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部

目录

A分部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67.3-----适用范围

67.5-----航空人员

67.7-----职能部门

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

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

67.13----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5----定义

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

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67.23----体检鉴定

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

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

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

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

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

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

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

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

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

67.49----申诉

C 分部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67.103----一般条件

67.105----精神疾病

67.107----神经系统

67.109----循环系统

67.111----消化系统

67.113----传染病

67.115----呼吸系统

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119----血液系统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67.123----妊娠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67.131----听力

67.133----眼及附属器

67.135----远视力

67.137----近视力

67.139----常规辅助检查

D 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适用性

67.203----一般条件

67.205----身高、体重

67.207----精神疾病

67.209----神经系统

67.211----循环系统

67.213----呼吸系统

67.215----消化系统

67.217----传染病

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221----血液系统

67.223----泌尿生殖系统

67.225----妊娠

67.227----骨骼肌肉系统

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

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

67.233----听力

67.235----眼及附属器

67.237----远视力

67.239----近视力

67.241----常规辅助检查

E 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301----适用性

67.303---一般条件

67.305---精神疾病

67.307---神经系统

67.309---循环系统

67.311---呼吸系统

67.313---消化系统

67.315---传染病

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319---血液系统

67.321---泌尿生殖系统

67.323---骨骼肌肉系统

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

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

67.329---听力

67.331---眼及附属器

67.333---远视力

67.335---近视力

67.337----常规辅助检查

F 分部罚则

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

G 分部附则

67.407---废止

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

A分部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 空中交通管制员;

(3) 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医学资料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仪器设备检查结果报告、辅助检查报告和健康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样式见附件一。

67.9 [费用]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 1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对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申请人者颁发下列体检合格证:

(1) Ⅰ级体检合格证;

(2) Ⅱ级体检合格证;

(3) 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3 [ 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3 [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Ⅰ级体检合格证:

(1)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 领航员执照;

(4) 飞行机械员执照;

(b)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下列执照时或执1王照持有人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 飞行通信员执照;

(2) 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 私用驾驶员执照;

(4)学生驾驶员执照。

(c)申请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执照权利时人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

(d)在运行中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或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在运行中履行乘务员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

(f)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或在运行中行使航空安全员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加不接受体检鉴定的内容

(a)申请人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级别,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健康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 合格;

(2) 暂时不合格;

(3) 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当在作出体检鉴定合格结论之日为申请人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格者的体检表和不合格者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的程序和结论进行审核。对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其中体检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对不符合体检程序的退回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对体检结论不正确的可直接改变体检结论拒绝签发

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的补充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补充检查。

67.17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自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b)、(c)、(d)、(e)款所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 (1)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的为6个月;

(2),领航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的为12个月

(3);履行本条(c)款所列职责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 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 飞行通信员的为12个月;

(2) 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3)学生驾驶员的24个月。

(d) 根据执照持有人在运行中所履行的职责,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为:

(1) 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的为12个月;

(2) 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1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状况变化时的运行限制]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不能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履行执照所赋予的职责。

67.23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进行体检鉴定时,可向局方申请延迟长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航空医师和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的体检后,经局方批准后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可延长三个月;对非商用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后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

67.23 [体检合格证的查验]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按67.17要求持有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体检合格证,并接受局方的查验;在执行国际或地区飞行任务时,还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查验。

67.25 [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的等级和有效期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67.27 [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

(a)申请人经体检鉴定后,其身体状况不能满足所申请的相应等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但本人有令局方满意的理由证明其能够安全履行执照所赋予职责的,该申请人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仅限于I级和I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

(b)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并提

交下列文件:

(1)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c)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d) 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专科的特殊医学检查、实际测试或特殊医学飞行检查,并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飞行经验,认为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履行执照所赋予职责的,可予颁发体检合格证。

(e)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 飞行时间;

(3) 飞行职责;

(4) 飞行任务;

(5) 局方认为安全履行职责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5 [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

