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人及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提示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承包人及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

提示函

各分子公司: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及对建筑企业的积极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其权利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即若公司作为承包人而承包建设的工程出现需要将该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以清偿工程欠款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必须先清偿建设工程价款,再偿还其他债权(包括有抵押的债权)。这给予了建筑企业极大的保护,及时行权基本能够有效保障工程价款的还款来源。

二、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应当关注的行权要点

1.行权的前提。根据前述合同法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因此一旦出现发包人违约的情况,应当及时催告发包人依照合同及时履行

价款支付义务,并明确限定支付期限。

2.行权的期限。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就竣工验收的日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公司应当在上述确定的竣工日期后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该6个月为法律上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6个月不行使优先权则优先受偿权自动消灭!

对于未竣工验收项目,即使不明确要求优先权承包人亦并未丧失优先受偿权。但对于暂停、缓建、解除的项目,建议公司以项目暂停、缓建、解除等停止履行事实发生之日为行权起算点,并且于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

以上内容,特此函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