图形或者文字等的标志。

商号就是指的厂商字号是企业特定的一种标志。

如果当商标和商号产生冲突的时候该怎么办呢?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应如何解决?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应如何解决1、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案件的解决机制若在先商标权利人起诉的是商标侵权案,则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2、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案件的解决方式在先商号权利人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可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有效阻止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由此可见,阻止商标确权关键是看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在先商号权利人还可通过商标无效程序撤销在后商标,或者起诉在后商标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

若启用商标无效程序,它和商标异议程序及法律适用类似。

若启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则要求在先商号权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在先商号权所从事业务与在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此外还要求在后商标权具有攀附在先商号达到混淆目的的恶意。

在上文中,我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案件的解决机制和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案件的解决方式,希望能够对您解决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浅析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浅析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界难点和焦点问题。

通过对商标权的概念、商号权的含义、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与类型介绍,进而分析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在此基础之上提出解决冲突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商号权;冲突;商标权一、概念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企业的字号。

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商号是企业的名字,商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

商号是企业的名字,企业通过商标向大众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

商号和商标是外界认识企业的“媒介”。

企业以商标与商号的形式向外界传达信息。

若缺乏商标和商号,消费者则几乎没法分辨市场上众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更无法创设消费信赖。

但与此同时,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也存在着冲突。

何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以上权利主体因权利范围的重叠或交叉而产生的利益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1]具有主体的相异性、客体的同一性、权利的合法性等特点,其实质为利益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作为权利冲突之一,是由同一权利客体产生的两种或以上相互冲突或冲撞的权利的现象。

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当中最为出,是由于商标权和商号权归属于不同的两个或以上的民事主体,并由此而导致的权利主体间利益相冲突的现象。

二、两者冲突的类型及其表现形式不同的划分标准,则划分出不同的类型。

第一,冲突的权利的有无瑕疵,将此划分为无瑕疵的权利冲突和有瑕疵的权利冲突两种类型。

[2]第二,根据主观因素——当事人有无恶意,将此划分为善意权利冲突与恶意权利冲突。

第三,根据冲突权利之间有无竞争关系,将次划分为有竞争性的冲突与无竞争性权利冲突。

在现实生活当中,这两者之间的冲突矛盾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先注册的商标与后登记商号相冲突,即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其实是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或是与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过于相似,使公众无法辨别两者之间的区别,给公众造成误认或误解。

这种冲突方式现今十分常见,如国内外众多商标商号侵权民商事诉讼案件大多由于商号的抢注而造成的。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救济途径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救济途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步步推进,国家对经济体制的不断升级改革,市场资本愈加活跃,市场范围不断扩大。

由此,作为市场主体身份象征的商标、商号的重要性显现无疑。

正因如此,商事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识对占领市场、扩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市场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不断发生。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界定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所谓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现形式。

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在从事经营服务过程中,对商号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商标权的定性,争议颇大,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双重性质说”。

其中“双重性质说”较为全面地把握了商号权的性质。

该说认为,商号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

一方面它与商事主体的人格相连,有识别功能,具有人格权属性;另一方面它具有使用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而获益,是商事主体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而商标可以有文字、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构成。

由于,对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权利冲突的形式基础就在于此。

具体而言,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2、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

如何更好利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相互结合维护企业利益

商号是一个商事主体与同类商事主体相区别的标志,还代表着商事主体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权利,是商事主体在市场中信誉的载体,是商事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各国法律都要对其加以特别调整,把它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这就是商号权。

商号权,包括商号的使用权和商号的专用权。

商号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使用经登记的商号,他人负有不得妨害的义务。

商号专用权是指权利人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权利,其实质就是商事主体对其商号的独占权、垄断权。

一、商号权的性质商号经登记后便产生商号的专用权。

学理上一般认为,商号权属绝对权,而非相对权。

但这种权利到底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则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商号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可转让性。

所以应划入财产权的范畴,属于知识产权。

二、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对企业名称作了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二款规定:“法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民法在人身权一章确认商事主体拥有商号权,对其侵犯构成侵权行为。

我国也制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商号的登记和保护制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也有原则性的规定。

在国际保护方面,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作为成员国,我国有义务保护国内、国外的公司名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条将厂商名称与专利、商标等并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

”依此规定,商事名称可作为商标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从而能够实现对同一标示多层次,多角度的保护。