外籍空勤人员运行中国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持有中国局方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体检合格证,但当中国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运行时,可持有该航空器运行国的体检合格证。

67.39 [申诉]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对局方作出的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诉。

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 [适用性]

满足本分部医学标准的I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 [一般条件]

一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一般条件是:

(a)无下列可能影响其安全履行执照所赋予职责或可能因履行执照职责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2) 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可能造成失能的疾病;

(3) 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4) 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5) 恶性肿瘤或严重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7.105 [精神科]

一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精神病学标准是,无下列明确定的病史或临床诊断:

(1) 精神病;

(2) 物质依赖或滥用;

(3) 人格障碍;

(4) 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 [神经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神经系统标准是,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 癫痫;

(2) 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 严重的颅脑外伤;

(4) 严重的脑血管疾病;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神经系统疾病。

67.109 [循环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循环系统标准是,

(a)无下列疾病的明确临床诊断:

(1) 心肌梗塞;

(2) 心绞痛;

(3) 冠心病;

(4) 严重的心律失常;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功能性或器质性疾病。

(b)无下列手术史:

(1) 心脏瓣膜置换;

(2) 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

(3) 心脏移植。

(c) 收缩压持续达到或超过155 mmHg,或舒张压持续达到或超过95 mmHg者不合格;

使用不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血压在上述规定值以下者可合格。

67.111 [呼吸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呼吸系统标准是,无下列疾病或功能障碍:

(1) 活动性肺结核;

(2) 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 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胸廓塌陷或大范围胸壁手术后对高空呼吸功能有影响的;

(5)其他影响肺功能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 [消化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消化系统标准是,无下列疾病的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或多发的或单个的直径小于1.0厘米的胆囊或胆总管结石;

(2) 肝硬化;

(3) 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4) 消化性溃疡及并发症;

(5) 消化道手术后三个月内;

(6)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

67.115 [传染病]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传染病学标准是,

(a)无下列传染病:

(1) 病毒性肝炎;

(2) 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他人健康的传染病。

(b)下列检查结果阳性者不合格:

(1)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67.117 [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标准是:

(a)无下列疾病:

(1) 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2)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3)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b) 重度和中度脾脏肿大至肋缘以下者不合格;

67.119 [淋巴、血液系统]

一级体检合格证的淋巴、血液系统标准是: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严重和局部或广泛的淋巴结肿大或血液病。

67.121 [泌尿生殖系统]

申请人应当无下列疾病或功能障碍:

(a)

(1) 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三个月内;

(3) 肾移植;

(4) 严重的月经失调;

(b)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67.123 [妊娠]

妊娠不合格。

67.125 [骨骼肌肉系统]

应当无任何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67.127 [皮肤及其附属器]

应当无任何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应当无下列任何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 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 前庭功能障碍;

(3) 言语障碍。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 [听力]

纯音听力计检查,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35分贝;在3000赫兹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50分贝。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此规定值,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应当能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 [眼及其附属器]

应当无下列任何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 视野异常;

(2) 色觉异常;

(3) 夜盲;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5 [远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以上。如果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每眼未矫正远视力不低于0.1;

(2) 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屈光度(球镜当量);

(3)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屈光度相同的矫正眼镜。

67.137 [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和在10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以上。如果戴矫正眼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携带一副随时可取用的、非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眼镜;不得使用一副以上的矫正镜。

67.139 [常规辅助检查]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分部67.101至67.111的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二规定的项目和频度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实验室、心电图、脑电图、胸部X线、B型超声、纯音听力计等检查结果应当满足本分部医学标准的要求,其检查项目和频度见本规定附录二。

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 [适用性]

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的健康状况,应当满足本分部规定的医学标准,方可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或保持该证的有效性。

67.203 [一般条件]

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其执照所赋予职责或可能因履行执照职责而加重的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2) 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3) 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4) 使用任何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身体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5) 恶性肿瘤或严重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 心理障碍。

67.205 [身高、体重]

