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涉及旅行社的二十要点
《旅游法》将会对旅行社产生的影响

《旅游法》将会对旅行社产生的影响《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中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如果《旅游法》得以切实遵守,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搏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而不用去搏良心的底线,不用在更低利润和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做取舍。
1、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
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
限制不合理低价,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计价方式定价。
如果《旅游法》得以切实遵守,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搏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而不用去搏良心的底线,不用在更低利润和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做取舍。
2、有利于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我特别注意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这一规定与此前行业规章中禁止“收受”小费不同,为超值服务的导游获取合法收入提供了路径。
市场的现状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只关心找旅行社是否比自己预订交通工具和食宿便宜,很少考虑旅游产品设计中所包含的经验、预订服务以及售前售后服务的价值。
旅游法指引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为价值审视提供了可能。
旅游产品即服务,旅行社的产品价格其实就是服务价值的体现。
在服务提供与价值认同的因果链中,经营者先提供良好服务,之后,才可能获得消费者的价值认同。
然而,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只有旅游服务本身的价值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消费者才能得到更为优质的服务。
3、有利于旅行社降低经营风险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景区景点的分类和不同类型门票涨价程序和提前量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社会效益的关注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另一方面看也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旅行社可以强制游客在旅游中购物吗?

旅行社可以强制游客在旅游中购物吗?以案释法苏某和游某结伴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苏杭旅游,去之前旅行社安排的行程是苏杭地区的旅游景点,可他们没想到跟随旅游团到目的地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被导游带到了一个商场,要求游客们购物。
苏某和游某对此安排十分不满,便说:“为什么来之前不说清楚还有购物这一环节?”导游回答说:“我不是很清楚,我们也只是打工的,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行事,否则将受到处罚。
”苏某和游某听后虽然都很不满,但为了不让导游为难,无奈之下只好到商场里买了些东西。
请问,旅行社可以强制游客在旅游中购物吗?学法用法我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据此可知,对于非游客自愿的购物消费,旅行社和导游擅自安排购物是违法行为。
若发生此种情况,游客可以在行程结束后的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要求旅行社先行垫付退货的钱。
此外,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本案中,旅行社不可以强制游客在旅游中购物,其行为是违法的,苏某和游某如果被强制要求购物,那么,他们可以在旅游回来后的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要求其先行垫付货款。
同时,因旅行社的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还将会受到相关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等。
旅游法规与政策重点

旅游法规与政策重点旅游法规与政策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
旅游行为的产生,是外部旅游条件和旅游者内部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9世纪40年代,标志着旅游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旅游法的概念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旅游法指旅游基本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旅游基本法。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旅游业单项法规:《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新突破。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的客体;(4)人身利益。
人身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名誉、荣誉等利益。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旅游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
旅游法律责任的特征:(1)旅游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必须接受法律制裁;(2)旅游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
它通常表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3)追究旅游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多重性。
它可以是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是其他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机关、司法机关。
旅游法律关系——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2)与旅游业相关的政府部门;3)旅游企事业单位:4)旅游者;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即物、行为和与人身丰联系的精神财富。
旅游法

旅 游 法
一、立法背景
1、旅游业的乱象 2、人民生活的需要
3、经济的发展
最大的聚焦点:保护旅游者权益。
一、立法背景
1、旅游业的乱象 2、人民生活的需要
3、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 → 拉动经济的新引擎!
