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指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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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渣粉》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钢铁渣粉》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钢铁渣粉》国家标准编制说明1 前言钢铁渣(钢渣和高炉矿渣)是钢铁厂冶炼钢铁产生的副产物,约为钢产量的30%~40%和12%~15%。

近年来随着我国钢铁工业的迅猛发展,钢铁渣产生量也逐年增加。

二者综合利用率、基本性质和利用途径存在较大差异:高炉矿渣综合利用率约77%,水淬后主要矿物组成为硅铝质玻璃体,具有较好的潜在水硬性,可磨细作水泥混合材和混凝土掺合料;钢渣综合利用率约22%,主要矿物组成为过烧硅酸三钙和硅酸二钙、橄榄石、蔷薇辉石、RO 相等,主要用途是作道路材料、工程回填材料、建材制品、磨细作水泥混合材和混凝土掺合料等。

钢渣磨细作水泥混合材和混凝土掺合料是钢渣高价值资源化利用的主要途径,但由于活性较低、制备成本较高等原因制约了钢渣粉的推广应用。

钢铁渣均为钢铁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渣,将二者协同制备高性能建筑材料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且二者混合使用也具有以下特点:改善单掺矿渣粉带给混凝土的易泌水、离析,利用钢渣粉的微膨胀特性减少大掺量矿渣粉带给混凝土的收缩大、易开裂的缺点等。

另外协同制备钢铁渣粉也可以帮助钢铁厂解决钢铁渣“零排放”的环保压力。

其实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生产钢渣矿渣水泥时即开始了钢铁渣的混合使用工作,但由于是采取钢铁渣和熟料、石膏等混合粉磨的方式制备水泥,各种物料难以磨至理想的细度(熟料一般需磨至300m2/kg以上,而钢铁渣需磨至400m2/kg 以上),因此所制备的钢渣矿渣水泥强度难以满足施工要求。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各种新型高效粉磨设备如立磨、卧式辊磨等的出现,使得高效低耗制备钢渣粉和矿渣粉成为现实,可以为水泥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细度合适和活性良好的钢铁渣粉。

2 任务来源和前期工作200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国家标准”标准制定计划中列入《钢铁渣粉》国家标准。

根据国标委综合[2008]168号文要求,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制定,项目编号为20083323-T-605。

钢铁行业蓄热式燃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钢铁标准网

钢铁行业蓄热式燃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钢铁标准网

《钢铁企业轧钢加热炉节能设计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全国钢标委综合[2014]51号文“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122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要求,由山东慧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诚凤凰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钢铁企业轧钢加热炉节能设计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号:20140058-T-605。

2)工作过程2014年8月1日,山东慧敏科技公司、京诚凤凰炉公司主要起草人与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

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初进行资料收集工作,将与本规范有关的已发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认真比对,尽可能做到不重复、不矛盾;2015年4月至7月底,走访多家钢铁企业,对钢铁企业轧钢加热炉现状进行调研,并咨询和征求业内多位专家的意见,形成标准初稿;2015年8月,标准起草小组对标准初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形成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全国钢标委。

3)参编单位本标准由山东慧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诚凤凰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

2. 标准编制原则及目的意义1)贯彻国家对钢铁行业的节能减排要求,从设计和操作上加以限制和指导,在保证满足工艺的条件下,加热炉应达到的能耗指标。

2)根据国内外轧钢加热炉能耗的实际情况,确定经努力而能实现的平均先进指标为各方的追求值。

3)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轧钢加热炉在设计中必须有的节能措施和应达到的期望值。

3. 标准技术内容本标准内容分5章,以下结合各章内容分别做出说明。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钢铁企业轧钢加热炉节能设计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节能设计原则设计节能综合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连续式轧钢加热炉,不适用间歇式加热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5《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四月目录1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行业概况 (2)2.1我国石灰工业概况 (2)2.2我国电石工业概况 (2)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3)3.1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要求 (3)3.2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3)3.3现行环保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4)4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4)4.1生产工艺及原辅材料 (4)4.2污染物产生情况 (5)4.3行业排污现状 (6)4.4污染防治技术 (6)5标准制定的原则与思路 (7)5.1标准制定的原则 (7)5.2总体思路 (8)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8)6.1标准适用范围 (8)6.2执行标准的时间 (9)6.3术语与定义 (9)6.4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9)6.5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10)7与现行标准的比较 (14)8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15)8.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15)8.2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15)《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2010年原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下达201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0〕486号)文件,要求制定《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承担标准编制任务。

1.2工作过程2010年6月,成立标准编制组,开展行业背景情况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收集监测数据,并进行典型电石企业数据监测与调研。

