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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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名词解释

行政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重点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3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4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8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9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0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1行政法律关系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

1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3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4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1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7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1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的、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1-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1-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各 方以及利害相关人所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 (或权力)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则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无从体现和落实,因而行 政法津关系也难以成立。从本质而言,可以作为行 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是体现一定利益的载体,一般认 为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 家机关,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社会组织。(2) 二者设立依据不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组织法 而设,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组织章程而设。(3) 二者的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行政 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 权力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 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代, 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 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 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 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行政具有执行性 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的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行政具有效率性 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10-第十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10-第十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3、行政司法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相对人的 时间和金钱。最后,行政司法有利于及时、 快捷解决争议,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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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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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裁决法 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处理的特定争议案件的 制度,是行政司法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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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行政裁判的受案范围
商标评审委员会管辖下述六类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不予公
告不服的案件; 2、异议人对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案件; 3、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不予注册 决定不服的案件; 4、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不服的案件; 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 6、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
行政裁决的主要客体是民事争议,如有关自然 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知识产权争议、 侵权赔偿争议等。但行政裁决的客体也包括某 些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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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一)行政仲裁与民间仲裁 民间仲裁是非国家机关的民间团体主持的仲裁,
行政仲裁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或国家行政机 关与社会团体共同主持的仲裁。行政仲裁不同 于民间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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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四)行政仲裁机构 行政仲裁机构从属于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设置 的处理和裁决特定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例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属于劳动行政管理机关, 是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处理和裁决劳动争议 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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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五)行政仲裁程序 1. 当事人提起行政仲裁的申请。 2. 行政仲裁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受理。 3. 仲裁前的准备。 4. 调解。 5. 作出仲裁裁决。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具有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

以行政行为当初存在的瑕疵为理由,取消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其未作出之前状态的法律制度,称为行政行为的撤销。

以溯及既往为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宝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5.其他分类方法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1.许可法定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 3.合理裁量的原则4.便民、效率的原则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1)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2)特许程序(3)认可程序(4)核准程序(5)登记程序(6)先申请主义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取得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1 行政法的定义与特征解释行政法的概念阐述行政法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分析行政法的基本特征1.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介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解释各个原则的含义及应用1.3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概述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第二章:行政行为2.1 行政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解释行政行为的含义列举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2.2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阐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2.3 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分析行政行为无效与撤销的条件和后果讨论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定程序和途径第三章:行政组织与行政人员3.1 行政组织的定义与分类解释行政组织的概念列举我国行政组织的种类,如国务院、地方政府、部门行政机构等3.2 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阐述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行使的职能3.3 行政人员介绍行政人员的概念、资格与职责分析行政人员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第四章: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4.1 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征解释行政许可的概念阐述行政许可的性质、特征和适用范围4.2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分析行政许可的设定条件、程序和期限讨论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监督与法律责任4.3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列举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阐述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第五章:行政诉讼概述5.1 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征解释行政诉讼的概念阐述行政诉讼的性质、特征和目的5.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事项分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讨论行政诉讼排除事项,如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等5.3 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介绍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概念与资格分析各个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第六章: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6.1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解释起诉的条件与程序阐述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及其管辖权6.2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分析开庭审理、证据交换、法庭辩论等环节讨论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6.3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介绍第二审程序的启动条件与程序阐述第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裁判规则第七章: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7.1 行政诉讼裁判的种类与效力列举行政诉讼裁判的种类,如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等阐述各类裁判的效力与执行前提7.2 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解释执行行政诉讼裁判的程序与主体分析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7.3 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介绍非诉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类型阐述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与法律后果第八章:行政复议8.1 行政复议的定义与特征解释行政复议的概念阐述行政复议的性质、特征和目的8.2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排除事项分析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讨论行政复议排除事项,如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等8.3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介绍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与程序阐述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及其职责第九章:行政赔偿9.1 行政赔偿的定义与归责原则解释行政赔偿的概念阐述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如违法原则、过错原则等9.2 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标准列举行政赔偿的项目,如赔偿金、赔偿物品等阐述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与赔偿方式9.3 行政赔偿的请求与处理介绍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与程序阐述行政赔偿的处理方式与赔偿决定的上诉途径第十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与发展10.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问题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与挑战讨论解决适用问题的方法与策略10.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概述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现状预测未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现实的影响10.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强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法学教育与研究中的重要性探讨提高教学与研究水平的途径与方法重点和难点解析一、行政法的定义与特征难点解析:行政法主体范围的确定,行政法客体的识别,行政法特征的深入理解。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填空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填空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填空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2.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3.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理宣理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白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7.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 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8.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主画审理的办法。

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10.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11.行政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3.《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I •兀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行政法是调整匝区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15.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

1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7.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18.国家赔偿以金钱为主,其他赔偿方式为辅。

19.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2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监督救济原则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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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
他组织的行政活动, 有权进行监督和问责
03
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
01
概述
02
行政组 织法律
制度
03
行政主 体
行政组织法
概述
1
行政组织法是调整公共行 政组织、建构现代公共行 政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职权来源不同
职权行政主体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在其成立时就
获权 授权行政主体
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
分类
管辖范围不同
中央行政主 体
1
地方行政主 体
2
分类
根据结构差异和行使职权 的对象不同
地域型行政 主体
1
公务型行政 主体
2
行政授权
如派出所可以处500元以 下的罚款,是《治安管理 处罚法》规定的
行政司法 行为
对象是否特 定
抽象行政行 为
1
具体行政行 为
2
受法律拘束程 度
羁束行政行 为
1
裁量行政行 为
2
是否需要相 对事先人申 请
依申请行政 行为
1
依职权行政 行为
2
对相对人的 利益影响不 同
受益行政行 为
1
负担行政行 为
2
有无限制条件
附款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
有无法定形式 要求
要式行政行 为
行政委托
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自己 依法委托 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 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受委托的行政 机关
如机动车年检单位
行政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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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职务同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5.行政法律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为所进行的监督。

26.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法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28.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订规章和法规的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到实际生活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裁决双方纠纷的活动。

3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定方式、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生效的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主体有明显或者重大违法的情形,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36.行政行为的撤消: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一般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下,申请后,被有权机关撤消的活动。

37.行政行为的废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某种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动。

38.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和对于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任何公民都是可以去了解的制度。

40.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法,可以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使行政许可权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主体。

44.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5.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6.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7.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8.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住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9.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50.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1.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2.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者消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3.行政合同的变更:行政主体对于现有的合同主体、客体或者内容所作出的相应的修改、限制的活动。

54.行政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

55.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7.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精神上的谴责和警戒。

58.人身罚: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59.行为罚: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处罚形式。

60.财产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与的剥夺财产的处罚形式。

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2.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64.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的客观评价和报告的监督活动。

65.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7.行政责任: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8.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69.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作为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的救济途径。

70.司法机关救济: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作为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其责任的救济途径。

7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72.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3.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7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7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76.行政复议管辖: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

77.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是侵犯了向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0.行政先行原则: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81.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8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83.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

85.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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