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再念紧箍咒新增平台贷款限投保障房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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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不断出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屋抵押类贷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不够审慎规范,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屋抵押经营行为,加强房屋抵押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客户准入关,坚持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目标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前提条件,从严审核其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用程度、诚信状况。
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只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因素,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目标客户。
二、严格抵押物准入制度,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安全、合法、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拟抵押房屋的审查和评估,根据其价值、使用年限、变现能力等,审慎选择抵押物并合理确定抵押期限和抵押率。
严禁接受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落实抵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强化对抵押物的动态监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抵押物管理办法,针对各类抵押物的性质、特点等,合理设定不同抵押物的监控方式、内容和频率。
对于房屋类抵押物,应按照双人实地原则,至少按季对其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持续跟踪。
2014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三、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拉动我国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但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个人住房贷款违规问题较多,甚至出现“假按揭”贷款,严重损害商业银行和金融消费者利益。
如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于市场竞争及经营绩效考核需要,简化贷款条件,不规范操作,使得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假按揭”贷款会取银行资金;个别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伪造贷款抵押物他项权证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贷款相关要件,骗取银行贷款等。
为防范和控制“假按揭”贷款,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范“假按揭”贷款风险目前,“假按揭”贷款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
各行要重视“假按揭”贷款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要严格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6]54号)要求,从制度设计、流程再造、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银监办发[2014]203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3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为改善“三农”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有效缓解了农村贷款难问题,但部分地区贷款保证担保风险突出。
为切实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保证担保贷款应以借款人具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基本前提。
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条件、诚信记录及相关财务信息,有效防范借款人主体信用风险。
不得因提供保证担保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得单纯依靠保证担保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严格保证人主体资质能力审核。
全面调查保证人资信状况、授信情况、授权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相关信息,准确评估保证人实际代偿能力,确保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所设保证担保具有法律效力且易于实现。
调查应认真尽责,不得简单以材料审核代替对保证人的当面审查和实地调查。
明确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条件,严格遵守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等监管规定。
三、审慎核定保证人可担保额度。
可担保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水平、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已对外担保情况等因素准确测算,严防过度担保。
如单一保证人可担保额度不足以实际代偿,应及时补充其他增信方式,如实行多人共同保证或追加抵 (质)押物实行混合担保等,确保风险补偿足额到位。
四、切实加强农户和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一、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定义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是指银行在房地产行业的贷款余额与该银行总贷款余额的比例。
通常情况下,监管部门对银行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设定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风险。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包括:1. 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风险分类、评估和控制,确保房地产贷款的风险可控。
2. 贷款审查要求:对房地产贷款申请审查要求更加严格,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资产情况、还款意愿和能力等要进行全面评估。
3. 资金占用要求:对房地产贷款的资金占用要进行有效规范,确保合理利用资金,防止因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高导致资金占用不合理。
4. 监测和报告要求: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情况。
5. 限制要求:监管部门会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设定上限,银行需要严格按照上限进行管理。
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必要性1. 防范金融风险:房地产市场波动大、周期长,风险性高。