2011年11月3日,原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开题论证会并通过了开题论证。

2014年4月,编制组通过电石工业协会向主要会员单位发放调查函,收集到9家主要电石企业101台电石炉、配套炭材干燥窑及石灰窑等的调查数据。

钢铁行业蓄热式燃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钢铁标准网(可编辑修改word版)

钢铁行业蓄热式燃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钢铁标准网(可编辑修改word版)

《钢铁企业轧钢加热炉节能设计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工信厅科[2009]260 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09 年第二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中规定,由北京京诚凤凰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起草《钢铁企业轧钢加热炉节能设计技术规范(计划编号2009-2839T- YB)》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工作过程2010 年2 月1 日,凤凰公司主要起草人与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业内人士开会,对标准的格式、规范重点、步骤和进度交换了意见。

随后凤凰公司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

具体工作如下:2010 年 2 月至 2010 年 3 月初进行资料收集工作,将与本规范有关的已发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认真比对,尽可能做到不重复、不矛盾;2010 年 3 月至 4 月底,完成标准初稿;2010 年 7 月下旬至 8 月上旬主要起草单位内部审查;2010 年9 月,发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在中国钢铁网上公示,并发送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

2010 年10 月,收集并汇总各方意见,起草小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2010 年12 月召开行业标准审定会。

3)参编单位本标准由北京京诚凤凰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编制。

2.标准编制原则及目的意义1)贯彻国家对钢铁行业的节能减排要求,从设计和操作上加以限制和指导,在保证满足工艺的条件下,加热炉应达到的能耗指标。

2)根据国内外轧钢加热炉能耗的实际情况,确定经努力而能实现的平均先进指标为各方的追求值。

平均先进指标低于先进指标。

3)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轧钢加热炉在设计中必须有的节能措施和应达到的期望值。

3.标准技术内容本标准的名称改为《钢铁企业轧钢加热炉节能设计技术规范》,标准中突出设计规范,节能从源头开始,促进和规范节能技术。

1)总则本章主要对标准目的、意义、适应范围等做出规范。

铅锌工业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编制说明

铅锌工业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编制说明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编制说明XX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XX 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1 项目背景11.1任务来源11.2工作过程与目标32行业概况32.1铅锌资源概况32.2国内铅锌产能概况52.3生产技术装备与其发展趋势62.4污染控制技术12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183.1我国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183.2提高排放控制要求,利于企业合理布局194 修订原则与总体思路204.1修订原则204.2总体思路20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215.1标准主要修订内容215.2标准适用X围215.3控制污染源与标准的时段要求225.4污染物项目的选择225.5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确定与其依据225.6监测要求296 与国外同类标准的对比307 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技术分析32 7.1环境效益分析327.2经济技术分析328 标准实施的建议348.1技术措施348.2管理措施34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的实施,对控制铅、锌工业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铅、锌工业的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家近期制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政策,对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排放标准须适时进行修订。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十二五”规划》,“到2015 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尘排放量分别下降12%、13%、10%,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将细颗粒物纳入考核指标,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6%;其它城市群将其作为预期性指标。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解决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重金属相关产业结构,基本遏制住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处理技术

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处理技术

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处理技术摘要: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钢铁企业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冶金行业烟气协同脱硫脱硝将是烟气气态污染物治理的主流方向,本文分析了目前主流的烟气脱硫和脱硝工艺技术的原理、分类,同时简述了脱硫脱硝的新技术。

为脱硫脱硝工艺及其改进提供理论依据与指导。

关键词: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处理技术引言近些年来,在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步落实的时代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在积极转变生产观念和方式,以达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发展的目的。

但从目前来看,部分钢铁厂在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处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基于此,有必要对其展开更加深层次的探索。

1烧结烟气特点阐释第一,烧结烟气所产生的烟气量比较大。

一般情况下,1t烧结矿会产生1.5立方千米至6立方千米的烧结烟气量,由于不同类型的烧结燃料具有不同的透气性,同时所使用的的辅助材料也不均匀,导致烧结烟气系统所出现的阻力发生明显变化,从而提高了烧结矿的烧结烟气量。

