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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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力。

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其中两个关键要素。

本文将就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查、开庭、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是起诉环节,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

起诉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是受理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仔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审查环节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中,法院将对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彻底审查,了解双方观点和事实依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开庭环节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公开进行法庭审理。

在开庭时,相对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将就案件进行充分审理,保证双方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最后是判决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并依法制作判决书。

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为了明确双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证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相对方可以提供反证明材料进行反驳。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审查也有明确规定。

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非法获取或伪造证据。

证据的保护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防止证据的灭失。

证据的审查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的可信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证明能力、证人的可信度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审查,作出公正的判决。

举证规则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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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一)[举证责任配置规则]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

当时主要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称之为主观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或负担。

后来法国学者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的概念,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情况下,判决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就出现了举证责任如何配置的问题。

理论上有法律要件分类说、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等观点。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德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相同。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采此说。

该学说将民事法律规范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前者为基础规范,后三者为对立规范。

主张权利存在者就权利规范中关于权利事实存在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者应就对立规范中,权利消灭(如债务已清偿)、权利妨害(如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或权利排除(如已超过时效)等负举证责任。

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是日本学者提出的。

他们认为,限制国民权利、课处义务的行政处理诉讼,由行政机关就行为的适法性负举证责任;国民请求扩张权利或利益领域应就其请求权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这次制定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没有照搬前述理论,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申请授益,应就其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且对原告没有适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即: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1条)和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4条3款)负举证责任。

原告应负责提供三类证据材料: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4条1款);诉被告不作为,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过申请的材料(4条2款);赔偿诉讼中,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5条)。

司法考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司法考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司法考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考试成为了很多年轻法律人士追求的目标。

其中,行政诉讼是考试科目之一,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概念入手,探讨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其特点在于:由于行政机关的非常规范性和强制性,相对来说会引发更多的人权纷争;同时,行政诉讼又是一项特别的司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核心法律职能的限制、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遵循特定原则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行政诉讼之所以在司法考试中备受关注,其核心原因就在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下:(一)举证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是一种有依据的证据,必须遵循举证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其未能举证,就应认定其所做的行为是非法的;而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二)优势证据原则: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应当优先考虑使用这些证据。

司法机关也应该使用这些证据,作为判决案件的主要依据。

(三)相对举证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时,应当说明其诉求的理由和事实,并提供所依据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就不应要求对方证明其主张不存在或不成立。

(四)证据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某些事实不太容易证明,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事实的一个方面,那么法院可以根据证据所推定的事实,进而推定其他相关的事实。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听证与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听证与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听证与举证规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听证与举证规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听证与举证两方面进行阐述,介绍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和规定。

一、听证规则听证是行政诉讼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一种程序性保障。

它是一种通过直接面对面的听证方式,让当事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申辩权、申请开庭权等权利的一种手段。

听证应当确保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对事实调查的需要、争议焦点的确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规则。

2.听证程序的要求听证程序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公开公正:听证程序应当在公开的场所进行,确保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2)当事人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听证的地点、时间和内容,确保其充分了解听证的相关事宜;(3)听证的公正调查:听证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与证据收集,确保听证结果真实可信;(4)记录与通知:听证过程中应当有记录,听证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举证规则举证是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规则。

举证规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中,根据法定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应当对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证据的允收标准举证证据应当符合以下允收标准:(1)合法取得:证据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不能违反法律规定;(2)当事人提供:证据应由当事人提供,不得强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其不利的证据;(3)真实有效:证据应当真实有效,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无法认定真伪的;(4)权利平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帮助法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保持权利的平衡。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规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规则是什么

⾏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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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规则是什么
原告或第三⼈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

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般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长⾄法庭调查。

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的举证期限可延长⾄⼆审期间。

相关法律知识:
《⾏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政⾏为的,作出原⾏政⾏为的⾏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政⾏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政⾏为的,作出原⾏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政机关作出同⼀⾏政⾏为的,共同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政⾏为,委托的⾏政机关是被告。

⾏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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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供、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它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公正、公平的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反驳事实陈述的材料、信息、记录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2. 查明案件的真相;3. 帮助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证据的提供和收集1. 诉讼主体的证据提供责任: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将自己所依赖的事实陈述予以证明。

被告对于自己所持意见的证明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 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争议中,有证据可能被毁灭、灭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 证据的收集: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还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行政机关有证据隐匿、故意销毁证据、违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予以限制。

三、证据的举证和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为首先举证,被告提供反证。

但在行政争议中,被告主张的事实与事实证明责任原则,并应就涉及自己诉讼权益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2. 倒装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于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对方提供证明相反的证据,且未能提供证据,对方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应予认定。

四、证据的质证和辨别1. 书证:包括文件、书籍、记录等,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并出示原件或复制件,也可以由法院着手调取。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的证据,应当经过法院同意后方能使用。

2. 物证: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实物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留存或退还被查扣的物证。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应注意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性等。

4. 电子数据: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鉴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使用时要注意证据的采集、存储和提取程序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

以下情况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理由,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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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下列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对同一特定事实却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当出现此种举证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应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原告承担推进责任。

因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先,原告起诉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后。

具体而言,被告需要为下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1、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作为当事人,您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就由您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发问。

发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方式。

4、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5、当事人申请的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该方当事人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顺序?
行政机关属于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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