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 •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 •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12.07•【文号】[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薪字176号•【施行日期】1979.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薪字176号1979年12月7日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现对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暂作如下规定:一、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标准工资和地区生活费补贴)。
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和其它劳保福利待遇仍继续享受。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由于不参加原单位的生产劳动和工作,生产奖金和岗位津贴不再享受;从事生产劳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不再供给;到车间实习,可按同工种生产工人的标准同等对待。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不能折合计算。
二、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和享受一项规定的福利待遇外,其生产奖金、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各种岗位津贴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由原单位按参加生产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给。
三、职工高等院校一般应招收正式职工。
少数根据需要、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徒工,仍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徒工转正定级的有关规定进行转正定级。
四、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在晋职、升级和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应根据调整工资和职工晋职、升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一样对待。
学校应对学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作出鉴定,转给原单位参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开放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制度汇编(一)》)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
对于注册单一课程或若干门课程、非学历证书教育学习及其他相关类型学生,中央电大参照本办法,另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
二、入学注册第二条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
符合入学资格并通过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省级电大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中央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三、课程注册第五条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规划,以下通称“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六条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
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
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第七条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中央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高水平开放大学

提出要 “ 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 教育,建 设全民学习、终身 学
习的学 习型社会 ” 。一个低成 本、高效益 、便于全 民学 习、
终身学 习的现代 远程 教育系统 ,正成 为国家实现 教育大众
化、提高 国民素质 、建设学 习型社会 的重 要战略选 择。党和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活动为契机 ,通 过考 察调研 、座谈 、问 卷调查等多种形式 ,深入研讨 、反 复论证 ,明确将湖 北 电大
主任陈至立 强调 :“ 广播 电视大学要坚持开放 办学,建设具
有 中国特色 的现 代远程开放大 学。 ”今年 ,教 育部 已将 “ 办 好广播 电视大学 ”列入 工作要点,并正在 积极修订 《 播电 广 视大学暂行 规定》 。我们 只有着眼于构建终 身教育 体系和学
习型社会这个大 局,努力建设高水平 的开放大 学,才能获得
当前 , 党和 国家 已充 分肯定远程教育在整个 国民教育中 的地位和作用 , 电大发展提 出了新的要求 。 对 发展远程教育 ,
建设人力资源强 国,电大任 重道 远。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 展、
终身教育体系 的构建和 电大 自身 的 日益壮大 , 我们必 须深入
转入常态并成为 国民教育 体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后 , 电大在 高
平开放大学 ”作为 电大 的发展 目标 。这 一 目标的确立,既关
系到 电大今后 的生存与 发展 ,更关系 到电大在 发展终 身教 育、构建学 习型社会 中作用 的发 挥 。
一
换和流动性 以及人 口老龄 化现 象的 日益 加剧 , 人们接受 教育 的需求与 比例 明显增长 ,学习期与工作期的界限相对模糊 , 终身学习 日益成为人们 的 自觉 行动和生活本原 。 了适应社 为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教委【颁布日期】 19910617【实施日期】 19910617【章名】通知现将《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县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以适应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需要,促进县电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县(含县级市、旗)设立的电化教育机构可称为县电化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县电教中心”),它是为各级各类教育服务的综合性电化教育机构,属教学单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条县电教中心的任务(一)制订本县电化教育发展规划、计划。
对乡镇、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二)利用卫星电视教育传输手段,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提供教学服务,为农科教统筹服务。
(三)负责县教育电视收转台的技术管理、节目播出和卫星电视教育网点建设及管理工作。
(四)收集、储存、提供本县所需要的电教教材、资料和信息。
(五)结合本县教育、教学实际,进行电化教育教材和教法的应用研究。
(六)负责本县电化教育器材的配置、咨询和维修服务工作。
(七)负责广播电视大学、广播电视中专县工作站的工作。
(八)负责本县电教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县电教中心的组织机构(一)县电教中心在县电教馆、县教育电视收转台、广播电视大学县工作站、广播电视中专县工作站等单位的基础上组建。
中心建成后,仍保留原有各单位与上级部门的业务联系。
一套机构,多种功能。
(二)县电教中心的级别、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由各县决定。
(三)县电教中心负责人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熟悉教育和电化教育全面工作的人员担任。
(四)要选拔政治素质较高,热心电化教育事业,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充实电教队伍。
(五)县电教中心的建设投资和日常事业经费应根据198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利用卫星电视开展教育工作的通知》〔(86)教电字003号〕和1989年《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国家教委3号令)的有关规定筹措,而且要把发展电教纳入到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总体工作中去。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8.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11.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 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1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1996年5月10日发布)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发布)15.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决定修正)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 号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发布17.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发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 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 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发布20.