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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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1月17日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第三条“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评价、标图入库、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拟)2018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统称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芦洲镇、横沥镇除外)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委托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承担本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做好其辖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管、交通、公用事业、水务、城管执法、环保、农业、卫生、公安、财政、人防、园林、环卫、供电、林业、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委员中指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内容和议事规则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三旧改造流程图_惠州市

三旧改造流程图_惠州市

区“三旧办” 组织相关材料上报
市“三旧办” 1.城乡规划 2.土地利用规划 3.地块界线范围 4.规划条件
会审意见函主体:明确改造Fra bibliotek向承诺书
四、专项规划 五、改造实施方案
六、方案审查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 建设局
市住建局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报市政府批准
制定改造实施方案
①改造范围内的基本情况; ②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③拟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 ④改造意向规划图; ⑤拆迁协议补偿情况; ⑥投资成本及效益估算等。
惠州市“三旧”改造工作程序
一、改造意向主体 提交申请
“三旧办” 交:1.申请书
2.土地权属 3.其他资料
二、开展权属调查
“三旧办”组织国土、房 产部门、村集体、以及土 地和房屋权属单位开展权 属调查
1.宗地权属分布图 2.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 3.无权属证明,由村 (居)委出具证明
三、“三旧办”初 审
市“三旧”改造领 导小组会议
省政府
1.土地征收 2.转用方案
市政府
市“三旧”改造 办公室审查
市政府
七、项目认定
市“三旧办”
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市政府
认定“三旧”改造项目
“三旧”改造项目 认定批复文件
八、项目立项
发改委
(主管部门)
九、房屋征收补偿
建、构筑物
拆除拆迁
用地规划手续
十、《国有土地使 用证》
缴纳地价
签订土地出让协议
注意事项:
1.改造实施方案、方案审查与项目认定,可同步开展; 2.改造实施主体应自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好项目有关审批文件; 3.在办好有关审批手续后,应在半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且不得转让。 4.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竣工,或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未获批准的,市政府将撤销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

惠州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惠州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惠州乡村振兴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惠州市制定了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农村产业升级、乡村环境改善、农民增收致富,实现城乡共同发展。

一、产业振兴。

乡村振兴的核心在于产业兴旺。

惠州市将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农民发展特色产业,推动农业现代化。

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二、生态环境保护。

乡村振兴必须建立在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上。

惠州市将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同时,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效率,保障农业生产。

三、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

惠州市将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

同时,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村电商发展,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四、人才培养。

人才是乡村振兴的关键。

惠州市将加强对农村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推动农村教育、医疗、文化等事业发展。

同时,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治理水平。

五、政策支持。

政策支持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惠州市将出台一系列支持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为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支持。

六、宣传推广。

宣传推广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

惠州市将加强对乡村振兴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农民树立创业致富的信心,营造全社会支持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惠州乡村振兴实施方案旨在通过产业振兴、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等多方面的综合举措,推动农村全面振兴,实现城乡共同发展。

希望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农民朋友共同努力,积极落实乡村振兴实施方案,为惠州乡村振兴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附件-86号令】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附件-86号令】

精品文档附件1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精品文档3精品文档5一、惠城区1.三类区龙丰街道、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小金口街道、水口街道、汝湖镇、三栋镇、马安镇、东江林场2.四类区横沥镇、芦洲镇二、仲恺高新区1.三类区惠环街道、陈江街道、潼侨镇、沥林镇2.四类区潼湖镇三、惠阳区1.五类区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2.六类区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四、大亚湾开发区五类区澳头街道、西区街道、霞涌街道五、惠东县1.六类区平山街道、吉隆镇、大岭镇、黄埠镇2.七类区白花镇、梁化镇、稔山镇、平海镇、铁涌镇、巽寮度假区、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3.八类区多祝镇、安墩镇、高潭镇、宝口镇、白盆珠镇六、博罗县1.六类区罗阳镇、汤泉林场2.七类区石湾镇、园洲镇3.八类区杨村镇、长宁镇、龙溪镇、龙华镇、福田镇、湖镇镇、石坝镇、公庄镇、麻陂镇、观音阁镇、杨侨镇、柏塘镇、泰美镇、横河镇、鸡笼山林场、白芒林场、梅花林场、水东陂林场、罗浮山林场、下村林农场七、龙门县1.七类区龙城街道精品文档2.八类区永汉镇、平陵镇3.九类区麻榨镇、龙华镇、龙江镇、龙潭镇、地派镇、龙田镇、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7附件2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精品文档9精品文档。