身高、体重应当满足执照所赋予职责的要求。

67.207 [精神疾病]

应当无下列任何精神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1) 精神病;

(2) 物质依赖或滥用;

(3) 人格障碍;

(4) 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209 [神经系统]

应当无下列任何神经系统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1) 癫痫;

(2) 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 严重的颅脑外伤;

(4) 严重的脑血管疾病;

(5) 其他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

67.211 [循环系统]

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任何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1) 心肌梗塞;

(2) 心绞痛;

(3) 冠心病;

(4) 心脏瓣膜置换;

(5) 心脏起博器植入

(6) 心脏移植;

(7) 血压水平达到或超过155/95mmHg或需用对安全履行职责有影响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病;

(8) 严重的心律失常;

(9)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功能性或器质性疾病。

67.213 [呼吸系统]

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肺结核;

(2) 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 其他影响肺功能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215 [消化系统]

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任何疾病的临床诊断:

(1) 可能引起失能的胆结石;

(2) 肝硬化;

(3) 可能引起失能的疝;

(4) 消化性溃疡及并发症;

(5) 消化道手术后三个月内;

(6)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

67.217 [传染病]

(a)应当无下列任何传染病或病原携带;

(1) 病毒性肝炎;

(2) 梅毒;

(3)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并伴有血清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4)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他人健康的传染病。

(b) 乘务员除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无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或病原携带。

67.219 [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应当无下列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2)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3) 脾脏中度以上肿大;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221 [血液系统]

应当无任何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

67.223 [泌尿生殖系统]

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可能引起绞痛的泌尿系统结石;

(2)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三个月内;

(3) 肾移植;

(4) 严重的月经失调;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67.225 [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暂时不合格,妊娠终止后重新体检鉴定。

67.227 [骨骼肌肉系统]

应当无任何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67.229 [皮肤及其附属器]

应当无任何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乘务员还应当无化脓性、渗出性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67.231 [耳、鼻、咽、喉及口腔]

应当无下列任何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 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 前庭功能障碍;

(3) 言语障碍。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233 [听力]

(a)除航空安全员、乘务员外,其他申请人纯音听力计检查,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35分贝;在3000赫兹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50分贝。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此规定值,则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应当能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b) 航空安全员每耳的耳语听力不得低于5米。

(c) 乘务员每耳的耳语听力不得低于5米或纯音听力计进行检查,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35分贝,在3000赫兹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50分贝。

67.235 [眼及其附属器官]

应当无下列任何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 视野异常;

(2) 色觉异常;

(3) 夜盲;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237 [远视力]

(a) 除航空安全员、乘务员外,其他人员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以上。如果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每眼未矫正远视力不低于0.1;

(2) 屈光不正不超过±5.00D屈光度(球镜当量);

(3)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屈光度相同的矫正眼镜。

(b) 航空安全员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以上。

(c) 乘务员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以上。如果需配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则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须备有一副可随时取用的,屈光度相同的矫正镜。

67.239 [近视力]

除航空安全员、乘务员之外,其他申请人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和在10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以上。如果需配戴矫正眼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非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眼镜;不得使用一副以上的矫正镜。

67.241 [常规辅助检查]

实验室、心电图、脑电图、胸部X线、B型超声、纯音听力计等检查结果应当满足本分部医学标准的要求,其检查项目和频度见本规定附录二。

D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301 [适用性]

Ⅲ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的健康状况,应当满足本分部规定的医学标准,方可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或保持该证的有效性。

67.303 [一般条件]

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其执照所赋予职责或可能因履行执照职责而加重的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2) 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3) 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4) 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5) 恶性肿瘤或严重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 心理障碍。

67.305 [精神疾病]

应当无任何下列精神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1) 精神病;

(2) 物质依赖或滥用;

(3) 人格障碍;

(4) 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5) 其他精神疾病

67.307 [神经系统]

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任何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1) 癫痫;

(2) 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 严重的颅脑外伤;

(4) 严重的脑血管疾病;

