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规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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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理财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银行理财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合法合规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投资,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活动。

第二章理财原则与目标第四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确保资金安全,避免本金损失;2. 流动性:保证资金流动性,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3. 收益性: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的投资收益;4. 合规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

第五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的目标是:1. 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2. 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降低财务成本;3. 实现公司资金保值增值,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理财审批与决策第六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的审批与决策程序如下:1. 子公司提出理财计划,包括理财产品类型、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2. 公司财务部门对理财计划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意见;3. 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门意见,审批理财计划;4. 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银行签订理财合同。

第四章理财产品选择与管理第七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应选择以下类型的理财产品:1.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2. 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理财产品;3. 具有良好市场口碑和业绩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要求如下:1. 子公司应建立理财业务台账,详细记录理财产品的种类、金额、期限、收益等;2.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理财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理财业务合规、安全;3.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理财业务情况,包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风险等;4.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评估理财业务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应对第九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1. 对理财产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2. 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合理;3. 对理财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4.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风险事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1. 引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是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遵循的规范和管理要求。

本文档旨在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流程、风险管理措施以及法律合规要求,确保银行和客户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 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理财产品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销售管理办法。

3. 销售流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3.1 产品设计与开发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风险偏好,确定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方案。

同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 营销与宣传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营销和宣传策略,向潜在客户介绍理财产品的特点、风险和收益。

同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客户能够全面了解产品。

3.3 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以便为其提供合适的产品建议。

3.4 销售和签约商业银行应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和签约。

在销售过程中,应向客户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确保客户能够理解产品的风险特点。

3.5 售后服务商业银行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及时回答客户的问题并解决投资风险。

同时,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具体措施包括:4.1 风险评估和预警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水平,并及时预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4.2 产品风险披露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风险特点、收益预期等信息,确保客户能够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程度。

4.3 风险管理与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5. 法律合规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1. 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保障客户权益,维护行业稳定。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相关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本办法制定。

2. 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一般按照以下流程实施:1.理财产品设计和审核: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设计思路、并评估风险等因素,确立合适的理财产品形态。

2.信息披露:商业银行需要及时进行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和宣传,确保客户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且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点。

3.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该对理财产品购买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提供符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4.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和评估结果,向其提供适合的理财产品,并告知其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点和基本信息。

5.交易确认: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成功后,及时进行交易确认,并告知交易细节,避免出现对交易细节不了解或误解。

6.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后,及时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3. 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实施监督和控制。

具体包括:1.精选产品:商业银行应该确保理财产品合法合规性,并且选择与企业经营风险和客户需求相匹配的短期管理性产品,避免因过度追求高额回报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工作制度:商业银行要切实规范理财产品销售每一个环节,落实客户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合同签署、营销宣传、风险提示、理财产品推销等各项管理措施和工作制度。

3.档案管理:商业银行要完善客户风险评估、理财产品销售和投资管理档案,对产品设计、风险评估、信息披露、销售渠道、投资管理等环节开展监督和管理。

4.保障客户:商业银行应该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及投资安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积极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等义务,提升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4. 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机制,确保管理的有效性。

《商业银行理财设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设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法律资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法律资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法律资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差不多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奋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布、公平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治理第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能够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银行理财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理财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公司业务运作,确保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理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公司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将投资者资金投资于各类金融资产,以获取收益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原则第四条银行理财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发行和管理各类理财产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型基金、QDII基金等;(二)投资各类金融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券、信贷资产等;(三)开展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理财业务。

第五条银行理财公司业务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及行业规范,确保业务合规性;(二)风险可控:合理评估和控制理财业务风险,确保风险与收益匹配;(三)稳健发展:坚持稳健经营理念,注重长期发展,不追求短期利益;(四)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专业的理财服务。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管理第六条理财业务流程包括:(一)产品设计: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合理的产品结构,确保产品符合监管要求;(二)销售与推广: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确保销售活动合规、透明;(三)投资管理: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投资策略,实现资产配置优化;(四)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五)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第七条银行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产品管理制度:明确理财产品发行、管理、终止等环节的流程和职责,确保产品合规性;(二)销售管理制度: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确保销售过程合规、透明;(三)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权限等,确保投资活动合规、稳健;(四)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五)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投资者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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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规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财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财富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富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称信托产品营销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者推介、销售或办理申购、赎回等各类业务活动。