11欢迎下载一、惠城区1.三类区 龙丰街道、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小金口街道、水口街道、汝湖镇、三栋镇、马安镇、东江林场2.四类区 横沥镇、芦洲镇二、仲恺高新区1.三类区 惠环街道、陈江街道、潼侨镇、沥林镇2.四类区 潼湖镇三、惠阳区1.五类区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2.六类区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四、大亚湾开发区五类区 澳头街道、西区街道、霞涌街道五、惠东县1.六类区 平山街道、吉隆镇、大岭镇、黄埠镇2.七类区 白花镇、梁化镇、稔山镇、平海镇、铁涌镇、巽寮度假区、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3.八类区 多祝镇、安墩镇、高潭镇、宝口镇、白盆珠镇六、博罗县1.六类区 罗阳镇、汤泉林场2.七类区 石湾镇、园洲镇3.八类区 杨村镇、长宁镇、龙溪镇、龙华镇、福田镇、湖镇镇、石坝镇、公庄镇、麻陂镇、观音阁镇、杨侨镇、柏塘镇、泰美镇、横河镇、鸡笼山林场、白芒林场、梅花林场、水东陂林场、罗浮山林场、下村林农场七、龙门县1.七类区龙城街道2.八类区永汉镇、平陵镇3.九类区麻榨镇、龙华镇、龙江镇、龙潭镇、地派镇、龙田镇、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12—。

惠州市征地拆迁管理条例原文

惠州市征地拆迁管理条例原文

惠州市征地拆迁管理条例原文用地预审实行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

须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为你推荐】租房合同租房协议书房产证上加名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两证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标准说到征地补偿的问题,相信大家一定不会陌生,每个地区也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不同的政策。

那么,惠州市征地拆迁工作是如何进行的呢?▲惠州市征地拆迁管理规定原文都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惠州市征地拆迁管理规定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旧村更新实施方案

旧村更新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地区的老旧村落面临着更新改造的问题。

这些老旧村落通常存在着基础设施陈旧、环境脏乱差、居民生活质量低下等问题,亟需进行更新改造,以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需要。

二、更新目标。

1. 提升基础设施,对老旧村落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村落的整体基础设施水平。

2. 改善环境质量,清理村落内的垃圾、污水等污染物,美化村落的环境,提高居民的居住舒适度。

3. 保护文化遗产,对老旧村落中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传承村落的历史文化。

4.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更新改造,为村落引入新的产业和商业项目,促进村落经济的发展。

三、更新措施。

1. 完善规划设计,制定详细的更新规划,包括基础设施改造、环境整治、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并注重与当地文化和自然环境的融合。

2. 强化政府支持,政府应加大对老旧村落更新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提供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推动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旧村落的更新改造项目,通过PPP模式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共同推动更新改造工作。

4. 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居民对更新改造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更新效果。

1. 居民生活改善,更新改造后的老旧村落将拥有更舒适的居住环境和更便利的基础设施,居民生活质量将得到显著提升。

2. 经济发展促进,更新改造后的村落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促进村落经济的发展,为当地居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

3. 文化传承保护,通过更新改造,老旧村落中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为后代留下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五、总结。

老旧村落更新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城乡发展一体化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推动老旧村落更新改造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旧村整改方案

旧村整改方案为了适应城市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旧村整改方案被制定出来。

该方案旨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深度改革,实现城市更新,以实现城市形态和功能的升级。

旧村整改背景城市发展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升级。

旧区一般是指城市中存在多年,规划落后、基础设施老化、环境卫生差的城市片区。

旧区的存在不仅影响城市整体形象,也是城市管理和发展的短板,旧村整改的实施意义重大。

旧村整改方案,将对旧区进行深度改革,从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入手,实现城市形态和功能的升级,进一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旧村整改目标1.实现城市形态和功能的升级。

2.提高城市管理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3.提高生活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和颜值。

4.实现“一增两优”,即增加城市的经济价值、提高城市的生态质量和社会文化水平。

旧村整改的主要措施在实现旧村整改目标的过程中,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城市规划方面:通过细化城市规划,采用多规合一、宜居生态、特色文化等规划理念,开展旧区整体规划及宜居环境提升等工作。

2.市政工程方面:改造旧区管线、道路、城市照明、排水等市政设施,优化城市交通和排水系统。

3.社会民生方面:提高旧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升级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提高公共教育水平。

同时加大城市文化建设力度,推广城市文化活动。

4.生态环境方面:加强环境改善工作,提升空气质量,控制噪音污染,加大生态环保工作投入,建设城市公园和生态绿地,打造城市绿化景观。

旧村整改的实施旧村整改方案将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金、企业投资等多种方式融资,积极推动旧村整改项目的落地,加速城市更新进程。

针对不同的地域、城市特点,拟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旧村整改工作扎实推进。

旧村整改的效益旧村整改的实施,将带来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1.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推动城市产业链升级,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均收入。

2.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改善城市环境和生活品质,塑造城市良好形象。

惠阳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惠阳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老旧小区面临着改造的问题。

惠阳市作为
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也面临着老旧小区改造的难题。

为了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我们制定了惠阳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对老旧小区的基础设施进行全面升级。

这包括水、电、燃气、通
讯等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更新,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稳定、安全的基础设施服务。

同时,我们还将加大对老旧小区绿化、景观的改造力度,打造宜居的环境。

其次,我们将对老旧小区的建筑结构进行全面检修。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我们将进行加固处理,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我们还将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和美化,提升小区的整体形象。

