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司法解析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纠纷案例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转载)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一 )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
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
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
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
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
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摘要:一、医疗纠纷调解的重要性二、案例分析1.患者坠楼多发肋骨骨折2.脑挫裂伤患者赔偿调解3.医疗过错明显患者伤残程度严重4.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调解解决5.公立医疗机构调解困难6.调解中心的作用7.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报告8.医疗问题纠纷院内解决9.卫生局投诉电话及投诉方式10.刑事责任与调解的关系正文: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 篇医疗纠纷调解对于解决医患矛盾、减轻双方心理和经济负担、维护医疗秩序以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10 个医疗纠纷调解案例的分析:1.患者坠楼多发肋骨骨折:在某医院,一名患者因意外从三楼坠落,造成多发肋骨骨折。
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偿。
通过调解,医院承认部分责任,与家属达成和解。
2.脑挫裂伤患者赔偿调解:一名患者因脑挫裂伤住院治疗,病情严重,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误诊,要求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医院积极与家属沟通,解释病情及治疗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3.医疗过错明显患者伤残程度严重:一患者因医疗过错导致伤残,医疗纠纷明显。
在调解过程中,医院承认错误,积极与患者沟通,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4.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调解解决:一家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医疗机构给予患者一定赔偿。
5.公立医疗机构调解困难:一公立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患者要求赔偿,但医院认为自身无过错。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
6.调解中心的作用: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成功调解多起医疗纠纷,维护了医患双方的权益。
7.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报告:某科室患者出现医疗纠纷,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并积极展开调查,最终成功调解纠纷。
8.医疗问题纠纷院内解决:一患者因医疗问题产生纠纷,医院积极采取措施,在院内解决问题,避免纠纷扩大。
9.卫生局投诉电话及投诉方式: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可以拨打卫生局投诉电话12320 进行投诉。
医疗纠纷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转载)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
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
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
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
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
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摘要:一、医疗纠纷调解的概念和重要性二、医疗纠纷调解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医院积极承担责任并合理赔偿2.案例二: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加重,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并与患者达成和解3.案例三:医疗机构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损伤,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医疗机构给予赔偿4.案例四:患者因治疗无效导致病情恶化,医疗机构积极沟通并协助患者转院治疗5.案例五: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导致误诊,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6.案例六:患者因医生态度恶劣导致情绪激动,医疗机构及时调解并改进服务质量7.案例七:患者因手术后感染,医疗机构积极治疗并协商赔偿,双方达成和解8.案例八:患者因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9.案例九:患者因医疗费用问题与医疗机构产生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合理分担费用10.案例十:患者因医疗机构拒绝提供合理医疗服务产生纠纷,经调解后医疗机构改进服务态度并满足患者需求三、医疗纠纷调解的方法和技巧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解合法合规2.充分沟通,理解患者和医疗机构的诉求3.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平衡双方利益4.协助双方达成协议,避免纠纷升级四、医疗纠纷调解对医患关系的积极作用五、结论正文:医疗纠纷调解在处理医患关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纠纷升级,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
以下是十个医疗纠纷调解案例的分析:案例一: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医院积极承担责任并合理赔偿。
在这起案例中,医疗机构承认错误,积极与患者家属沟通,并依法给予了合理的赔偿,得到了患者家属的谅解。
案例二: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加重,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并与患者达成和解。
这起案例中,医疗机构迅速采取措施,为患者提供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并与患者达成和解,避免了纠纷的扩大。
案例三:医疗机构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损伤,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医疗机构给予赔偿。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纠纷案件解析