(5) 其他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

67.309 [循环系统]

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任何疾病的确定病史或临床诊断:

(1) 心肌梗塞;

(2) 心绞痛;

(3) 冠心病;

(4) 心脏瓣膜置换;

(5) 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

(6) 心脏移植;

(7) 血压水平达到或超过155/95mmHg或需用对安全履行职责有影响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病;

(8) 严重的心律失常;

(9)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功能性或器质性疾病。

67.311 [呼吸系统]

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肺结核;

(2) 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 其他影响肺功能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313 [消化系统]

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任何疾病的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胆囊或胆总管结石;

(2) 肝硬化;

(3) 可能引起失能的疝;

(4) 消化性溃疡及并发症;

(5)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

67.315 [传染病]

应当无任何下列任何传染病或病原携带:

(1)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2) 梅毒;

(3)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他人健康的传染病

67.317 [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应当无下列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任何疾病或功能障碍:

(1) 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2)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3) 脾脏中度以上肿大;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319 [血液系统]

应当无任何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

67.321 [泌尿生殖系统]

应当无下列任何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 严重的月经失调

(3)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323 [骨骼肌肉系统]

应当无任何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67.325 [皮肤及其附属器])

应当无任何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67.327 [耳、鼻、咽、喉及口腔]

应当无下列任何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 前庭功能障碍;

(2) 言语障碍。

(3)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329 [听力]

纯音听力计检查,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35分贝;在3000赫兹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得超过50分贝。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此规定值,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工作环境背景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应当能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331 [眼及其附属器官]

应当无下列任何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 视野异常;

(2) 色觉异常;

(3) 夜盲;

(4)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333 [远视力]

(a) 除报告室管制员、管调管制员、总调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外,其他人员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以上。如果需配戴矫正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则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每眼未矫正远视力不低于0.1;

(2)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屈光度(球镜当量);

(3)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屈光度相同的矫正眼镜。

(b) 报告室管制员、管调管制员、总调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以上,如需配戴矫正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

67.335 [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以上。如果戴矫正眼镜才能满足此规定值,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携带一副随时可取用的、非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眼镜;不得使用一副以上的矫正镜。

67.337 [常规辅助检查]

实验室、心电图、脑电图、胸部X线、B型超声、纯音听力计等检查结果应当满足本分部医学标准的要求,其检查项目和频度见本规定附录二。

E分部罚则

67.401 [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违反67.19(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者,)由局方责令其停止民用航空活动,此内容方在接受申请处自停止民用航空活动之日起12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人民币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67.403 [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航空人员在从事飞行、空中管制和飞行签派等民用航空活动时,违反第条未按规定携带有效的体检合格证者,由局方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处罚。

67.405 [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处罚]

任何人在申请体检合格证过程中,有伪造、隐匿或销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行为的,由局方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或6个月内不得申请体检合格证或依据处罚;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者,给予吊销体检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处罚。

F分部附则

67.407 [废止]

凡在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均以本规定为准。

67.409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签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后仍然有效。

