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啦啦啦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提供及评价等方面。
二、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证:指各种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合同、凭证等。
当事人可以凭借书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2. 物证:指有形的物品或物品的痕迹,如物品、文件、录像等。
物证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争议事实。
3. 证人证言:指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人员提供的口述证明。
证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并在法庭上作证。
4. 鉴定意见:指由专门机构或鉴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鉴定意见可以提供专业的技术评估,对争议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
5. 笔录、录音、录像等记录:指法庭或相关机构记录的口头陈述或证据展示过程的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争议事实。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为了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1. 提供书面证据:当事人可以准备书面文件、凭证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文件应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保存相关物证: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与争议事实相关的物品、文件等。
如有必要,可以请专业人士对物证进行鉴定、保全。
3. 充分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在接触到与案件有关的证人时,应妥善记录其证言内容,并保存好记录的形式,如书面记录、录音等。
4. 寻求专业鉴定:对于需要专业技术评估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士出具鉴定意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与评价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证据的提供与评价,以下是几点值得注意的问题:1. 提供证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还可以通过提供清单和证人传票等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2. 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法院在评价证据时,通常会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行政诉讼的证据概述

• 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 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 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 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 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 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 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 非常明显,被告的举证期限比原告或第三人的举 证期限要短得多,这是合理的。因为,“先取证、 后裁决”的程序规则决定着,被告向法院提交的 证据应当是早在行政程序中获取的,在诉讼中所 要做的,就是将其提交给法院。这一规定的法律 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强化“先取证、后 裁决”的程序规则。
• (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 或者未取得,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 (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 的证据。
• 二、专家辅助人 •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领域
案例: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某电子企业进 行检查,在该企业的车间和库房发现了一些电子产品 包装箱,上面印有“Made in Koera”。监督局据此 认为该企业有假冒产地的违法行为。企业辩解:我们 是受委托对一些韩国进口的电子产品进行检测,并且 本企业同时也进口了一些电子产品,监督局所发现的 包装箱正是这些进口产品的包装箱。监督局称:既然 是进口产品,企业必须提供进口报关单,否则就以假 冒产地论处。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供海关报关单,监督 局遂对企业进行没收、罚款等处罚。企业不服处罚决 定,诉至法院。试分析:
• (二)对被告举证的要求
• 1.被告举证的范围。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2.被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 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1. 书证:即以书面形式保存的相关文件、凭证等,如公文、报告、备忘录、合同等。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物品,如商品、土地、车辆等。
3. 视听资料:指与案件有关的录像、照片、录音等。
4. 鉴定意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士出具的关于案件相关问题的鉴定结论。
5. 询问笔录:记录当事人、证人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口供。
6. 证人证言:由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出的口述陈述。
二、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方法1. 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调查取证、收集相关文件等。
2. 申请鉴定:当事人可根据需要申请法定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进行鉴定,以获取专业的鉴定结果作为证据。
3. 聘请证人:当事人可以聘请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证,证人的证言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4. 要求调取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 要求勘验、检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以获取证据。
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注意事项1. 保全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证据被销毁、篡改或遗失。
2.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3. 证据充分性: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尽可能充分,确保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足以支持其主张。
4. 证据提供时限: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时限一般为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
逾期提供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拒绝采纳。
5. 证据质证与辩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进行必要的辩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证据

说明:本部分提纲整体上根据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但是,为了帮助各位同学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关涉行政诉讼证据的直观内容,在提纲编撰过程中对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做来适当的整理、修正,删除了一些不属于通说性的学理性阐释。
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提纲和相关法条确立的基本框架进行分析、解读即可,不必过多担心课程提纲结构与教材相关内容不对应的问题。
此外,教材本部分的第四节——“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疑难问题”整体删除,不作为课堂讲授的内容。
第五章行政诉讼的证据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范围所谓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的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一般特征(一)、行政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二)、行政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做了规定。
具体内容是: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三)、行政诉讼证据具有真实性(四)、行政诉讼证据使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但不一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特征(一)、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明主体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三)、行政诉讼证据通常是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第二节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规则一、举证责任的涵义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及基本分析《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1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 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的物品。
行政诉讼中,书证表现形式很多。
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营业执照、当事人提 交的申请书、产权证等。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 状况(外形、规格、质量和特征)等来证 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不负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 证据材料。
证明内容包括:
①自己是适格的原告;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当然,被告的代理人也同样不得在行政诉讼中收 集证据。 简言之,被告或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自 行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3.被告怠不举证的补救。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 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其将依 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 高科技设备取得音响图像材料和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和存 储的数据材料。
视听资料的缺点是容易被拷贝和删改。
真的视听资料一定被采纳?
