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军地法院之间民事管辖权的划分及其争议解决
军地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军地纠纷,是指军队与地方在行政管理、经济建设、社会事务等方面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在我国,军地关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好军地纠纷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军地纠纷的处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对军地纠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军地纠纷的概念与分类1. 军地纠纷的概念军地纠纷是指军队与地方在行政管理、经济建设、社会事务等方面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军队用地纠纷:涉及军队用地审批、征用、补偿等问题。
(2)军事设施保护纠纷:涉及军事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问题。
(3)军事设施影响纠纷:涉及军事设施对地方居民生活、生产、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4)军队人员与地方人员纠纷:涉及军队人员与地方人员在行政管理、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矛盾。
2. 军地纠纷的分类根据纠纷的性质和涉及范围,军地纠纷可分为以下几类:(1)军事用地纠纷:涉及军队用地审批、征用、补偿等问题。
(2)军事设施纠纷:涉及军事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问题。
(3)军事设施影响纠纷:涉及军事设施对地方居民生活、生产、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4)军队人员与地方人员纠纷:涉及军队人员与地方人员在行政管理、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矛盾。
三、军地纠纷的法律规定1. 军地纠纷的解决原则(1)依法处理原则:处理军地纠纷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事实,公正公平。
(2)平等协商原则:军地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应平等协商,充分沟通,寻求共识。
(3)互谅互让原则:军地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军地关系和谐稳定。
2. 军地纠纷的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2)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所需资金、物资、设施等资源。
浅议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

【 摘 要 】 军事法院长期以来的司 法实践一直以审理军内 刑事案件为主, 对于近年来一些军事法院增设民事审判庭审理军内民 事案件的现象,
一
直在理论界存在较 大争议 , 笔者认为军事 法院审理军 内民事案件 , 于及时化解矛盾 , 便 维护部 队和社会 的安全 稳定 , 有助于全 面充分地 发挥军事 将
21 0 0年 1月
大 众 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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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19期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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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军 事法院 审理 军 内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案 件
程 鹏
( 安 政治学院 , 西西安 706 ) 西 陕 10 8
法 院的职 能作 用 , 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调节 军内民事法律关系和 彻底 解决军内民事纠纷 。
【 关键词 】 军事法院: 民事
中 图分 类 号 :2 68 E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 32 1 )1 02 - 1 10 88 (00 0 — 28 0
这 些军人失踪 多年 , 占原编制 员额 , 仍 其家属 不仅 照领失踪军 人工资 ( 津 贴) 有的还长期滞留部队要人 , 至反复上访 , , 甚 当事人情绪严 重对立 , 有 的无理取闹 , 干扰部队正常工作 , , 旦 晌了部队 稳定 , 牵扯部 队领导抓 部队 建设的精 力, 对这类纠纷 , 在部队或 者领 导都不可能做出一个军人失 其所 踪或者死亡的行政决定 , 也不可 能通 过说服 教育的方 法解决 。在军 事法 院未审理民事案件之前 , 这些纠纷 一直在 部队悬着 。还有 关于转业 复 员 干部和部分离退休干部多占公寓住房问题 , 部分离 、 休干部已经搬进干 退 休所 , 或在地方安置了住房 , 而不腾退原单位住房 ; 干部转业 、 员到地方 复 工作后 , 单位已分配或购 买了福利住房 、 经济适用 房 , 按照 国家和军 队的 有关规定应腾退而 不腾退原在军队的住房 。其后果不仅造成 一些现役军 官无房可住 , 影响和制 约了部队建设 , 诱发 了一 些不安 全因素 , 响部 还 影 队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带来的问题还有 : 一是房租 、 电、 水 取暖 、 物业管理 服务等费难收 , 给部队单位增加了经济负担 。二是擅 自转 让、 出租 、 商 , 经
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在我国,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具体类型、管辖权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1. 按地域管辖原则按地域管辖原则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为依据,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 按级别管辖原则按级别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3. 按专门管辖原则按专门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某些案件由特定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4. 按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管辖权的具体类型1.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一般民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如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等。
2. 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专利侵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等。
3. 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法院中选择管辖。
4.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四、管辖权争议的解决1. 协商解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协商不成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3.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我国军事刑事专属管辖困境与出路论文

浅析我国军事刑事专属管辖的困境与出路摘要:军事刑事专属管辖是军事司法领域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研究军事刑事专属管辖,有利于依法行使军事刑事司法职权,实现军事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当前我国军事司法机关与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辖划分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述问题产生的理论根源,并在司法实践中找寻相关出路。
关键词:军事刑事专属管辖军人犯主义军事犯主义统一军事法典军事刑事管辖是指军事司法机关与非军事司法机关之间、军事司法机关之间在受理军事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以及军事法院系统内在受理第一审军事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本文从我国的军事刑事管辖权出发,着重介绍目前军事刑事专属管辖权面临的诸多问题,从而进一步探讨其出路。
1.目前我国军事刑事专属管辖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1.1立法不足、分散且存在冲突。
根据我国宪法第124条、第130条的规定:“国家设立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此也加以确认。
但是,并没有明确法律规范规定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司法机关的机构组织设置及对应职能。
1.2对“身份”的僵硬依赖导致管辖混乱(1)对现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的管辖。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军事法规的规定,现役军人的刑事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
2 “军事司法机关和普通司法机关的基本区分是司法管辖权范围:军事司法机关的法定任务是处理军人犯罪案件,除此均是普通司法机关的职能范围”3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军事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和我国国内某些学者的观点采取的都是以是否具备现役军人的主体身份作为划分军事司法与普通司法刑事管辖权范围的标准。
(2)对诉讼牵连的管辖。
这里的诉讼牵连是指军地互涉案件,即军地人员共同犯罪案件。
对于诉讼牵连的管辖,现在的制度是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分别管辖,“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有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4也就是说,除非涉及军事秘密,对于侵害军事利益的犯罪,依然由地方人民法院对非军职人员进行管辖。
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是指在民事案件中,由哪个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法律管辖地,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的概念、原则、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的概念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是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由哪个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地方。
具体而言,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