案例:医疗纠纷案件解析案例一:张某因手术后并发症起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在某医院接受了一项腰椎手术,然而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他无法下床活动。
他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首先会调查手术的具体细节,包括手术的过程和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医生是否在手术中犯了错误。
其次,律师会就手术后的并发症进行调查,确定这些并发症是否可以被归咎于医院的错误操作或者疏忽。
建议:如果律师确定了医院存在责任,他可能会建议张某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证据和专家鉴定来支持他的案件。
律师还可能就如何评估和计算赔偿金额提供指导。
案例二:王某就诊被误诊导致疾病恶化事实经过:王某在某医院就诊时,被误诊为患有轻微的感冒。
然而,他的病情逐渐加重,最终被确诊为严重的肺炎。
王某因此起诉该医院,指责医生误诊导致他的疾病恶化。
律师解读:律师会对医生的诊断过程进行调查,包括病历记录、检查结果和医生的专业背景。
律师还会调查医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诊断方法,是否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症状和病史。
建议:如果律师发现医生存在疏忽或错误,他可能会建议王某收集医疗记录和其他证据,以证明误诊的事实。
律师还可能会与医疗专家合作,进行疾病的鉴定,以支持王某的案件。
案例三:车祸后某某因急救不及时导致丧失意识事实经过:某某在一次车祸中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急救。
然而,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某某等待了很长时间才得到及时的急救,导致他失去意识。
他随后指控医院急救团队不作为,并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律师会详细调查医院的急救流程以及相关法规。
他会确定医护人员是否违反了任何规定,导致急救不及时。
律师还会调查医院的人员配备和协同工作情况。
建议:律师可能会建议某某收集关于急救行动的证据,比如医院摄像监控、医护人员的声音记录等。
他也可能会查找国家、地区或医院的相关规定,以证明医护人员不作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
案例四:肆意泄露病人隐私事件引发争议事实经过:某某患有一种罕见疾病,他在一家医院就诊时,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布了他的病情细节和个人信息。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因疏忽、玩忽职守或者违法操作,导致患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下面是十个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1. 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死亡某医生在门诊中对患者进行诊断时,未进行全面检查,仅凭症状进行判断,结果误诊为普通感冒。
患者的病情逐渐加重,最终导致死亡。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2. 护士给患者错误的药物剂量某护士在给患者注射药物时,误计算了药物剂量,导致患者中毒反应。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生命危险,最终造成永久性伤害。
护士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3. 手术中医生器械残留导致患者感染某患者在手术中,医生未注意清点手术器械,导致一根纱布残留在患者体内。
患者术后出现感染,经过治疗仍未能挽回生命。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4. 误用药物导致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某医生在给患者开具处方时,错误地开了一种对患者过敏的药物,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
患者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
医生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5. 医生术后不及时处理并导致并发症某患者在手术后出现并发症,需要及时处理。
然而,医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并发症的加重,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医生因为玩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6. 医生错误操作导致患者器官受损某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的重要器官受到损伤。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最终导致永久性伤害。
医生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7. 护士给患者输血时使用错误血型某护士在给患者输血时,错误地使用了与患者血型不匹配的血液。
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最终导致死亡。
护士因为疏忽职守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8. 医院过度治疗导致患者丧失生育能力某医院为了牟取利益,对患者进行了过度治疗,导致患者丧失了生育能力。
医院因为违法操作被判定犯有医疗事故罪。
9. 医生用过期药物给患者治疗某医生在给患者治疗时,使用了已经过期的药物。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摘要:一、医疗纠纷调解案例概述二、案例1:患者因医疗过失导致死亡,医患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三、案例2: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恶化,最终通过调解获得医院道歉和经济赔偿四、案例3:医院因输液错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五、案例4:产妇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产后大出血,经调解获得赔偿和医院道歉六、案例5:患者因手术失败诉诸法律,调解后医院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七、案例6:医院因未及时救治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八、案例7:患者因药物过敏反应诉诸法律,调解后医院承认错误并赔偿九、案例8:医院因器械消毒不当导致患者感染,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十、案例9: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调解获得经济赔偿和护理服务十一、案例10:医院因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调解后承担责任并赔偿正文: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资源的日益紧张,医患关系紧张和医疗纠纷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十个医疗纠纷调解案例,旨在探讨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患者和医院如何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寻求和谐共赢的解决方案。
