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

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其实都是很讲究证据的,如果证据被认定不具有效力的话,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定案的关键。
当然,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虽然都对证据三性有要求,但实际的要求却又有些不一样。
其中行政案件证据三性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关联性的认定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它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
证据只有具有关联性,才能在法庭上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效力。
法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贯穿于对证据审查的全过程。
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法庭只要发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随时都可以终止对该证据其他属性的进一步审查。
审判实践中,关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对相同情况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庭对这类间接证据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
二、合法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该条第(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
《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
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视角(1)

(二)申请人举证责任的缺失
行政复议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在复议机关的指导下提出支持和证明自己复议主张的具体证据的活动。举证活动通常包括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举证、第三人举证以及复议机构依法调查取证。事实上,行政复议法只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对复议机构的取证作了规定。而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证据在法学界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本文所要讨论的行政复议证据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可以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本文讨论的前提是承认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司法化的制度,至少是一种准司法性行为。①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的重大创新,但是目前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处于非常滞后的状态,仅有少数的几个条款散见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中。由于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过程中如何进行质证、确认证据等问题没有规定,作为"准法官"的复议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中非常尴尬:一方面,如果办案人员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则对采用哪些事实作为证据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②这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客观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主观性太强。办案人员自身也"倍受煎熬",案件中某些关键事实和证据存在疑点时书面材料无法体现,应当采信哪些证据、采信的证据是否是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相符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其次,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由于缺乏知情权、申辩权等基本权利而顾虑重重,似乎行政复议办案是"糊涂人断糊涂案",进而对复议决定不能心服口服,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采用公开质证方式效果固然很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办案人员心中还是底气不足。在质证过程中只能照搬照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而且即使在复议过程中经质证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能否得到确认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复议证据制度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复议为民的稳健推进和有序开展。从理论上讲,研究复议证据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证据制度,弥补理论上的空白,增强证据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联系复议工作实际,对当事人而言,行政复议证据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基本载体,也是证明其合法主张的基本手段,更直接关系着复议案件的后果,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对复议机关来说,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复议证据可以使复议机关依法办案,有章可循,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行政资源。基于此,我们需要厘定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更需要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复议功能,切实践行法治。本文试图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证据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与提供证据的要求」1.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殊证据种类)是一种动态证据,通常在事后难以取证或证据难以保全的情况下使用。
(1)现场笔录侧重于对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制作者为行政机关,制作时间为行政程序中。
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
(2)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2.书证(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2)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技术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3)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3.物证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4.视听资料(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电子数据(1)复合性: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方式,而是综合了文字、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2)高科技性:电子信息化产业高速发展的产物,载体是计算机和互联网。
电子数据形式多样,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3)脆弱性:电子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其存储的内容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
6.证人证言(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最新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2、事中听取意见。它要求行政机 关在作出有涉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定 前,与其合法权益有关的公民、法 人有权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和行政 机关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一种法 律制度。听证被称之为行政程序的 核心。没有事听取意见,事先告知 也就没有意义。
3、事后告知权利。它要求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受 该到决定不利影响的人在何时、以 何种方式、向何种机关提出不服审 查的请求,以引发对行政自由裁量 权的事后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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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制度的分类
第一、程序公开制度。包括以下具
体的程序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告知制度; (3)程序公开进行制度; (4)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程序公平制度。 (1)回避制度; (2)· 平等对待制度; (3)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 (4)听证制度。
第三、决定理性化制度。 (1)合理顺序制度; (2)说明理由制度。
(一)证据 1、概念:可以证明客观事实真实性的依 据以及取得该依据的方法。 2、证据的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证据是不依赖人的主观意识的 客观存在的事实。 相关性:作为证据的事实是否同案件有 紧密联系。(因果关系) 合法性: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 成为定案的依据。
(二)证明对象
它是指在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 实,而这一事实又应当与定案有不 可分割的关系,因此,证明对象又 可称为待证事实,而用于证明的事 实即证据可称之为已知事实。可见, 证明对象实质内容是待证事实和已 知事实之间的一种因果联系。
第四、程序效益性制度
(五)程序正当的基本要素
1、事先说明理由。它要求行政机关 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如果是针对具 体的个人或者特定事项时,应当告 知其行政决定的理由,此便听取他 为自已辩护的意见;如果行政决定 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事项时,行 政机关应当说明这一决定的依据、 政策导向,以便行政机关的决定更具 可行性。
组织质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辩驳,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组织质证是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组织质证的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将对组织质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质证。
质证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质证。
质证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质证。
质证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对方提交的证据之日起三日内提出质证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进行质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对方提交的证据之日起三日内提出质证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进行质证。
”三、组织质证的原则1.公正原则:组织质证应当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效率原则:组织质证应当尽量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3.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质证,但不得强迫他人参与质证。
四、组织质证的具体程序1.申请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证据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质证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3)申请质证的理由和证据;(4)申请质证的时间。
法律规定当庭质证(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庭质证是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它不仅关乎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当庭质证的意义、具体程序、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对当庭质证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庭上提出。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质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质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庭上提出。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据。
”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质证。
”二、当庭质证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当庭质证使当事人有机会对证据进行核实和辩驳,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审判质量当庭质证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量。
3. 维护司法公正当庭质证有助于消除疑点,确保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4. 促进司法公开当庭质证使得诉讼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公众监督。
三、当庭质证的具体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申请。
2. 法庭审查法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质证。
3. 质证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辩驳。
4. 法庭调查法庭对质证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等。
5. 判决法庭根据调查结果,结合证据规则,对案件进行判决。
四、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当事人参与当庭质证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证人。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如何操作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如何操作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违法失效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交换是法院归纳认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步骤。
那么,如何进行证据交换呢?一、提起诉讼时的证据说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交诉状以及相应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该是有助于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因此需要结合起诉状逐一进行详细说明,以方便法院在判决时定性和定量地认定。
二、分别交换证据清单和证据当行政诉讼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庭,并要求双方交换证据清单和证据。
证据清单应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情况。
证据的交换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就其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说明,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对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在证据交换后,法院应进行证据的辩论和质证,以参考当事人的理由、证据和反驳意见,进一步发现事实、查明真相,较为准确地判断案件的证据支撑力和证据异议。
证据的质证需要有规矩可循,对于涉及机密等敏感信息的证据应当有相应的保密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安全利益。
四、致力于达成协议在证据交换之后,当事人之间应当致力于达成协议,即通过协商或其他形式妥善处理纠纷,达成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
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在综合理解和分析证据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
总之,证据交换是行政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严格依照程序操作,有利于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争取胜诉,是当事人和法院共同致力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环节。
五、注意事项1. 注意证据的适用范围。
证据的适用范围是指证据的内容和相关性的检验范围,证据是否具有证明相关性和解释案件事实的能力。
在行政诉讼的证据交换中,当事人应当针对争议主题进行相应的证据甄别,选择证明权利主张的证据进行举证。
2. 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关于质证的规则