附件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样式

背面

附录二: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注:体检医师在体检鉴定过程中根据被检者的情况,可随时提出进行以上项目的检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帐登记,专人购入《出生证明》后入帐,领取出生证明人员,要有签字,并记录出生证明号。 2、出生证明签发负责人:张岩峰,严格执行哈卫联发[2005]36号文件要求,要做到章分离,不能出现一个人管理的情况,签发负责人要定期进行检查。 3、按“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以王海宁为部长的保健部人员要每季度一次深入基层签发单位、不具备签发条件的产科单位及乡镇防保站进行有关出生证明管理方面的质量控制,填写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质量控制表格,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如有特殊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及当地卫生局。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 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 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 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 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 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 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 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儿童常见病管理制度 1、儿童常见的呼吸道、消化道疾病及佝偻病、营养不良、营养性贫血、肥胖症等,应列为多发病防治内容。 2、保健人员及保教人员对体弱儿的生活、保健、营养、护理及治疗等要全面关心负责。 3、向家长宣传体弱儿护理保健知识,要求家长积极配合。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XX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X(院长) 副组长:XXX(副院长) 成员:XXX(妇产科主任) XXX(妇产科副主任) XXX(产房产长) XXX(办公室管理人员) 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 1、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所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所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 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2、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产房产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经办人员应向药剂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自评报告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自评报告 (摘要) ■办学宗旨和目标 办学定位:根据学校“建设高水平的地方综合性大学——绍兴大学”的办学定位和“立足绍兴、服务浙江、联系行业、面向全国”的服务面向定位,医学院提出了“以人文学科为基础,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线,以相关医学专业为特色”的办学定位。 以人文学科为基础,即充分利用综合性大学优势,更好地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线,即把临床医学专业为医学院最核心最根本的支撑专业,其专业定位为“培养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意识和临床技能的应用型医学人才”;以相关医学专业为特色,即把护理学、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办出专业特色和水平,为做大医学院奠定坚实基础。 办学理念:学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秉承“修德求真”校训,坚持“质量为重、人才为本、特色为上、协同为要”的办学理念,全面推进内涵式发展,加快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遵循学校的办学理念,秉承“卓育英才”的院训,医学院进一步完善了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积极推进临床医学专业“2.5+2.5”教育新模式,加强医学人文教育与临床实践训练,造就致力于服务地方医疗卫

生事业并具有较高人文素养的高素质医学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服务 发展规划:在稳定本科教育规模的前提下,着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把医学院建设为“立足浙江,面向全国,面向基层,以医学人文为特色优势的区域性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医学院”,使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在浙江高等医学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力争办学水平进入全省同类医学院校前列。 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初步临床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能在基层各级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应用型医学专门人才。 ■充分利用综合性大学的办学优势 1.学校具有悠久的越文化办学历史和丰富的人文环境。 2.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培养得到了学校人文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的有力支持。 3.各学科间的相互联系和交叉融合,扩大了临床医学专业的发展基础,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学习、交流、合作的机会。 4.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综合性大学为医学教育提供的教学基础设施、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图书信息资源、后勤保障服务等,为医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了人、财、物的有力支

某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人:XXX《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XXX)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当日应起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生育证、首次签发登记表等)存档,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

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本院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附: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中医学本科教育规范(标准)

附件: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 (暂行) 2012年12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部分: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 一、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目标 (4) 二、知识目标 (5) 三、临床能力目标 (6) 第二部分:办学标准 (7) 一、宗旨和目标 (7) 二、教育计划 (9) 三、学生成绩评定 (13) 四、学生 (16) 五、教师 (17) 六、教育资源 (19) 七、教育评价 (23) 八、科学研究 (24) 九、管理和行政 (25) 十、改革与发展 (26) —1 —

前言 中医高等教育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与发展,实现了从传统教育方式向现代教育方式的转变,现代中医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医高等教育抢抓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在规模发展、结构优化、质量提高与突出特色、注重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国家医学人才培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医药卫生改革对中医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促进中医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中医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教指委”)受教育部委托,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于2007年开始制订《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以下简称《标准》)。本着边试点认证、边修订完善的原则,先后对9所不同类型高校的中医学专业进行试点认证,并在广泛征求相关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历时5年,完成了《标准》制订工作。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1 —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知识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知识 一、医学教育认证的概念和要素 (一)认证的概念 认证是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和途径,是由指定的专门机构采用一套程序和标准对医学院校(院校)或教育项目(专业)进行审核与评价,判断其是否达到既定的教育质量标准,并协助院校和专业进一步改进教育质量的过程。 一般而言,高等教育认证制度由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两部分构成,两者的区别在于认证的对象和认证的主体。院校认证由地区性或全国性认证协会把高校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证,是为了评判整所院校的教育质量;而专业认证是由专业协会对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计划进行认证,评估高等院校所开设的某种专业是否符合预先制定的基本标准,为进入专门职业工作的预备教育提供质量保证。 医学专业认证特指医学行业的专门协会和医学专业领域的教育工作者一起对医学领域的相关专业进行的质量评价,以保证从业人员进入医学行业所达到的最基本要求,并能根据医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国际发展趋势逐步改进。目前我国临床医学、护理学、中医学、口腔医学等专业已经开展了专业认证工作。 (二)认证的基本要素 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和认证机构是认证不可缺少的三个要素。 认证标准是医学教育质量要求的基本规定,也是医学教育认证、评价的参照体系和行为准则。由于医学教育认证的地域范围、理念以及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的医学教育认证标准也不尽相同,但大体都涵盖了医学教育全过程,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育资源、学生、师资队伍、教育管理和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应该说明的是,标准的确立并非意味着教育计划和内容的严格划一,而是以承认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差别、尊重每个医学院校的特点和不同发展状况、尊重其合理的自主权为宗旨,因此各医学院校在遵守医学教育的基本规律的总体原则下有足够的空间和自由度来展现自身特色。同时,为鼓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出

