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 法律责任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和文化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旅游行业进行了全面管理和规范。
今年5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旅游法》进行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旅游的基本概念、旅游的重要地位、旅游的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等。
通过本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旅游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对旅游业的态度和措施。
第二章旅游市场主体本章主要规定了旅游市场主体的类型、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饭店、导游、游客等,本章旨在保障旅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第三章旅游交通运输本章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管制度,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旅游行程与合同本章规定了旅游行程和合同的规范,保障游客的权益。
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时间、费用,以及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第五章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本章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和措施。
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是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和措施需要加强制定和实施。
第六章吸烟与文明旅游本章规定了旅游活动中的吸烟规定和文明旅游的要求。
吸烟和文明旅游是旅游行业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宣传。
第七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旅游行业中各市场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新颁布的《旅游法》具有较为全面的覆盖面,其中包括旅游市场主体、旅游交通运输、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措施。
同时,它也提醒广大游客在旅游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法律法规旅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夏季,我国某知名景区因连续降雨导致山洪暴发,景区内道路被阻断,游客被困。
事发后,景区管理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导致被困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游客及其家属纷纷要求景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景区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暴雨天气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导致游客被困,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发现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在游客被困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导致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存在未尽救助义务的行为。
2. 游客的法律责任(1)游客自身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游客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景区天气状况,关注景区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被困。
(2)游客对景区管理部门的投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游客有权对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本案中,游客被困后,应及时向景区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三、案例处理结果1. 景区管理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赔偿游客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导致游客被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在旅游活动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1)游客获得赔偿通过法律途径,游客获得了景区管理部门的赔偿,弥补了损失。
旅游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课件(共25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

③ 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制裁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 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制裁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 可证或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可合并使用)。
景区的行政责任
① 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行政责任; ② 景区接待旅游者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的 行政责任; ③ 景区门票及收费项目违法的行政责任; ④ 景区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违法的行政责任; ⑤ 其他行政责任,如违法开发旅游资源、违法用人、行贿 或受贿等。
对违反《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会将其记入信用档 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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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尚 未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 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 处罚两种。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如下:
① 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如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监督管理相 对人(如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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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行政责任
1.旅游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旅行社的行政责任
① 旅行社不具备经营旅游业务资格而非法经营的行政 责任; ② 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的行政责任,如未经许可经营出 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 ③ 旅行社其他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如违法用人、虚 假宣传、价格欺诈、合同违约、未履行安全义务、未 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行贿或受贿等。
法律补偿与法律制裁的区别:
安全出行旅游的相关法条

安全出行旅游的相关法条
摘要:
一、旅游安全的重要性
二、旅游安全的法律规定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承担
四、提高旅游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规定
正文:
一、旅游安全的重要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越来越多人休闲娱乐的选择。
旅游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不仅关系到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关系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旅游安全对于旅游业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旅游安全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障旅游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旅游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旅游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承担
在旅游活动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及时报告、迅速救援、保护现场、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在责任承担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旅游安全事故的责任应由相关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
四、提高旅游安全意识和遵守法律规定
为了确保旅游安全,游客、旅行社、导游等相关方都需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
游客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注意自身安全。
旅行社和导游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总之,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容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而制
定的相关法律。
该法规定了旅游行业相关的主要内容和规范,旨在提供旅游服务的基本保障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旅游法明确了旅行社的资格和责任。
根据该法,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
资质才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且要承担责任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游客不受非法旅行社的欺诈和不安全旅游活动的影响。
其次,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根据该法,旅游者有权享受旅游活动
的安全、合法、有序和质量保障。
旅行社必须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遵守合同约定并保证服务质量。
如果旅行社违法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再次,旅游法明确了旅游合同的要求和保护措施。
根据该法,旅行社和旅游者
之间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
如果合同违法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旅行社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旅游法还规定了旅游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
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投诉,要求调解或者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确保旅游活动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
该法的制定旨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为旅游者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旅游者和旅行社应当共同遵守该法,并在旅游过程中保护各自的权益。
旅游法律法规

旅游法律法规旅游法律法规1. 介绍旅游是人们追求休闲与娱乐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一项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的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旅游法律法规,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旅游行业的法律规定。
2. 旅游相关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管理。
它规定旅游者有权享受安全、舒适、便利的旅行环境,有权了解和使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有权提出投诉和要求赔偿。
2.2.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对旅行社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法规,于1993年发布实施。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旅行社的注册条件、经营范围、责任和义务,以及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该条例,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资质,提供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旅游信息,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2.3. 《旅馆业管理条例》《旅馆业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对旅馆业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法规,于2008年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旅馆的建设、执照登记、服务质量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内容,要求旅馆提供安全、健康、文明、便捷的住宿环境,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2.4. 《旅游者自愿购物条例》《旅游者自愿购物条例》是中国国家旅游局于2013年发布的,用于规范旅游购物活动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旅游者有权自愿参与购物活动,但不得强制购物或以购物为前提限制旅游者享受其他服务。
旅游者在参与购物活动前必须获得充分的信息,并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购物。
3. 国际旅游法律法规3.1. 欧盟旅游法规欧盟旅游法规被用来统一欧盟成员国旅游行业的法律规定。
该法规包括了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和运营要求,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旅游合同的规定等内容。
欧盟旅游法规的目标是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欧洲旅游业的发展。
(完整)第五章《旅游法》

第五部分《旅游法》一、立法背景和框架(一)立法背景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旅游法》框架(1)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2)规定政府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3)规定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 (4)规定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5)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原则; (6)规定国际旅游原则;(7)规定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 (8)规定法律责任.二、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一)立法目的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立法原则第一个就是采取综合立法的原则。
5-1第二个就是注重旅游者权益的保障原则.第三个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则。
第四个是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原则。
(四)《旅游法》基本原则1、国家保护原则.2、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的原则4、旅游业和旅游经营者的经营原则.三、《旅游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一)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二)主要法律制度5-21、旅游综合管理制度(1)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2)确立了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能;(3)整合投诉受理机构、投诉部门间转办、处理结果告知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制度.2、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3、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1)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提出要求,并明确了资金用途;(2)规定政府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4)政府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5)建立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推广;(6)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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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九十五条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
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六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七条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
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
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六、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旅游者在境外
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等情形不及时
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
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
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七、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拒绝履行合同的;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八、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第一百零一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九、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第一百零二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请
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十、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
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一、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
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
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十三、景区擅自提高门票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
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四、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十五、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