三、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的原则1. 合同相对性原则: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应以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为依据,确定案件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2. 便利当事人原则: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便利,尽量由与案件有关的法院管辖。
3. 司法效率原则: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应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4. 维护司法权威原则: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应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四、民事案件法律管辖地的具体规定1. 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合同纠纷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侵权纠纷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 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 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一、引言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对于民事案件,法院有权审理的范围。
在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次。
本文将从地区管辖、总体管辖和特别管辖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
二、地区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区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本辖区内的案件享有审理权。
具体的规定如下:1. 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地区管辖原则,确保了被告足够的辩护权和便利性。
2. 异议原则:一方当事人对地区管辖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裁定。
这条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争议地区管辖问题的一种解决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管辖总体管辖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所能审理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总体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 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一般民事案件。
这些案件通常涉及较小的纠纷,由基层法院审理能够有效提高审判效率。
2. 中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这些案件一般涉及较大的纠纷,需要更高级别的法院来审理。
3. 高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重大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这些案件往往牵扯到较高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利益,需要有更高水平的法官来审理。
四、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案件享有审理权。
以下是一些特别管辖的情况:1. 知识产权案件:我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案件享有管辖权。
这样的专业法院能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互联网案件:我国设立了互联网法院,对于涉及互联网的案件进行审理。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网络侵权、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等问题,需要有专业性比较强的法院来处理。
3. 跨区域案件:对于涉及不同地区管辖范围的案件,有专门的法院来进行审理。
这样能够避免不同地区之间的审判结果相互冲突。
五、结论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案件能够得到有效审理的重要保障之一。
地区管辖、总体管辖和特别管辖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主要框架。
起诉管辖权的争议解决
起诉管辖权的争议解决对于法律实践中的争议解决,特别是起诉管辖权的争议解决,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起诉管辖权问题涉及当事人之间争议案件应该在哪个法院提起,因此其正确解决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起诉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在解决起诉管辖权争议时,一种常见的方法是通过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来解决。
法定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特定类型的案件提交到具有专门管辖权限的法院。
而约定管辖则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应当提交到哪个法院进行处理。
对于法定管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起诉地或者被告户籍地、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若争议是因合同而起,一方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这种方法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既能保证公平公正的审判,也能提高诉讼效率。
二、异议管辖权的提起和审理除了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提起异议来解决起诉管辖权争议。
异议管辖权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所选的管辖法院提起异议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管辖权裁定。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状或对答辩状的期限内提出,并需要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法院在受理异议后,会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异议的决定。
这种方式能够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能够避免诉讼乱象的发生。
三、跨区域管辖权的解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起诉管辖权的争议涉及到跨区域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多个省份、地区或国家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解决相对复杂,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制度。
在国际范围内,常用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国际公约、法律条款或双边协议来确定管辖权。
我国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相互司法协助协议,其中包括涉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司法协议。
根据这些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符合协议规定的管辖法院。
对于跨区域内的管辖权争议,还可以采用特别协议管辖、变更管辖或推定管辖等方式进行解决。
民事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是指民事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的问题。
这是民事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的概念、原则、具体规定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的概念民事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是指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的制度。
它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个方面。
三、民事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的原则1. 公正原则:案件管辖的确定应当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效率原则:案件管辖的确定应当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3. 便利原则:案件管辖的确定应当便于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不便。
4. 稳定原则:案件管辖的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变动。
四、民事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1. 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 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纠纷管辖: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纠纷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不当得利纠纷管辖:不当得利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有财产纠纷管辖:共有财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划分可有效地提高解决民事纠纷的效率。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以人为本的想深入人心,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也不断地做出修改,以减少民事诉讼中成本高、风险大、效率低等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提供最新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解释有哪些?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军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涉军案件是指涉及军事秘密、军事设施、军事人员等与军事活动相关的案件。
由于涉军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涉军案件的管辖范围、管辖机关以及管辖程序。
本文将从涉军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其具体内容和实践意义。