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发布)2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 7 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发布23.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1997年7月14日发布)24.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3月16日发布)25.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6月21日发布)26.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3月2日发布)27.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1987年6月6日发布)28.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1988年4月9日发布)29.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1988年5月16日发布)30.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3月15日发布)31.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24日发布)32.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5年2月23日发布)33.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7月3日发布)34.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河南电大学籍管理工作流程
河南电大学籍管理工作流程一、学籍注册1、新生注册工作新生入校后,全省各市级电大开始新生学籍注册工作,按要求填写《新生注册登记表》,《新生基本情况统计表》,《教学班基本情况表》,核准新生注册数据,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各校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数据材料上报省电大,省电大将各校上报注册数据汇总核准后,建立学籍档案,打印新生花名册,发放学生证、校徽,并分别向中央电大、省教育厅上报新生注册数据。
注:(1)成、普招新生学籍注册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以招生录取花名册为准。
(2)开放教育注册学员学籍注册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一致。
(3)经学籍注册后的学员姓名、出生年月日不得更改。
此项工作每学期一次,完成时间:3月、9月。
2、学籍异动工作新学期开学后,由各市级电大及时开展学籍异动整理工作,对退学、休学、转学、转专业等学员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注销退学学生,认真填写《学籍异动统计表》,在开学后1 个月内将学生异动情况表一式两份(主管校长签字,加盖校章)上报省电大,省电大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中央电大备案。
省电大据此核准各市级电大各类在校生人数、完成统计报表工作,并以此作为收缴管理费的依据。
注:转学规定:(1)、凡省电大系统内转学者,由转出、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电大审批备案。
(2)、成、普招学生凡转出电大者,按省教育厅规定,由市级电大主管校长审批,报省电大加盖“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3)、凡从外校转入电大者,由省电大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此项工作每学期一次,完成时间:3月、9月。
3、开放教育课程注册工作每学期开学后,由各市级电大组织开展开放教育学生课程注册工作,于一个月内将课程注册数据上报省电大,省电大汇总后上报中央电大,以此作为录入考试课程成绩的依据。
注:开放教育采用课程注册的形式实现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先行进行课程注册后方可参加课程考试,否则,计算机进行自动识别不能录入考试成绩。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件电校教[2004]83号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大学医学部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经与北京大学医学部协商,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大开放教育试点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通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004年12月24日印发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大学医学部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经与北京大学医学部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授予标准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案计划规定的教案内容,修满教案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教案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免修、免考的公共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财企字[1981]212号颁布时间:1981-5-8发文单位: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开支范围,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都要本着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决定》的要求,积极办好各种类型的在职干部、职工教育。
可以办短训班,也可以办职工学校、广播电视大(中)学、函授大(中)学、夜大学等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
可以办业余教育,也可以组织脱产、半脱产学习。
可以由一个单位单独举办,也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选送教育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其他兄弟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代为培训。
二、上述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所需经费,都应当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经费来源,在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
联合办校的经费,由办学单位合理分摊。
三、经费来源: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目前职工教育的开展情况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在统一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
还可以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教育。
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支出,仍按企业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25-37.5%掌握使用。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1%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
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可在本单位经费中调剂解决。
少数基层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各级财政研究解决。
3.教育部门办职工教育的经费。
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夜大学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夜大学,业余文化学校,初等、中等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和扫盲教育,教师进修学校(院)、师资培训班及其附属的函授教育和利用假期集中举办的师资训练班的培训经费等,均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有关项的经费内开支。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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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颁布时间】1988-05-16 【实施时间】1988-05-16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播电视大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大学是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地方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教学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三条广播电视大学应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为办学的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四条广播电视大学应加强同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第二章性质与任务 第五条广播电视大学是采用广播、电视、印刷和视听教材等媒体进行远距离教学的开放性高等学校,是在教学上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远距离教育系统。 当前页码:2
“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第六条广播电视大学的主要任务是:举办以高等专科为主的学历教育,同时,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社会各界的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提供教学服务。
