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典型的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有关医患纠纷典型案例

有关医患纠纷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一个挺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哈。
有个病人去医院看牙,他觉得自己就只是简单的牙疼,然后就挂了号去找医生。
医生检查了一番之后呢,说这个牙已经烂到神经了,得做根管治疗。
这病人一听就不乐意了,他寻思着:“我就一个小牙疼,咋就要做这么复杂的治疗呢?你这医生是不是想坑我钱啊?”医生就很耐心地给他解释,说如果不做根管治疗,这个牙的炎症会越来越严重,到最后可能整颗牙都保不住了。
可是这病人呢,就是听不进去,一口咬定医生是过度医疗。
然后这个病人就开始在医院里大吵大闹,说什么“你们这些医生啊,就知道赚钱,一点都不为病人着想。
”他这么一闹啊,可把医院的秩序都给搅乱了。
其他的病人也围过来看热闹,大家七嘴八舌的,有的说医生可能真有问题,有的说这个病人不讲理。
医院这边呢,也很无奈。
医生觉得自己特别委屈,明明是按照专业的判断来给出治疗方案的,却被病人这么冤枉。
医院的领导也过来协调,把整个治疗的原理、收费标准又给病人解释了一遍,还说如果病人不相信,可以去其他医院再检查看看。
最后啊,这个病人气呼呼地走了,说要去别的医院检查。
结果呢,去了另外几家医院,得到的答复都是一样的,得做根管治疗。
这时候他才意识到自己错怪了之前的医生,但是又拉不下脸回去道歉,这事儿就这么僵持着。
你看,这就是因为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再加上病人不懂医学知识,就引发了这么一场纠纷。
还有一个例子呢。
有个老太太生病住院了,护士来给她打针。
这护士呢,可能是个新手,扎了两针才扎好。
老太太那个疼啊,心里就特别不舒服。
老太太的儿女们呢,当时就急眼了,对着护士就喊:“你怎么回事啊?会不会打针啊?我妈这么大年纪了,你还这么折磨她。
”护士也很紧张,一个劲儿地道歉。
可是老太太的儿女们还是不依不饶的,说要找医院领导讨个说法。
医院领导来了之后,先是安抚了老太太和她的家人,然后也解释了护士可能因为经验不足造成这样的情况,医院会加强对护士的培训。
但是老太太的家人觉得光道歉可不行,得给个赔偿。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纠纷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患者李某因突发性高血压,被紧急送往某医院就诊。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急性心肌梗死,需立即进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手术由该院心内科主治医师张某主刀。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张某因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冠状动脉损伤,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病情恶化。
经多次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及张某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及张某的过错与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及张某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医疗过错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医院及张某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经鉴定,张某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冠状动脉损伤,属于医疗过错。
2. 因果关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手术前已存在急性心肌梗死,手术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
但张某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的冠状动脉损伤,加剧了手术风险,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 赔偿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及张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合考虑李某的病情、医院及张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医院及张某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法律诉讼案例,涉及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
医学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肖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0年2月,肖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某医院。
经诊断,肖某需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手术由该院外科主治医师李某主刀,术后肖某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肖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手术操作规范,导致手术器械损坏,进而引发感染。
此外,李某在手术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的并发症,延误了治疗时机。
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的医疗过错直接导致了患者感染和并发症的发生,进而导致患者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死亡。
因此,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为: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
本案涉及患者、医院、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赔偿责任等多个方面,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2. 法律适用难度大。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准确把握法律适用。
3. 社会关注度高。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保障,因此社会关注度较高。
五、启示本案给医疗行业和患者带来以下启示:1.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过错。
医患纠纷的案例

医患纠纷的案例医患纠纷是医疗行业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不仅影响着医生和患者的关系,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在医患纠纷案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处理方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1. 患者因手术失败起诉医生。
李女士因腰椎间盘突出症状严重,决定进行腰椎手术治疗。
手术后,李女士发现症状并未有所缓解,反而出现了新的并发症。
李女士随即起诉了主刀医生,称手术失败是医生技术不过关所致。
医生辩称手术风险已提前告知患者,并非技术失误所致。
最终,法院判决医生需向患者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
2. 医生因误诊导致患者死亡。
张先生因腹痛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胃溃疡,给予了相应的治疗。
然而,张先生的症状并未有所改善,最终因腹腔内出血而导致死亡。
家属认为医生误诊,导致了悲剧的发生,遂起诉医院和医生。
经过调查和鉴定,最终法院认定医生确实存在误诊行为,判决医院向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 医患因沟通不畅引发矛盾。
王先生在医院进行了一次较为复杂的手术,手术后出现了一些并发症。
王先生对医生的治疗效果产生了怀疑,并对医生提出了质疑。
医生在沟通中态度强硬,未能有效地解释治疗情况,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最终,通过医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并解决了矛盾。
医患纠纷案例的背后,往往暴露出医患双方在沟通、信息透明度、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于医生而言,需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增强责任意识。
对于患者而言,也应该理性对待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并在沟通中保持理性和冷静。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医患纠纷的关注,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总之,医患纠纷案例的发生并非偶然,其中蕴含着许多值得反思和改进的地方。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案例一,患者因手术并发症向医院索赔。
某患者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前往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后,患者出现了感觉异常、活动受限等并发症,导致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患者认为手术操作不当,导致了并发症的发生,因此向医院提出了赔偿要求。
医院则表示手术操作符合规范,患者的并发症系个体差异所致,拒绝承认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二,医生误诊导致患者丧失生育能力。
一名女性患者因子宫肌瘤前往医院就诊,医生误诊为良性肿瘤,建议手术治疗。
手术后,患者发现自己的子宫已经被切除,丧失了生育能力。
患者因此向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医院方面表示手术风险已经向患者做了充分告知,患者手术后的情况属于合理风险范围内,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了纠纷。
