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

华硕女孩黄静事件读后感及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2006年2月9日,21岁的大三女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两万零九百元,买回来的当天,黄静就发现电脑有问题,蓝屏死机没有办法开机。
她几次把电脑送到华硕维修部送修,在一次维修过程中,华硕工程师将她电脑中的原装2.0G cpu更换成2.13G cpu,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为此,她请来了母亲的朋友,曾经任中华网笔记本频道总监的周成宇。
周成宇说,工程样品处理器性能不稳定,是严禁销售给用户的,华硕在维修过程中给黄静换了一个工程样品处理器,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之后两天,周成宇正式成为黄静的代理人,开始了与华硕的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周成宇和黄静提出,向华硕索赔500万美金,并提出,如果和解失败,将会把此事向媒体曝光。
几次谈判两方都没有达成和解,而在最后一次3月7号的谈判中,周成宇和黄静当场被警察带走,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
在被关押十个月以后,黄静被取保候审,随后海淀区检察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黄静被无罪释放。
黄静聘请了律师,向海淀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出示的刑事赔偿确认书中认定:黄静的行为是维权过度,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归纳及其评析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和客观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不外乎以下几种,笔者将司法实务中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一一列举之。
1、一般性(典型)敲诈勒索举例:案例一(以下简称“冰红茶索赔案”):2003年7月2日在江苏省某市做生意的李某到某晚报杂志社投诉说,自己先后于同年5月和6月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的冰红茶,里面都有苍蝇。
李某说第一次发现后立即就向生产厂家投诉,该公司总部派人来处理,向李某赔偿1000元现金。
第二次发现苍蝇后,李某再次向该公司联系,对方不但拒绝赔偿,反而说上次的事情还没完,并说要追回“赔偿”的1000元钱。
李某将后一次买的瓶子里有苍蝇的冰红茶拿给报社的编辑们看,并气氛的在报社一再强调:“我不要赔偿,我就要你们把它曝光”。
四川省72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四川省72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2004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0万、80万。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
三、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三)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刑法中的“二阶层”理论是指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层次,即“一级构成要件”和“二级构成要件”。
在敲诈勒索罪中,这一理论也同样适用。
敲诈勒索罪的一级构成要件是指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包括以下要素:1.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敲诈勒索行为,即通过威胁他人,强行索取财物,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
2.威胁他人:被告人必须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进行威胁,迫使他人屈从于自己的要求。
3.强行索取财物:被告人通过威胁他人,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
然后,敲诈勒索罪的二级构成要件是指在一级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强行索取财物的方式进行细分,并根据其具体情节确定其所属的不同等级和处罚程度。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情节较重的,应处一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敲诈勒索罪的适用中,“二阶层”理论的适用主要在于确定案件所属的二级构成要件等级和相应的处罚程度。
对于敲诈勒索罪,按照其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可以划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和情节较轻等级。
在判断具体案件所属的等级时,可以考虑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具体数额、威胁手段的恶劣程度等因素。
刑法中的“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主要在于确定案件所属的二级构成要件等级,并根据其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程度。
这一理论的适用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新-赵建勋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精品

赵建勋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赵建勋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59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勋,男,32岁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宇、王心波,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建勋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八年二月一日作出2019海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赵建勋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建勋,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勋以其及赵祎平已判刑被张涛打伤需要赔偿,找到郑月波另案处理,让郑向张涛多要赔偿款。
2019年11月15日9时许,赵建勋指认了张涛的住处及车辆,伙同郑月波、付全胜、岳洪波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强行将被害人张涛、张振伟带至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宝盛里小区29号楼5门504号,以打伤赵建勋、赵袆平需要赔偿为由,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
期间,赵建勋叫来赵祎平对张涛进行辨认并威胁二被害人,索要赔偿款。
后赵建勋等人当场抢走张涛人民币200元、诺基亚6708型手机、小灵通手机各1部及邮政储蓄卡1张,并逼迫张涛说出密码,从该储蓄卡内提取人民币5000元;抢走张振伟人民币1000元、诺基亚6708型手机1部,以上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718元。
后又逼迫张涛书写欠15000元,三天还清的欠条。
当日16时许,张涛、张振伟报警。
2019年3月10日将赵建勋抓获。
涉案赃款、赃物均未起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建勋的供述,被害人张涛、张振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月波、付全胜、岳洪波的供述,证人赵祎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欠条,邮政储蓄卡交易记录,临时伤检意见书及诊断证明,到案经过及起获经过等证据。
上海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上海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上海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不断增加。
而在这些未成年犯罪事件中,敲诈勒索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上海市警方对此也特别重视,于是依据法律法规对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故意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
而如果敲诈勒索的对象是未成年人,那么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1. 未成年对象的标准敲诈勒索罪如果以未成年人为对象,那么被害人年龄需要在18周岁以下。
2. 敲诈勒索的行为标准敲诈勒索的行为包括威胁、恐吓、贪污等行为。
对于未成年敲诈勒索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了非常手段威胁被害人,或者采用了殴打、恐吓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就视为构成未成年敲诈勒索罪。
3. 财物数量的标准实际上,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的财物数量并不是绝对的。
但是根据往年的案件经验来看,警方在立案时大约会以200元左右的财物标准为标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量超过了200元,那么就有可能被立案侦查。