对侵犯商号权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措施,要求其承担不同的责任。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侵犯商号权的行为施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近似。
从 学 理 角度 上 来 看 , 商标 与 商 号 具有 相 似 性 。商号 是 一 个 企业 的标 记 , 商标 则是 产 品或 服 务 的标 记 。到最 后商 品或 服 而 务 又会 指 向 企业 , 当然 会 和商 号 联 系起 来 。 也 从 企 业 形象 上 来 看 , 者 并 没有 本 质 区别 , 属于 企 业 的 两 都 识别标志。而现实情况是。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 , 商标和商号 分别 保 护 , 商号 领 域对 商 标 不 予保 护 , 商标 领 域则 对 商 号 在 在 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 商号与商标 在 现 实 中 往往 是 相 互 交叉 与 包 容 的 目前 来看 ,两权 的冲 突 。 主 要 是 在先 商 号 与在 后 商标 以及 在后 商 号 与在 先商 标 的冲 突 。 ( ) 二 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 冲突的另一个原 因是商标 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 由不 同的法律调整, 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四 、结 论 商标 注 册 由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 统一 注 册 , 而企 由于我国关于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 比较 业 名称 由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负责 。 现 ( ) 国目前 尚没有系统化的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 冲突 散 乱等 原 因, 实 中存 在很 多 商标权 和 商号 权保 护 的法律 问题 , 三 我 而 现有 立 法 并 不能 解 决相 关 侵权 的很 多 问题 。 者认 为 , 须 笔 必 的 法律 规 定 。 妥 相 关 规 定 散见 于 《 民法 通 则 》 商 标 法》 《 不 正 当竞 争 从 完善 法 律规 定 和健 全 制度 体 系方 面 进 行变 革 , 善 解 决商 标 、《 、反 否 法》 《 业 名 称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注 册 权 与 商号 权 的冲 突 问题 , 则将 严 重 影响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 、企 、最 商标、 企业 名 称 与在 先 权利 冲 突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北京铸 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司 ) 定》 以及 其他 若 干 法 规之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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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谈谈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与解决 谈谈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与解决 作者 杨玉熹 引言 商号,是指一个企业的字号。企业的名称中包含着商号。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可以这样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 商号和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曾戏言,即使可口可乐公司在一夜之间被大火化为灰烬,依靠可口可乐这一品牌,公司可以很快东山再起。商号与商标领域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商号与商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产品,表现出自己独立的价值。 商号与商标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名字里包含了产品的承诺”,消费者通过商标或商号认识企业。企业通过商号与商标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商号与商标是架立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没有商号与商标,消费者便难以区别市场上繁多的商品及服务,难以建立消费信赖。但是,商号与商标这两种权利之间却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问题的产生 案例:1991年,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1994年,台湾蜜雪儿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以“蜜雪儿”三字作为商标注册。1998年,台湾蜜雪儿以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名称中的“蜜雪 2

儿”与原告商标“蜜雪儿”相同,但如何调整这一关系,法律没有规定。而且,对企业名称登记的异议也不属于法院管辖。但是,法院同时认为,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应将作为企业名称的“蜜雪儿”作为图样和标牌单独突出使用,该公司的此种使用行为构成了对台湾蜜雪儿开发有限公司得不正当竞争。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司有权在产品、包装物及经营场所使用该公司名称。为此,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原判。 在“蜜雪儿”一案中,充分暴露了我国有关商号与商标法律的冲突与漏洞。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这样,商号与商标两权冲突的问题就出现了。上述“蜜雪儿”一案便是最好的例证。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注册在先商标被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了登记。 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被作为商标注册。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使企业面临这样的风险:由于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以其商号注册为商标,因此,其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由自己承担。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商标与商号的相似性:对商标权保护的扩展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两者都是区别产品或服务并引导消费者识别企业的标记。一般而言,公众将企业名称与商标混同,并不加区别。从企业形象的角度看,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属于一个企业的识别标志。 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指的是两者的作用相似,即在区别产品或服务上进而在对消费者的引导上作用相似。比如生产商将商号突出标示于产品、说明书、广告及宣传册、包装物以及营业场所等地,在这种情况下,商号与商标已很难区分,消费者根据这些标志,同样可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及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商号的使用,来引导消费者的选择。 3

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在服务商标领域体现得更为明显。由于服务商标并没有一个物质性的载体,它的使用负载于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之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商号、企业名称或其简称即其服务商标。很难想象在服务行业内,一个企业在商号、企业名称及其简称之外,又使用一个与其商号、企业名称及简称无关的商标。《尼斯协定》将服务商标分为八类,包括广告、金融、电信、运输、教育、修理、餐饮等服务。在这些领域,服务商标和商号很难区分。服务业的特性,使商号对消费者的引导作用丝毫不亚于服务商标。从服务商标的起源上看,服务商标实际上是对企业商号的商标化,是服务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标记权利,而将商标保护的领域从产品扩展到服务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商标与商号在现代社会,商标表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商标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致于各种识别标记如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都想挤进商标的行列。商标范围的这一扩展,已成为世界性的共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已把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列入保护范围。商号与商标的区分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对商号与商标的统一保护。 (二)商号与商标的分别保护 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企业名称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商标和企业名称是并行的制度。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不括及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括及商标。 我国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限定了一个较为狭窄的范围。《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条规定,限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范围,在另一方面,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限定了范围。 从商标侵权的角度看,《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很狭窄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该条规定并未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扩及企业名称的范畴。对于该条第四项,也没有其他法律予以补充性的规定。 4

对商标权的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他人注册商标在先,并不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从这条的规定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于使用与注册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或内容的企业名称,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上也仅限于企业名称的范畴,并未扩及商标领域。《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此可见,《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他人企业名称登记在先是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这条规定是对企业名称保护的正面规定,此中也没有禁止已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企业名称登记。 如一家河南省企业将其名称注册为双星鞋业公司,按照中国法律,该企业可以获得注册。该企业有权在其生产的鞋上标明双星鞋业。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不构成侵权行为,青岛双星不能获得赔偿。由此引申的是对中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条块分割的质疑。条分割指商号与商标的分别保护,块分割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级别区域进行。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弊端。 5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除了上述原因外,利益驱动也是重要的原因。一个企业如果能以知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则节约了大量的费用,分享了后者所属企业开拓的市场。这种行为,属于经济学上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对市场有很大的损害,它破坏了市场中正常的竞争秩序,使整个市场走向无效益。同时,它也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公平原则。 三、解决两权冲突的途径 由于商号与商标的分别立法,致使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很容易导致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市场的效率。因而,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保护商号与商标权、维护市场效率的必要。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解决两权冲突有下列两种途径: (一)驰名商标上的保护 对于商号与商标,驰名商标的规定突破了现行的分别立法体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商号领域。 对于驰名商标,世界各国均给予较一般商标权为优的保护。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撤销。”根据该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及企业名称。 依据驰名商标的规定进行权利保护,有很多限制: (1)欲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要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办法,只有符合该规定规定的条件,一个商标才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此外,依据该规定,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其他部门均无权认定。 (2)《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对〈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给予的解释是,“一、‘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其中‘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是指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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