监管部门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的风险暴露,防范金融风险。
2. 保护金融安全: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高会带来金融系统不稳定的风险,会对金融安全造成危害。
通过严格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可以保护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
3. 促进金融稳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合理管理可以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防止金融体系因房地产风险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4.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合理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可以引导银行更加谨慎地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实施方法1. 制定监管指标: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风险状况和金融系统稳定情况,设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的监管指标。
2. 增加风险加权:对于风险较高的房地产贷款,可以增加相应的风险加权,提高银行对于风险较高房地产贷款的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2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4•【文号】银监办发[2009]34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各项贷款增速迅猛,尤其是各类项目贷款增长快、管理不到位、行业集中度高、风险隐患大,应引起高度关注。
现将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一、主要风险点(一)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增速过快。
今年以来,为确保经济增长,各级政府大量筹集资金用于当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农合机构政府平台公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激增。
截至7月末,农合机构发放政府平台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分别为1552亿元和1238亿元,增幅分别高达89.7%和63.1%,分别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68.6和42个百分点。
从地区来看,政府平台公司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江苏(13.73%)、广西(13.27%)、四川(13.02%)、广东(12.88%)、陕西(6.78%),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9.7%;房地产开发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省份,广东(24.5%)、上海(12.9%)、江苏(9.8%)、天津(5.4%)、贵州(5.3%) 5省份合计增加额占全国新增总额的57.9%。
(二)项目贷款管理不规范。
一是借款主体资格不合规。
如甘肃省今年新增10笔政府平台公司项目贷款中,8笔由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直接作为借款主体;新增142笔房地产开发贷款中,13笔共计金额3680万元是自然人直接作为借款主体。
二是资本金账户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省份农合机构未建立规范的项目资本金账户管理制度,对资本金未实行专户管理,自有资金与贷款资金在同一账户混淆使用。
银行违规放贷危害金融稳定监管部门需加大力度整顿
银行违规放贷危害金融稳定监管部门需加大力度整顿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银行的快速增长,银行违规放贷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这种违规行为给金融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大力度来整顿银行业。
本文将详细讨论银行违规放贷的危害以及监管部门应该采取的措施。
银行违规放贷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规放贷会导致信贷风险的积累和扩大。
银行的违规行为通常是以放宽放贷标准、忽视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及不充分核查抵押品等方式实施的。
这种行为使得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受到严重的威胁,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其次,银行违规放贷会损害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
银行的违规放贷通常是以特殊的身份或关系为依托,将有限的贷款资源倾斜给特定的个人或企业。
这种特权行为将导致金融资源的不平衡分配,打破市场的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
最后,银行违规放贷还会加剧金融风险的传染性。
一旦某家银行违规放贷,其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可能会波及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
如果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这种违规行为,一家银行的风险将会蔓延到整个金融系统中,从而产生系统性风险,对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问题,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力度来整顿银行业,以维护金融稳定。
首先,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银行的日常监管和审查。
加强对银行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监督,确保银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防范银行违规放贷等行为的发生。
其次,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银行内外部的信息披露和监督。
银行应该向监管部门和公众及时披露其放贷情况和风险状况,监管部门则需要对这些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银行的贷款业务符合规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建立完善的处罚和激励机制,对于违规放贷的银行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以起到惩戒作用。
同时,对于严格遵守法规、积极配合监管的银行,应该给予适当的激励,包括减免监管费用、提供优惠政策等,以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风险防控。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风险控制要求。
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二、加强出资比例管理。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四、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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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再念紧箍咒新增平台贷款限投保障房