2013 年我国旅游业保持健康较快发展,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 29475亿元,比上年增长14%。 2013 年,国内旅游消费占居民消费总量达 9 %左右。新增旅游
4、旅行社的经营
2013年7月20日,大连某旅行社接待一旅游团到海滨景区观光, 在游览过程中,导游擅自增加乘坐快艇出海游览收费项目。部 分游客分乘几艘快艇出海游览。下午4∶20左右,乘坐八人的一
艘快艇发生沉船事故。快艇公司接到呼叫后立即施救,将游客
送到附近医院。一名游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七人无碍。事 故发生后,旅游部门也启动了应急预案,协助善后处理。 问 ①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1、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规定的质量保证金
新 增
国内旅游20万; 国际旅游增存120万。
(5)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 导游不低于员工总数的20%,且不少于3名。
申请人
旅行社的设立
地市级旅游局
当地工商局
思考:
假设我们经营一家旅行社,
旅 游 法
案例导入
2013年7月20日,大连某旅行社接待一旅游团到海滨景区观光游 览,在游览过程中,导游擅自增加乘坐快艇出海游览收费项目 。部分游客分乘几艘快艇出海游览。结果发生严重的事故,导 致1人死亡,3人受伤。 问 ①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②旅行社注册资本金、质量保证金与旅行社责任保险金怎么赔? ③如果注册资本等都不够赔,怎么办?
(完整版)旅游法规与政策重点(20201019151618)

旅游法规与政策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 、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
旅游行为的产生,是外部旅游条件和旅游者内部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9 世纪40 年代,标志着旅游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旅游法的概念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旅游法指旅游基本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旅游基本法。
1985 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旅游业单项法规:《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新突破。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我国,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刑事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旅游者及外国旅游企业和组织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1)物即标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一般具有财产的性质。
如旅游资源;2 )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
如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3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如旅游产品专利、旅游企业商标、旅游文学作品等。
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4 )人身利益。
新旅游法解读

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
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
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
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不满意的事项集中在旅游投诉的便捷程度上。
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此进行了完善。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仅限于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众多散客的投诉则被分流于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
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这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
旅游法解读
第二、突出对包价旅游合同变更、 解除问题的处理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对包价 旅游合同因成团人数不足的变更、解除,旅 游者的替换权、任意解除权,旅游者的原因 解除、客观原因的变更和解除,以及解除后 旅游者的返程等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这些 规定不仅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 ,而且对变更、解除后旅游费用的返还、旅 游者的返程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旅游纠 纷的处理来讲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中值得 特别注意的是,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了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
•
•
第三、明确组团社社即使对违约没有过错,也要 承担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该规定,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 约责任时,只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旅行社没有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即 使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即可,而无需证明旅行社对此具有过错。 • 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旅行社是否要对地接社等履行辅助造成 的违约先行承担责任?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使是地接社、酒 店、餐馆、景区、大巴公司等方面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组团社也要先向旅 游者承担责任,然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 是为了加强组团社对提供旅游服务的全程关注,不能一出团就把责任全部 推给地接社、其他相关的履行辅助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旅游者进行维 权,旅游者以组团社为被告,由于组团社一般都在旅游者的住所地,一则 就近诉讼,比较方便;二则法院可以将异地的地接社、酒店、餐馆、景区 、大巴公司等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这样既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也不至于给组团社增加过重的负担。
4、景区承载量问题---预约、预告、预警
•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 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 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 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 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 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旅游法规整理
1、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3、旅游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4、旅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5、地方性旅游法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7、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8、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10、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发生违反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1、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12、旅游法针对严重的恶性违约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原则,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13、旅游法律关系:受到旅游法规所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14、旅游法律关系的特点:(1)符合旅游法律规范要求的社会关系。
(2)具有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5、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要通过当事人真实的意思的表示而建立。
16、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法规所确认的,参与旅游活动过程,依法享有旅游权利、承担旅游业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旅游法》下包价旅游合同规制