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释。

中国医学教育认证体系

附件四: 中国医科教育认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在世界卫生组织支持下,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WFME)执行委员会2001年6月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为了推动中国医学教育事业与国际接轨,建立中国医学教育保障体系的教育标准及准则指南,受教育部委托并经其批准,成立了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究课题组并制订了《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本标准在与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包含了对医学教育办学过程的规范和对毕业生应达到目标的要求。 为了保障《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在我国的有效推行,确保我国高等医学教育质量,使我国医学教育与国际接轨,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有必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医科教育进行评估、认证工作,认证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主要对象。 认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本科医学教育提供质量保证。认证过程中尊重各个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具体的课程计划、核心课程以及教学方法方面,支持多样性和鼓励教育的创新。每所医学院校都应优化设置课程计划,以便能够达到各院校制定的学生培养目标,各院校都应具有评估学生是否达到所要求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知识和技能目标的工作机制,能够评估和监测教育的效果并及时调整和修改课程及课程体系以达到培养目标。 认证原则 认证是一项基于院校自评和同行对教育质量评估的独立过程,目的是保证任何一所医学院校的教育质量都要达到《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认证过程赋于建设性,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认证工作基本原则:1.主要注重教育目标的实现情况、学术标准及社会的需求;

2.认证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应收集和分析以及考虑多方面的意见; 3.运用相应机制来保证认证机构使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并在公开和客观的条件下完成认证过程; 4.认证机构定期性地审核认证过程和标准。 认证标准 认证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本科医学教育提供质量保证。 认证机构 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领导下,设立“中国医科教育认证委员会”(委员会章程另文制定),聘请具有丰富医学教育经验的专家形成评估专家库,组建评估小组,负责评估、认证工作。 1.认证委员会的设立: 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秘书长:1名 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认证机构的任务: (1)适应国内外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制订和完善《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2)定期地根据《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对医学院校进行考察评估、认证; (3)定期向政府、社会大众公布认证结果,并据此对医学院校发展提出建议; (4)建立和更新参与认证评估工作的专家库; (5)加强与国际医学教育组织交流。 3.认证委员会工作方式:根据评估组评估结果,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制方式,得出认证结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申领制度 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 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 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

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

出生医学证明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祥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管理台帐,祥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祥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进行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五、《出生医学证明》必须采用电脑打印,一律不得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六、证件打印后,应指导领证人反复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所有信息,并要求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

(完整word)卫生部人事司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临床医学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行医权的医师。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十四个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

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三十二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疹、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领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第九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 1. 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 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