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涉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由于涉军案件的特殊性,其管辖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保障涉军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涉军案件的管辖范围、管辖机关以及管辖程序。
本文旨在对涉军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涉军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1. 涉军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军案件管辖范围包括:(1)军事秘密案件: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军事设施案件:涉及军事设施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3)军事人员案件:涉及军事人员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4)军事合同案件:涉及军事合同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5)军事装备案件:涉及军事装备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 涉军案件管辖机关(1)军事法院:军事法院是涉军案件的主要管辖机关,负责审理涉及军事秘密、军事设施、军事人员等与军事活动相关的案件。
(2)地方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军事秘密、军事设施、军事人员等与军事活动相关的案件,地方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管辖。
(3)海事法院:对于涉及军事设施的船舶、航空器等海上、空中案件,海事法院可以管辖。
3. 涉军案件管辖程序(1)立案审查:对于涉军案件,立案机关应当对案件是否符合涉军案件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2)移送管辖:对于不属于涉军案件管辖范围的案件,立案机关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指定管辖:对于涉及军事秘密、军事设施、军事人员等与军事活动相关的案件,必要时可以指定管辖。
(4)管辖异议:当事人对涉军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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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军地法院之间民事管辖权的划分及其争议解决
作者:李胜利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
一、军地法院之间民事管辖权的划分
(1)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权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职、权范围。
其解决的是哪些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法院审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条明确了军事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问题。
按照这一规定,排除了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而由军事法院享有专门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有4类:①军内民事案件,即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军事法院民事管辖权的一般规定,体现了属人管辖的基本原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8条规定,“军人”是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军队单位”是指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②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196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国防尖端部门职工、家属的户口管理、案件处理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涉及内部机密的民、刑事案件,亦应由军检、军法部门办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11条规定,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军事秘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军事秘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军事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遭受损害。
涉及机密级及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是为了确保国防和军事利益不受严重损害。
③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由于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有部队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根据2012年8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军队当事人因不服选举委员会对其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的,规定由对当事人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受理。
④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针对适用特别程序涉军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2012年8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对于营区内的财产无主认定案件,规定由财产所在地军事法院审理。
(2)个别情况下地方人民法院对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了军事法院专门管辖权的例外情形,即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历史原因,至今在江西、宁夏、贵州还未设有基层军事
法院,而且即使在设有基层军事法院的省份,也存在不便于当事人起诉的边远地区的客观实际,根据“两便”原则,准许军队当事人就军内民事案件向当地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此种情形下,地方人民法院也享有对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军地法院的共同管辖权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由两个以上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存在共同管辖,就可能产生法院管辖冲突,所以立法有必要规定选择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笫2条明确了涉军民事案件的选择管辖,即对于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另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涉军民事案件,赋予地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其可以自身意愿选择向军事法院或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带判和执行。
此类案件包括:①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②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③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④《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⑤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⑥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4)由当事人书面约定的军事法院管辖权
由当事人书面约定來确定管辖法院,性质上是明示的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以明示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它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
明示的协议管辖见诸《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3条规定了涉军合同纠纷案件的选择管辖,即对于地方当事人与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当事人在合同中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的,军事法院应当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按照该条规定,选择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纠纷案件,没有扩大到所有财产权益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管辖的确定性,特别是军事法院民事案件审判资源实际,经征求解放军军事法院的意见,对协议管辖所作的相应限制。
二、军地法院的移送管辖及对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因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移送管辖制度,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明确了军地法院间的移送管辖问题,但又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5条规定,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
民事案件属于对方管辖的,应当移送对方,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可见,军地法院间的移送管辖与一般案件移送管辖的不同之处在于,当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而不是由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这是由于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分属两个系统,各自的上级法院无权指定另一系统法院管辖。
同理,对于军地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也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应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再报请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这是考虑到军地法院虽然分属两个系统,但同属于国家审判机关,都分为三级,最髙人民法院是其共同的上级法院,因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6条规定,军地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