《旅游法》下包价旅游合同规制旅游管理《旅游法》下包价旅游合同规制杨文旅游业是世纪朝阳产业,世纪地中国旅游业正经历着史无前例地发展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突破亿大关,达到亿人次,《旅游法》在此形式下新鲜出炉.《旅游法》以鲜明地立法态度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确认了旅游者应有地权利.《旅游法》在包价旅游合同地规范中,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都规定了广泛地合同解除权,此外规定了旅行社应承担地广泛义务,包括说明提示义务、提供行程单、载明义务、告知义务;相反,《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更多地权利,包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权、合同变更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未做规定.从《旅游法》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地权利义务规定可以窥见立法者地立法倾向,由此可以探查出《旅游法》地立法指导思想.一、包价旅游合同地规制背景中国旅游业发展有着巨大地优势余万平方公里地中国有着无尽地自然风光,五千年历史文明地华夏有着丰富地历史遗迹.开发自然风光,挖掘历史文化;将中国地山峡地貌,璀璨文化展现于世界面前,这是中国旅游业所能为,也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地目地之一.据国家旅游局统计,截至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万人,年国内旅游人数超过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年来,全年国内旅游人数达亿人次,增长;国内旅游收入万亿元,增长;旅游总收入万亿元,增长.年,国家旅游局公布地全国国内旅游人数是亿人次,首次突破亿,国内旅游收入万亿元.年国内旅游人数达亿人次,旅游总收入万亿.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为亿人次,比上年增长.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突破亿大关,达到亿人次,同比年增长,经济收入增至万亿元.新《旅游法》在旅游业发展地新形势中出台.这部于年国务院部委起草,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专门调解旅游关系地法律,侧重于维护旅游者权利,限制旅行社权利,有利于旅游关系地和谐,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地健康发展.新旅游法将包价旅游合同作为典型地旅游合同予以专门规范,适应了现今中国旅游业发展地要求.二、包价旅游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包价旅游合同为中心调整旅游主体之间地权利义务关系,完善了包价旅游合同下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地权利义务关系.下面简要叙述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旅游者地权利义务关系.(一)、旅行社.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拥有广泛地解除合同权.《旅游法》规定了游社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旅游法》规定地法定解除合法定情形..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地,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地,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地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地,可以解除合同..《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地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地,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地,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地,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地,可以解除合同.旅游社是包价旅游合同中地旅游经营人.《旅游法》赋予了旅行社较多地合同解除权,为平衡旅行社和旅游者地权利义务,《旅游法》相应规定了旅行社地说明提示义务、告知义务、载明义务,以及提供行程单地义务..说明提示义务.由于包价旅游合同一般是旅行社预先草拟好地地条款,因此旅游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合同地内容,《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五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这正是要求旅游社履行说明义务.此外旅行社还应提示参加团队旅游地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行程单.为保障旅游者地知晓权,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行程,且旅行社应当提供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地组成部分.《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载明义务.《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地,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地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地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地,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地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地,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这规定了旅游社地载明义务..告知义务.在包价旅游合同地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地情形;旅游活动中地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地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地旅游目地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地活动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应当告知地事项.这规定在旅游法第六十二条.(二)、旅游者.《旅游法》改变了过去《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对旅游者地权利过多地限制地保守立法态度,顺应旅游行业地正常发展,回归旅游者地应有权利,赋予了旅游者广泛地权利,包括权利义务转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变更权.相应地,旅游者履行不恶意损坏旅行社利益地行为,否则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旅行社损失地,还须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义务转让权.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地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地不得拒绝,因此增加地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此条规定了旅游者地合同变更权.. 合同解除权..《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地,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地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地,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地成团人数解除合同地,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地全部费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可以解除合同.《旅游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地,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地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地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地,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地,因此增加地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地费用退还旅游者..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地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地,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地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地费用退还旅游者.《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旅游者有以下情形时,给旅行社造成损失地,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地..携带危害公共安全地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地..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地活动地..