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教高[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有关直属高等学校,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学教学质量,规范医学教育管理,教育部、卫生部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国医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医学教育标准,研究制订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部分院校自评检测,教育部、卫生部审核,并经过全国医学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以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为适用对象,提出该专业教育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是该专业教育质量监控及教学工作自我评价的主要依据。教育部将根据此《标准》组织开展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的认证工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在依据本《标准》开展教学工作自评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以便适时调整《标准》。 附件: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附件: 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 前言 医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医药卫生人力资源。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工作,是培养高质量人才、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卫生保健服务和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 1998年,经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医学协会批准,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建立了“医学教育国际标准”项目。2001年6月,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办事处制订的区域性医学教育标准《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指南》也于2001年7月出版。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应知应会三十六问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应知应会三十六问 (内部资料妥善保存) 一、什么叫临床医学专业认证?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是依据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高教〔2008〕9号,通过学校自评和外部专家考察评审,以确定临床医学专业在教育教学方面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或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同时帮助学校找出弱项或差距,提出改进医学教育方向,保证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二、专业认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专业认证的目的是教育质量的保证和改进。 保证质量:注重培养目标的实现,即判断专业是否达到基本质量的要求。 改进质量:帮助医学院明确缺点和弱项,不断改进与完善以促进教育质量的发展。 三、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依据是什么?它的本质和基本要素是什么?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依据是《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本标准是对临床医学专业教育质量的要求和规定。它涵盖了两大要素:一是人才培养的规格(即知识、技能、态度/素质),二是培养过程的规范(即办学和教学的规范)。 四、“21世纪医生”的要求? 建立医学教育标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适应卫生保健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力求与公认的全球标准接轨,为医学人力资源的全球流动和交流,从事跨国界服务奠定基础。因此有必要了解国际医学教育界对未来医生提出的要求,作为我们设定人才培养目标的参考。 1993年世界医学教育峰会公报(又称爱丁堡宣言):医生应促进健康,防止疾病,提高初级卫生保健。医生要遵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病人治病和减轻病

人痛苦。医生还应该是优秀的卫生管理人才;病人和社区的代言人;出色的交际家;有创见的思想家,信息专家,掌握社会科学、行为科学知识的开业医师和努力终身学习的学者。 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卫生人力开发处的Charles Boelen博士首先提出了“五星级医生”的概念。所谓“五星级医生”是指未来医生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能力。 (1)Care Provider,即:能根据病人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总体需要,提供卫生服务;(2)Decision Maker,即:能从伦理、费用与病人等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和合理选择各种诊疗新技术;(3)Health Educator,即:医生不只是诊疗疾病,更应承担健康教育的任务,主动、有效地增强群体的健康保护意识; (4)Community Leader,即:能参与社区保健决策,平衡与协调个人、社区和社会对卫生保健的需求;(5)Service Manager,即:协同卫生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真正做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五星级医生”也可作为确立我国21 世纪医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参考标准。 五、教育部、卫生部何时印发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标准》包括哪两个部分内容? 答:2008年9月16日,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标准》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含3大领域35个目标;二是临床医学专业的办学标准,分10大领域44项标准。 六、我国开展医学教育认证的三个理由是什么? 答:①全球推进教育质量保证,认证是其重要组成部分;②中国医学教育形势严峻(核心教育资源明显匮乏、临床实践因考研就业及缺乏法律保障等原因而受到严重冲击、现代医学教育体系不完善),认证是治本良药;③医学教育国际化来势迅猛,认证是顺应国际形势的必然之路。 七、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包括有哪些?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方案

.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方案 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及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明确学院医学教育改革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本科专业建设快速高水平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于2019年10月参加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同期参加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63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教高[2008]9号),《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9]9号),《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9]10号)文件精神,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重点考察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 . .