除此之外,我们还将加大对老旧小区的公共设施改造力度。

这包括对公共厕所、停车场、垃圾处理设施等的改造和更新,提升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增强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造方案能够符合居
民的实际需求。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惠阳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将全面提升老旧小区的居住环境,改善
城市面貌,为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惠阳的老旧小区将焕发新的活力,成为城市发展的新亮点。

惠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惠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惠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维护传统村落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惠州市境内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包括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省、市和县(区)级传统村落。

第三条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规划、建设和其他保护利用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民生为本、精工细作、民主决策的原则,平衡好保护和发展建设的关系,让居民得到实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规划和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章保护发展规划第六条各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保护发展规划要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130号),并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进行编制。

第七条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保护要求;(四)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五)传统建筑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六)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环境整治和防灾、减灾;(七)自然生态保护、文化生态传承、乡村旅游发展等;(八)保护和分期开发利用的实施方案。

第八条保护发展规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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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州市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惠城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更新改造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优化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7〕3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2010〕98号)、《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17〕36号)和《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惠府办〔2018〕 ⅹⅹ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旧村庄更新改造应当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改善及产业结构调整,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管理、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依法有序建设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先规划 2

后实施,严格规划管控。同时,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和村民群众的改造意愿。 第四条 成立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工作。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国土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国土、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审计、法制、农业、林业、水务、环保、土地盘整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暂设在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以及改造计划编制、主体资格认定、业务培训指导、资料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惠城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旧”办)要统筹协调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惠城区旧村庄更新改造专项规划、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经充分征求意见后公布施行。同时,应于每年度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当年度的改造实施计划。 第五条 区国土分局负责旧村庄改造用地的业务指导、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等手续的办理,供地手续的办理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旧村庄改造范围划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规划建设环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与指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旧村庄改造涉及的投资改造年度计划、投资立项、招投标监督指导和有关产业政策审查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实施旧村庄改造、征收补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区法制局负责旧村庄改造涉及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论证、改造方案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诉、法律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旧村庄改造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推进、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旧村庄改造工作,包括对拟改造项目的土地范围权属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调查摸底情况、村民改造意愿调查情况、各项方案的表决结果和公示等情况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旧村庄改造前期工作、各项方案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开发建设等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要求,全面推进实施项目改造。 第七条 旧村庄改造分为拆除重建类改造和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其中: 拆除重建类改造主要适用于城市重点功能区以及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不适用拆除重建类改造。 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主要分为综合整治类改造、功能改变类改造、局部加建类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类改造和生态修复类改造,主要是针对原有上盖物年代较新、质量较好的项目,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功能、加建扩建、局部拆建、节能改造、完善公建配套设施、修缮与维护历史建筑等方式实施的改造;或通过土地整治、拆旧和复垦等措施,恢复生态景观用途、作为农用地使用的改造。 4

具体项目的改造类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属人(权利人)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转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改造条件与改造主体 第八条 申请旧村庄改造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和所在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改造计划; (二)拟改造地块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成使用,经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且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为建设用地; (三)改造地块上盖建筑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须达到30%以上(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及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的总和【含堆场用地面】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的比例); (四)拟改造地块必须是已经完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的地块,土地权属清晰,权属界线准确,地类用途明确;无论拟改造用地在办理用地报批前是否具有合法权属来源,均应在动工建设前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旧村庄改造用地范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 5

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除属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六)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七)其他不应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 旧村庄改造模式和申报主体、改造主体,按以下四种方式确定: (一)自主改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和改造主体,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二)村企合作改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的申报主体,提出改造意愿并经批准标图建库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市场主体作为合作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共同组成项目公司作为改造主体,或者约定由招取的合作企业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三)单一市场主体改造。已经发生土地流转行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且土地流转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在土地流转期内可以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作为改造主体。 对于成片连片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以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 改造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各土地权益人合作改造的,应当成立项目公司,改造主体为该项目公司,或者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6

对于无合法征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实际已实施征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益人作为改造主体;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受让人作为改造主体。 (四)政府征收储备。因城乡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成片连片改造、收购归宗等需要,可以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政府在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和进行相关补偿后,作为该项目改造主体。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土地,并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进行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第十一条 旧村庄改造涉及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征地手续的,依照省、市的“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办理。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三地”(即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单个地块面积不超过3亩),可以申请进行归宗后实施改造。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自主实施改造或合作改造。也可以依法开展旧村庄土地整理,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旧村庄改造涉及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17]36号)规定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 7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启动实施旧村庄改造工作前,可以先行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改造村庄的基础数据调查,包括项目用地范围、面积、用途,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数量、类型、结构、权属人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 (二)村民改造意愿情况调查; (三)勘查测绘,申请旧村庄改造标图建库,申办土地、房屋确权登记手续等; (四)组织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初步(概念)设计方案、初步补偿安置方案,制作模型沙盘等; (五) 开展旧村庄改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答疑、群众动员等工作; (六) 垫付开展上述前期工作的各项费用; (七) 其他需要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拟改造项目用地情况和改造意愿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情况。包括权属人情况,土地范围、面积、性质、类型、用途、使用现状等情况; (二)地上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权属人、居住人数、现状用途、报建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基底面积、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建成与登记时间,房屋与其它附着物类型及其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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