4. 敲诈勒索的次数标准同样地,在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中,警方也会对敲诈勒索的次数进行考量。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同一未成年人多次敲诈勒索,那么在立案调查的时候,警方就会更严格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结论未成年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就会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发展和生活。
因此,所有未成年人和家长都应该提高警惕,防范敲诈勒索犯罪的发生。
同时,对于敲诈勒索犯罪,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客观考点与真题精析-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客观考点与真题精析考点56-57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2019/客/卷一/33.甲抢夺乙的皮包不小心致乙重伤;没有抢到手而逃走。
路人丙见状追捕甲,甲为了逃走将丙打成轻微伤,丙仍将甲制服。
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抢夺罪(未遂)、过失致人重伤罪,系想象竞合B.甲构成抢夺罪(未遂)一罪,系情节加重犯C.甲构成抢劫罪(未遂),但不属抢劫致人重伤D.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系抢劫致人重伤一、抢劫罪(法益:财产、人身权利双重法益)第263条【普通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1、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后转化:对暴力、威胁要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
杜登科涉恶事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涉恶案件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杜登科涉恶事件便是其中一例。
杜登科,男,某市人,因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被警方抓获。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后果的思考。
二、事件经过据警方调查,杜登科自2018年以来,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杜登科还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
1. 强迫交易:杜登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为其提供有偿服务,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 敲诈勒索:杜登科利用其势力,以暴力威胁他人,索取财物,给他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损失。
3. 故意伤害:杜登科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多次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三、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杜登科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杜登科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2. 民事责任:杜登科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依法向杜登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 行政责任:杜登科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4. 社会影响:杜登科涉恶事件严重损害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严惩杜登科,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律权威。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严格执法:各级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深化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 强化司法保障: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当威胁手段重合,看法院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当威胁手段重合,看法院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主要观点归纳: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是迫于即将实施的人身暴力造成的恐惧还是迫于纯精神恐惧。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与吕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
因缺钱用,某日两人共同协商:吕某先邀约陌生男子开房(但不与对方真正发生性关系,只脱衣服进行手淫),张某再以吕某丈夫名义冲到房间里捉奸,两人借此向陌生男子勒索财物。
为能更好地实施计划,两人还商量由张某带把水果刀,好吓吓对方,但不是要真正去伤害对方。
协商后,两人依计行事,吕某将陌生男子周某约至某酒店房间,两人先洗了澡,然后躺在床上,吕某便开始抚摸周某生殖器。
张某在酒店外等候十五分钟左右后,来到两人所在房间门口。
张某假装酒店服务员要求开门,周某警觉让吕某穿好衣服,自己也穿好衣服后将门打开。
此时,张某冲入房间,先是打了周某脸部一拳,然后两人扭打后倒在床上。
张某说到“可算抓到你们了,你睡了我老婆这事怎么办?”周某答两人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并想反抗,张某拿出水果刀对周某说:“你别动!我有刀。
”周某不在反抗。
然后张某让周某起来,周某跪在地上请求拿钱解决。
张某与周某谈成1万块钱了结此事,期间张某还假装与吕某吵架、离婚、报警等等,但没有再用刀威胁周某。
最后,张某、吕某从周某处共勒索7800元,因不够1万,放走周某前,张某扣下了周某的手机和银行卡,让周某事后将剩下的2800元打入银行卡,并告知周某只要收到余款就会立即将手机和银行卡返还。
周某离开房间后选择了报警,张某与吕某于第二天被警方抓获到案。
争议焦点:威胁手段重合的情况下,本案应定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人使用了刀,被害人是迫于即将实施的人身暴力造成的恐惧才交付的财物。
辩护人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是,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拿出了刀,但对刀的使用进行了极大程度的限制,只是拿了出来并告知了对方,但未使用到直接威胁勒索财物。
将他人电脑、账本等物盗走后向他人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将他人电脑、账本等物盗走后向他人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23岁,原某日式料理店员工。
2011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从电玩城出来,身上没钱了便来到原工作的日式料理店内欲行窃,锁撬进入入店内发现店内并无现金及其他值钱的东西。
张某便将店内台式电脑及账本等物盗走。
次日,便以掌控账本及电脑等重要材料为由,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要挟该饭店经营者王某(女,43岁)支付人民币7000元,未果,后被抓获。
二、分歧意见对被告人张某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理由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以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虽然以盗窃现金为目的进入料理店,但在进店后并未找到现金的情形下,被告人张某犯意进行了转化,即由盗窃的故意转化为敲诈勒索的故意。
张某将店内老板王某的电脑、账本拿走的主观目的为敲诈勒索王某的钱财,且日后多次实施了以电脑和账本要挟,用手机短信联系王某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因此张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行为不单独构成盗窃罪,理由在于张某拿走电脑、账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电脑和账本,虽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但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电脑、账本之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即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学理论,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即属于实施敲诈勒索为目的,将王某电脑、账本盗走的方法行为又处罚了盗窃罪的情形,因此属于牵连犯。
三、处理理由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牵连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牵连犯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客观外部特征是必须要有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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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
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
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
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