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背景实施24年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于11月1日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那么解读二三、补证规那么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缺乏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那么]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出缺陷,尚缺乏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不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
补证便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提供的证据缺乏以充实证明其提出的主张。
如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相反,只提供了次要证据而没有提供主要证据;(2)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只提供对本身有利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对本身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全部提供;(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敷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不明确;(6)某项证据的成立,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当事人并未提供这类证据。
[补证方式规那么]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条)。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9条)。
四、质证规那么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查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办署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识别、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筹办,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证据交换与展示规那么](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行取证或不得擅自取证,否则在涉诉后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认定为无效证据或瑕疵证据的证明规则。
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这一证据规则,除了取决于行政程序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外,还因为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都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地位,其本身所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自行补充证据,“一会助长行政机关不负责任草率处理问题的作风;二是个别行政机关为了不败诉,带着框框取证,甚至行使行政权力采取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困难”①。
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运用得最为广泛的证据规则和认证规则之一,它一方面是被告取证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对被告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认证的认证规则。
该规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1)它规定了被告禁止性行为规则,即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
它包括不得收集和不得自行收集两种情况,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的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字面上仅指不得擅自收集证据,但笔者以为,法律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涵盖了不得收集证据和不得擅自收集证据两种情况,因为从逻辑上说,后者包括了前者,“不得收集”当然包括“不得擅自(自行)收集”,“不得收集”是绝对不得收集,如用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证据。
而“不得擅自收集”则强调的是不得擅自收集,换言之,也可以有条件的收集,如在法院允许情况下可以收集证据,它应当是指一些非主要证据。
张正钊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也认为:“这一规则暗含着被告可以通过法院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非实质性证据。
”②可见,对非实质性证据应当不属于绝对不得收集的证据,而应属于“不得擅自收集”的情况;(2)它规定了法院对该类证据的认证规则。
被告自行收集的证据效力如何,是法院必须作出认证的内容。
证据采纳标准和规则

证据采纳标准和规则第⼋⼗五条 ⼈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条当事⼈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民法院结合当事⼈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七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条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九条 当事⼈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的陈述;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所作的与其年龄、智⼒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 (三)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陈述的证⾔;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数据; (五)⽆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九⼗⼀条公⽂书证的制作者根据⽂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
2020法考备考考点:提供证据的要求(最新)

提供证据的要求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可用作证据使用的材料和信息。
这类证据是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证据。
电子数据形式多样,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它一般是以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证人证言。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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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回目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法律讲堂 - 2020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规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规
3.《证据规则》第32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 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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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据规则》第33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 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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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据规则》第35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 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 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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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证据规则》第60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 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当事 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 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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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规
6.《证据规则》第47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 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 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 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 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 提交后不得公开质》第57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 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 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 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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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2020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
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2020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