行政诉讼的证据取证

行政诉讼的证据取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或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证据取证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要求。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证据取证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应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证据问题。
一、证据取证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充分且合法地获取证据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证据的取证工作影响着案件的胜利与否,直接决定着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证据取证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等。
其中,书证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包括合同、协议、账簿、公文等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文件。
物证是指可以感官直接观察到的证据,如照片、录像、物品等。
视听资料则是指通过摄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的证据,常见于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情况。
电子数据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指的是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媒介中的数据信息。
证人证言则是指证人作出的口头陈述,以供法庭作为判断的依据。
三、证据取证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取证应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窃取、贿赂、非法拘禁等。
同时,在证据的提供和交换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
2.充分性原则:当事人需要尽力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能因自身原因导致证据不充分。
法庭也应在审理中,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供可能存在的关键证据,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真实性原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真实可信,证据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印证应合理可信。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能轻信不可靠的证据。
4.公正性原则:行政诉讼是法律程序,证据的取证和审查应在公正的法庭环境下进行。
法庭在审理中需保证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陈述,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

证据的审核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 依据。证据的审查既包括证据能力的审查,也包括证明力 的审查。包括以下两方面: 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合法形式;其取得是否合法;是 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真实性审查:证据形成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 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 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二、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旧行诉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新行政诉讼法: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 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 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 据的除外。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特殊情况可交书面 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申请下, 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鉴定结论的质证: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
专门性问题的质证:
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专门人员出庭进 行说明,法院也可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质证规则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 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当事人经过庭前证据交换没有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 经审判人员说明后,不需要进行质证。
另外,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司法认知的事实也不进 行质证。
行诉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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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8、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相比,主要有下列区 别:(1)制作主体不同。 (2)两者所反 映的事实不同。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 • (一)大陆法系对举证责任涵义的认识 • 在1883年,德国法学家优理务斯·格拉查就将举证 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 • 所谓主观的举证责任,又称行为责任或形式上的 举证责任,它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 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 • 所谓客观的举证责任,又称结果责任,或实质上 的举证责任,它是指当事实于最后仍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人则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 2.原告举证的期限 • 《行政证据规定》明确了原告或第三人的 举证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 在开庭 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 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 法庭调查中 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 无正 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 当事由 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 (四)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 (3)被告补充证据的期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 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 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 [案例] 苏某诉某市草原监理所 • 苏某系某市制药厂职工,经该厂委托,苏某在某 县辖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满吨后, 苏某雇用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2吨麻黄草 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市草原监 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 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且 所采的麻黄草有部分系带根采挖,违反了该自治 区的《<草原法>实施细则》。该市草原监理所对 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2倍的罚 款,对陈某作出没收拉运麻黄草的使用工具的处 罚。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苏某提 出市草原监理所处罚对象错误,他受该市制药厂 的委托收购麻黄草,不应对他本人进行行政处罚。 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补充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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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含义简单来说,行政诉讼的证据就是指行政诉讼主体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二、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要求重新鉴定的,要在举证期限内。
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包含的民、刑中没有的证据 -- 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共8种证据。
•因为大量的行政处罚是当场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要拿着当场处罚的收据就可以提起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举证,因此需要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现场笔录的特征:①法定的制作主体(行政执法人员)②制作的时间: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③制作的地点是案件发生的现场④制作应当符合程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不签名,执法人员应当注明)2、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
证据主要由被告方提供,被告方提供的必须是其作出行政行为中所适用的证据,即证据来源于行政机关执法的案卷,现找现查现声明的不算。
3、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技术性、广泛性、即时性或将来性的特点技术性,如三鹿的三聚氰胺的检测、提取、鉴定需要技术。
广泛性,行政管理的领域本来就很广泛。
将来性,现有的证据证明将来的事。
如环境污染,可能在处罚时损害后果尚未发生,而是在将来的某一个点发生。
4、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运用和审查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有被告提供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举证:1、概念: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予以确认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予以证明的法律行为。