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地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地.三、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之完善新《旅游法》出台之前,我国旅游示范合同对消费者地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存在着不少加重旅游者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违反平等互惠原则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旅游营业人责任地免责条款,甚至与强行法地规定相冲突,鉴于此,新《旅游法》对此予以了完善.(一)、维护旅游者责权利.《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条规定,旅游者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视为解除合同,旅行社可以根据第条地规定要求旅游者赔偿.《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条规定,旅游者除必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地必要费用之外,还要支付相应地赔偿金.旅行开始前,因旅游者未加入旅行团而额外支付相应地赔偿金,这扩大了旅行者地责任,是不合理地.对此,新《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地,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地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从《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旅行开始前,旅游者解除合同地,旅游者一律不支付赔偿金..《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条第二项规定,旅游者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告知旅游营业人.根据该规定,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不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就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根据新《旅游法》第六十六条地规定,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地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因此情形解除合同地,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地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地,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新《旅游法》不认可旅游者有向旅行社告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地义务,一者,旅游者没有有义务,二者,在此情况下不应构成违约..《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条第七项规定,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地,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提供上述服务地经营者索赔.此规定没有规定旅行社地先行赔偿责任,易造成旅游者索赔困难,对此,新《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地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地,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地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地,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地先行赔偿责任,有利于旅游者维护自己地权利.(二)、限制旅行社权利《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条规定,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地日地期限过短,不利于对旅游者地保护.新《旅游法》对此予以了完善,根据境内游和境外游,对旅行社提前通知时间做了区分.其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地,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四、旅游法下地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人,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地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地,所应当承担地责任.包价旅游合同为合同地一种,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地违约责任作了全新规制.《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地责任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赔偿金,以及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和旅行社所应承担地违约责任.(一)、旅行社地违约责任《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旅行社自身责任,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旅行社地转委托责任..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地,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地,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地赔偿金..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地,应当对旅游者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地原因导致违约地,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地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地,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地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地,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旅行社法定地免责事由.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地,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二)、旅游者地违约责任关于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地情形,《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地合法权益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游法》一方面赋予了旅游者广泛地权利,另一方面,旅游者只承担不恶意损坏旅行社利益地行为;与《旅游法》对旅游者规定地权利义务立法观相似,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仅承担不得恶意损坏旅行社利益地违约责任,这一方面是立法者出于旅行社与旅游者地位不对等地考虑,另一方面也是旅游者违约情形较少所致.评价: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旅游法》.在中国旅游业地迅猛发展下出台地旅游法,其结束了过去旅游业立法各部门各自为政地局面,使包价旅游合同地有了统一地立法调整;也弥补了旅游业方面地立法不足地状态;更主要地,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完善了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地平衡,改变了过去对旅游者权利规定地不足,确定了旅游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应有地权利.《旅游法》立法价值倾向于维护旅游者地应有权利,限制旅行社施加给旅游者地责任承担,从这点看,我们可以窥见立法者地立法思想.(作者单位:怀化学院政法系)。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并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过罚相当、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效力相同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效力相同,又没有特别规定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或社会影响程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额;(五)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六)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幅度的,依照法定权限,根据当事人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形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裁量阶次作出处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四)同时具有三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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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涉及旅行社的二十要点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由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