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持续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为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高水平的综合性大学中的医学院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以审核性评估和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依据,以认证、评估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明确学院医学教育改革方向,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课程整合改革,促进教师转变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完善学生成绩评定体系,提高临床医学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创造性地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努力探索和建立健全学院部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使学院顺利通过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和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三、认证及审核评估的主要容(一)总体要求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 主体性原则: 注重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体现学院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 目标性原则: 注重以校、院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校、院、专业目标的确定与实现。 多样性原则: 注重学院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自身特色。

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

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GMER) 2001年11月,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正式出台?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GMER)文件,为各国在医学教育标准方面的互认搭建了一个国际性平台。“最低基本要求”包括7个宏观的教学结果和能力领域。 一、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 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是医疗实践的核心。敬业精神不仅包括医学知识和技能,而且也包括对一组共同价值的承诺、自觉地建立和强化这些价值,以及维护这些价值的责任等。医科毕业生必须证明他们已达到以下各点: λ1、认识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这一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 λ2、正确的职业价值包括:追求卓越、利他主义、责任感、同情心、移情、负责、诚实、正直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λ3、懂得每一名医生都必须促进、保护和强化上述医学职业的各个基本要素,从而能保证病人、专业和全社会的利益; λ4、认识到良好的医疗实践取决于在尊重病人的福利、文化多样性、信仰和自主权的前提下,医生、病人和病人家庭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关系; λ5、用合乎情理的说理以及决策等方法解决伦理、法律和职业方面的问题的能力,包括由于经济遏制、卫生保健的商业化和科学进步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冲突; λ6、自我调整的能力,认识到不断进行自我完善的重要性和个人的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性,包括个人医学知识的不足等; λ7、尊重同事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并具有和他们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的能力; λ8、认识到提供临终关怀,包括缓解症状的道德责任; λ9、认识有关病人文件、知识产权的权益、保密和剽窃的伦理和医学问题; λ10、能计划和处理自己的时间和活动,面对事物的不确定性,有适应各种变化的能力; λ11、认识对每个病人的医疗保健所负有的个人责任。 二、医学科学基础知识 毕业生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科学基础知识,并且能够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医疗实际问题。毕业生必须懂得医疗决定和行动的各种原则,并且能够因时、因事而宜地作出必要的反应。为此,医学毕业生必须掌握以下的知识: λ1、人体作为一个复杂的、具有适应性的生物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 λ2、疾病发生时机体结构和功能的异常改变; λ3、决定健康和疾病的各种重要因素和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人类同自然和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 λ4、维持机体平衡的分子,细胞、生化和生理机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

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方案

---------------------------------------------------------------最新资料推荐------------------------------------------------------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方案 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及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明确学院医学教育改革方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本科专业建设快速高水平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于2019年10月参加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同期参加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63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教高[2008]9号),《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9]9号),《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9]10号)文件精神,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重点考察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办学定 1 / 11

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2019.111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中国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热爱祖国,忠于人民,遵纪守法,愿为祖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中国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分为四个领域:科学和学术、临床能力、健康与社会、职业素养。每所院校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对毕业生的预期结果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医学教育是一个包括在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职业发展的连续过程。本科毕业生具备了一定的从业基础,为毕业后进一步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但是医学生毕业时尚不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这就要求他们在日新月异的医学进步环境中保持其医学业务水平的持续更新,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教育培训以及掌握的科学方法将为他们终身学习与发展提供支撑。 1.科学和学术领域 1.1具备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医学等学科的基础知识和掌握科学方法,并能用于指导未来的学习和医学实践。 1.2 能够应用医学等科学知识处理个体、群体和卫生系统中的问题。 1.3 能够描述生命各阶段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自然病程。临床表现、诊断、治疗以及预后。 1.4 能够获取、甄别、理解并应用医学等科学文献中的证据。 1.5 能够掌握中国传统医学的基本特点和诊疗基本原则。 1.6 能够应用常用的科学方法,提出相应的科学问题并进行探讨。 2.临床能力领域 2.1 具有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能够与患者及其家属、同行和其他卫生专 业人员等进行有效的交流。 2.2 能够全面、系统、正确地采集病史。 2.3 能够系统、规范地进行体格检查及精神状态评价,规范地书写病历。 2.4 能够依据病史和体格检查中的发现,形成初步判断,并进行鉴别诊断, 提出合理的治疗原则。 2.5 能够根据患者的病情、安全和成本效益等因素,选择适宜的临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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