第二,烧结烟气所产生的SO2和NOX浓度出现变化。

一般情况下,烧结烟气所生成的SO2浓度一般在300至800mg/Nm3范围内,然而当SO2浓度较高时,其浓度会高于2000至4000mg/Nm3范围。

而烧结烟气所生成的NOX浓度范围为0.15至0.3g/Nm3,若NOX浓度较高时,其浓度将会达到0.5至0.6g/Nm3。

第三,烧结烟气所包含的成分较为复杂。

在烧结烟气中,其包含了许多不同类别的污染物,在这些污染物中,氧化碳、氯化氢、多环芬烃和HF等为主要成分,但是二噁英和重金属等则是烟尘的主要成分。

在烧结生产工业中所产生的二噁英排放量仅低于垃圾焚烧业,位居排放量第二位。

第四,烧结行业所产生的烟气温度容易出现变化,并且温度的变化范围比较大。

一般情况下,烧结烟气的温度处于120到180℃之间,如果运用低温烧结技术,其所生成的烟气温度则在80摄氏度到180摄氏度范围内。

2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处理技术2.1 SCR脱硝脱硝系统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将20%氨水作为还原剂与烟气中NO x进行反应,达到去除NOx的目的。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doc 39页)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doc 39页)项目名称: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下达任务文件:标准编制单位:济南大学、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标准编制组成员:闫良国、王琦、杜斌、张延青、刘洪涛、史会剑、谢刚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王青、王瑶目录1 项目背景 (3)1.1 项目来源 (3)1.2 工作过程 (3)1.3 制定原则和指导思想 (4)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5)3 建材工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7)3.1 建材工业概况 (7)3.2 山东省建材工业分布及生产状况 (10)3.3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产排污状况分析 (13)3.3.1 污染废气来源 (13)3.3.2 废气的分类 (15)3.3.3 废气的特点 (15)3.4 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5)3.4.1 颗粒物 (15)3.4.2 二氧化硫 (16)3.4.3 氮氧化物 (18)3.4.4氟化物、氯化物等其它污染物 (20)3.4.5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20)4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20)4.1 适用范围 (20)4.2术语和定义 (22)4.3 时段与区域划分 (22)4.4 污染控制项目及指标表达 (22)4.5 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 (23)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23)5.1 水泥工业 (23)5.2 平板玻璃工业 (33)5.3 建筑卫生陶瓷工业 (40)5.4 砖瓦工业 (47)6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49)6.1 环境效益 (49)6.2 技术经济分析 (50)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先导,是衡量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标尺。

环境标准体系完善程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体现。

我省是一个沿海经济大省,发展速度很快,经济种类繁多,地区之间差别较大,这给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钢铁行业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指南编制说明

《钢铁行业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指南》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中国特钢企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由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等共同起草,并共同参与前期研究、调研和标准的编制、修改、技术数据验证以及标准推广等工作。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委员会正式下达《中国特钢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正式立项。

二、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建筑光伏一体化(Buildinglntegratedphotovoltaic,简称BIPV)是一种将太阳能发电(光伏)产品集成到建筑上的技术。

建筑光伏一体化不同于传统将光伏系统附着在建筑上的形式,在建筑的设计建造阶段即将光伏与建筑进行结合,能够实现建筑的节能降碳,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光伏方阵与建筑的结合特别是与建筑屋面结合,是建筑光伏一体化最常用的形式。

由于光伏方阵与建筑屋面结合不占用额外的地面空间,是光伏发电系统广泛应用的最佳安装方式,对于建筑节能降碳和提高光伏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全社会的节能降碳和“3060双碳”目标的完成将发挥重要作用。

钢铁行业作为碳排放量最大的行业之一,迫切需要加速低碳转型。

同时钢铁行业企业普遍拥有大量的工业建筑,钢铁生产也将消耗大量电能,具有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的有利条件。

然而建筑光伏一体化是光伏与建筑结合的高级形式,对光伏组件的要求较高。

光伏组件不仅要满足光伏发电的功能要求,同时还要满足建筑本身的功能要求。

由于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中,光伏组件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建筑材料,因此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的过程和工艺技术与传统建设方式产生较大差异。

特别是钢铁行业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要考虑钢铁行业建筑对支撑、围护、耐用、密封、安全等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

另外,由于钢铁行业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属于新兴领域,不同公司、不同项目建设不尽相同,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的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不利于钢铁行业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的发展。

GB 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附件3《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改背景《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控制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并推动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处理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原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明确排污许可制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制的实施,针对GB 16171-2012中有关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水质监控位置,以及苯并(a)芘及多环芳烃的排放管理控制要求等问题进行调整修改,在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防范环境风险的基础上,以更加符合行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保证排放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此外,2017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名录中共包含22项化学品,“萘”(CAS:91-20-3)为其中之一。

在对优先控制化学品提出的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中提出,一是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要求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2018年,为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关于“推动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措施”的要求,生态环境部提出了具体的管控措施建议,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增设废水中萘排放标准,纳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因此,有必要在标准中增设废水中萘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行业发展情况及废水处理现状据统计,截止2018年底,我国焦化企业数量约500家,焦炭总产能约6.5亿吨,实际产量约4.4亿吨。