案例三,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导致患者伤害。
某医院在手术中使用了过期的医疗器械,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情况严重。
患者家属因此向医院提出了赔偿要求,医院则表示医疗器械使用属于操作失误,与医院无关,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纠纷,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案例反映了医疗纠纷在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法律风险。
因此,预防医疗纠纷,提高医疗安全水平,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同时,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患者要求医生对治疗方案和手术风险进行充分告知,医生要倾听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双方应理性沟通,尊重法律程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医患双方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改善医患关系、健全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纠纷案例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转载)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一 )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
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
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
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
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
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法律医疗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于2010年5月1日与患者李某签订《医疗美容合同》,约定由人民医院为李某实施“眼部综合整形”手术。
合同签订后,人民医院于5月5日为李某实施了眼部综合整形手术。
术后,李某认为手术效果不佳,与人民医院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人民医院在手术前未充分告知李某手术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导致李某对手术风险认知不足。
2. 手术过程中,人民医院未能严格按照手术方案进行操作,导致手术效果不理想。
3. 人民医院在术后未提供必要的护理和康复指导,导致李某术后恢复不良。
李某要求人民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 退还手术费用。
2. 赔偿李某因手术效果不佳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
3. 赔偿李某因术后恢复不良而遭受的医疗费用。
人民医院认为,手术过程中严格按照手术方案进行操作,且在手术前已充分告知李某手术风险。
对于李某提出的术后恢复不良问题,人民医院表示已尽到相应的护理和康复指导义务。
二、争议焦点1. 人民医院是否尽到了术前告知义务?2. 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3. 人民医院是否尽到了术后护理和康复指导义务?4. 患者李某是否可以要求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术前告知义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医疗美容信息,包括手术方法、风险、效果、价格等。
本案中,人民医院在手术前已向李某提供了手术方案和风险告知书,但李某认为人民医院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人民医院是否尽到了术前告知义务。
2. 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手术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手术安全。
本案中,李某认为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手术方案进行操作。
对于李某的指控,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手术过程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纠纷典型的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
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
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
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
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
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
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0日复庭。
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
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
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
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
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
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本庭采纳与参考。
一、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
2011年9月23日,患者王某在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做T检查发现右肺下叶有3左右的肿块,医生嘱咐住院。
于是于2011年9月26日19时30分入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确诊“右下肺周围型肺癌;双侧肺大疱”。
鉴于患者王某的病情和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于是患者到乌鲁木齐新疆肿瘤医院进一步诊断,该院检查诊断后建议转院治疗,并开具了转院证明。
但是患者家属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从科室主任到院领导数次交涉要求转院,被告医院坚持不同意转院,后来只好接受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9月29日,被告医院向患者及家属提出要先做“肺大疱”,患者及家属不同意该方案,并于同日下午找到“专家”,专家称:“病人身体不错,最好一次性处理”。
之后到10月7日,被告医院在未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和告知手术方案(原本两套方案)的情况下,只通知次日11时做手术,并称:“先做肺大疱,7—10天再做肺癌”。
在此情况下患者家属在“手术知情通知书”上签了字。
被告医院于2011年10月8日,对患者王某行“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胸腔镜探查左肺大疱切除手术”。
术后即2011年10月11日上午做胸腔透视发现患者胸部左侧手术缝合部位胸腔内
两根肋骨折断,同时胸腔内有大量积液。
此外,病历上记载:胸腔积液行胸穿处理。
被告医院坚持自己的错误手术方案。
对患者治疗的目的应当是首先切除肺部原发肿瘤病灶,或者与肺大疱一并切除,但其本末倒置。
被告明知自己不是肿瘤专业医院,不完全具备该专业技能,又不让转院,使患者错过了专业治疗和最佳治疗时机。
而且其手术失败,术后患者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病痛难忍,其肋骨断裂与胸腔淤血凝结(血肿)的诱发感染导致了肿瘤生长和扩散。
即便如此,患者在住院第16天时被被告医院被迫出院,同时给患者停了针。
之后,因患者病情加重而又入院,直到第二次住院被告医院也未能给患者做肿瘤手术,最终导致患者王某于2012年2月9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由此不难看出,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其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
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
对此,被告医院以该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并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其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
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
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告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略}
三、被告医院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略}
四、原告郭某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与事实依据{略}
五、被告兵团某师医院承担医损赔偿数额和计算方法{略}
综上所述,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患者死亡与院方医疗损害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即先行“肺大疱”手术,胸腔积液感染促使患者肺癌迅速增长和扩散,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
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