2、特点:①主体:当事人②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性。
第三十四条【举证期限】:✓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或法定制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但这不意味着原告或第三人败诉,因为不能免除被告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责任。
✓【证据失权】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为无意义。
【例外:但是,被诉行政行为设计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外。
】Eg:甲殴打了乙,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决定,乙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认为行政拘留的决定合法,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范围: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④举证应该符合诉讼证据的法定要求。
【比如我们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该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二)举证责任:1、概念: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作出对自己不利于自己的裁决而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抗辩事实的负担。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面临败诉的后果。
【面对当事人证据相当、僵持,怎么处理?所以法律上针对着特殊情况,某一放要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提出的证据压倒一方,才会判处胜诉。
】2、意义:为了法院能够有效裁判而做出的制度。
3、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特点①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于法律的预先设定,因而其承担者是确定的,不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
法院法官不需要根据个案,再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不再涉及原、被告双方之间举证责任的互换问题,即在原被告之间来回交换举证责任。
当个案陷入僵持时,由法院确定由哪一方再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不涉及这个问题。
自始至终都是由被告举证。
•Eg .民事案件的例子:甲到A商场买了2包木耳,开了发票,回家发现是假的。
甲找了鉴定部门鉴定,确定为假的。
甲找A索赔,起诉A。
甲的证据:木耳、发票、鉴定意见 A:发票是A开的,但用于鉴定的木耳是假的,不是A售出的。
此时要由法官将再举证的责任分配给了甲,甲败诉了。
此前,同样的案件,甲已经打了三场,前三场法官均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商场,商场败诉。
③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由被告承担的一种不利后果,仅适用于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主要事实无法查清、难以查清时。
4、行政诉讼证据由被告举证的原因①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主体、权限、依据合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必须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内容的要求,即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理时,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程序规则。
依法行政本身就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也就要求行政机关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
②被告方的举证能力强于原告方•该项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作出,被告基于何种原因或理由作出该行政行为被告最容易说清楚,让原告方提供证据证明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对于案件证据的收集、调取,行政机关为了执法需要调取证据,尤其是相关证据的调取需要借助某些专门的技术性的手段,行政机关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来调取和收集证据,而原告相对人不具有这种能力。
•被告就被告做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规范性文件举证,与被告方行政行为无关的不负举证责任。
注意!!!原告方是否一概无举证责任--理论上争议。
分析:司法解释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原告方应提供向行政机关申请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以下两类案件,原告方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A.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
(依法履行的职责,例如警察看到别人被砍,但没有管,原告不用证明求救过)B.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案件。
【原告方先举证,被告方再举证抗辩。
若原告方不能证明,则法院不能受理。
】C.原告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政赔偿案件:指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原告应当提供证明伤情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处方或病例复印件、单据等)•行政补偿案件: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的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中,被征收人就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事实提供证据)四、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一)收集证据的规则1、被告方收集证据的规则①时间性规则:被告所收集的证据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
②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再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一规定体现了案卷主义规则: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之外形成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或者定案的证据)✓被告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原告方起诉之前收集的证据,同样不算数。
✓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主体也包括了其诉讼代理人。
(因为根据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不能超越权限)但法院、法官、法庭有权要求被告补充证据,即被告在事后可以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条件:2点)✓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条件:3点)2、法院收集证据的规则① 受举证不能的限制:原则上由当事人举证,但有时当事人没有能力,例如,如当事人没有能力收集由行政部门管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收集相关证据。
② 受对象的限制: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法院认为有必要帮助收集证据的,只能为原告收集证据,不能为被告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一是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事项的。
•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
a.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c.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③受目的的限制: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要保障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收集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用来判定原告胜诉,不能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这是行政诉讼的目的所要求的。
④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其违法: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法院不能要求他们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合法。
⑤保全证据的限制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g:证人病危使其证言难以固定;物证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腐蚀等变化。
(二)证据审查规则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①法庭质证规则:(第一款: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所有的行政诉讼当中要认定的规则都要经过法庭公开质证。
未经质证无效。
②相关性规则:向法庭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必须要跟案件事实有相关性。
③优先采信规则:在多个证据证明不一致时,适用的规则。
如国家机关出示的公关文书优于私文书,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要优于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有利害关系出具的证人证言弱于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款)采用非法手段采集的证据即使被证实是真实的也不予采信。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因其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住宅、营业场所的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采纳。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⑤行政案卷排除规则:被告所提供证据必须是行政案卷中存在的证据。
凡是行政案卷以外的证据,予以排除。
⑥被告举证逾期排除规则: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其举证期间为立案后,被告应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提交答辩状,在提交答辩状时完成举证(15天),逾期不认。
⑦审查证据标准的灵活原则:对某一个证据本身的核实认证要注重灵活性。
二者要相结合。
Eg:有某些特定原因未向法庭及时完成举证,但已事先说明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