(完整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项目来源 (1)1.2 主要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2)2.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2 标准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现状 (6)3.1 河北水泥工业分布及生产状况 (6)3.2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分析 (6)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现状 (9)3.4 污染物排放情况 (9)3.5 河北省水泥工业主要问题分析 (12)3.6 国内外相关标准借鉴 (12)3.6.1 国外相关标准 (12)3.6.2 国内相关标准 (14)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6)4.1 颗粒物 (17)4.2 氮氧化物 (17)4.3 二氧化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其他污染物 (19)4.5 无组织排放控制 (19)5 排放限值的确定 (20)5.1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20)5.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0)5.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5.4 技术与管理要求 (22)6 强制性标准的建议说明 (23)7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23)8 标准实施后的企业成本核算和环境效益 (24)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4)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控制污染排放、调节行业准入和压减落后产能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的科学性、精准性,提升和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省环保厅决定强化标准倒逼机制,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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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指南》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指南》编制组 二〇一九年九月 2

目 次 1 任务来源 ....................................................................................................... 3 2 必要性、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 ............................................................. 3 2.1 必要性 ..................................................................................................................................... 3 2.2 编制依据 .................................................................................................................................. 4 2.3 编制原则 .................................................................................................................................. 4

3 主要工作过程 .............................................................................................. 5

4 相关指南概况 .............................................................................................. 7 5 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 7 5.1 适用范围 .................................................................................................................................. 7 5.2 源头减排 .................................................................................................................................. 7 5.3 有组织排放治理 ...................................................................................................................... 9 5.4 无组织排放治理 .................................................................................................................... 17 5.5 清洁运输 ................................................................................................................................ 19 5.6 其他管理要求 ........................................................................................................................ 20

6 实施建议 .................................................................................................... 20 3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指南》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 2019年8月,按照生态环境部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工作的整体安排,大气环境管理司起草了《关于做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同时提出了制定《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指南》的编制任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冶金环保专业委员会承担该文件的编制工作,参编单位有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

2 必要性、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 2.1 必要性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后,各地钢铁企业积极响应政策要求,实施了一系列环保改造工程,但从现阶段改造情况看,由于《意见》的要求相对宏观,对于如何具体落实相关要求没有进行详细阐述,企业对《意见》中提到的有组织排放技术路线选择、无组织控制措施要求、清洁运输要求以及监测监控要求等内容理解不到位,导致部分企业治理设施的技术路线、设计参数、控制要求等与《意见》要求还具有一定差距,治理设施的减排效果难达预期。因此,有必要及时总结验收合格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工程经验,编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指南》,作为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参考,为钢铁行业实现高质量超低排放,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技术支撑。 4

2.2 编制依据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行业》(HJ84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 76-2017); 首钢股份迁钢公司、河钢集团邯钢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首钢股份京唐钢铁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普阳钢铁邮有限公司、日照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的相关案例。 2.3 编制原则 (1)全面满足相关政策要求 2013年以来,为有效控制钢铁行业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行业》、《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中对钢铁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2)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结合的原则 5

本指南注重将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相结合,减少进入末端治理设施的污染物强度,确保末端治理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同时减少钢铁企业污染设施运行成本,减少二次污染的产生。 (3)治理工程和监测管控并重的原则 钢铁企业普遍存在重视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但对治理工程的自动化水平、监测监控水平重视程度不够,因此,本指南对治理工程相配套的监测和管控系统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帮助企业实现“自证清白”。 (4)注重实际工程案例 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在满足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基础上,注重对治理技术实际工程的考察,指南中所列举的技术路线、相关参数均来自于钢铁企业实际成功运行的工程案例,确保对钢铁企业具有指导意义。

3 主要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阶段 在接到工作任务前,编制工作组就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了生态环境部《意见》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全过程,收集了大量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编制工作组还在生态环境部的组织下,对唐山、邯郸、安阳、太原、临汾、日照等重点城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工程进行了多次调研,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进展进行了长期跟踪,为短时间内完成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奠定了基础。 6

(2)编制指南初稿 2019年8月收到工作任务后,编制工作组立即着手开展指南初稿的编制工作,在前期的工作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检索,开展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调研,对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原燃料情况、源头清洁生产技术、污染防治技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等进行了初步调研,并与钢铁企业专家、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废气治理设计院和工程公司的专家进行了研讨,确定了指南的编制大纲,并完成了指南初稿编制。 (3)召开专家咨询会 在初稿编制完成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专家咨询会,邀请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评分会、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脱硫脱硝分会、宝钢股份有限公司、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天澄、中冶集团等单位的专家对指南初稿进行了研讨,专家对指南的适用范围、指南的作用、技术的可行性等问题提出了专家咨询意见,认为该指南出台十分有必要,指南编制的时间十分紧张,建议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可操作性。 (4)现场试验,修改完善 针对专家咨询会上专家所提意见,编制工作组赴首钢迁钢等企业,就指南初稿相关内容的适用性进行了现场调研,试验指南相关技术要求的可操作性,并根据试验情况对指南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5)专家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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