第三章设置原则 第七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工作站,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可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同发展其他各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关系,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置。
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含地级市,下同)可根据在籍学生人数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市区,可根据办学任务及在籍学生人数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工作站。
县(含县级市,下同)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在籍学生人数及其他类成人教育的需要,统筹设立相应的工作站。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及工作站,根据教学管理的需要组建教学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可举办实验性直属教学班。
第八条广播电视大学设置专业和课程,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符合通用性强,适应面广、学员视听率高的原则。
广播电视大学高等专科专业,可分别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设置。当前页码:3
“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广播电视大学可按以上原则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委托设置专业和课程。 第九条广播电视大学可根据人才需求附设中专部。 中专部的专业或课程,可分别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设置。
第四章设置标准 第十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熟悉远距离教育规律的专职校长和副校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或兼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设置工作站,应当配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达到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专职负责人。
第十一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须配备与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师须具有与所担任教学工作相适应的学术水平,懂得远距离教育的教学法,并具有编写辅导教材和进行面授辅导的能力。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大学的专任或兼任教师,均须通过任课资格审查,方可担任课程教学,其资格审查和聘任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大学每个专业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任或兼任教师两名,每门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务的专任或兼任主讲教师一名。辅导教师的配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当前页码:4
“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开设课程的主讲教师和教材主编应从全国范围内择优聘任。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大学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办学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学员人均经常费开支标准和解决办法,应区别不同的办学层次,学科类别及学习年限,按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须具有与学校任务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校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有相对稳定(含租用)的教学实习、实验基地。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设置和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区分校或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县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设置专业的科类计划和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的课程及附设中专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设置专科专业和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的课程及附设中专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当前页码:5
“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规定职权内,依据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分别对广播电视大学申请设置或变更学校、专业及课程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六章职责 第十八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职责: 1.举办全国统一开设的专业科类,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和统一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
2.负责编审统一开设课程的印刷教材,制作视听教材,并出版发行; 3.负责统一开设课程的考试和命题工作; 4.加强师资、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5.开发远距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 6.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职责: 1.举办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一开设的专业,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自行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写自行开设课程的印刷教材及教学辅导资料,制作自行开设课程的视听教材;
3.组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开设课程的考试及评卷,负责自开课程的考试和命题等工作;当前页码:6
“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4.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教学、教务、考务、学籍等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录取新生,颁发毕业证书、单科证书、结业证书;
5.培训师资,开展教学研究,总结交流办学、教学经验; 6.指导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教学业务工作; 7.指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工作站的职责:
1.按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计划,组织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考核、实验、实习、毕业作业(论文)等教学活动;
2.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关于教学、教务、考务、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制定的相应的管理细则;
3.负责所属工作站、教学班的组建和教学管理; 4.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5.颁发结业证书; 6.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须负责面向本地区自办的专科专业及其他层次教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的职责:当前页码:7
“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1.聘请辅导教师和非学历教育自开课程的任课教师; 2.负责各教学环节的组织工作和教学班的各项管理工作; 3.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教学 第二十二条广播大学面同全社会实施开放教学。采取视听、自学、函授、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教学形式。以视听和自学为主。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过程采用全国统一开设课程和地方自行开设课程相结合,以全国统一开设课程为主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学历教育,学员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方能取得学籍。学籍管理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学年制,并逐步向完全的学分制过渡。
实行学年制,应根据全日学习或业余学习和学科类别的需要确定学制。 实行学分制,应根据学科类别的需要,确定各门课程的学分。适当缩短或延长学员的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大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与各类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联合办学。在相同层次、专业范围内逐步实行广播电视大学和其他类成人教育相互承认学分成绩。
第八章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