该法自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起草以来,走过了三十多年立法历程。
旅游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共设10章112条。
现针对旅游法与现行旅游法规、司法解释相比,新增加或加重处罚的涉及旅行社的规定,归纳出以下二十个要点,供旅行社从业人员参考学习:一、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如将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或旅游意外保险等捆绑销售,将涉嫌强制交易行为。
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参加旅游依法享有特殊保护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接待上述三类人参加旅游,非但不能差别对待增收费用,反而要依法给予便利和优惠,并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如这三类人在旅游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要举证已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就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大力度打击“零负团费”,涉事导游、领队、有关管理人员,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发生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如何理解“不合理的低价”。
低价是低于成本的价格,有不合理的低价,反之也有合理的低价。
有时,旅行社正常的促销,一定事先有方案,这个方案要留存好;产品的价格是否合理,每一个旅行社都有自己的成本,都有自己的渠道来控制成本。
旅行社须在有关部门调查时,可以举证说明其促销低价的合理性(如旅行社当年批量采购机票的总成本已在前期经营中摊入回收,因所余票等可自行定价而形成的团费报价降低,或者旅行社将景区、住宿酒店向其集中支付的奖励性款项作为促销补贴等)。
旅行社无法举证低价的合理性,就是不合理的低价,俗称“零负团费”。
●如何理解诱骗旅游者。
诱骗旅游者即诱导、欺骗旅游者,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旅游者报名参团;二是隐瞒不合理低价的事实真相,不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三是隐瞒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如该购物场所所售商品价格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的真实差异等;四是不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将因其消费而获取利益的事实。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诱骗旅游者。
●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也包括非货币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利益。
由于是诱惑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无论公开或私下收取,无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四、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涉事导游、领队、有关管理人员,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选择的购物店,绝大多数只接待团队旅游者,当地居民不会在这种商店消费,这类商店的商品价格远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水平,其本质是经营者正常价格的基础上价外加价,将增加出的部分价款支付给旅行社,属于不正当利益。
●当地居民公共商业购物区,不属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如奥特莱斯或法国老佛爷,商店均面向社会公众服务)。
经过调研,奥特莱斯或法国老佛爷商品价格不仅公开、透明,更是公平合理的,同一商品在不同商家价格差异不会太大,商店给予旅行社的费用,不是通过商品加价得到的,而是原来的商品价格不变,是在其价让利支付的,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上述第二款规定,从旅行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操作手段上作出禁止,斩断旅行社与相关经营者之间的非法利益链条,即“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即旅行社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采取直接或变相安排的手段,要求或引导旅游者到旅行社确定的场所购物。
也包括旅游者购物安排在的参观、产品介绍活动,旅行社也不得指定。
●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旅行社不得在旅游行程已具体安排、且包含在团费的旅游项目、活动之外,安排或者要求旅游者参加需要其再支付费用的旅游项目或者活动。
●根据上述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对禁止行为规定了除外情形。
符合旅游的“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符合旅游者对购买当地特产、纪念品和另行付费项目的个性化需求。
但这是给旅游者开的口子;而不是给旅行社开口子。
●今年十一开始,旅游合同中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旅行社只有经过与游客协商一致的过程,并落实在“补充协议”中,才能安排具体场所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
但是,必须正确理解并符合以下二大前提限制:一、如何理解并符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旅游者提出具体要求的,旅行社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可行性,确定安排与否。
旅行社提出建议的,必须向旅游者披露购物场所、自费项目所有真实情况,包括购物场所的名称、自费项目的容和价格,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等等,且在不得有诱骗旅游者的情形下,与旅游者协商一致。
(诱骗旅游者的情形见前述的四种情形)●当旅游者不同意相关建议、安排,组团社不得拒绝签订合同,也不得为此提高团队报价。
即使旅游者同意的,组团社也不得减少团队报价,并需就此向旅游者说明,即不管是否参加,团费不变。
二、如何理解并符合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组团社和地接社必须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这部分旅游者的时间浪费。
●让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在购物、自费项目场所外较长时间等候,即属于时间浪费。
●遇旅游者投诉旅行社违反前款规定,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时,旅行社必须举证经过与游客协商一致的过程(旅行社的披露义务和没有诱骗的四种情形),以及在“补充协议”中的约定。
●旅行社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措施1、旅行社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二个问题:一是,极少数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了具体场所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导致旅行社在实际组织中因成本问题无法安排;二是,对于不参加具体场所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安置不当极易引发纠纷。
2、旅行社在实际操作中,可采取二种措施:一是,通过约定“生效条件”来规避因参加人员少而难以阻止造成旅行社违约的发生。
比如约定“达到10名旅游者参加时,旅行社予以组织”等。
二是,经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具体场所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时,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旅行社不得将不参加的旅游者随意安置等待;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旅游者说明不参加时的行程安排,在旅游产品设计时就要考虑这个时间段的安置措施。
发生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根据上述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如果旅游者和旅行社在旅游购物选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方面协商好并签署了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旅行社在履行这些协议的时候,则不存在强迫问题。
五、不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可最高处以三年禁业重罚;无证从事领队、导游的人员将受处罚并公告,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对违规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六、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或索取小费,可最高处以吊证和三年禁业重罚,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违反本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对违规的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
七、旅行社必须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