案例1:患者因医疗过失导致死亡,医患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在此案例中,医院因过失导致患者死亡,家属悲痛之余将医院诉诸法律。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医院承认错误并向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案例2: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恶化,最终通过调解获得医院道歉和经济赔偿。
本案例中,患者因医院误诊导致病情恶化,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医院承认错误并向患者道歉,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案例3:医院因输液错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医院因输液错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医院在调解过程中积极承担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4:产妇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产后大出血,经调解获得赔偿和医院道歉。
本案例中,产妇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产后大出血,生命垂危。
经过调解,医院承认错误并向产妇道歉,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司法解析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陈某与广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后果【案例要旨】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的权利,也是患方履行举证责任的方法,患方负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举证义务。
经人民法院释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导致不能通过鉴定查明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构成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4日,患者陈某因“上腹胀痛1天”到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右肝内管多发结石。
2015年1月4日,医方经告知说明取得患者同意后行内镜下逆行胆胰管造影术(ERCP)检查。
患者术后出现全腹痛、腹胀,以右上腹明显,全腹膜炎体征。
急查腹平片示:双膈下游离气体,提示消化道穿孔。
上消化道穿孔诊断明确,即完善术前准备,送手术室行剖腹探查术,术中经探查十二指肠未见明显穿孔,为避免探查十二指肠乳头造成更大的损伤,不作缝合处理。
将胃管送至十二指肠降段,于后腹膜处放置引流管1条。
术后加强禁食、抗炎、营养支持治疗。
同年1月26日患者出院。
陈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其消化道穿孔,起诉请求广州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手术知情同意书》、《电子胃镜/结肠镜(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记载,ERCP术技术复杂、操作难度大,有一定的创伤性和危险性,手术可能致包括十二指肠及胆胰管损伤、消化道穿孔、操作不成功等损伤在内的并发症。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患者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后以医方无证行医为由撤回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医方不存在无证行医的情形,经充分释明,陈某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表示不愿意预缴鉴定费。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生效判决认为,患者主张医方实施手术有过错,致其受到损害,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需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但经一审法院充分释明,陈某撤回鉴定申请并拒绝申请鉴定,同时表示不预交鉴定费用,不履行必要的举证义务,导致鉴定不能。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查清案件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诊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涉及临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事实判断,诉讼中一般通过“同行评价”的方式予以查明。
我国民事诉讼对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一般通过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进行。
医疗纠纷大多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故较之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依赖程度很高。
医患双方均有义务配合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据此,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成立的患方应当承担对医疗过失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等责任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
可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不仅是患者的诉讼权利,也是患方履行举证责任的方法,患方负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举证义务。
在人民法院已经明确释明的情况下,患方应履行举证义务,积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预缴鉴定费用,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中,患者术后出现十二指肠及胆胰管损伤、消化道穿孔本身属于ERCP术的并发症和医疗风险,仅根据术后出现手术并发症的事实不足以推定手术有过错。
因医疗行为尤其是手术本身具有高风险,手术预后不良产生并发症是因医疗过失行为所致,还是属于难以防范的并发症范围,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应当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予以判断。
患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鉴定,并拒绝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不能。