核心提示:银监会还罕见地发布惩罚机制,对于去年下半年继续违规发放平台贷款的,将追究发放机构“一把手”的责任。
在严控信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借贷冲动将在今年受到进一步抑制。
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1月21日向本报透露,银监会已在近几天的一个场合向商业银行下达要求,让各银行在2011年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增长,“仅允许平台贷款在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适度新增。
”
同时,针对四类平台贷款,此前银监会已经详细拟定平台贷款风险权重计提要求,将在2011年一季度火速展开。
银监会这次还罕见地发布惩罚机制,即对于去年下半年继续违规发放平台贷款,以及接受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的,银监会要求严肃追究贷款发放机构“一把手”及总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全覆盖”背面的现金流游戏
此前,银监会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清理整顿已持续了将近两年。
至于成效,五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招行、中信两家股份制银行披露的数据颇为漂亮。
截至去年11月末,工、建、农、中四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分别为8300亿、7186亿、6600和4197亿元,其中借款人自身现金流占其应还本息的比例100%的全覆盖比例,分别高达75%、56.5%、59%和50%;招商银行1300多亿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全覆盖占到89%。
而根据各地银监局的数据,甘肃、黑龙江、海南、重庆和北京省市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全覆盖比例分别高达99.7%、99.5%、91%、87.2%和71.3%。
不过,接近上海银监局的人士向记者透露,上海地方融资平台信贷量还是比较大,大概占到信贷总额的近三成,其中现金流全覆盖比重不足四成。
“现金流游戏,全在土地抵押。
”上述国有银行信贷管理部人士在解释上海与其它省市的这一反差时说,“有的省市在计算现金流时,把一些证件不齐全的土地也一股脑全算进去,而上海要求要严格很多,证件不全一律不能算入现金流。
”
一位股份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则认为,是否为全覆盖,是一个可紧可松的概念,比如一条地铁耗资50亿,10年内票务收入不够覆盖,50年就足够了。
“高铁项目,如果严格按照现金流评估一定是难以覆盖的,但大家都不会认为高铁会成为烂帐。
”
“银监会已三番五次提示风险,一些金融机构依然我行我素,不少地区的平台贷款已经出现逾期不还、担保不兑现、集中到期等突出风险苗头。
”一位接近银监会的人士表示,目前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已经转向2012-2013年的还款高峰。
“限投保障房”可行性几许
正是针对平台贷的上述问题,银监会这次才提出空前严厉的要求——在2011年里只允许平台贷款在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适度新增。
但这一条的最终实施程度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保障房的规模能有多大?”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反问,以建行为例,2010年累计发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44.3亿元,比年初增加31.4亿元,与其披露的7186亿平台贷款规模相比,占比微不足道。
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针对已发放的和2009年及以前所签项目合约下的分期贷款,要严格落实贷前、贷中、贷后审查。
银监会强调,“对于经平台、银行、政府三方认真签字确认的全覆盖类贷款,不再列为平台贷款,改作一般公司类贷款,按商业化原则运行,做好贷时和贷后检查管理。
”
对于现金流量为全覆盖且拟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这意味着解放。
如果上述各上市银行披露的全覆盖数据属实,则前景一片大好,按规定,这部分贷款只需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提。
对于剩余的三类贷款,即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银监会要求今年各行要严格遵守平台贷款风险资本和拨备的新要求,即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今年自一季度起就坚决做到分别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提高资本占用成本。
在不良贷款分类标准方面,此前已经明确规定,如果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不足贷款本息的120%,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良贷款。
如果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所有同类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良贷款。
这次,银监会在此基础上再下筹码,对正常和关注类中实际隐含较大风险的,要严格按照标准重新认定,该降则降,相应加大次级和可疑类的占比。
要确保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对于短期内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也必须制定分年补提计划,确保2-3年内补足,其间内的差额要对资本做相应扣减。
银监会此次亦罕见地引用了惩罚机制,不仅要求“一把手”责任制,即针对去年下半年继续违规发放平台贷款,以及接受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贷款发放机构“一把手”及总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要对上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整顿,代偿性风险大且整改又不力、情节严重的,将发布叫停令。
“还本期限不得超15年”
与融资平台贷款相伴相生的,是地方政府借钱的周期越来越长,条件越来越苛刻。
据监管机构统计,截至2010年末,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速连续19个月保持在30%以上,同期短期贷款增速则急速下降到个位数乃至负数。
“中国经济是投资拉动型增长,投资又绑架了银行信贷,因此中长期贷款占比高居不下。
”某股份制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分析。
这些中长期贷款又在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火力发电、高速公路、港口、民航和高速铁路建设等领域大量沉淀。
“这些行业负债率过高,非核心主业整治远未到位,而银行收益率很低,风险议价能力十分有限,甚至出现巨额固定利率长期贷款的情况,开展这类领域的信贷业务应充分预估风险。
”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
对此,一位大型银行江苏分行负责信贷的人士颇有感触。
这位人士曾参加过江苏某地级市主管金融的副市长召集的一次会议,那是为当地一个地铁项目融资的会议,副市长要求各家银行鼎力支持,但条件颇为苛刻,贷款期限三十年,而且还要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
在地方政府的强大压力面前,银行如果不做这个项目就意味着放弃当地市场,如果做,“风险大大的。
”
面对这些越来越牛气的地方政府,为了控制贷款中长期现象的风险,银监会上周已要求大力推进中长期贷款合同的整改,补签相关贷款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
银监会规定,对于新发放的非基础设施类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还本期限不得超过15年。
原则上自项目建成投产起,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