质证规则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四个基本环节(取证、举证、质证、认证)之一,也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程序之一。
“质证”概念的明确和强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诉讼模式和司法理念的转变。
一、质证的主体、对象和内容(一)质证的界说目前,我国学者对“质证”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质证是指“当事人在当庭出示证据和证人作证之后再接受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质疑,以验证该证据和证言是否客观真实,有无证明力。
”①有人认为,质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通过辨认、言词辩驳或其他方式予以质询(含质疑),以供审判人员审查真伪的诉讼活动。
”②有人认为,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依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辨认、询问等质证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
③有人认为,质证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等活动”。
④还有人认为,“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听取、核对、辨认、询问等方法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诉讼活动。
”⑤笔者认为,在界定质证的概念时,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质证不等于认证,也不等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诉讼活动中,质证是认证的必要前提,质证是为认证服务的,但是二者属于司法证明的不同环节,而且,质证属于当事人的行为,认证属于法官的行为,不可混为一谈。
另外,质证与证据的审查判断虽有密切关系,但也不能等同。
严格地说,质证只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方式或途径,二者在主体和内涵上都有很大差异。
第二,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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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难免会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人民造成伤害,这时人民可以
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证据作为行政诉讼中非
常重要的一环,起到了认定事实、维护正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
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一、证据规则
1. 证据的定义
证据指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依据的物品(物证)、书
证(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认可的其
他证据。
2. 证据应当具备的要件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被证明是虚假的。
(2)合法性: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
(4)重要性:证据应当有意义,对于确认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3. 证据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举证。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据在行政机关手中或者由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能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调取证据。
4. 证据的采信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或者被迫作证等,不能用作证明之用。
(2)客观性原则: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毕。
(3)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有造假情况。
(4)全面性原则:证据应当全面,不能仅凭一份证据作出证明。
二、质证方法
1. 书证的质证方法
书证主要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文件时,应当注意文件是不是原件、是否为复印件、公章是否完整等。
质证电子文件时,需要在程序上加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2. 物证的质证方法
物证是指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保存物证的完整性,以及物证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
3. 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
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质证方法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证人的出庭作证一般应当在法庭上进行,如果证人有意外或者无法到庭的情况下,需要采用书证和视听证据来代替其证言。
4. 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
鉴定意见通常需要由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出具,其质证方法需要注意证明人具有资质,以及鉴定过程和结论是否准确。
三、结语
证据规则和质证方法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行为中必须时刻注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确保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因此,各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也应该熟悉证据规则和质证方法,以确保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证据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要素,其规则和质证方法的适用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希望本文的介绍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证据规则和质证方法,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