人民法院无法通过鉴定查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两项责任成立要件所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应由主张权利受到妨碍的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李某东等诉张某达(某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案——个体诊所超范围行医、伪造病历资料的责任认定【案例要旨】个体诊所超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行医,伪造病历资料的,依法应推定有过错,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个体诊所注销登记的,由其经营者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某门诊部为个体诊所,经营者为张某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不含精神类疾病科目。
2015年5月26日12时,患者谢某君因生育后出现抑郁症状,在亲属李某艳陪同下,乘出租车前往门诊部就诊。
因患者不愿下车,经李某艳拨打门诊部电话,门诊部医生下楼为在出租车上的患者诊治,诊断患者为抑郁症,开出“脑舒通”胶囊等四种药物,李某艳支付医疗费640元。
根据医嘱,谢某君即时口服两粒“脑舒通”胶囊,随后在出租车上沉睡,呼之不醒。
李某艳发现谢某君昏睡,数次拨打门诊部电话求助,接线医生告知是正常药物反应,不需要叫救护车。
谢某君当天下午约17时在家中死亡。
死因鉴定意见认定,谢某君在患有窦房结、房室结中度脂肪组织浸润等病理基础上发生猝死。
经营者张某达承认为患者开出氯氮平或者含有氯氮平的药物。
李某艳与门诊部接线医生当天的电话录音材料显示患者服用了氯氮平。
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期间,门诊部提交了患者的《门(急)诊通用病历》1本和《医疗机构统一处方笺》2份。
患方称当日未书写病历,上述病历是医方为应对调查而伪造。
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6年4月26日被注销,门诊部于同年12月1日注销登记。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门诊部承担60%的民事责任,向李某东等赔偿622711元。
某门诊部不服提出上诉。
生效判决认为,某门诊部伪造病历资料、未取得精神病诊疗许可超范围执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应推定有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门诊部二审期间已经注销登记,故应由经营者张某达承担责任。
据此判决驳回张某达的上诉。
【法官说法】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真实性对诉讼利益影响极大,是医患双方主要争议事项。
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私人诊所,都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或者《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书写病历资料,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资料。
这既是规范行医的要求,也是预防医患纠纷的重要手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据此,人民法院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可无需经医疗损害鉴定而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关于门诊病历、处分笺的书写、管理问题。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案涉门诊病历本应由患方保管,现由医方保管而未举证证明曾取得患方同意;门诊病历书写不符合医疗常规,处方笺记载的药物与患者实际服用的药物不一致,应认定门诊病历、处方笺系门诊部伪造。
同时,张某达承认其诊断患者为抑郁症,并开出了氯氮平或者含有氯氮平的药物,电话录音材料证明患者服用了氯氮平。
据此,二审判决认定门诊部违规开展精神疾病诊疗活动、伪造病历资料,违规开具精神类药物,致患者服用后诱发猝死,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梁某深诉广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误诊误治的责任认定【裁判要旨】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1年5月3日,患者许某因急性腹痛入广州某医院普外科治疗,经诊断为“盆腔炎和阑尾炎”,于5月4日行腹腔镜下盆腔脓肿清除术+阑尾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
5月6日1时40分患者突发四肢抽搐,意识丧失,口吐白沫,持续约1-2分钟缓解,意识恢复,经处理后有反复发作,4时35分出现室颤,经持续抢救后仍提示为室颤,未能复律,10时15分宣布临床死亡。
死因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在患有肠炎、双侧卵巢、子宫及膀胱浆膜表面积脓基础上,符合因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为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严重低钾血症致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不符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
患者从5月3日入院至6日发生室颤前,持续为低钾血症而无血压下降、外周循环衰竭等休克表现,其病情变化主要症状是反复抽搐发作及突发室颤,不符合休克的临床表现。
患者在5月6日凌晨病情症状表现为持续室颤并反复出现心跳骤停,符合低钾血症所致病理过程。
而严重低钾对循环系统可产生严重危害,可引起心室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而猝死。
患者出现室颤时医方给予速尿加剧病情。
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患者自身疾病是次要因素,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61%-90%。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广州某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应向梁某深赔偿595240.96元。
广州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生效判决认为,患者于5月3日入院时即存在严重的低钾血症,医方未能正确诊断,未能对症治疗。
患者严重低钾血症持续至5月6日,出现室颤时医方给予速尿加剧患者病情,存在误治。
上述医疗过失致患者持续低钾血症未得到及时纠正,且进一步加重病情,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从临床医学实践中看,医务人员一时未能正确诊断病情的情形并不鲜见,并非一概的构成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应以“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标准予以衡量。
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方面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一是限于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难以诊断的,比如社区医院、个体诊所等不具有相关影像学检查设备而无法准确判断骨折的情况,强调医方有无及时告知转诊或转院,以及转诊、转院前必要的治疗和协助。
二是对于临床症状不典型的,病情有隐匿性的,强调医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鉴别检查。
如隐匿型的冠心病患者因腹泻呕吐而被误诊为肠胃疾病,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检查以鉴别诊断。
三是诊断是否符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