第三条财富管理人员应着力提升自身资产配置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通过自身专业素质建设和营销能力的提升,构建以客户为核心、以专业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营销模式。

第四条财富管理人员营销信托产品,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财富管理人员营销信托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在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的基础上,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符的信托产品。

第六条对于此办法中规定的合规管理,将比照《ⅩⅩ信托股份有限公司ⅩⅩ财富事业部负激励暂行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后果影响分为原则性违规和一般性违规进行负激励处罚。

第二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说明书、信托合同、补充协议等需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双方均应留存。

第八条财富管理人员可根据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制作个性化的产品宣传材料,产品宣传材料应全面、客观反映信托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五)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九条财富管理人员只能依据ⅩⅩ财富事业部公布的产品销售文件为客户提供销售服务,不得擅自接受其他渠道获得的销售文件,不得违背信息保密制度提前公布销售文件版本。

第十条信托产品可研报告等材料作为产品重要的控制性文件,仅限于内部研究使用,可引用相关数据对客户宣传,但不得直接向客户提供。

第三章信托产品风险披露第十一条财富管理人员应确定投资者以真实身份购买信托产品,信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投资者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正确填制《委托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如果投资者身份不真实、信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财富管理人员不得向该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第十二条财富管理人员应事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应在“了解你的客户”基础上,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偏好,适当推介及营销相应信托产品,引导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财富管理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应充分向投资者揭示信托产品的风险,完整披露所销售的信托产品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对信托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做出正确的评价,确保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之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财富管理人员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保本保收益等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第十四条财富管理人员需提请投资者阅读认购风险申明书,对信托产品投资风险进行书面提示。

并应在该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要求投资者在确认栏和签字栏中抄录如下语句:“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信托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由投资者亲笔签名。

第十五条财富管理人员在信托产品营销过程中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以正当、合规、合法手段进行推介、销售,不得以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方式进行宣传,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不得向投资者给予或承诺给予信托合同以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财富管理人员应尊重投资者隐私,对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产品认购金额、收益兑付账户等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借阅、转让、交换、出售投资者信息,亦不得违规利用或介绍他人利用投资者信息。

第十七条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财富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且坚持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十八条财富管理人员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正确填制《客户风险等级评估表》。

第十九条财富管理人员对于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第二十条财富管理人员只允许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产品销售服务,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满足第(一)款条件的投资者(委托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自然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满足第(二)款的投资者(委托人)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之外,还需提供如下任一证明文件,证明其在认购前一个月内拥有的金融资产加上本次认购的信托项目的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1)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投资者在本公司持有的信托受益权金额由信托财务部予以确认。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投资者在认购前一个月内拥有的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鉴证函。

(3)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投资者在认购前一个月内拥有的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证书。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满足第(三)款条件的投资者(委托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2)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需要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和结婚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信托产品销售管理第二十一条财富管理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信托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财富管理人员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信托产品宣传。

第二十二条财富管理人员通过电话销售理财产品时,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向客户销售信托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信托产品,不得误导客户。

第二十二条财富管理人员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获得机构客户的相关证明材料:-信托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第六章销售后续管理第二十三条财富管理人员必须对客户信托产品销售过程后的相关服务工作负责,耐心解答客户问题、按时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提前通知信托产品到期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富管理人员对其客户后续服务质量负责,对于客户投诉有及时汇报、配合解决的义务,不得推卸责任、转嫁矛盾。

第二十五条财富管理人员应尊重投资者隐私,对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产品认购金额、收益兑付账户等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借阅、转让、交换、出售投资者信息,亦不得违规利用或介绍他人利用投资者信息。

第七章销售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ⅩⅩ信托面向客户从事信托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财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信托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对信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制定的信托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信托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信托产品的特性,对有关信托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销售人员从事信托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信托产品风险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信托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信托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二十九条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三十条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从事信托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信托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信托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ⅩⅩ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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