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我们国家对⼟地的管理是⼗分明确的,⽐如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就有相关的法律,那么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有哪些政策?⼩编来为⼤家讲⼀讲吧。
建造⽤地的分类有哪些
建造⽤地⼀般分为寓居⽤地、公共设备⽤地、⼯业⽤地、物流仓储⽤地、交通设备⽤地、市政共⽤设备⽤地、马路⼴场⽤地、绿化、特别⽤地。
建造⽤地按其运⽤⼟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造⽤地和⾮农业建造⽤地;按其⼟地权属、建造内容不同,⼜分为国家建造⽤地、乡(镇)建造⽤地、外商出资企业⽤地和其他建造⽤地;按其⼯程出资和⽤地规划不同,还分为⼤型建造项⽬⽤地、中型建造项⽬⽤地和⼩型建造项⽬⽤地。
我国的建造⽤地供给,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
增量部分,⾸要经过农地转为建造⽤地的供给,即所谓“⼀级销售”;存量部分即经过现有⼟地运⽤者之间的买卖的供给,即所谓“⼆级销售”。
存量⼟地实践被现有⼟地运⽤者操控。
山东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0日济南市规划局)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定的规划指标,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包括其他有偿方式,下同)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分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者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确定的容积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容积率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意向及理由;(二)经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剑戈2019年12月31日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计容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净(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市区(濠江区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濠江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滨政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7日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妥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以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一)土地出让后,非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开工满2年以上的;(二)已出让的工矿仓储、科教文卫等非经营性用地,现城市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且需重新建设的;(三)《出让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时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云府[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编委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1日云浮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结合市中心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发〔2009〕15号),结合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与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编委)职能以及云浮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实际情况,在市中心城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定或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范围:东至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园西三路,南至南山森林公园,西至迳口,北至高峰街道双坑桥。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由市规编委提出规划要求。
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需上报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同意后,再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本规定适用于兰坪县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国土管理部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申请。
申请应附拟出让地块的具体范围图,详细说明拟出让地块的现状情况、面积、建议的规划条件及其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明确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技术性指标,经批准后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六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的,不再调整容积率:(一)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的。
第七条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当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2009[1].12.31[修改版]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2009[1].12.31[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b35dd4afad02de80d5d84013.png)
第一篇:《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2009[1].12.31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9]233号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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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
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规划部门应当报告政府,由政府组织专家和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
(三)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
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经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容积率调整条件的,由政府批准。
规划部门将容积率调整
情况通报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
(五)经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
规划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需要补缴的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
楼面地价按照以下内容评估测算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土地出让金差价由国土部门核算后,报政府审批。
第八条因增加建设用地容积率而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建设规费,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减、免、缓。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中,在建筑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的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造成容积率超土地出让时要求的,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一律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3%;
(三)总建筑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
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四)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但允许的总建筑面积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容积率奖励,容积率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室内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泊位除外),并将额外配建的室内停车泊位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的,一个停车泊位可以奖励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临城市道路、广场等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各项指标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3.5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可以奖励建筑面积3平方米;核定容积率大于3.5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各项奖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一条申请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确定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条实施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并报政府审批。
奖励标准和奖励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要求。
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
收。
第十三条国土部门在项目竣工以后,应对超容积率的情况进行复核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同时通报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执法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一)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限期予以拆除;
(二)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按原规定的容积率执行,限期改正错误,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
土地使
用权人按照处理决定缴清规费后,15日内到国土部门补办土地手续,并且按照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200%补缴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到规划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未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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